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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發票管理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有限公司發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一、發票的領購
1、發票使用完畢后,財務人員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
2、發票領購后,開票員應及時將所購發票號碼按序登記在《發票領用登記表》上,以便于后期領用登記。
二、發票開具和保管
1、財務人員開具發票應嚴格遵守國家最新發布的發票管理辦法規定,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做到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不允許加蓋公章或財務專用章。
2、銷售人員根據業務要求,需提供銷售發票的,須填寫《開具發票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后,轉交財務部門開票員開具即可;不涉及貨物的特殊情況開票申請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后,須經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簽批,方可開票,簽批手續不完整的財務部門開票員應予以拒絕開票,否則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申請人及開票員共同承擔。
3、對于新客戶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首次開票需要客戶提供相關資料,資料如下: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復印件(因國家政策有所變動,新成立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再核發資格證書,但需注意其稅務登記證上必須有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章),另需提供單位地址、電話、納稅人識別號、開戶銀行名稱及賬號等資料;對于新客戶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首次開票需要客戶提供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或根據情況需提供至少客戶全稱一項信息。
4、開票員收到開票申請后,應按照申請資料及時開具相應發票,因客觀原因(如稅務裝置本身出現問題、發票數量受限、發票已用完且在報稅期并且尚未報稅、其他原因)造成的不能及時開具發票的,開票員應及時將不能及時開票原因及延后期限轉達申請人,做好信息傳遞工作,以便于申請人和客戶做溝通工作。
5、發票開具后,開票員應及時通知申請人領取發票,并須經領取人登記《發票領用登記表》;杜絕領取人滯留發票,發票領取人應于當日及時送達客戶或于當日郵寄客戶,現場送達的須經客戶簽署《發票簽收單》,并及時(規定當日交回,當日交回有實際困難的,應最遲于次日交回,次日逢節假日的,節假日后第一天應及時交回)交回財務部門開票員處;以郵寄方式送達客戶的,須及時向財務部門開票員提供郵寄公司名稱及郵寄單號。因領取人原因造成發票丟失的,由領取人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經濟損失。
對于填開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的,在收回原發票或取得對方國稅機關的有效證明后,方可填開紅字發票。原發票未退回的或者尚未收到對方國稅機關提供的有效證明的,不得提前開具紅字發票。
6、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應按序訂本保管,作廢的發票應完整保存所有聯次并注明“作廢”字樣。發生發票丟失的情況時,應及時報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并在報刊、電視等新聞媒介上公開聲明作廢,同時接受國家稅務機關的相關處理。
7、尚未開具使用的發票,應存放于保險柜中,確保發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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