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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管理制度有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存款管理制度有,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存款管理制度有1
為了加強企業對銀行存款的管理,統一本公司的銀行結算程序和辦法,嚴肅結算紀律,特制定本辦法。
一、企業發生的一切收付款項,除按規定可用現金支付以外,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銀行結算辦法》各項規定,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保證結算業務的正常進行。
二、企業在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開立結算賬戶后,應加強管理,不得將所開立的賬戶出租、出借給別的單位或個人使用,防止發生詐騙和損害本單位的信用和經濟利益。
三、根據業務的需要,企業可以選用銀行匯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或托收承付等結算方式進行銀行結算。
四、為了及時掌握貨幣資金動態,企業需指定專人與各開戶銀行保持聯系,并及時收取銀行結算憑證。
五、“銀行存款”的收、付款憑證都必須附有經過銀行蓋章的銀行結算憑證。所有銀行收、付款憑證、銀行憑證和原始憑證都要專人稽核,嚴格審查,以防止挪用、套用資金,杜絕違法、貪污等犯罪行為發生。
六、財務部門要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按各銀行的營業場所和其它金融機構以及存款種類分別以一個銀行賬號設置一個銀行賬戶。銀行日記賬必須逐筆登記,反映每一個存款賬戶的收入、支出和存款余額。
七、收到“銀行對賬單”后應及時與銀行存款日記賬收付金額進行核對,對發生的“未達賬款”逐筆核實,查清原因,并及時據以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進行調節,經調節后的銀行存款日記賬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必須完全一致。對未達款項如超過三個月仍未到賬清理者,報經企業領導追查經辦人的責任。
八、銀行支票(包括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由銀行出納會計負責保管和簽發。對符合審批程序、手續完備、核實無誤并有用款計劃的付款業務簽發支票。銀行支票如有遺失或盜竊等意外發生,銀行出納必須及時向財務主管、保衛部門提出報告,同時向開戶銀行掛失,登報聲明作廢。撤銷賬戶時,應將剩余空白支票全部交回原開戶銀行注銷。
九、根據銀行結算辦法規定,出納必須遵守:
1、不準簽發空頭支票;
2、不準簽發遠期或過期支票;
3、不準簽發印鑒不全、不符的支配;
4、不準出租、出借支票或轉讓給別的單位和個人使用;
5、不準將支票交給收款單位代為簽發;
6、不準將支票做抵押。
十、簽發支票必須填好日期、用途及限額或應付金額,同時要核查收款單位、用途是否一致,支付金額是否在批準的限額或申請額以內,如發現不一致或有較大額度的出入,則應向財務主管匯報,并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十一、收受外來的支票、匯票等票據應注意審查票據的真偽、內容是否正確、有無涂改,是否在有效期內,核對持票人的身份證件,及時提交銀行結算。
十二、出納不兼管銀行支票印鑒,以保證銀行存款的完整無缺,出納應定期如實向相關領導上報銀行存款收支情況。
存款管理制度有2
一、為維護經濟流轉秩序,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證提存公證質量,加強提存款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涉及的提存標的物為貨幣。
三、公證員辦理提存公證,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擔保法》的規定明確分清該提存是以清償為目的的提存,還是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并根據《公證程序規則》和《提存公證規則》的規定辦理提存公證。
四、公證員應當特別注意審查當事人或當事人之間就提存款從公證處劃出所達成的共識,并形成書面約定(協議),該約定對公證處而言必須有可操作性,要做到萬無一失。在提存款劃入公證處專用帳戶前,應當告知當事人若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提存款從公證處劃出條件不成就,或當事人之間就劃款條件的成就分歧太大,公證處暫不將款劃出,待雙方通過司法程序或請求仲裁后,以生效的判決書或仲裁書通過人民法院執行。
當事人提款時應留足公證處審批、劃款時間。
五、公證處在銀行設立專用帳戶存入提存款,對提存款數額較大(500萬以上,含500萬)、當事人希望公證處在其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帳戶的,應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本處領導批準,在不違反財經紀律原則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設立專門帳戶,但該帳戶上的提存款一旦劃出,必須由公證處財務人員負責,注銷該帳戶。
六、提存款專用帳戶開戶人是公證處,其相關印鑒、支票實行嚴格的分人保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動用提存款。公證處財務人員必須保證提存款的安全。若發現異樣,應立即將情況上報。
七、提存款領取程序:
1、有權提取提存款的當事人向公證處提出書面申請;
2、承辦公證員經審查同意提款后,填寫《請款單》,經業務部部長審批;
3、將《請款單》連同該公證事項卷宗送處領導(業務主管領導)審批或在該領導不在時送監審部審批;
4、會計進行財務審核,并送處領導(財務主管領導)審批。
5、出納根據已完善上述手續的《請款單》劃款;
執行上述規定時,應堅持認真審查、及時劃款的原則。八、提存款存入、支付的相關財務規定:
1、提存款的存入:
當事人憑銀行進帳依據(轉帳憑回單、現金憑進帳單原件)、公證員的收款通知,到出納處換取公證處出具的收款收據(進帳時須注明款項來源為提存款)。出納開具收款收據前,應當核實該憑據的真實性。
2、提存款的支付:
當提存款符合支付條件時,由收款方出具收據,并由承辦公證員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財務請款。
提存款支付方法有:(1)轉帳進、轉帳出;(2)現金進、轉帳出;(3)現金進、現金出(大額款提前通知財務與銀行接洽),嚴禁轉帳進、現金出。
提取提存款的當事人為個人的,提存款可轉入當事人本人的銀行卡內,不宜支付現金。
3、關于利息支付問題
由于銀行按季度結息,故提存款利息往往不能同本金一同支付,須等銀行付息后才能結清。
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存款管理制度有3
1、會計人員必須按規定用途支付銀行存款。
2、遵守各項銀行結算制度,接受銀行監督。
3、不得出租、出借、套用或轉讓銀行帳戶。
4、不得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準套取銀行信用。
5、不得將銀行存款為他人擔保貸款。
6、必須按資金性質分戶登記銀行存款日記帳,銀行存款帳面余額要及時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對未達款項要及時查詢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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