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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固定資產資產管理制度

        時間:2023-01-18 13:06:44 制度 我要投稿

        固定資產資產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固定資產資產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固定資產資產管理制度

        固定資產資產管理制度1

          1、固定資產的驗收由資產管理相關人員、使用部門和采購人員共同驗收。

          2、采購物品或設備運到后,由總務人員和設備使用部門對物品或設備進行開箱檢查,并填寫驗收單。

          3、填寫所收物品或設備的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出廠日期,制造單位,包括附屬設備和技術文件等。

          4、驗收單一式三聯,在與采購合同或采購訂單核對一致后,由總務人員人員、設備使用部門和供貨商分別簽字確認,并歸檔保存。

          5、在對物品或設備進行開箱驗收后,資產管理人員填制《固定資產增加單》,簽字確認。將驗收合格后的固定資產交給使用部門。

          6、驗收后續工作。

          (1)、對購入物品或設備辦完相關手續后,固定資產管理員應對固定資產及時進行編號。

          (2)、固定資產一經編號,不得改變,也不能重復編號,同一編號不能重復使用。

          (3)、驗收后應及時生成該固定資產序號并及時貼于固定資產上。

          7、賬務處理

          (1)、固定資產管理人員同時登記固定資產電子賬。

          (2)、如果不能及時取得發票,可按合同金額或采購訂單上的金額登記固定資產電子賬,待取得發票后,再對設備原值進行調整。

          8、財務科會計進行審核,審核的.內容包括:購物金額是否與合同或采購訂單一致。

          9、在核實無誤后,生成相關的會計憑證。

        固定資產資產管理制度2

          1.企業單臺生產設備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非生產設備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同時設備的購置價值(包括商品的出公司價值、運雜費、安裝費等)在20xx元以上者列為企業的固定資產。

          2.自制設備經為期半年的生產驗證,能穩定達到產品工藝要求,技術資料齊全,符合固定資產標準者,可列入企業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3.所有設備的附件和所屬設備均隨同主機列為固定資產,不單獨建立臺帳和資產編號。

          4.不具備上述固定資產劃分標準的設備列為企業“低值易耗品”的范圍,不列為企業固定資產管理范圍。

          5.凡列為固定資產的生產設備由設備科按一機部《設備統一分類及編號目錄》統一進行分類編號,并建立臺帳。五個復雜系數以上的'生產設備列入主要生產設備,并建立設備單臺檔案。設備臺帳分:設備總臺帳、部門分臺帳、重點設備臺帳、特種設備臺帳。

          6.設備科的設備臺帳每年與財務部門的設備固定資產臺帳核對一次,每年對全公司生產設備進行一次清查,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

          7.新增添設備應填寫《固定資產撥交單》,列入固定資產臺帳,各車間之間設備調動,應填寫《固定資產轉移通知單》,辦理轉移手續。

          8.設備檔案包括:制造公司出公司檢驗單及裝箱單、說明書、設備安裝驗收單、設備附件及工具清單、事故報告單及重大事故分析處理結論、歷次精度檢驗記錄、設備大項修完工驗收單、設備改造技術資料、設備二級保養(小修)記錄單。

        固定資產資產管理制度3

          第一條為了加強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央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

          第三條各部門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合理配備并節約、有效使用固定資產,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條各部門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應堅持統一政策、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物盡其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負責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清產核資等項工作,負責制定固定資產的配備及使用標準,對納入政策采購范圍的固定資產進行統一購置;負責閑置資產的調劑,對各部門的固定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各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部門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并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經濟實體占用的固定資產實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各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設有專人承擔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并對所管資產的安全完整負有責任。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工作調動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七條各部門必須對專用設備的管理和操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建立健全專用設備的操作、維修、保養、檢驗等管理制度;技術復雜、精密度高的專用設備的操作人員,應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二章固定資產的范圍、分類與計價

          第八條符合下列標準的列為固定資產: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

          (二)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

          第九條固定資產分為六類:房屋及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它固定資產。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房屋包括辦公用房、生產經營用房、倉庫、職工生產用房、食堂用房、鍋爐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圍墻、水塔、雕塑等;附屬設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內的電梯、通訊線路、輸電線路、水氣管道等。

          (二)專用設備。指各種具體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包括各種儀器和機械設備、醫療器械、文體事業單位的文體設備等。

          (三)一般設備。指辦公和事務用的通用性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陳列品。指古玩、字畫、紀念品、裝飾品、展品、藏品等。

          (五)圖書。指圖書館(室)、閱覽室的圖書、資料等。

          (六)其它固定資產。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項內的固定資產。

          第十條固定資產的計價:

          (一)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調撥價以及運雜費、保險費、安裝費、車輛購置附加費等記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記賬;

          (三)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按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后的凈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賬;

          (四)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證記賬,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五)無償調入固定資產,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價入賬;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重置完全價值入賬;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價入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后,再進行調整;

          (八)用外幣進口的設備,按當時的匯率折合成人民幣金額,加上國外部分的運費及其它費用(外幣應折合成人民幣金額),再加上支付的關稅、海關手續費等計價入賬;

          (九)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

          (十)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不實行折舊,按原值入賬。

          第十二條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進行重新估價的;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的;將固定資產一部分拆除的;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暫估價值的;發現原來記錄固定資產價值有誤的。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的價值變動,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并及時通知財務部門,對固定資產有關賬目作相應調整。具體賬務處理,按《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

          第十四條購置固定資產應分清資金渠道,屬于基本建設范圍的(單臺設備和單項工程在五萬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設投資解決,不屬于基本建設投資范圍的由行政經費、事業經費或其它經費解決。屬于專項控制商品,必須按規定報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購置。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對本部門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資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資產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購入、調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資產,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統一驗收,屬于技術設備的還應會同技術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據發票、固定資產調撥單或基建項目交付使用驗收單據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產增加通知單,辦理有關入庫、財務報銷和使用單位領用等手續。

          第十六條接受捐贈或盤盈的固定資產,應由國家資產管理部門辦理接收和交接,并據固定資產交接單、發票或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報告單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產增加通知單,辦理有關入庫、財務報銷和使用單位領用手續。

          第十七條調出、變賣減少或盤虧的固定資產,按《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權限范圍報批,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持國管局或本部門的國有資產處置意見、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報告單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產減少通知單,辦理有關調出或注銷手續。

          第十八條正常報廢的固定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鑒定,據鑒定意見及上級部門的國有資產處置意見等,填制固定資產減少通知單,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九條非正常損失減少的固定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鑒定后,對非正常損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責任;據鑒定意見、對非正常損失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及上級部門國有資產處置意見等,填制固定資產減少通知單,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四章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條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業務活動中對所需及占用的國有資產實施不間斷的管理及核算,包括從編制固定資產預算、計劃采購、驗收入庫、登記入賬、領用發出到維修保養、處置等各個環節的實物管理和財務核算。

          第二十一條在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中,財務部門負責按固定資產的價值分類核算,審核固定資產預算并對固定資產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預算編制、計劃采購、驗收入庫、登記保管、領用發出、維修保養、調撥處置等具體管理,并負責分類進行實物量核算,根據各部門的實際情況,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資產占用單位承擔;技術部門參與專用設備的維修保養和技術鑒定;使用部門負責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維護管理,杜絕浪費。

          第二十二條固定資產預算及購置計劃既要從實際需要出發又要注意節約,要根據各類資產的配備情況及使用標準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現有固定資產,防止積壓浪費。對按規定實行統一采購的固定資產,要提供詳細的使用目的并寫明詳盡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必須完善固定資產賬卡、領用、處置、清查盤點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門須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本部門固定資產和其它物品的領用、保管、清點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驗收入庫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須建立《固定資產卡片》并記入《固定資產明細賬》,按物登卡、憑卡記賬;已入庫存的固定資產,要按照各類資產的使用說明和存放要求進行保管,填寫保管單位并定期檢查,庫存固定資產未經管理人員同意,任何人不準領用或調換;處置固定資產須填寫《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單》或《固定資產調撥單》,據單入賬;使用部門領用固定資產須填寫《固定資產領用單》,經主管領導同意后,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憑單填寫固定資產使用記錄卡并記入《固定資產卡片》。不經批準,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資產。如需借用固定資產,須經主管領導同意后,辦理借用手續。

          第二十五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配備給個人使用的固定資產或物品,要建立領用交還制度,并督促使用人愛護所用資產。工作人員工作調動時,應在其辦理所用資產交還手續后,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和使用部門應每半年對賬一次,使賬實、賬卡、賬賬保持一致。每年對本部門的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查明固定資產的實有數與賬面結存數是否相符,固定資產的保管、使用、維修等情況是否正常。對清查盤點中發現的問題,應查明原因,說明情況,編制有關固定資產盤盈盤虧表,按管理權限報經國管局或本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調整固定資產賬目。

          第二十七條各部門發生國有資產產權變動、財務和賬務異常、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嚴重或掛靠單位脫鉤等情況,按國家規定必須進行清產核資的,應由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國管局確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不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各種辦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資產,也要分類登記,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九條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機關后勤企業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凡違反本辦法的,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各部門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并送國管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固定資產資產管理制度4

          1、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等。不屬于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人民幣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過兩年的也應作為固定資產進行核算管理。

          2、固定資產以購買時的價值計價核算。

          3、固定資產折舊采用平均年限法,固定資產的預計殘值為固定資產原值的10%,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按照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的分類和使用年限的有關規定執行。

          4、固定資產折舊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計提,停用固定資產,自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折舊提足后可繼續使用的,不再計提,提前報廢的不補提折舊。

          5、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應當計入當期成本費用,修理費用應盡量不分攤,如數額較大的經總部批準可分期攤入成本費用。

          6、根據價值與實物相結合,使用與保管相結合的原則,確定固定資產的分級歸口管理,建立固定資產卡片,年末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并編制'固定資產盤點表',以保證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實相符。

          7、固定資產的采購由財務經理及物業公司總經理審核,不允許超出年度管理預算。.

          8、固定資產的采購經公司總部領導批準后,由公司總部集團采購負責通過招投標的方式最終確定中標的供應商,并安排送貨。

          9、管理處對收到的固定資產應辦理驗收入庫手續。

          10、管理處有關部門在領用固定資產時必須辦理出庫領用手續,按照有關規定保管使用。

          11、固定資產的調出、變賣和因失去使用價值需要報廢時,必須經專人檢驗,確認必須需要報廢后,連同需報廢的固定資產相片、報廢申請表及書面報告報送公司總部,經總部有關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有關處理。

          12、凡屬人為原因造成固定資產報廢或損壞,必須上報總部領導處理并追究責任人的責任進行相應處罰。

          13、各管理處物業經理有權調劑各部門固定資產的使用,各部門之間調劑固定資產時,必須報總部財務部進行相關帳務調整。

          14、各管理處保管、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出售、轉移、投資、抵押等。

          15、任何違反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的有關行為均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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