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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放射性管理制度

        時間:2023-01-01 09:01:20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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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性管理制度10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放射性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放射性管理制度10篇

        放射性管理制度1

          1、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放射事故管理規定》、《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并主動接受、配合衛生、公安部門的監督和防護監測機構開展監測工作。

          2、建立、健全放射源防護和安全管理檔案,保證各項管理措施落實到位。并在當地衛生防疫部門指導下建立放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3、建立放射防護和安全管理組織,設立專(兼)職防護和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放射源管理責任制,確保放射安全防護管理人員能接受放射工作法規和安全防護知識培訓,并有效地開展工作;每二個月至少對放射源的管理及防護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并有文字記錄。

          4、嚴格按放射安全、防護要求設置放射源和防盜、防丟失、防輻射設施,在放射源工作場所設立放射警告、警示標志,并有專人管理。

          5、嚴格按放射性物質工作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工作,不超許可范圍工作。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要及時辦理'放射工作許可證'的申請、換證、復驗審查、變更、注銷等手續。

          6、新、改、擴建放射工作場所時,及時辦理預防性審批、驗收等手續。

          7、及時組織放射工作人員按時接受個人劑量檢測、放射工作培訓,并做好就業前、中、后的健康體檢的組織工作;放射工作人員持證上崗。

          8、未經衛生、公安部門批準,不得購買、轉讓、調撥、借用或自行處置放射源。

          9、如發生放射源、設備遺失或者發生放射事故時,及時向衛生監督和公安部門報告。

        放射性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放射性藥品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口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放射性藥品是指用于臨床診斷或者治療的放射性核素制劑或者其標記藥物。

          第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領域內進行放射性藥品的研究、生產、經營、運輸、使用、檢驗、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衛生部主管全國放射性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能源部主管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放射性新藥的研制、臨床研究和審批

          第五條放射性新藥是指我國首次生產的放射性藥品。藥品研制單位的放射性新藥年度研制計劃,應當報送能源部備案,并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經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后,報衛生部備案。

          第六條放射性新藥的研制內容,包括工藝路線、質量標準、臨床前藥理及臨床研究。研制單位在制訂新藥工藝路線的同時,必須研究該藥的理化性能)純度(包括核素純度)及檢驗方法、藥理、毒理、動物藥代動力學、放射性比活度、劑量、劑型、穩定性等。

          研制單位對放射免疫分析藥盒必須進行可測限度、范圍、特異性、準確度、精密度、穩定性等方法學的研究。

          放射性新藥的分類,按新藥審批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研制單位研制的放射性新藥,在進行臨床試驗或者驗證前,應當向衛生部門提出申請,按新藥審批辦法的規定報送資料及樣品,經衛生部審批同意后,在衛生部指定的醫院進行臨床研究。

          第八條研制單位在放射性新藥臨床研究結束后,向衛生部提出申請,經衛生部審核批準,發給新藥證書。衛生部在審核批準時,應當征求能源部的意見。

          第九條放射性新藥投入生產,需由生產單位或者取得放射性藥品生產許可證的研制單位,憑新藥證書(副本)向衛生部提出生產該藥的申請,井提供樣品,由衛生部審核發給批準文號。

          第三章 放射性藥品的生產、經營和進出曰

          第十條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向能源部報送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并抄報衛生部。

          第十一條國家根據需要,對放射性藥品實行合理布局,定點生產。申請開辦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的企業,應征得能源部的同意后,方可按有關規定辦理籌建手續。

          第十二條開辦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具備《藥品管理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符合國家的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并履行環境影響報告的審批手續,經能源部審查同意,衛生部審核批準后,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發給《放射性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放射性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無許可證的生產、經營企業,一律不準生產、銷售放射性藥品。

          第十三條《放射性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放射性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期滿前6個月,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分別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重新提出申請,按第十二條審批程序批準后,換發新證。

          第十四條放射性藥品生產企業生產已有國家標準的放射性藥品,必須經衛生部征求能源部意見后審核批準,并發給批準文號。凡是改變衛生部已批準的生產工藝路線和藥品標準的,生產單位必須按原報批程序經衛生部批準后方能生產。

          第十五條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必須配備與生產、經營放射性藥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具有安全、防護和廢氣、廢物、廢水處理等設施,并建立嚴格的質量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建立質量檢驗機構,嚴格實行生產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和檢驗。產品出廠前,須經質量檢驗。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產品方可出廠,不符合標準的產品一律不準出廠。

          經衛生部審核批準的含有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藥品,可以邊檢驗邊出廠,但發現質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時,該藥品的生產企業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并立即通知使用單位停止使用,同時報告衛生部和能源部。

          第十七條放射性藥品的生產、供銷業務由能源部統一管理。放射性藥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和醫療單位憑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放射性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放射性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醫療單位憑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環保和衛生行政部門聯合發給的《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申請辦理訂貨。

          第十八條放射性藥品的進口業務,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指定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對外貿易的規定辦理。

          進出口放射性藥品,應當報衛生部審批同意后,方得辦理進出口手續。

          進口的放射性藥品品種,必須符合我國的藥品標準或者其他藥用要求。

          第十九條進口放射性藥品,必須經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或者衛生部授權的藥品檢驗所抽樣檢驗;檢驗合格的,方準進口。

          對于經衛生部審核批準的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藥品,在保證安全使用的情況下,可以采取邊進口檢驗,邊投入使用的辦法。進口檢驗單位發現藥品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當立即通知使用單位停止使用,并報告衛生部和能源部。

          第四章 放射性藥品的包裝和運輸

          第二十條放射性藥品的包裝必須安全實用,符合放射性藥品質量要求,具有與放射性劑量相適應的防護裝置,包裝必須分內包裝和外包裝兩部分,外包裝必須貼有商標、標簽、說明書和放射性藥品標志,內包裝必須貼有標簽。

          標簽必須注明藥品品名、放射性比活度、裝量。

          說明書除注明前款內容外,還須注明生產單位、批準文號、批號、主要成份、出廠日期、放射性核素半衰期、適應癥、用法、用量、禁忌癥、有效期和注意事項等。

          第二十一條放射性藥品的運輸,按國家運輸、郵政等部門制訂的有關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隨身攜帶放射性藥品乘坐公共交通運輸工具。

          第五章 放射性藥品的使用

          第二十二條醫療單位設置核醫學科、室(內位素室),必須配備與其醫療任務相適應的并經核醫學技術培訓的技術人員。非核醫學專業技術人員未經培訓,不得從事放射性藥品使用工作。

          第二十三條醫療單位使用放射性藥品,必須符合國家放射性同位素衛生防護管理的有關規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公安、環保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醫療單位核醫療技術人員的水平、設備條件,核發相應等級的《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無許可證的醫療單位不得臨床使用放射性藥品。

          《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期滿前6個月,醫療單位應當向原發證的行政部門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換發新證。

          第二十四條持有《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的醫療單位,在研究配制放射性制劑并進行臨床驗證前,應當根據放射性藥品的特點,提出該制劑的藥理、毒性等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衛生部備案。該制劑只限本單位內使用。

          第二十五條持有《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的醫療單位,必須負責對使用的放射性藥品進行臨床質量檢驗,收集藥品不良反應等項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后報衛生部。

          第二十六條放射性藥品使用后的廢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處置。

          第六章 放射性藥品標準和檢驗

          第二十七條放射性藥品的國家標準,由衛生部藥典委員會負責制定和修訂,報衛生部審批頒發。

          第二十八條放射性藥品的檢驗由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或者衛生部授權的藥品檢驗所承擔。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藥品管理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放射性管理制度3

          1.目的和范圍

          為控制輻射源的運輸、儲存和使用,并以安全方式將電離輻射對人體的傷害降至最低,使員工意識到發現天然放射物的存在時應對人員和環境進行保護,特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中海油能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轄范圍內涉及海上放射性作業的管理。

          2.術語和定義

          2.1放射性:原子核自發地發生轉換,并隨之引起其自身物理和化學性質改變的現象。

          3.職責

          3.1健康安全環保部

          負責制定《放射性物質處理安全管理》,并監督檢查各所屬單位的執行情況。

          3.3 各所屬單位

          3.3.1負責對選擇的作業單位的放射性物質處理安全管理進行審批和管理。

          3.3.2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培訓。

          3.3作業單位

          依據《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5號)制定放射性生產測試作業的方案,包括放射性物質的運輸、使用和保管、健康安全環境管理措施和應急措施,并做到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人。

          4.管理要求

          4.1放射性物質的作業要求

          4.1.1嚴格按作業規程執行。

          4.1.2進行測試作業的區域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4.1.3操作、安裝放射源以及這些放射源出入設備時,除放射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圍觀,不得在設備附近停留。

          4.1.4放射性物質的領、用、存、取都應有嚴格的登記交接記錄。

          4.1.5從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員應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設施。

          4.2作業前準備

          4.2.1作業前,作業負責人應向健康安全環保部門提交放射源作業方案,并對作業人員進行放射源作業方案及其健康安全環保措施交底。

          4.2.2作業前,作業方負責人還應組織對放射源的使用工具和設備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向作業監督報告,經其許可后方可作業。

          4.2.3 基層單位負責人對使用放射源進行健康安全環保管理,組織落實各種防范措施,指揮現場放射源作業。

          4.2.4 作業前,作業負責人應提交“放射性物品進場申請單”,經基層單位負責人認可后,隨放射源帶到作業現場,現場安全負責人保存該申請單。

          4.2.5 作業前,作業負責人向現場負責人提交放射源作業方案,對作業人員進行放射源作業方案及其健康安全環境控制措施交底。作業負責人應組織對放射源的使用工具和設備進行檢查,并將情況向現場負責人報告,經其許可后方可進行作業。

          4.2.6 作業前,現場負責人應將作業時間、作業區域以及防護措施等情況通知現場總監,現場負責人確認并通知現場所有人員后方可進行作業。

          4.2.7 作業前,現場負責人還要將msds相關資料提供給現場人員。使其了解msds相關內容后,方可進行作業。

          4.3 運輸與存放

          4.3.1 作業方應嚴格遵守《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5號)中關于運輸與存放的要求。

          4.3.2 作業方陸地運輸放射源時應有當地交通部門的運輸許可證,往平臺上運輸放射源時,應申報并辦理相應手續,指派專人押運,裝運箱和源罐上應注有標志,如:危險物質、吊點、運輸要求等。吊裝時,繩套應牢固,操作應平穩,做到慢起、慢放。

          4.3.3 作業現場不準長期存放放射源,如生產需要臨時存放,則應經現場作業負責人同意。

          4.3.4 放射源在作業現場存放應有專用的存放裝置,放射源存放應遠離生活區,且不能與爆炸性物質和具有腐蝕的物質同室存放,裝置上應有危險性標識。

          4.4 廢棄處理

          對失效的放射性物質或放射源外殼應送到國家指定的廢棄機構和地點進行處理。

          4.5 應急處理

          4.5.1 凡放射性物質丟失或發生事故后,作業監督應立即組織保護現場,采取一切必要的防護措施,控制事故的影響,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4.5.2 發生放射源事故或丟失后,作業監督與作業負責人應立即向基層單位負責人匯報,并必須逐級向上匯報。

          4.6使用后管理

          作業負責人提出退場申請,填寫“放射性物品退場審核單”并經作業監督和現場總監簽字確認后隨放射源帶回陸地。審核單到達陸地后經基層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并留存。

          5.相關文件和資料

          5.1《危險化學品處理安全管理》(hse-w-318)

          5.2《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5號)

          5.3《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gbz98-20xx)

          6.相關記錄

        放射性管理制度4

          第一條、 為了防止放射性污染, 保護環境, 保障人體健康, 促進放射性物質開發與合理利用, 加強和規范放射性物質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 及有關規定, 結合我校的實際 情況,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與放射性物質相關用語的含義:

          (一) 放射性污染, 是指由于人類活動造成物料、 人體、 場所、 環境介質表面或者內部出現超過國家標準的放射性物質或者射線。

          (二) 核設施, 是指核動力廠(核電廠、 核熱電廠、 核供汽供熱廠等) 和其他反應堆(研究堆、 實驗堆、 臨界裝置等);核燃料生產、 加工、 貯存和后處理設施;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設施等。

          (三) 核技術利用, 是指密封放射源、 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線裝置在醫療、 工業、 農業、地質調查、 科學研究和教學等領域中的使用。

          (四) 放射性同位素, 是指某種發生放射性衰變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數但質量不同的核素。

          (五) 放射源, 是指除研究堆和動力堆核燃料循環范疇的材料以外, 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嚴密包層并呈固態的放射性材料。

          (六) 射線裝置, 是指線機、 加速器、 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裝置。

          (七) 伴生放射性礦, 是指含有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濃度的非鈾礦(如稀土礦和磷酸鹽礦等)。

          (八) 放射性廢物, 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 其濃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國家確定的清潔解控水平, 預期不再使用的廢棄物。

          第三條、 放射性物質管理貫徹國家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方針: “預防為主、 防治結合、嚴格管理、 安全第一。”

          第四條、 學校實行放射性物質使用審批制度, 校屬單位在教學、 科研、 生產中使用放射性物質, 必須事先經學校審批, 并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程序是:

          1、 使用單位立項、 申請, 提供立項申請書和可行性報告;

          2、 學校審批, 主管校領導審核, 學校校長辦公會議決定, 校長簽字批準;

          3、 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

          4、 政府環保、 衛生、 公安部門批準, 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條、 學校對涉及放射的工作實行資質許可證制度, 放射性實驗室設置要取得政府環保、 衛生、 公安部門核發的許可證, 從業工作人員要經專業培訓取得上崗證。

          第六條、 學校組建放射性物質管理組織, 在主管校長領導下管理放射性物質。

          教務處為學校放射性物質主管部門, 教務處實踐教學科為辦事機構;

          公安處為學校放射性物質協同管理、 監督、 保衛部門;

          校內各擁有放射性物質的單位為放射性物質直接管理部門。

          第七條、 學校放射性物質管理實行責任制度

          (一) 放射性物質管理組織責任

          1、 學校放射性物質主管部門教務處的責任

          (1) 宣傳貫徹落實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

          (2) 制定校內放射性物質管理制度, 并組織落實;

          (3) 組織放射性物質清查、 統計、 填報相關的報表;

          (4) 管理放射性物質的采購;

          (5) 監督相關單位對放射性物質的驗收、 計量、 使用、 保管;

          (6) 負責放射性警示標記的設置與管理;

          (7) 主管放射性廢料的處置;

          (8) 就放射性物質管理相關問題協調學校與環保、 衛生、 公安部門的關系。

          2、 學校放射性物質協同管理、 監督、 保衛部門公安處的責任

          (1) 負責放射性物質存放地點的安全設施標準確定, 建設督辦;

          (2) 學校放射性物質統計資料在公安部門的報送;

          (3) 學校放射性物質使用安全監督;

          (4) 負責放射性物質存放地點的安全保衛;

          (5) 就放射性物質管理相關問題協調學校與公安部門的關系。

          3、 學校放射性物質直接管理部門(各院、 部、 分析中心等) 責任

          (1) 確定放射性物質管理的領導人員、 使用人員、 保管人員;

          (2) 負責放射性物質使用場所的建設;

          (3) 負責放射性物質使用場所安全設施的建設;

          (4) 負責放射性物質使用人員和放射性物質保管人員的培訓、 行為管理;

          (5) 負責放射性物質使用的'安全管理;

          (6) 負責放射性物質使用產生廢物的分類整理、 儲存、 保管、 處理;

          (7) 計量、 統計、 報告放射性物質使用和庫存情況。

          (二) 放射性物質管理人員責任

          1、 放射性物質庫房管理人員責任

          (1) 對入庫管理的放射性物資進行計量驗收;

          (2) 建立放射性物資庫存保管賬, 及時登記出入庫數量;

          (3) 月末對庫存放射性物資進行清點對賬, 按規定報送有關數據;

          (4) 建立庫房記事簿, 隨時記錄有關事宜;

          (5) 管理庫房門窗、 門柜鑰匙;

          (6) 做好庫房防火、 防盜、 防射線泄漏的安全工作, 隨時查堵、 報告安全隱患。

          2、 放射性物質使用人員責任

          (1) 建立放射性物質使用登記簿, 隨時登記有關事宜;

          (2) 要準確計量、 記錄放射性物質使用情況;

          (3) 按操作規程使用放射性裝置和放射性物質;

          (4) 按規定檢查檢修放射性裝置;

          (5) 維護放射性使用場所的環境, 防止放射性污染等環境事故;

          (6) 按規定收集、 包裝、 儲存放射性廢物。

          第八條、 放射性物質的使用管理

          (一) 放射性物質使用必須經批準, 取得政府機關核發的資質證書;

          (二) 放射性物質使用設施建設選址必須合理、 建設質量必須達到標準, 符合環境保護、衛生、 安全(公共安全、 安全保衛) 的有關規定;

          放射性物質使用設施要設置防輻射警示標識;

          (三) 放射性物質使用必須具備安全措施和保護器具:

          (四) 放射性物質使用必須建立安全操作規程, 并切實可行, 得到貫徹執行;

          (五) 放射性物質使用人員上崗必須經專業培訓、 經體檢合格、 取得有關部門的資質證書;

          (六) 建立放射性物質使用記錄, 詳細記載使用人員、 使用時間、 使用范圍、 用量、 操 作運轉情況、 產生廢棄物的種類與數量等。

          第九條、 放射性物質的庫存管理

          (一) 學校統一設置符合環境保護、 衛生、 安全(公共安全、 安全保衛) 的有關規定的放射性物質保管庫房, 配備專用鐵柜, 供各單位存放放射性物質, 暫時不用的放射源, 為了安全起見, 可送放射性物質庫房保管, 用時再取回;

          (二) 放射性物質庫房設置防輻射警示標識;

          (三) 放射性物質庫房要建立庫存保管賬, 定期清點庫存量, 核對帳目和實物, 使之相符;

          (四) 放射性物質庫房要建立出入庫制度, 嚴格計量管理, 嚴密程序和手續;

          (五) 放射性物質庫房物品擺放要合理, 消除不安全因素, 放射性物質庫房不得存放易燃、 易爆、 腐蝕性物品;

          (六) 放射性物質庫房要建立安全保衛制度, 采取有效的防火、 防盜、 防射線泄漏的安全防護措施;

          (七) 放射性物質庫房要設置安全防范備品, 確保需求;

          (八) 進出庫房人員要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條、 放射性廢物管理

          (一) 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應采取各種必要措施, 盡量減少放射性廢物的產生量或減小體積。

          (二) 放射性廢物和廢放射源在本單位暫存期間, 應嚴格管理, 有效控制, 保證人員安全和環境不受污染。

          (三) 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不得自行在環境中處置放射性廢物和廢放射源, 要集中收處。

          (四) 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 應按規定對本單位的廢物進行收集、 包裝和送貯。

          (五) 放射性廢物的收集規則:

          1、 放射性廢物應按要求分類收集, 并裝入帶有分類標記的專用口袋內(容器內);

          2、 嚴禁將放射性廢物混裝到一般垃圾中, 也不得將一般垃圾混入放射性廢物中;

          3、 廢放射源應單獨收集存放, 不得混在一般放射性廢物中;

          4、 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機閃爍液, 應用不銹鋼或玻璃鋼罐貯存;

          5、 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 應設專門場所存放放射性廢物, 并設置電離輻射標志。

          (六) 放射性廢物的包裝規則:

          1.裝放射性廢物的專用塑料口袋應密封, 不破漏;

          2,含有尖刺及棱角的放射性廢物, 應先裝入硬紙盒或其它包裝材料中, 然后再放到塑料袋內;

          3,每袋廢物的表面劑量率應不超過 0.1msv/ h(l0mrem/ h), 每袋積不超過 30l, 重量不超過 20 k g。

          (七) 放射性廢物的送貯(處) 規則:

          1、 廢物應干燥, 游離液體率不大于 1%;

          2、 廢物性能應穩定, 無揮發性、 易燃、 易爆等不穩定性物質, 無強氧化劑、 腐蝕劑等物質;

          3、 試驗植株應脫水、 干化或灰化;

          4、 動物尸體應固化于水泥中, 或反腐、 干化、 灰化;

          5 、 廢放射源應放在包裝容器中, 損壞的密封源應重新包裝, 并附上有關的卡片;

          6、 包裝體外表面的污染控制水平分別為: α< 0.04q/ cm2;β<0.4 q/ cm2;

          (八) 向環境排放放射性廢氣、 廢液, 必須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 對不得向環 境排放的放射性廢液進行處理或者貯存。

          向環境排放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的放射性廢液, 必須采用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排放方式。

          禁止利用滲井、 滲坑、 天然裂隙、 溶洞或者國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

          第十二條、 法律責任 放射性物質管理、 使用、 保管單位及人員,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依法追究責任:

          (一) 向環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廢氣、 廢液;

          (二) 不按照規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 利用滲井、 滲坑、 天然裂隙、 溶洞或者國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

          (三) 不按照規定處理或者貯存不得向環境排放的放射性廢液;

          (四) 將放射性固體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貯存和處置:

          (五) 未經許可, 擅自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

          (六) 不按照許可的有關規定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

          (七) 不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和制定事故應急計劃或者應急措施;

          (八) 不按照規定報告放射源丟失、 被盜情況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修訂之日起試行。

        放射性管理制度5

          1 目的

          為了強化環境保護管理,防止發生輻射污染事故,保護和改善環境,制定放射性儀表崗位職責、放射源安全保衛措施、放射源使用、保管制度、放射源安全防范措施、放射儀表設備檢修制度、放射源監測計劃

          及放射性事故應急預案。

          2 適用范圍

          適用煉鐵廠各部門、作業區及外施工單位所有產品、活動和服務中產生的污染事故的預防管理。

          3管理內容和要求

          3.1 放射事故應急措施

          3.1.1 發生放射事故后,按公司下達的應急預案步驟處理。并采取妥善的措施,減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響,接受監督部門處理 。

          3.1.2 處理放射事故時,應當首先考慮工作人員和公眾的生命安全,迅速安置受輻射人員就醫,組織控制區人員的撤離工作,并及時控制事故影響,發展事故的擴大蔓延,避免糧食、果蔬作物、禽類以及引用水源等受到污染。

          3.1.3 發生工作場所、地面、設備放射污染事故時,應首先確定污染的核素、范圍、水平,并且盡快采取相應的去污措施。

          3.1.4 人員皮膚、傷口被污染時,應迅速去除污染并給予醫學處理,對體內攝入放射性核素者應采取相應的醫學處理措施。

          3.1.5 發生丟失放射性物質事故時,應密切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公安部門迅速查找、偵破,盡快追回丟失的放射性物質。

          3.1.6 發生放射事故的單位要及時收集與事故有關的物品和資料,做好調查研究工作,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并采取妥善措施,盡量減少事故影響,保護國家財產及公眾的安全。

          3.1.7 放射事故中人員受照時,要通過個人計量計,模擬實驗、生物和物理檢測、事故現場樣品分析等方法迅速估算人員的受照劑量。

          3.1.8 對一次受照有效劑量當量超過0.05sv者,應給予醫學檢查和必要的醫學處理。

          3.2 放射源安全防范措施

          3.2.1 認真學習貫徹《放射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性防護條理》的有關規定。

          3.2.2 建立以廠領導為首的嚴密管理機構,廠領導對輻射防護和環境保護負責,確保輻射防護和環境所需設施及人員的安全。

          3.2.3 放射源出廠用8cm厚的鉛做屏蔽外,為防止非工作人員接近射源,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在放射源周圍加1.5米高的圍欄。

          3.2.4 由工作認真負責,并經過廠方培訓取得證書的人員,作為放射管理人員。

          3.2.5 建立和健全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考核制度,防止各類事故發生。

          3.3放射源使用、保管制度

          3.3.1根據生產需要購買相應的放射源。

          3.3.2 購買前,由設備采購部門辦理《放射同位素工作許可證》和《放射同位素工作登記證》,并在能源環保部備案。

          3.3.3 要了解發生裝置的技術指標,選擇適應的工作地點。

          3.3.4 當放射源不使用時,必須選擇安全可靠地點儲存,要有屏蔽設施,要有防火、防盜、防泄漏等安全措施,并指定專人保管。

          3.3.5 在儲存、領取、使用、歸還放射源時,必須嚴格登記手續,做到帳物相符。

          3.3.6 對于長期不用或廢舊的放射源,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轉讓或掩埋。

          3.4 放射儀表設備檢修制度

          3.4.1 放射源的安裝必須在安裝地點附近的一切設備安裝完畢后進行。

          3.4.2 放射源的拆卸必須在安裝地點附近的一切設備拆卸之前進行。

          3.4.3 處理放射源或放射源附近工作時,工作人員必須穿戴好特殊防護用品,個人計量及必要的檢測儀器。

          3.4.4 處理放射源時要動作迅速、準確,盡量縮短工作時間,完畢后立即撤離現場。

          3.4.5 開關放射源時,眼睛不要正對射源孔,手也不要伸到射源孔。

          3.5 放射源監測計劃

          3.5.1 煉鐵廠現有放射源9個,其中一期5個,二期4個。

          分布如下:

          一期:爐頂受料罐下部兩臺,爐頂稱量罐下部一臺,礦槽1#焦中斗下部一臺,2#焦中斗下部一臺。

          二期:爐頂受料罐下部一臺,爐頂稱量罐下部一臺,礦槽1#焦中斗下部一臺,2#焦中斗下部一臺。

          3.5.2對放射性儀器的檢修、檢查和對環境的測試我廠委托天津市核人儀器設備有限公司對現場設備檢查及環境的檢測,檢測時間根據生產需要每次定修時進行一次監測,并且每月對放射源現場環境進行監測。并由天津市核人儀器設備有限公司出據報告。

          3.6放射源安全保衛措施

          3.6.1 料位計、中子水分儀必須由設備管理科聯系放射專業人員按使用要求安裝調式,運行中發生故障時,應由設備管理科聯系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檢修。

          3.6.2 放射源附近必須放置明顯的危險標志,防止非工作人員逗留,且在安全距離內嚴禁吸煙、進食。

          3.6.3 放射源必須安裝牢固的防護措施,以防止他人觸摸和丟失。

          3.6.4 放射源監視器安裝于礦槽和高爐中央變電站,變電站操作人員要經常查看放射源是否丟失,發現丟失立即上報廠調度室。

          3.6.5 當放射源監視器不能正常工作時,礦槽和中央值班人員要立即向廠調度室報告。

          3.6.6 儀表班點檢人員要經常巡視放射儀表的運行使用情況,發現異常及時上報。

          3.6.7 檢查嚴禁敲擊放射源罐,以防止射源脫落,造成污染,危害人身安全。

          3.6.8 廠安全人員,要經常深入現場,宣傳教育職工切實做好放射源的安全保衛工作。

          3.7 放射性儀表崗位職責

          3.7.1 輻射儀表、儀器崗位的具體職責,首先對密封源輻射儀表、儀器的γ源和中子源要有防護措施,即屏蔽防護:對密封源輻射一起安裝局部屏蔽,使源罐表面劑量符合國家標準。

          3.7.2 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后持證上崗,上崗前必須穿戴有關的防護用品。

          3.7.3安裝、維修、調式密封源輻射儀表人員,要熟記掌握操作技術,便于在實際工作中減少時間,從而減少受照計量。

          4產生的記錄:

          4.1 《煉鐵廠镅/鈹-241或銫-137射源裝置緊急情況記錄單》lt/eojl-7.7-04-00-01-01

          4.2 《煉鐵廠從事放射性工作人員登記表》 lt/eojl-7.7-04-00-01-02

        放射性管理制度6

          為加強醫療放射性藥品管理,保證經營藥品的質量。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制定本制度。

          一、醫院醫療放射性藥品實行使用科室管理。

          二、醫療放射性藥品購入、請領和使用嚴格實行雙人簽字規定。

          三、根據醫療放射性藥品的特性,使用科室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未按照規定要求辦理的,嚴肅處理責任人。

        放射性管理制度7

          1、必須在所取得的“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購買和使用放射性藥物。

          2、放射性藥物操作人員應取得“放射工作人員證”。

          3、定貨須慎重考慮,妥善安排,經科主任批準決定。

          4、及時了解到貨日期,做好使用安排,爭取充分利用不浪費。

          5、放射源到貨后應立即進行登記,內容包括到貨日期、核素種類及活度等。

          6、貯存使用放射源的場所,須配備防護措施,入口處設置醒目輻射標志及必要的報警裝置。

          7、放射源容器須貼標簽,標明核素種類、日期、比活度等,妥善保管。

          8、記錄使用情況,包括用量、余量及使用日期等。

          9、每月清點放射源,核實登記,做到帳物相符。用完后應有注銷、容器回收等記錄。

          10、對貯源室定期進行劑量監測,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放射性管理制度8

          1.根據國務院《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制訂本管理制度。

          2.放射性藥品是指用于臨床診斷或者治療的放射性核素制劑或者其標記藥物。主要包括裂變制品、推照制品、加速器制品、放射性同位素發生器及其配套藥盒、放射免疫分析藥盒等。

          3.醫院使用放射性藥品必須取得《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期滿前6個月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換證。

          4.放射產品必須從生產企業直接采購,不得經過任何中介單位和個人。

          5.放射性藥品的使用科室為核醫學科。核醫學科必須具備與其醫療任務相適應的并經核醫學技術培訓的技術人員。

          6.放射性藥品的采購有使用科室至少提前1周提出《放射性藥品領藥計劃單》,藥劑科采購人員復核后交藥劑科主任、分管院長審批,定點采購。

          7.放射性藥品的應存放于指定的活性實驗室內,并有安全防護措施。

          8.放射性藥品的質量檢查驗收,不良反應收集由核醫學科負責。

          9.放射性藥品使用后廢物(包括患者排出物)應分類處理,并按照國家環保和輻射防護的有關規定處置。

        放射性管理制度9

          一、采礦公司所屬單位在計劃、購置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之前,除了給環保中心報批外,同時報醫療管理中心審批。購置申請未批準前,不得購置。

          二、在新建、改建、擴建放射工作場所的放射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⒐を炇胀夂,可到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購置手續。

          三、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必須參加健康檢查,接受放射防護專業知識和相關法規知識培訓,獲得《放射人員健康證》,方可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專業,在崗位工作中必須佩帶劑量牌,并接收有醫療機構資質單位的職業健康監督。

          四、發生放射源事故實行部門負責,分級管理和報告。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事故。醫療管理部門協助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公安部門調查。

          五、放射工作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地址、場所、生產工藝流程、原材料或者衛生許可規定的項目,在三十日內向上級有關部門報變更手續制度。對車間班組負責人更換,要認真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交接班手續。

          六、從事放射工作單位的負責人,根據本單位情況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單位的放射防護工作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場所必須設置防護措施。危險場所設警示牌標志。

          七、禁止將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設備或者射線裝置轉讓、調撥、出租給無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

          八、放射工作單位建立健全放射防護管理制度。

         。ㄒ唬┰O立放射防護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放射防護管理人員。

         。ǘ┙⒎派涔ぷ鞴芾頇n案,定期對放射工作場所及其周圍環境進行放射防護監測和檢查。

         。ㄈ┙M織本單位放射工作人接受放射防護法規、專業技術的知識培訓。

          (四)制定并落實放射事故預防措施與應急預案,發生放射事故,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告。

         。ㄎ澹⿵氖路派浞雷o管理和現場接觸放射線專業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保健津貼。

          九、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有下列情況給予處罰:

         。ㄒ唬┌l生先購置放射源后審批許可證,并已使用的單位。

          (二)未經培訓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員證》,而從事放射工作的。

         。ㄈ┪唇浬蠉徢敖】禉z查而上崗的。

          (四)上崗后未進行按規定健康檢查,沒有建立個人劑量檔案的。

         。ㄎ澹⿲Ψ派涔ぷ髟S可登記證過期或超過許可登記范圍使用、運輸、儲存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造成放射事故的。

         。⿲Πl生放射事故隱瞞不報或者弄虛作假的。

          (七)發生放射源物質泄露事故、失竊造成嚴重后果的。凡有以上情況將按照《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對法人代表和用人單位進行行政和經濟處罰。

        放射性管理制度10

          1 目的和適用范圍

          1.1 目的

          為了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辦法。

          1.2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煉鐵廠范圍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安全防護管理。

          2 相關文件和術語

          2.1 相關文件

          2.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放射污染防治法

          2.1.2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防護條例(國務院05年449號令)

          2.1.3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偩06年31號令)

          2.1.4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防護管理辦法

          2.2 術語

          2.2.1 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核技術在生產中應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如料位儀、液位計、核子秤、測厚儀等中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如*光探傷儀、醫用射線裝置等)。

          2.2.2 放射性污染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生產活動造成物料、產品、人體、場所、環境介質表面或內部出現超過國家標準的放射性物質或射線。

          3 職責

          3.1 煉鐵廠成立放射防護領導小組,小組由煉鐵廠主管領導及安環科、技術科、設備科、綜合辦(保衛)、使用車間、維護車間主管領導組成,負責全廠放射安全和防護以及放射環境管理領導工作。

          3.2 安環科是煉鐵廠放射源使用、報廢安全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包括:

          a) 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對煉鐵廠放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b) 按照公司規定對煉鐵廠放射源定期檢查、檢測評價,發現隱患及時督促整改并進行考核;

          c) 負責組織、協助對放射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并將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登記并上報。

          d) 負責組織開展放射工作人員射線個人劑量監測,定期組織該類人員體檢;

          f) 負責組織放射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按規定程序上報。

          g) 負責向公司安環部報告辦理廢舊放射源的相關手續和新增放射源的相關手續,做好放射源登記工作。

          h) 負責申請配備放射防護用品。

          i) 負責制訂放射性同位素崗位安全防護規程并進行檢查和考核。

          3.3 綜合辦負責放射源的安全保衛工作,具體負責:

          a) 負責建立放射源保衛制度,并對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同時要建立放射源登記臺帳。

          b) 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對丟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

          c) 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

          3.4 設備科

          a) 負責對含放射源設備使用的管理,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處理,保證放射源裝置及其防護設施正常運轉,并達到技術指標要求;

          b) 負責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維護檢修的安全管理。做好放射源登記管理工作。

          c) 煉鐵廠需新添置放射源和報廢放射源設備或更換放射性設備時負責向公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批準后組織實施。

          d) 參與涉及煉鐵廠的工程項目中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及其防護設施項目的竣工驗收。

          e) 負責制訂放射性同位素操作、維護及防護規程并檢查督促實施和考核。

          3.5 放射源設備所在(使用)單位,應將其視同其他設備一樣,負有安全監管、保管、看護的責任,不得丟失,不能允許無關人員損壞和移動。

          3.6 放射源設備維護(保修)單位或個人,負責對現場在用的放射源設備的日常檢查、維護、確,F場安全防護裝置完好,并做好記錄;對放射源負有保管責任;建立放射源臺帳并上報主管科室;負責放射源更換、移送工作,并做好協助檢測工作;負責現場設置放射防護警示標志;負責配合上級部門做好對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檢測,體驗工作,督促放射工作人員工作時穿戴防護用品以及防護用品申報工作;負責督促放射工作人員遵守放射工作有關規程和制度,并檢查和考核。

          4 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

          4.1 技術設備科參與鐵廠新、改、擴建工程放射源設備和場所的驗收,代表煉鐵廠提出安全使用和現場防護措施的整改要求。

          4.2 設備科要加強對放射源裝置維修單位的監督、檢查和管理,每月至少深入現場檢查一次,禁止現場亂放放射源污染環境和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情況發生。

          4.3 設備科要搞好放射源及其防護設施日常運轉管理工作,放射性裝置維修的安全管理工作。設備科每年要做好下一年度放射防護和維護費用的資金預算計劃。

          4.4 綜合辦(保衛)必須制訂放射源保衛制度,設專人管理,每周開展一次檢查,并做好記錄。

          4.5 安環科要制訂放射源及其防護裝置安全防護工作制度和崗位安全規程。每月對放射源及其防護裝置、維修單位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對存在的隱患要督促整改。

          4.6 安環科要按照國家有關從事放射工作的防護要求為放射防護人員配備個人防護用品。

          4.7 安環科要對放射工作人員進行登記管理、組織或協助開展放射工作人員的培訓,放射工作人員培訓合格后才能從事放射工作(持證上崗),培訓周期為兩年一次。

          4.8 安環科協助、配合安環部開展射線個人劑量監測工作,建立個人劑量檔案。

          4.9 根據公司制度規定,安環科配合安環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體檢,并將體檢結果存檔,對體檢有異常的情況要及時向廠領導和公司有關部門報告。

          4.10 安環科要對從事放射工作人員根據公司有關制度進行監督管理。

          4.11 放射源使用維護車間要加強日常安全防護管理工作,每周至少對現場和班組日常維護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并作好記錄;要督促放射工作人員維護時穿戴好防護用品;發現放射源丟失、被盜,應立即向鐵廠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

          4.12 放射源維護單位和放射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各項制度和規程,每班加強檢查、巡查、并做好記錄。搞好交接班,經常檢測放射源所在區域,發現射線超標和泄漏要立即向煉鐵廠領導和部門報告,采取防護措施。

          4.13 現場設備檢修時檢修人員進入到放射源危險區域前,現場檢修單位或負責人要通知放射工作人員,放射工作人員接到通知后要到現場根據實際情況關掉放射源光門或采取其他防護隔離措施,避免發生人員受射線傷害。

          4.14 禁止在現場拆卸放射源源體,以免污染環境和傷害現場人員。放射工作人員更換放射源源體時,換下的放射源不能隨意丟在現場,要有專人看管并及時送交公司放射源專用存放庫。如果移送時,有放射源光門關不嚴或源體射線超標等情況出現,放射工作人員要用專用材料(鉛板)包扎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護措施才能送交。

          4.15 外來單位檢修放射源體必須經公司主管部門審批后才能檢修,禁止外來單位在煉鐵廠區域拆卸放射源體。

          4.16 放射工作人員必須在放射源現場懸掛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

          4.17 放射工作人員檢查確定要更換放射源及其防護裝置前要先向煉鐵廠有關科室報告,待上級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才能實施。

          4.18 放射工作人員要配合放射事故的調查和放射源丟失的調查。

          4.19 現場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泄漏,煉鐵廠領導和有關科室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防止事故擴大。

          5 檢查與考核

          5.1 鐵廠技術科、設備科、安環科、廠辦(保衛)、使用維護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放射防護檢查。

          5.2 對不認真履行職責和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每項次對責任單位或個人扣款100-1000元。

          5.3 對違反本規定和有關制度造成放射污染事故的,對責任單位和個人,包括單位領導按公司《責任事故管理標準》進行處理,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責任人將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6 記錄

          6.1 放射源登記表

          6.2 放射源檢測記錄臺帳

          6.3 放射工作人員登記表

          6.4 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臺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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