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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管理制度

        時間:2024-11-26 13:26:26 智聰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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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管理制度(精選14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管理制度(精選14篇)

          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管理制度 1

          一、安全管理目標

          1. 確保煙花爆竹經營過程中不發生因管理不善導致的安全事故,保障員工、顧客及周邊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2. 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煙花爆竹經營的法律法規,依法經營,規范運作。

          二、場所布局與設施要求

          1. 經營場所應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嚴禁在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場所附近設置。

          2. 店內應劃分明顯的儲存區、銷售區,兩區之間有防火墻或其他有效隔離措施。儲存區應具備良好的通風、防潮、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設施,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如滅火器、消防水帶等,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

          3. 銷售區應寬敞明亮,通道暢通,便于顧客選購和疏散。貨架應牢固穩定,擺放整齊,煙花爆竹產品應分類陳列,不得超高、超量存放。

          4. 經營場所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如“嚴禁煙火”“易燃易爆”等標識,在店外合適位置設置煙花爆竹專用運輸通道和裝卸區域,并保持暢通。

          三、采購與進貨管理

          1. 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渠道采購煙花爆竹產品,與有資質的生產廠家或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2. 進貨時應認真查驗產品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包裝標識、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嚴禁采購和銷售假冒偽劣、“三無”產品以及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煙花爆竹品種。

          3. 建立詳細的進貨臺賬,記錄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進貨日期、供應商名稱等信息,進貨臺賬應保存不少于兩年。

          四、儲存管理

          1. 煙花爆竹產品應儲存在專用倉庫或儲存區域內,按照品種、規格、生產日期分類存放,垛與垛之間、垛與墻之間、垛與梁之間應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2. 定期對儲存的.煙花爆竹進行檢查,發現包裝破損、受潮、變質等問題應及時處理,嚴禁將有問題的產品上架銷售。

          3. 倉庫管理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熟悉煙花爆竹的性質和儲存要求,嚴格遵守倉庫管理制度,嚴禁在倉庫內吸煙、用火、使用電器設備等可能引發事故的行為。

          五、銷售管理

          1. 銷售人員應經過安全培訓,熟悉煙花爆竹的性能、特點和銷售操作規程,具備一定的應急處置能力。

          2. 銷售煙花爆竹時應向顧客詳細介紹產品的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項等信息,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花爆竹。

          3. 嚴格控制銷售場所的人員數量,避免人員擁擠造成安全事故。在銷售高峰期,應安排專人負責疏導顧客,確保疏散通道暢通。

          4. 不得在銷售場所內試放煙花爆竹,嚴禁在店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無關物品。

          六、安全培訓與應急管理

          1. 定期組織員工參加安全培訓,培訓內容包括煙花爆竹的法律法規、安全知識、銷售技巧、應急處置等方面,新員工必須經過崗前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2. 制定完善的應急預案,包括火災事故、爆炸事故、人員擁擠踩踏事故等應急處置方案,定期組織演練,提高員工的應急反應能力和協同作戰能力。

          3. 發生安全事故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人員疏散,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救援和處置,不得隱瞞、謊報事故情況。

          七、安全檢查與監督

          1. 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定期對經營場所進行安全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場所布局、設施設備、消防器材、產品儲存與銷售等方面,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2. 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對檢查中提出的問題應及時整改,確保經營場所的安全。

          八、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與國家和地方新出臺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為準。

          2. 本制度由xx經營場所負責解釋和修訂。

          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管理制度 2

          一、總則

          1. 為加強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經營場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適用于本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的所有經營活動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經營場所安全條件

          1. 選址與布局

          經營場所應選擇在遠離人口密集區、學校、醫院、養老院、幼兒園、文物保護單位、車站、碼頭、機場、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以及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等區域的地方,其安全距離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經營場所內部應合理布局,分為儲存區、展示銷售區、辦公區等功能區域,各區域之間應設置有效的防火分隔設施,如防火墻、防火卷簾等。

          2. 建筑結構與設施

          經營場所的建筑結構應符合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要求,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建造。

          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如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火栓、滅火器、滅火毯等,并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其性能良好。

          設置完善的通風系統,保證儲存區和銷售區通風良好,防止煙花爆竹受潮、變質以及積聚易燃易爆氣體。

          安裝防雷、防靜電裝置,并定期進行檢測,確保其有效運行。

          三、煙花爆竹產品管理

          1. 采購管理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合法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或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產品,不得采購非法生產、經營的產品。

          在采購時,應認真查驗產品的質量檢驗報告、產品合格證、生產企業資質證書等相關文件,并建立采購檔案,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企業、進貨日期等信息,采購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兩年。

          2. 儲存管理

          煙花爆竹產品應儲存在符合安全條件的專用倉庫或儲存區域內,按照品種、規格、等級分類存放,堆垛之間、堆垛與墻壁之間應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定期對儲存的煙花爆竹進行盤點和檢查,發現有損壞、變質、過期等情況的.產品,應及時進行隔離并妥善處理,嚴禁將不合格產品上架銷售。

          倉庫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倉庫管理制度,嚴禁在倉庫內吸煙、用火、使用明火照明、使用電器設備等行為,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3. 銷售管理

          銷售的煙花爆竹產品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包裝完整、標識清晰,嚴禁銷售無包裝、無標識或標識不符合規定的產品。

          銷售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熟悉煙花爆竹的性能、特點和安全燃放知識,能夠為顧客提供正確的購買指導和安全燃放建議。

          在銷售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花爆竹,不得超量儲存煙花爆竹產品,不得在銷售場所內進行試放等危險行為。

          四、安全管理制度

          1. 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定期組織全體員工參加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內容包括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安全知識、操作規程、應急救援知識等。

          新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不少于xx小時的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知識考核,考核結果與員工的績效掛鉤,激勵員工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業務水平。

          2. 安全檢查制度

          建立日常安全檢查、定期安全檢查和專項安全檢查相結合的安全檢查機制。日常安全檢查由當班負責人負責,定期安全檢查每周至少進行一次,專項安全檢查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進行。

          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經營場所的安全設施設備運行情況、煙花爆竹產品的儲存與銷售情況、員工的安全操作情況等,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及時進行登記,并制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責任人,限期進行整改。

          對重大安全隱患應立即停止經營活動,并報告有關部門,在隱患未消除之前,不得恢復經營。

          3. 應急救援制度

          制定完善的應急救援預案,包括火災事故、爆炸事故、人員傷亡事故等應急處置方案,明確應急救援組織機構、人員職責、應急救援程序、應急救援物資儲備等內容。

          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演練頻率不少于每年xx次,通過演練檢驗和完善應急救援預案,提高員工的應急救援能力和協同作戰能力。

          在經營場所內設置明顯的應急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確保在緊急情況下人員能夠迅速、安全地疏散。

          五、安全責任制度

          1. 經營場所主要負責人是本場所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應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場所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投入,加強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組織應急救援演練等。

          2. 各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人,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負責本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本部門員工學習和執行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及時報告和處理安全事故隱患等。

          3. 員工是本崗位安全管理的具體責任人,應嚴格遵守本場所的安全管理制度,熟練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安全設施設備,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報告,在發生安全事故時應積極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六、附則

          1. 本制度由本煙花爆竹經營場所負責解釋和修訂。

          2.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與國家和地方新出臺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為準。

          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管理制度 3

          一、總則

          為加強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的安全管理,規范經營行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結合本經營場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經營場所選址與布局

          1. 經營場所應選址在遠離人員密集區、學校、醫院、加油站、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等重點場所的安全區域,其周邊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2. 經營場所內部應根據煙花爆竹的種類、特性進行合理分區,設置明顯的分區標識,分別設置儲存區、銷售區等區域,且各區域之間應保持安全通道暢通,通道寬度不得小于xx米。

          三、安全設施與設備

          1. 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滅火系統,并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其正常運行。消防器材應配備齊全,如滅火器、消防水帶、消防水槍等,并放置在明顯且易于取用的位置。

          2. 配備必要的防雷、防靜電設施,并定期進行檢測,確保其接地電阻符合要求。

          3. 銷售區應設置防爆型照明燈具和通風設備,保證通風良好,防止易燃易爆氣體積聚。

          四、商品采購與儲存

          1. 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從合法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或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產品,建立健全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廠家、進貨日期等信息,進貨臺賬應保存不少于兩年。

          2. 煙花爆竹儲存應嚴格遵守分類、分庫儲存原則,嚴禁超量、混存。儲存倉庫應保持干燥、通風良好,溫度、濕度應控制在規定范圍內,并定期對儲存倉庫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安全隱患。

          五、人員管理

          1. 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并定期參加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

          2. 銷售人員應經過煙花爆竹安全知識培訓,熟悉所銷售產品的性能、特點及安全操作規程,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識和應急處置方法,未經培訓合格不得上崗。

          3. 嚴禁在經營場所內吸煙、用火,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儲存區。

          六、銷售管理

          1. 嚴格按照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范圍、品種銷售煙花爆竹產品,不得銷售假冒偽劣、三無產品以及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

          2. 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張貼煙花爆竹安全警示標識、燃放說明和注意事項,向購買者如實介紹產品性能、特點及安全燃放知識,提醒購買者嚴格按照燃放說明進行燃放。

          3. 建立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購買者姓名、身份證號碼、銷售日期等信息,銷售臺賬應保存不少于兩年。

          七、安全檢查與隱患排查

          1. 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定期對經營場所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每周不少于一次,重大節假日、銷售旺季應增加檢查頻次。

          2. 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立即進行整改,無法立即整改的,應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措施、整改責任人、整改期限,并加強監控,確保安全隱患及時消除。

          八、應急管理

          1. 制定完善的煙花爆竹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應急救援組織機構、職責分工、應急救援程序和措施等內容,并定期組織演練,演練每年不少于一次。

          2. 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如急救藥品、擔架、消防車輛等,并定期對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

          九、附則

          1. 本管理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 本管理制度如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相抵觸,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為準。

          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管理制度 4

          一、目的

          為確保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的安全運營,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顧客及周邊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煙花爆竹經營場所內的所有經營活動、人員及設施設備。

          三、安全責任制度

          1. 經營場所負責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應組織制定并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障安全投入,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2. 安全管理人員協助負責人開展安全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組織安全教育培訓,負責安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管理,對發現的安全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跟蹤整改情況。

          3. 銷售人員對本崗位的安全負責,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正確銷售煙花爆竹產品,及時向顧客宣傳安全燃放知識,發現安全隱患或顧客的不安全行為應及時報告。

          四、經營場所建設與設施要求

          1. 經營場所的建筑結構應符合相關安全標準,具有良好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性能。建筑物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與周邊建筑物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規定要求。

          2. 經營場所應設置圍墻或柵欄,圍墻或柵欄的高度不應低于xx米,并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3. 儲存區應采用防爆型電氣設備,照明燈具應采用防爆型燈具,開關應安裝在室外。儲存區應設置通風設施,保證良好的通風條件,防止煙花爆竹受潮、變質和積聚易燃易爆氣體。

          五、商品管理

          1. 采購的煙花爆竹產品必須具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包裝應完整、牢固,標識應清晰、準確,內容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嚴禁采購無生產廠家、無產品名稱、無產品規格、無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三無”產品以及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煙花爆竹產品。

          2. 煙花爆竹產品應分類存放,堆垛應整齊、穩固,高度不得超過xx米,垛與垛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xx米,垛與墻、柱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xx米,通道寬度不應小于xx米。

          3. 儲存區應設置溫濕度監測設備,定期對溫濕度進行監測和記錄,確保溫濕度控制在適宜的范圍內。當溫濕度超出規定范圍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調節。

          六、人員培訓與資質要求

          1. 經營場所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參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銷售人員應接受本經營場所組織的安全培訓,培訓內容包括煙花爆竹安全知識、銷售技巧、安全操作規程、應急處置方法等,培訓時間不少于xx小時,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2. 員工應定期參加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安全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案例分析等,不斷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七、銷售與燃放管理

          1. 在銷售煙花爆竹產品時,應向顧客提供產品燃放說明書,詳細介紹產品的燃放方法、注意事項和安全要求。銷售人員應提醒顧客在合法、安全的地點燃放煙花爆竹,嚴禁在人員密集區、易燃易爆場所、文物保護單位、輸變電設施等重點區域燃放。

          2. 建立顧客信息登記制度,對購買煙花爆竹產品的顧客姓名、身份證號碼、購買數量、購買用途等信息進行登記,以便追溯。對于購買數量較大或用途可疑的顧客,應進行重點關注和核實。

          八、安全檢查與隱患整改

          1. 建立安全檢查制度,定期對經營場所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包括設施設備、商品儲存、人員操作、安全制度執行情況等方面。安全檢查應形成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明確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2. 對重大安全隱患應立即停止經營活動,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及時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隱患未消除之前,不得恢復經營。

          九、應急救援

          1. 制定煙花爆竹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預案應包括應急組織機構、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設備和物資、應急響應程序、事故處置措施等內容。應急救援預案應定期進行演練和修訂,確保其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2. 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和物資,如消防車、救護車、滅火器、消防水帶、急救藥品、擔架等,并定期進行維護和保養,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

          十、附則

          1. 本管理制度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變化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2. 本管理制度由經營場所負責人負責解釋和實施。

          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管理制度 5

          1、經營場所內禁止明火,如違章吸煙、生活用火以及外來人員攜帶火種,一經發現應立即勸阻。

          2、經營場所顯眼處,應張貼安全警示標志及安全告知,銷售人員各負其責,如發現隱患問題應及時處理并報告。

          3、確保經營場所周邊安全暢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應及時清理。

          4、每天徹底檢查經營場所有無火種、火源,以及用電(電源)是否關閉。

          5、定時對消防器材進行安全檢查,禁止擺放過期的消防器材充數,保證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6、定時檢查經營場所內用電線路,避免因線路老化、摩擦造成漏電、短路引發火災事故。銷售人員嚴禁在銷售點大棚內居住,要實施24小時值守,做到禁煙、禁酒,禁使用熱得快、電暖氣等電器。

          7、定時組織銷售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培訓,適時組織應急疏散演練。

          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管理制度 6

          1、為了明確責任主體,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范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生產銷售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特制訂煙花爆竹零售點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2、本店成立了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任負責人;為安全生產管理員;成員為。

          3、負責人定期組織員工開展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有安全檢查記錄、隱患整改記錄。

          4、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5、本單位建立了資金使用專項制度,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

          6、本單位建立了事故隱患建立制度,對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的人員進行獎勵,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

          7、每季、每年對本銷售點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定期向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并由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簽字。

          8、對于重大事故隱患,要隨時報告。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9、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管理制度 7

          1.煙花爆竹倉庫的設置、設施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定》要求,保證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設置有安全疏散出口,安裝配備防火、防盜、防潮、通風、防蟲傷、防鼠咬、防雨、防雷等裝置。

          2.庫房區內設置相應的消防栓、水池、滅火器、沙袋等消防器材,庫房周圍有防火隔離帶,庫房顯眼處公示“危險物品倉庫,嚴禁煙火”等警示牌。

          3.庫墻、庫柱、庫頂與堆垛之間,庫內堆垛間應有適當的間距為通道和通風巷,主通道寬度不宜小于2米,堆垛間距離不宜小于0.7米,庫墻、庫柱與堆垛間不小于0.3米,庫內堆垛高度成箱成品不高于2.5米。

          4.保管員和裝卸人員收發貨物時要輕拿輕放,做到不推、不拖、不撞、不摩擦。木質包裝嚴禁在庫房內進行拆箱、釘箱和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的作業。

          5.庫內不得安裝火爐,不得使用電鉻鐵,嚴禁吸煙、不得設辦公室、休息室,嚴禁在庫內進行封裝,加工、打包等操作。

          6.庫內要保持清潔,堆放整齊,地面和庫房周圍不得有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穿硬底鞋和帶釘的鞋進入庫區,不得攜帶手機和傳呼、打火機等進入庫內。

          7.庫房專人管理,建立出入庫賬日,做到賬實相符。

          8.庫房堅持24小時值班守衛,盜警、火警撥打110、119。

          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管理制度 8

          1、搬運煙花爆竹時,只準單件搬運,不得碰撞、拖拉、摩擦、翻滾、倒置和劇烈振動,不準使用鐵撬等鐵質工具。

          2、門市和庫房內不得有熱源和任何明火,不準帶火柴、打火機、武器進入煙花爆竹庫房,不準穿化纖服、有釘鞋、硬底鞋進入庫房。

          3、煙花爆竹產品必須分級、分類、專柜、專倉存放。

          4、保持門店、庫房通風、防潮、降溫。

          5、堆垛要整齊、穩固,垛距內墻不少于0.45m,垛高不超過2米,地面要布設墊物保持干爽,防鼠蟲咬壞產品。

          6、要有專柜、不堆和易燃、易爆物品共存一處。嚴禁出售非法私炮、超藥量炮,禁止出售劣質不合格產品,防止事故發生。

          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管理制度 9

          由于煙花爆竹產品具有高度燃爆危險的特性,倉庫區為儲存重地,為保證公司煙花爆竹的經營安全,制定本制度:

          1、倉庫保管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

          2、嚴禁在庫區內動火、抽煙;嚴禁在庫區內或周邊安全防護距離內試放煙花爆竹產品。

          3、嚴禁在庫房內臨時拉線用電照明;嚴禁在庫房內用鐵器清理垃圾。

          4、嚴禁酒后進入庫房;嚴禁將火具帶入庫房。

          5、嚴禁兒童進入庫區玩耍;未經批準,嚴禁無關人員,車輛進入庫區。

          6、進入庫區的車輛必須加戴防火罩。車輛在裝卸時必須熄火。

          7、進入倉庫,接觸煙花爆竹產品人員,必須觸摸靜電接地裝置,導出身上的`靜電;嚴禁穿戴釘底鞋,易產生靜電的化纖衣物;嚴禁在庫房內打手機等。

          8、作好進出庫區人員登記,進入庫區人員必須將身上攜帶的火種交給門衛暫管。

          9、在c級倉庫內嚴禁存放a級產品或半成品。

          10、嚴禁在庫區非危險建筑內存放煙花爆竹產品。

          11、倉庫內產品堆放要符合規范要求:堆垛間的通道距離不小于0.7米;運輸主通道寬度不小于2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45米;成箱產品堆垛高度不應超過2.5米;嚴禁過量儲存超高堆放等違規堆放。

          12、嚴禁在庫房內封、啟包裝箱、裸露、破箱的煙花爆竹產品應及時更換包裝或作銷毀處理,嚴禁在倉庫內長期儲存。

          13、庫區內煙花爆竹的運輸、裝卸、堆放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嚴禁野蠻裝卸。

          14、庫房內溫度超過35℃時,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15、庫區內的消防、防雷、防靜電已及報警等安全設施不能隨便移動、損壞、必須保證處于正常有效狀態。

          16、倉庫四周嚴禁堆放雜物或搭建任何建筑,必須保證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17、庫區內不能種植小麥、玉米、大豆等產生干秸稈的植物。

          18、必須保持庫區內及周邊的經常性巡查,及時清除倉庫周邊的樹葉、干草、植物秸稈等易燃物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管理制度 10

          1、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應按規定采和銷售煙花爆竹產品,并與批發單位簽訂供銷合同。

          2、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在銷售現場配備一名專職安全人員(經安全學習培訓考試合格),負責銷售現場的安全管理,必須亮證經營。

          3、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銷售場所米范圍內,嚴禁吸煙、用火;米范圍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必須在銷售場所明顯的`位置,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在經營場所應按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要求,配置滅火器材。

          5、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平方米。

          6、按照規定量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管理制度 11

          1、本倉庫應向當地縣、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重大危險源申報,接受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2、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安全管理人員或倉庫保管員應及時對倉庫中的'產品數量(藥量)進行記錄。

          3、人防:每天24小時有值班守護人員,守護員要經過安全培訓,值班守護人員嚴禁飲酒上班、私自脫崗;夜間至少巡邏三次,并做好巡邏記錄。

          4、犬防:庫區養犬,輔助夜間值班。

          5、安全監控與報警設施:采用科學、有效、實用的監控與報警設施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實時監控,確保安全。

          6、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主要負責人,并有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監督整改,及時消除隱患;特別是重大危險源周邊環境發生變化,外部安全距離不夠時,要及時報告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協同處理。

          7、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進行演練,并做好演練記錄。

          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管理制度 12

          第一條為了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財產的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采購、批發、運輸、儲存、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煙花爆竹,是指能產生煙光、聲響的煙花、鞭炮、高升、禮花彈等。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公安機關主管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財貿、工商、環保、環衛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下列場所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ㄒ唬﹨^、縣級以上黨政機關駐地;

         。ǘ┦屑壱陨衔奈锉Wo單位或者場所;

         。ㄈ┸囌、碼頭、機場等重要場所;

         。ㄋ模┲匾娛略O施;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

          (六)幼兒園、托兒所、醫院、敬老院、療養院、教學、科研單位等場所。

          內環線以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由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劃定。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或者場所的周邊,設置明顯的標志。

          第六條重大慶典活動和節日期間,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允許在規定的區域內和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具體由市人民政府的主管機關規定并以通告形式。

          第七條燃放煙花爆竹必須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地燃放。禁止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投擲點燃的煙花爆竹。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影響交通秩序。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在燃放煙花爆竹后,應當及時清除燃放殘留物。

          第八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任何單位不準生產、儲存、銷售煙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外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的,須經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

          禁止個人和個體工商戶從事煙花爆竹的生產、采購、運輸、儲存和銷售活動。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一個單位統一負責煙花爆竹的采購和批發。采購時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檢測。

          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對煙花爆竹進貨品種、規格和數量進行監督與控制。

          第十條單位需從事煙花爆竹銷售業務的,應當向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申請,符合條件的,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發給《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

          準許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應當向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進貨,并應當在銷售許可證規定的地點由專人銷售。禁止擅自采購或者銷售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禁止銷售的.煙花爆竹品種。

          準許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應當將銷售許可證懸掛在明顯的地方。未取得銷售許可證的,禁止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視情節輕重,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在燃放煙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殘留物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清除并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未經準許生產、運輸、儲存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沒收其非法財物,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并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準許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擅自采購煙花爆竹或者銷售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禁止銷售的煙花爆竹品種的,公安機關吊銷其銷售許可證,沒收其非法財物,并可以處進貨總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未經準許銷售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沒收其非法財物,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并可以處進貨總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個人或者單位的直接責任人,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以警告、罰款或者拘留。

          第十五條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違反交通、財貿、工商、環保、環衛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依據本條例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沒收非法財物,應當出具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罰沒財物收據。

          沒收的煙花爆竹由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統一處理。罰沒的其他財物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國家、集體和他人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單位、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生產、采購、批發、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進行舉報。

          第十九條單位、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對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訟。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執行本條例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紀律,秉公執法,不得,不得枉法裁決。違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以前本市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條例相抵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管理制度 13

          獎勵

          1、產有創造發明,發現隱患及時,避免了事故發生者,給予一次性獎金壹佰元。

          2、工作積極主動,敢于制止違章現象,對安全生產有貢獻或主動揭發私自偷拿廠內財產的給予一次性獎金壹佰元。

          3、發現違章違紀現象,及時報告者,給予罰款比例的提成獎。

          處懲

          擾亂秩序、不按制度、妨礙安全生產,侵犯人身權利;損壞公共財物和他人財產,情節輕微,尚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刑事處分,依照本辦法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是:違犯安全保衛管理行為,在廠職工和廠外人在廠區內違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都依照本辦法處理。

          違犯安全保衛管理處罰分為下列三種:

          1、口頭警告

          2、檢討或公開檢討

          3、罰款五十元以上,壹佰元以下,加重罰款不超過貳佰元。態度惡劣或當年連續違章二次以上的,必須按當年違章的次數加倍罰款。罰款在裁決后,須下達罰通知單,當事人接到簽字罰款口頭通知后,三天內到廠部保衛部門簽字,凡未按規定時間簽好字的,每月在工資內扣除五十元,交廠部財務部門。

          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管理制度 14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內;

          (二)文物保護單位圍墻外側和歷史建筑保護點50米以內;

          (三)車站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場所及其周圍100米以內;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托兒所、中小學校及其周圍50米以內;

          (七)山林、公園等重點防火區;

          (八)酒店、賓館、娛樂場所及其周圍100米以內;

          (九)集貿市場等人口密集場所及其周圍50米以內;

          (十)其他可能引發火災、爆炸、人身傷亡等事故的場所

          二、以下區域除禁止燃放區外為限制燃放區:

          (一)市區千帆西路、千帆東路、寧康東路、學子路、環城東路、隔河東路、清河北路、環城西路、城西路、西新路、匯豐路、寧康西路所形成的閉合區域;

          (二)柳市鎮、北白象鎮、虹橋鎮建成區。

          三、限制燃放區可以在下列時間燃放煙花爆竹:

          (一)春節(農歷除夕至正月初六);

          (二)立春;

          (三)元宵節。

          重大慶典活動和其他節日期間,經公安機關許可,可以在指定時間和地點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四、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建筑物的樓頂、陽臺、樓道、走廊、窗戶等地方燃放;

          (二)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公共綠化地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罰款、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

          (三)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廣大市民要樹立安全、文明燃放煙花爆竹的意識,自覺遵守煙花爆竹燃放有關規定,并對違法燃放行為予以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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