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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處理規(guī)章制度

        時間:2022-12-30 14:23:39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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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規(guī)章制度

          現(xiàn)如今,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泛指以規(guī)則或運作模式,規(guī)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guī)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處理規(guī)章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處理規(guī)章制度

        處理規(guī)章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人員(以下簡稱考生)、從事和參與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jīng)批準的教育考試機構承辦,在全國范圍內(nèi)統(tǒng)一舉行的教育考試。

          第三條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guī)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公開公平、合法適當。

          第四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及地方各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或者本地區(qū)國家教育考試組織工作的管理與監(jiān)督。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有關考試的具體實施,依據(jù)本辦法,負責對考試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二章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nèi),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七條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fā)現(xiàn)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忌械诹鶙l、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視情節(jié)輕重,可同時給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遲畢業(yè)時間一至三年的處理,?计陂g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zhì)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jīng)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并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并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nèi)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五)在評卷、統(tǒng)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誤差的;

          (六)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七)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xiàn)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評卷、統(tǒng)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九)其他違反監(jiān)考、評卷等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調(diào)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具備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二)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利用監(jiān)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四)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五)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換、涂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shù)據(jù)、信息的;

          (九)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以權徇私的;

          (十)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第十五條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xiàn)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區(qū)內(nèi)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專業(yè)考試紀律混亂,作弊現(xiàn)象嚴重,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機構給予該考區(qū)警告或者停考該考區(qū)相應專業(yè)一至三年的處理。

          對出現(xiàn)大規(guī)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qū)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違反保密規(guī)定,造成國家教育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及評分參考,下同)丟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nèi)發(fā)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nèi)的國家教育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在職人員及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有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

          (三)參與或者組織他人進行考試作弊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六)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后果嚴重的。

          (七)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第三章違規(guī)行為認定與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fā)現(xiàn)考生實施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如實記錄;對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忌`規(guī)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guī)事實的依據(jù),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監(jiān)考員或者考場巡視員、督考員簽字確認?荚嚬ぷ魅藛T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guī)記錄的內(nèi)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jù)。

          第十九條教育考試機構發(fā)現(xiàn)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工作人員進行事實調(diào)查,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jù)材料,并在調(diào)查事實和證據(jù)的基礎上,對所涉及考生的違規(guī)行為進行認定。

          第二十條考點匯總考生違規(guī)記錄,匯總情況經(jīng)考點主考簽字認定后,報送上級教育考試機構依據(jù)本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出現(xiàn)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出現(xiàn)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處理,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也可以要求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報送材料及證據(jù),直接進行處理;出現(xiàn)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按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對考生及其他人員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由當?shù)毓膊块T處理;評卷過程中發(fā)現(xiàn)考生有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并通知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參加其他國家教育考試考生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由承辦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考試機構參照前款規(guī)定具體確定。

          第二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考點、考場出現(xiàn)大面積作弊情況或者需要對教育考試機構實施監(jiān)督的情況下,應當直接介入調(diào)查和處理。發(fā)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條所列案件,情節(jié)嚴重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并及時報告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必要時,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參與或者直接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考場、考點及評卷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考點主考、評卷點負責人應當暫停其工作,并報相應的教育考試機構處理。

          第二十四條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考生,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考試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根據(jù)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向提出處理的教育考試機構通報。

          第二十五條教育考試機構在對考試違規(guī)的個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規(guī)事實和相關證據(jù),告知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jù);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對所認定的違規(guī)事實認定存在異議的,應當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被處理人受到?继幚淼,可以要求舉行聽證。

          第二十六條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應制作考試違規(guī)處理決定書,載明被處理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處理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處理決定的內(nèi)容、救濟途徑以及做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名稱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考試違規(guī)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理人。

          第二十七條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對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違規(guī)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其上一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對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授權承擔國家教育考試的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第二十八條受理復核申請的教育考試機構、教育行政部門應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違規(guī)事實和適用的依據(jù)等進行審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內(nèi),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復核決定:

          (一)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nèi)容適當?shù)腵,決定維持;

          (二)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決定撤銷或者變更:

          1.違規(guī)事實認定不清、證據(jù)不足的;

          2.適用依據(jù)錯誤的;

          3.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處理程序的。做出決定的教育考試機構對因錯誤的處理決定給考生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救。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jù)《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考生的相關信息。教育考試機構應當接受社會有關方面對考生誠信檔案的查詢,并及時向招生機構提供相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及時匯總本地區(qū)違反規(guī)定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處理情況,并向國家教育考試機構報告。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稱考場是指實施考試的封閉空間;所稱考點是指設置若干考場獨立進行考務活動的特定場所;所稱考區(qū)是指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設置,由若干考點組成,進行國家教育考試實施工作的特定地區(qū)。

          第三十三條非全日制攻讀碩士學位全國考試、中國人民解放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及其他各級各類教育考試的違規(guī)處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頒布的各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違規(guī)處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處理規(guī)章制度2

          為了貫徹《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學習宣傳、貫徹實施〈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校的實際,制定本規(guī)章制度。

          第一條

          學校依據(jù)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遵循合法、及時、公正的原則,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第二條

          學校安全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校長負責學校安全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實施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

          第三條

          事故的預防:

          1、在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期間,學校對學生依法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

          2、學校建立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管理的工作部門,制定處理突發(fā)性學生傷害事件的相關預案和工作紀錄,并及時向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安全工作的情況。

          3、學校應當結合入學教育、安全教育日、法制教育課、班會、展覽等多種形式,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對在校學生進行系統(tǒng)的遵紀守法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4、學校應當會同公安消防、交通部門組織師生開展火災等自然災害和交通事故等其他意外事故的逃生避險及自救互救訓練,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5、新生入學,要接受由學校組織的健康檢查。

          學生有特異體質(zhì)或特殊心理狀況,家長或監(jiān)護人應當向?qū)W校提供相關資料,學校要妥為保管學生的健康資料。

          未成年學生的家長或監(jiān)護人應當向?qū)W校提供與其信息溝通方式的真實資料。學校應當妥善保管學生、家長或監(jiān)護人提供的信息資料。

          學校定期向未成年學生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提供學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的信息。6、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監(jiān)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jiān)護責任,要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應當告知學生假期或(上)放學途中遵守道路交通規(guī)則,不得私自到游泳場、江河湖海、水庫、山塘游泳以及從事其他危險性活動。

          7、學校建立校園安全值班制度。

          中小學兩部實行學校領導和教師值日制度,在學生課間室外活動場所安排專人巡查、管理、疏導、保護學生,發(fā)現(xiàn)學生有危險行為,應當及時告誡、制止和糾正。

          8、發(fā)生突發(fā)氣象災害,學校按照氣象預警信號的規(guī)定可以采取臨時停課措施,但應及時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傳染病暴發(fā)、流行時,學校應當根據(jù)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停課。

          9、學校舉辦者提供的、或者學校自建的、或者學校購買的、或者學校租賃的校舍、場地等教育教學設施、設備、用具和生活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或行業(yè)規(guī)定的安全標準。學校生活用具的安裝、使用應當符合規(guī)定的安全標準。

          學校室外樓梯或樓道的水平欄桿(或欄板)的高度不應低于1100mm。

          未經(jīng)建筑、規(guī)劃、消防、環(huán)保、衛(wèi)生、教育等部門驗收合格或者未經(jīng)其書面同意,學校不得提前啟用已竣工的校舍、場地等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10、開學前和學期結束,學校要對教室、桌椅板凳、教學用具、宿舍、運動場地、運動器具、消防、門窗、樓梯和樓道欄桿、電線、燈泡、空調(diào)、電扇、燃氣(電)熱水器等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和設備,應當停止使用,采取防護、警示措施并及時維修或更換。

          11、學校要保證樓道和樓梯安全、暢通;保證樓道、樓梯的照明;配備合格消防設施,保持消防設施完好。

          12、對已知患有不適宜從事教育教學及教學輔助工作疾病的教職工,學校不得安排擔任相應的工作。

          13、中小學班主任應當經(jīng)常聯(lián)系學生家長或監(jiān)護人,告知學生行為表現(xiàn),共同做好事故預防工作。

          14、禁止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歧視學生或者使用有辱學生人格尊嚴的語言;

          (二)以懲罰為目的罰學生抄寫課文、字詞、站立、跑步等;

          (三)毆打?qū)W生或者縱容其他人員毆打犯有錯誤的學生;

          (四)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學校按照教育教學管理的要求,在班集體或?qū)W校范圍內(nèi),教育和批評學生、公布學生成績、公告學生處分,屬于正當?shù)慕逃芾硇袨椤?/p>

          15、中小學校根據(jù)教育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確定學校作息時間,未經(jīng)教育主管部門同意,不得隨意調(diào)整學校作息時間。

          教師上課應當嚴格按照課程標準和教學規(guī)程組織教學活動,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實驗課教師應當對學生進行試驗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輻射、防污染的安全防護教育。

          小學學生上自習課,班主任或者科任教師必須在教室照管學生。

          16、中小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或組織學生開展其他社會實踐活動時,嚴禁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

          17、學校應當根據(jù)《學生體質(zhì)健康標準(試行方案)》及《〈學生體質(zhì)健康標準(試行方案)〉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實施學生體質(zhì)健康測試活動。

          學校舉行大型運動會,禁止非比賽人員在運動場內(nèi)帶跑和觀看比賽,不得在室內(nèi)運動場地吸煙、飲酒。

          學校的籃球架、足球架、單雙杠等體育運動器械應當固定牢固,維修體育器材或場地應當設置警示標志或圍欄。

          18、禁止12周歲以下的學生駕駛非機動車上學。禁止未成年學生駕駛機動車上學。

          中小學組織學生到校外進行勞動、參觀等社會實踐活動,在校外放學的,應當確定放學時間、地點并在活動前告知學生、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

          19、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服從學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學生人身安全的活動。

          發(fā)現(xiàn)在校的未成年學生曠課、夜不歸宿,學校應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告知學生監(jiān)護人。

          發(fā)現(xiàn)學生在校園結伙滋事、攜帶管制刀具、打架斗毆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為,學校應及時制止和糾正,中小學校應當告知學生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管教,情形嚴重的應與公安機關取得聯(lián)系。

          20、學校發(fā)現(xiàn)學生身體異常,應當告知學生本人或監(jiān)護人。未成年學生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應當及時安排學生進行健康狀況檢查。

          學校對已知有特異體質(zhì)或者疾病的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應當給予必要的關照。

          21、學校應當加強門衛(wèi)的管理,建立進出校園管理制度。

          未經(jīng)學校允許,校外人員不得進入學校。

          未經(jīng)學校允許,校外車輛不準進入校園。準予駛?cè)胄@的車輛應按規(guī)定行駛和停放。

          22、學校應當按照教育部和衛(wèi)生部聯(lián)合頒布的《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wèi)

          生管理規(guī)定》管理學校食品衛(wèi)生,建立食源性中毒應急處理機制、食源性中毒報告制度和食品衛(wèi)生責任追究制度。

          23、學校醫(yī)務人員應當遵守醫(yī)療規(guī)程。

          學校必須采購合格的藥品和醫(yī)療器具,及時清理過期藥品和醫(yī)用器具。

          禁止使用過期藥品和未經(jīng)消毒的器具進行人體注射。

          舉行全校性的體育競賽、軍訓分列式等大型活動,學校應派醫(yī)務人員在現(xiàn)場值班。

          學校不得使用含有敵鼠鈉鹽、氟乙酰胺等劇毒急性藥物滅鼠,滅鼠藥餌由專人投放和清理,避免學生誤食。

          2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與其生理、心理特點相適應的勞動、實習、考察、社會實踐和其他集體活動,并在可預見的范圍內(nèi)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學校針對活動中的風險,應對學生進行乘車(船)、飛機、游園、登山、野炊、過鐵索橋、游泳等安全教育。

          學校租用校外體育(場)館舉行運動會或比賽,應查驗(場)館有無建筑部門驗收合格文件、用電和消防設施是否健全、應急出口是否暢通并制訂安全管理方案。

          第四條事故的責任

          1、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章的規(guī)定認定。

          2、學生或其監(jiān)護人和第三人的過錯、教職工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根據(jù)《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依法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第五條事故的處理

          1、發(fā)生在校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責人應當組織人員保護事故現(xiàn)場,及時采取一切合理有效的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盡快恢復教育教學秩序。

          2、中小學校的學生在體育課和課間活動中發(fā)生身體跌倒、劇烈碰撞等意外情形時,經(jīng)校醫(yī)檢查后,認為有必要的,學校應當立即通知學生的監(jiān)護人帶學生到醫(yī)院進行健康檢查。

          3、學校應當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處理事故善后工作。

          4、除重大學生傷害事故外,學校處理學生傷害事故需要教育行政部門協(xié)助的,應當口頭或者書面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請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向?qū)W校提出事故處理的建議。

          發(fā)生重大學生傷害事故,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組成事故處理工作組,在當?shù)卣I導下直接處理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服從教育行政部門的指揮。

          5、學校應當建立由學校有關領導牽頭、學校有關部門參加的學生傷害事故善后處理小組。

          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初步確定學校對事故負有賠償責任的,學?梢耘c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協(xié)商解決事故的賠償事宜。

          受傷害學生及其法定監(jiān)護人或其家長不愿意與學校協(xié)商,可以書面請求教育行政部門調(diào)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事故當事方,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不存在爭議,不需要鑒定。

          事故當事方對救治醫(yī)院做出的傷殘程度的診斷存在爭議,可以協(xié)商共同委托事故發(fā)生地或者學校所在地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用協(xié)商解決。

          事故處理采用教育行政調(diào)解方式的,對救治醫(yī)院做出的傷殘程度的診斷有異議,由有異議的一方當事人向調(diào)解機關提出鑒定申請,經(jīng)調(diào)解人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鑒定機構,協(xié)商不成的由調(diào)解機關委托鑒定機構重新鑒定。鑒定費用由鑒定申請人負擔。

          7、建立學生傷害事故報告制度。

          下列傷害事故為學校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的情形嚴重的學生傷害事故:

          (一)學生傷害情形不嚴重但涉及學生面廣,可能影響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

          (二)可能導致學生殘疾,影響學生正常學習生活的;

          (三)學生集體食物中毒的;

          (四)宿舍失火、教室、體育設施等學校設施垮塌造成學生傷害的;

          (五)校外人員進入學校毆打?qū)W生造成學生傷害的;

          (六)學生死亡或者群傷的;

          (七)其他情形嚴重的學生傷害事故。

          下列傷害事故為重大傷害事故:

          (一)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造成傷害的;

          (二)前款(三)(四)(五)(六)(七)項的傷害事故。

          第四十七條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nèi)容:

          (一)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

          (二)當事人姓名、年齡;

          (三)當事人所在年級、班級;

          (四)事故概況和事故原因;

          (五)事故造成的損害;

          (六)救助情況;

          (七)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8、學生傷害事故經(jīng)過協(xié)商、調(diào)解或者訴訟做出終局性的處理后,學校應當在30日內(nèi),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教育主管部門。重大傷害事故處理結果還應書面報告當?shù)厝嗣裾?/p>

          事故處理結果報告包括以下內(nèi)容:

          (一)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

          (二)當事人姓名、年齡;

          (三)當事人所在年級、班級;

          (四)事故概況和事故原因;

          (五)事故造成的損害;

          (六)救助情況;

          (七)傷害程度鑒定

          (八)事故責任和賠償爭議及爭議的解決方式

          (九)事故賠償金額;

          (十)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及追償;

          (十一)事故的教訓和改進工作的措施。

          事故結果報告應附有已經(jīng)履行的協(xié)商達成的協(xié)議、已經(jīng)生效的調(diào)解協(xié)議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

          教育行政部門收到事故處理結果報告后,連同事故報告一并存檔。

          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同時抄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當?shù)厝嗣裾?/p>

          第五條事故的賠償

          1、對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2、學校對學生的人身傷害負有責任,應當給予受害學生賠償。

          3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沒有賠償責任的,學校的財務狀況在保證學校正常的辦學條件下有剩余,受傷害學生或者其家庭經(jīng)濟困難無力承擔必要的救治費用,學校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按照自愿、可能、適當?shù)脑瓌t,資助受傷害學生一部分醫(yī)療費或生活費。

          4、學校應當參加校園方責任險。

          5、學?梢韵?qū)W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宣傳學生意外傷害險的目的,可以為學生或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購買學生意外傷害險提供聯(lián)系保險公司的便利,但學校不得強迫學生購買學生意外傷害險。

          學校不得代保險公司向?qū)W生收取保險費,除非保險公司

          書面聲明保險責任自學校收到學生的保險費之日起生效。

        處理規(guī)章制度3

          第一條酒店客人退房時間規(guī)定為中午12:00之前。

          第二條延遲退房時間以超過1.5小時(即13:00)開始計,通常延遲退房時間至晚上6時前應加收半晚房租,延至晚上6時后退房應加收全晚房租。

          第三條如客人因故要求延遲退房時間又要求免收租,可根據(jù)不同實際情況和具體退房時間給予考慮延遲退房時間免收日租需經(jīng)大堂副經(jīng)理或前臺主管以上人員同意并在“接待處通告書”上簽字認可。

          第四條以下客人應予優(yōu)先考慮給予減免房租

          1.重要客人(vip);

          2.飯店賓館常客;

          3.飯店賓館協(xié)議價客人;

          4.由飯店賓館行政人員介紹的客人。

          第五條客人需延遲退房時間,一律由接待處發(fā)出“接待通知書” (房租更改單),第一聯(lián)由接待處存檔,第二聯(lián)即送前臺收銀處,第三聯(lián)送前廳部辦公室,以便該部及時掌握客人退房情況以安排工作。

        處理規(guī)章制度4

          煤礦井下透水事故的處理規(guī)章制度

          一)透水預兆

          (1)巷道壁和煤壁“掛汗”。

          這是因壓力水滲過微細裂隙后,凝聚于巖石和煤層表面造成的。

          (2)煤層變冷。

          煤層含水增大時,熱導率增大,所以,用手摸煤壁時有發(fā)涼的感覺。

          (3)淋水加大,頂板來壓或底板鼓起并有滲水。

          (4)出現(xiàn)壓力水流(或稱水線)。

          這表明

          離水源已較近,如出水混濁,說明水源很近;

          如出水清則說明水源稍遠。

          (5)煤層有水擠出,并發(fā)出“咝咝”聲,有時尚能聽到空洞泄水聲。

          (6)工作面有害氣體增加。

          積水區(qū)常激發(fā)出氣體一瓦斯、二氧化碳和硫化氫等。

          (7)煤壁或巷道壁“掛紅”、酸度大、水味發(fā)澀和有臭雞蛋味,這是老空水的特點。

          (8)煤發(fā)潮發(fā)暗。

          干燥、光亮的煤由于水的滲入,就變得潮濕、暗淡,如果挖去表層,里面還是這樣,說明附近有積水。

          (二)處理井下水災的一般原則

          (1)必須了解水災的地點、性質(zhì)、估計突出水量、靜止水位、突水后涌水量、影響范圍、補給水源及有影響的地面水體。

          (2)掌握災區(qū)范圍。

          如發(fā)生事故前人員分布、礦井中有生存條件的地點、進入該地點的可能通道。

          (3)按積水量、涌水量組織強排,同時,發(fā)動群眾堵塞地面補給水源,排除有影響的地表水體積水,必要時可采用灌漿堵水。

          (4)加強排水與搶救中的通風,切斷災區(qū)電源,防止一切火源。

          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的聚積和涌出。

          (5)排水后,偵察搶險中,要防止冒頂和二次水災。

          (6)搬運和搶救遇難者,要按醫(yī)療防護措施進行。

          (三)被淹礦井的恢復

          礦井被淹沒后,排除積水是極為重要的。

          排水工作很復雜,首先要對水源進行調(diào)查研究,然后選擇適當能力的排水設備,組織力量進行排水和恢復工作。

          排水的方法有:

          (1)直接排干法。

          就是增加排水能力,直接把井巷中的積水全部排干,此法只能在水量不大或水源有限的情況下采用。

          (2)先堵后排法。

          當井下涌水量特別大,增大水泵能力不可能將水排干時,則必須先堵住涌水通道,然后再進行排水。

          在整個恢復工作期間,必須十分注意通風工作,排出有害氣體。

          排水期間的安全措施有:

          (1)經(jīng)常檢查瓦斯。

          當井筒空氣中瓦斯含量達1%時,停止向井下輸電排水斯含量降到1%以下。

          (2)及時檢查其他有害氣體。

          (3)嚴禁在井筒內(nèi)或井口附近用明火燈或出現(xiàn)其他火源。

          要加強通風,使瓦

          (4)在井筒內(nèi)安裝排水管或進行其他工作的人員,都必須佩帶安全帶和自救器。

          (5)在恢復井巷時,應特別注意防止冒頂與墜井事故。

          (四)井下被困人員的救護

          井下被困人員首先要做到情緒穩(wěn)定,堅定信心,同時要注意保存自己的體力,要想盡一切辦法與外界取得聯(lián)系,如用石塊或其他工具有規(guī)律地敲擊巷道、煤巖壁等,給搶救人員尋找自己創(chuàng)造條件。

          (1)在井下發(fā)現(xiàn)被困人員時,禁止用頭燈光束直接照射被困人員的眼睛,以避免在強光刺射下瞳孔急劇收縮,造成失明。

          可用紅布、紙張、衣服等罩住頭燈,使光線減弱,也可以用布把被困人員眼睛蒙住,使瞳孔逐漸收縮,待恢復正常后才能見強光。

          (2)發(fā)現(xiàn)被困人員時,不可立即抬運出井,應注意保持體溫,抬到安全地點并在救護隊的保護下,派醫(yī)生對被困人員的身體進行檢查,并給予必要的治療(如包扎、輸液、注射等)。

          (3)在被困人員長期未進食的情況下,不能吃硬食物和過量飲食,以免發(fā)生意外,造成不良后果。

          (4)救護隊到達被困人員躲避地點時,在檢查后確認躲避處無火源和其他危害時,可打開氧氣瓶并放氧,使空氣中氧含量增加。

          對于無氧氣呼吸器的人員,禁止到躲避地點去。

          (5)在搬運被困人員時,要輕拍輕放,保持平衡,避免震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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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組員工李xx,自進入公司以來,在組長、主管也多次

          對其進行批評指正甚至勸退的情況下,仍經(jīng)常出現(xiàn)遲到、請

          假或無故曠工等違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的行為,嚴重影響其

          所在小組的生產(chǎn)安排和進度,最近公司已同意其辭職申請,

          但李廣銀于20xx年6月10日上午上班中途,未向仍何人請

          示,擅自離崗曠工,此行為無視公司規(guī)章制主、無視車間管

          理人員,影響惡劣,公司決定對李廣銀作以下處罰:

          1、對此次擅離職守行為處罰款xxx元;

          2、曠工扣款另行計算(曠一天處罰款xxx元)。

          請全體同事引以此為戒!同時也希望以后已經(jīng)提出辭職

          的同事調(diào)整好心態(tài),站好最后一班崗,公司將按制度結清工

          資,切勿以消極怠工或混時間的心態(tài)上班,我行我素、違反

          第1 頁共19 頁

          勞動紀律或其它規(guī)章制度,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將嚴懲不!

          特此通告!

          深圳市xxxxxx有限公司20xx年6月10日

        處理規(guī)章制度6

          第一條酒店客人退房時間規(guī)定為中午12:00之前。

          第二條延遲退房時間以超過1.5小時(即13:00)開始計,通常延遲退房時間至晚上6時前應加收半晚房租,延至晚上6時后退房應加收全晚房租。

          第三條如客人因故要求延遲退房時間又要求免收租,可根據(jù)不同實際情況和具體退房時間給予考慮延遲退房時間免收日租需經(jīng)大堂副經(jīng)理或前臺主管以上人員同意并在“接待處通告書”上簽字認可。

          第四條以下客人應予優(yōu)先考慮給予減免房租

          1.重要客人(vip);

          2.飯店賓館?;

          3.飯店賓館協(xié)議價客人;

          4.由飯店賓館行政人員介紹的客人。

          第五條客人需延遲退房時間,一律由接待處發(fā)出“接待通知書” (房租更改單),第一聯(lián)由接待處存檔,第二聯(lián)即送前臺收銀處,第三聯(lián)送前廳部辦公室,以便該部及時掌握客人退房情況以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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