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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鍋爐、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時間:2023-03-11 08:52:51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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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鍋爐、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在現在社會,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鍋爐、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歡迎閱讀與收藏。

        鍋爐、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鍋爐、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1

          1、負責全校開水、浴室、食堂用汽的蒸汽供應。

          2、嚴格按照壓力容器的各項操作規程操作鍋爐嚴禁元證操作。

          3、嚴格遵守安全制度,確保生產安全,非工作人員一律謝絕入鍋爐內。

          4、鍋爐必須加強保養和設備維修,使設備保持正常運行,一年兩季的鍋爐檢修由學校組織。

          5、認真做好鍋爐房室內外衛生的'整理、清掃工作,保持經常性的清潔。

          6、嚴格執行鍋爐運行崗位責任制,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下一班交代清楚。

          7、做好水質處理工作,鍋爐用水嚴格使用軟化用水,水質處理要認真負責,保持水質符合標準。

          8、除寒暑假外,其它時間必須保證鍋爐正常運行,有問題需停止運行應提前向主管部門負責人報告,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停止運行。

          9、鍋爐房重地必須保持由一人晝夜值班,值班人員必須對鍋爐及附屬設備的安全負責。

          10、凡因違反鍋爐運行崗位責任制和工作職責所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負責。

          11、稀飯鍋嚴禁干燒,使用時必須注意壓力變化。

        鍋爐、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2

          0 目的

          為了保證鍋爐、壓力容器及氣瓶的安全使用,防止發生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生產事故。

          1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作業場所的鍋爐、壓力容器及氣瓶的管理與控制。

          2 職責

          2.1項目監管部負責鍋爐、壓力設備等特種設備的管理工作。

          2.2 安全保衛部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安裝、檢驗和使用情況的監督與檢查。

          2.3 分公司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安裝、檢驗等工作的具體實施和日常運行安全、維護管理及氣瓶的租用、發放、周轉工作。

          2.4 項目經理部(含托管項目經理部,下同)負責本轄區鍋爐、壓力容器、氣瓶的日常管理。

          3 工作程序

          3.1 鍋爐、壓力容器及氣瓶的'購置

          3.1.1鍋爐、壓力容器購置前應填報《購置固定資產審批單(附申請書)》報項目監管部審核同意后,報請主管經理批準,方可購置。

          3.1.2所購的鍋爐、壓力容器必須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996)、《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997)、《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0xx)、《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0xx)的規定。

          3.1.3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要建立相應的安全技術檔案。

          3.1.4各使用單位負責氣瓶進貨和檢驗,填寫《氣瓶進貨驗收記錄》。

          3.2 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裝、修理、改造

          3.2.1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裝、修理、改造必須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

          3.2.2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裝、修理、改造前,應向當地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辦理鍋爐、壓力容器安裝、修理、改造告知手續,并報安全保衛部和項目監管部備案,未經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批準不得施工。

          3.2.3鍋爐和壓力容器安裝、修理、改造階段的質量由施工單位負責,使用單位的主管部門人員負責按照《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進行質量監督。鍋爐和壓力容器的整體驗收和水壓試驗必須報項目監管部、安全保衛部和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并請上述機構有關人員參加。

          3.2.4使用單位所建的鍋爐房,蒸汽鍋爐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八章的要求;熱水鍋爐應符合《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十章的要求。

          3.2.5鍋爐使用登記由使用單位負責到鍋爐所在地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鍋爐使用登記證》,未取得《鍋爐使用登記證》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3.3 鍋爐和壓力容器的使用

          3.3.1項目監管部督促公司、分公司鍋爐年檢,鍋爐年檢報告由使用單位保存。

          3.3.2各使用單位應對在運行的鍋爐、壓力容器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做好日常使用狀況的記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3.3.3使用單位在取暖鍋爐運行期間,每月組織一次鍋爐運行檢查,并填寫《鍋爐房檢查記錄表》。

          3.3.4鍋爐房管理員、鍋爐的司爐工、水化驗人員、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及氣瓶充裝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并取得相關政府部門頒發的特殊工種操作證,未取得上崗證書的人員不準上崗作業。

          3.3.5鍋爐司爐人員必須按規定認真填寫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規定的《鍋爐運行記錄》、《鍋爐水質化驗記錄》。

          3.3.6鍋爐運行期間,鍋爐房管理員、水處理員、司爐工要嚴格執行《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勞鍋字(1991)2號)。鍋爐房內應有如下制度:

          a. 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b. 交接班制度;

          c. 崗位責任制;

          d. 巡回檢查制度;

          e. 事故報告制度;

          f. 維護保養制度;

          g. 定期檢修、檢驗制度;

          h. 水質管理制度;

          i.鍋爐、壓力容器事故應急預案。

          3.4 各使用單位對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空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建立臺賬或檔案,保存有關記錄。

          3.5 項目監管部、安全保衛部或項目經理部負責對各使用單位的鍋爐、壓力容器做出定期檢驗的要求,并督促使用單位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測機構申報檢驗。

          3.6 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3.7 鍋爐和壓力容器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項目監管部和安全保衛部組織各相關部門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8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鍋爐、壓力設備,相關單位應上報項目監管部辦理報廢,并向當地監察機構申請注銷。

          4 相關文件

          4.1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動部(1996)

          4.2 《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動部(1997)

          4.3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1號令(20xx)

          4.4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r0004-20xx

          4.5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國家質檢總局令第46號

          4.6 《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勞鍋字(1991)2號

          4.7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第373號令

          5 記錄表式

          5.1 《購置固定資產審批單》jl/c/s4.4.6-10-01

          5.2 《鍋爐安全運行記錄》jl/c/s4.4.6-10-02

          5.3 《鍋爐水質化驗記錄》jl/c/s4.4.6-10-03

          5.4 《鍋爐房檢查記錄表》jl/c/s4.4.6-10-04

          5.5 《氣瓶進貨驗收記錄》jl/c/s4.4.6-10-05

        鍋爐、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3

          1、承擔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工作單位其資質、安裝許可證必須滿足相應要求。

          2、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前,必須向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登記,在鍋爐、壓力容器安裝過程中,應根據設計和設備的技術文件及有關規程的規定進行。

          3、鍋爐、壓力容器在使用前,必須向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登記,取得使用證,才能將設備投入運行。

          4、使用壓力容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并歸檔。

          5、根據鍋爐、壓力容器的數量和對安全性能的要求,設置專職技術人員,加強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

          6、對運行的鍋爐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定期檢查。

          7、鍋爐最大負荷不得超過鍋爐額定容量;

          8、鍋爐的`各部位壓力不超過規定的允許壓力;

          9、熱水鍋爐經常注意壓力和溫度不超過允許規定數值、并根據室外氣溫的變化隨時調整熱水溫度。

          10、鍋爐、壓力容器的各種表盤應整潔、刻度清晰,各種檢驗合格證上的有效日期應完整、易辯識。

          11、鍋爐房運行人員應熟悉鍋爐安全知識,按章作業。

          12、鍋爐運行期間司爐工、水處理員應嚴格執行下列制度

          a、鍋爐安全操作規程

          b、鍋爐房安全制度

          c、鍋爐房設備維修保養制度

          d、鍋爐房巡回檢查制度

          e、鍋爐節能運行制度

          f、鍋爐事故報告制度

          g、司爐工交接班制度

          h、司爐班長崗位責任制

          i、司爐工崗位責任制

          j、鍋爐水質化驗監督制度

          k、水處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l、鍋爐房清潔衛生制度

          m、鍋爐房安全保衛制度

          13、司爐工負責記錄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紀錄、交接班紀錄、設備檢修保養紀錄、事故記錄,水處理員負責記錄水處理設備運行及水質化驗記錄。以上記錄必須清晰、完整、準確。鍋爐的運行記錄應保存一年以上。

          14、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a、不斷加大給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繼續下降。

          b、給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系統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c、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d、鍋爐元件損壞且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e、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f、其他異常情況危及鍋爐安全運行。

          15、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運行操作、檢驗、焊接、焊后熱處理、無損檢測人員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內。

          16、修理和改造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具備必要的安裝設備工具、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并經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

          17、檢修人員在鍋爐筒體內進行工作時,鍋爐外面應有人監護。

          18、在用鍋爐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19、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受壓部件進行重大修理和改造,應符合安全監察規程的有關標準后實施。

          20、鍋爐壓力容器退役后重新啟用,應進行檢驗和安全性能評估,并辦理審批手續,并應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按在役管理。

          21、當發生以下情況時,鍋爐應報廢:

          鍋爐損壞嚴重,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檢驗中給予判定報廢。

          22、對于報廢的鍋爐必須立即停止運行,到有管轄權的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辦理注銷手續,所在單位物質設備部按照機械設備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報廢處理。

          23、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處理

          鍋爐、壓力容器一旦發生重大爆炸事故,使用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向九局哈大鐵路客運專線工程作業隊調度及安全質量部報告,安全質量部向上級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鍋爐、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4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氣瓶的安全管理內容、檢查與考核。本標準適用綏芬河龍江商聯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

          2、引用標準

          國務院373號令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國質檢鍋[20xx]207號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辦法勞動部1996年第276號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動部1991年第8號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9年第11號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9年第151號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xx年鍋爐定期檢驗規則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xx年第46號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勞動部1996年第140號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

          國質檢20xx年第2號令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職工工傷事故管理制度“三同時”管理制度

          3、定義

          3、1鍋爐

          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3、2壓力容器

          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

          3、3氣瓶

          是指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

          3、4壓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

          4、職責

          4、1安監部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采購、安裝、使用、檢驗、運輸、修理和報廢等過程中的安全監察。

          4、2設備部負責鍋爐、壓力容器采購、安裝和委外修理過程中的安全管理;生產設備部負責鍋爐、壓力容器使用、檢驗、內部修理和報廢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4、3物資管理部負責液化氣瓶及所購買其它氣瓶的`采購、保存及發放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負責監督外部供貨單位的氣瓶在儲存、檢驗、充裝及發放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4、4使用單位負責鍋爐、壓力容器使用中的安全管理。

          5、管理內容

          鍋爐、壓力容器的采購、安裝、使用、檢驗和修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條例、規程、規定、規則。

          5、1采購

          5、1、1設備部購置鍋爐、壓力容器(容積在1立米以上或者易燃、毒性、腐蝕性介質)前應進行方案評審論證。方案評審論證必須有安監部參加并提出意見。

          5、1、2設備部購置的鍋爐、壓力容器、必須是經省級以上安全主管部門批準并具有鍋爐、壓力容器設計、設備相應等級的廠家設計、設備的定型產品。

          5、2安裝與驗收

          5、2、1由設備部組織,有安監部、公司工會等參加的評審組對安裝方案進行評審,安裝方案通過后,方可組織安裝。

          5、2、2設備部負責審查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單位的資質。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單位必須有省級及以上安全部門頒發的安裝許可證。

          5、2、3在安裝過程中,設備部及相關部門、使用單位要設專人負責對安裝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安監部對安裝質量進行監察。設備部在組織鍋爐、壓力容器的耐性氣密性試驗以及鍋爐安裝的初步驗收時,必須通知安監部參加。

          5、2、4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竣工后,設備部組織安監部、公司工會進行驗收,并報請市鍋爐檢驗所和市技術監督局鍋爐科參加。

          5、2、5驗收合格后,所有鍋爐、壓力容器必須按國質檢鍋[20xx]207號《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辦法》辦理登記手續,未經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不得使用。

          5、3使用

          5、3、1使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5、3、2使用單位必須設專人負責日常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鍋爐、壓力容器的所有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市安全主管部門的專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后,方可上崗操作。

          5、3、3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工作的所有人員,必須熟知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知識,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和設備操作維護規程、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

          5、3、4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壓力表、安全閥、水位計等各種安全附件及連鎖裝置必須完好、靈敏、可靠、定期校驗。鍋爐安全閥應每月進行一次手動排氣試驗,鍋爐低水位聯鎖和超壓聯鎖保護應每月進行一次信號模擬試驗,并做好試驗記錄。

          5、3、5鍋爐在使用中必須對水質進行化驗,嚴格執行鍋爐水處理的有關規定并執行Q/QCG 02100—038的規定。

          5、3、6壓力容器在使用中必須嚴格執行Q/QCG 02100—024的規定。

          5、3、7氣瓶在采購、充裝、儲存、發放、運輸、使用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xx年第46號《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5、3、8氣瓶不得超期使用;氣瓶瓶帽和防震圈必須帶齊全并應有防倒、防曬、防振動措施;氧氣、乙炔、丙烷、液化氣等燃氣和助燃氣體氣瓶使用中必須保證與火源的距離10米以上,氧氣瓶與乙炔、丙烷氣瓶的距離要保證5米以上。

          5、3、9壓力管道必須嚴格執行勞動部1996年第140號《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的規定。

          5、3、10使用單位發現鍋爐、壓力容器有危及安全的情況,必須立即向生產設備部和安監部報告,生產設備部立即組織處理。

          5、3、11使用單位對鍋爐、壓力容器必須進行日常維護和保養,對停用和備用的鍋爐、壓力容器應采取防腐保養措施。

          5、3、12熱水爐(茶爐)和熱水箱、罐必須敞口使用。熱水箱、罐如果加蓋板,蓋板不得壓緊,以免形成密閉。

          5、4檢驗

          5、4、1生產設備部從事鍋爐壓力容器的檢驗人員,必須經市安全主管部門培訓并取得檢驗證后方可上崗,檢驗員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換。

          5、4、2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xx年《鍋爐定期檢驗規則》和Q/QCG 02100—024的規定,對鍋爐、壓力容器及安全附件按程序進行檢驗。

          5、4、3使用單位必須掌握鍋爐、壓力容器的檢驗期限。對到檢驗期不能停臺的鍋爐、壓力容器,應向生產設備部提出書面申請,提前半年進行檢驗。

          5、5大修

          5、5、1鍋爐必須按公司規定6年進行一次大修,如有特殊情況,大修期可以提前是。

          5、5、2不經批準鍋爐、壓力容器不得改造。

          5、6應急救援預案

          生產設備部應制定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對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和評審,并進行動態評價與更新。

          5、7事故處理

          5、7、1鍋爐、壓力容器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嚴重事故后,應按國質檢20xx年第2號令《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執行。

          5、7、2鍋爐、壓力容器發生事故后,事故單位應采取最迅速的方式向公司安監部、生產設備部及公司分管安全領導報告。公司應立即向市技術監督局(鍋爐科)報告。

          5、8報廢

          5、8、1使用單位發現鍋爐、壓力容器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向生產設備部檢驗站報告,經檢驗確認后,進行報廢處理。

          5、8、2生產設備部應及時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5、8、3鍋爐、壓力容器報廢處理,由生產設備部負責組織實施,使用單位配合,報廢處理過程中必須在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人員監督下進行處理,生產設備部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報廢憑證的保存。

          6、檢查與考核

          6、1使用單位應制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檢查考核制度,并嚴格按制度進行檢查和考核。

          6、2安監部、生產設備部對鍋爐壓力容器應定期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組織整改并按公司經濟責任制進行考核。

        鍋爐、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5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上油(氣)生產設施(以下稱生產設施)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保障人員生命和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工業部海洋石油作業安全管

          理規定》(以下稱《安全管理規定》第四條、《海上石油天然氣生產設施檢驗規定》和國家有關法規,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安全管理規定》第一章第二條所規定范圍內生產設施的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但不適用于船用和移動式鉆井平臺上的鍋爐、壓力容器。

          第三條 作業者應加強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并按所制定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責任安全責任,并指定具有鍋爐、壓力容器專業知識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其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第四條 作業者在鍋爐、壓力容器投人使用前,應向中國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以下稱安全辦公室)的地區安全監督辦理使用登記手續,經審查蓋章之日起生效。

          4.1辦理鍋爐、壓刀容器使用登記手續應提供以下文件:

          4,1.1按附件一、二的格式填寫《鍋爐、加熱爐使用登記表》、《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以下稱《使用登記表》)·式兩份,分別由作業者和安全辦公室地區代表各保存一份;

          4.1.2設備出廠合格證書和試驗報告;

          4.1.3發證檢驗機構簽署的檢驗報告o

          4.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鍋爐、壓力容器,不予登記:

          4.2.1無發證檢驗機構簽署的檢驗報告的;

          4.2.2申報資料不全或不真實的或不能有效證明其質量合格的。

          4.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用鍋爐、壓力容器,應及時到原登記地點持相應文件辦理變更手續;經審查,登記人簽名之日起生效。

          4.3.1在用鍋爐、壓力容器經修理或技術改造后,在投入使用前,應持《使用登記表》和檢驗報告辦理變更手續;

          4.3.2當需改變鍋爐、壓力容的原設計使用條件時,在改變使用條件前,改變使用條件方案應經檢驗機構認可后,持《使用登記表》和檢驗的改變使用條件方案認可報告辦理

          變更手續;

          4.3.3當在用鍋爐、壓力容器時行定期檢驗后,在投入使用前應持《使用登記表》和檢驗報告辦理變更手續;

          4.3.4未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不準使用。在本規則頒布以前在用的鍋爐、壓力容器應按4.1條款的要求補登記手續。

          第五條 經檢驗確認判廢的鍋爐、壓力容器,應持檢驗機構簽發的書面報告和《使用登記表》辦理注銷手續,并不準再繼續使用。

          第六條 作業者應建立鍋爐、壓力容器登記卡和安全技術檔案。

          6.1應建立《鍋爐檔案登記卡》、《壓力容器檔案登記卡》。

          6.1.1鍋爐、壓力容器檔案登記卡(以下稱登記卡)的格式,由作業者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設計;

          6.1.2登記卡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項目:

          6.1.2.1鍋爐、壓力容器基本數據:名稱、使用地點、登記編號、制造單位、發證檢驗單位、制造和投用時間、設備規格、性能、操作條件和所屬附件規格及制造單位;

          6.1.2.2鍋爐、壓力容器及其附件的校驗日期、校驗結果、修理、更換、事故等登記o

          6.2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6.2.1鍋爐、壓力容器設計技術文件有關資料;

          6.2.2鍋爐、壓力容器制造、安裝技術文件和有關資料;

          6.2.3檢測、檢驗、試壓記錄,以及有關檢驗的技術文件和資料;

          6.2.4修理或技術改造設計文件和修理或技術改造后的檢驗報告及技術文件和資料;

          6.2.5安全附件校驗、修理、更換記錄;

          6.2.6事故記錄和處理報告。

          第七條 鍋爐、壓力容器日常安全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7.i制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安全管理責任;

          7.2應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

          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7.2.1鍋爐、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

          7.2.2鍋爐、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

          7.2.3鍋爐、壓力容器運行中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F象和防止措施,以及應急報告程序。

          7.2.4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度和每隔五年一次的特別定期檢驗項目及其附件校驗期限和項目。

          第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8.1作業者應對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在上崗前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經考核合格后由作業者負責人簽發安全操作證書,并對取得壓力容器操作證書的操作人員每兩年進行一

          次考核。

          8.2鍋爐操作人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安全操作證。

          8.3未取得安全操作證的鍋爐、壓力容器操作人員不準獨立上崗操作。

          第九條 在用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應符合以下要求:

          9.1作業者應按原設計和操作規程的要求分別進行鍋爐、壓力容器包括安全附件的年度和每隔五年一次的特別定期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鍋爐、壓力容器不準使用。

          9.2鍋爐、壓力容器的修理或技術改造方案、設計文件應經末規則指定的檢驗機構認可。進行修理或技術改造的鍋爐、壓力容器包括安全附件應向本規則指定的檢驗機構申

          請檢驗,并取得檢驗合格證書。

          9.3下列單位之一經安全辦公室認可后視為規則指定的生產設施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

          9.3.1安全監察部門認可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

          9.3.2生產設施發證檢驗機構;

          9.3.3國外依法注冊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

          第十條 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10.1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的安裝使用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選用具有產品合格證書的合格產品;

          10.2安全附件應實行定期校驗制度,安全附件的校驗、更換、校驗期限由作業者根據設計要求和操作規程確定。校驗后的安全附件應掛牌明示本次和下次校驗日期。逾期未

          經校驗、更換的安全附件不準使用。

          10.3經計量部門、安全監察部門認可并經安全辦公室認可的安全附件校驗機構方可承擔校驗工作。

          第十一條附則

          11.1本規則適用于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壓力容器:

          11.1.1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bdh(不含液體靜壓力);

          11.1.2內直徑(非園形截面指斷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o.15m,且容積大于等于0.025m3,包括快開端蓋式壓力容器;

          11.1.3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11.2本規則不適用下列壓力容器:

          11.2.1各類氣瓶;

          11.2.2非金屬材料壓力容器3

          11.2.3無殼體的套管換熱器、冷卻排管等;

          11.2.4電氣行業專用的封閉式電氣設備的壓力容器s

          11.2.5最高工作壓力大于t00mpa的壓力容器。

          11.3本規則鍋爐系指蒸汽鍋爐、熱水鍋爐和加熱爐(包括熱介質爐)。

          11.4本規則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元件:

          11.4.1安全閥3

          11.4.2爆破片;

          11.4.3易熔塞;

          11.4.4壓力表;

          11.4.5液面計;

          11.4.6測溫儀表。

          11.5當移動式鉆井平臺改為油氣生產平臺時,以及移動式鉆井平臺試油(氣)專用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仍執行本規則。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責任者,中國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有權按《安全管理規定》第八章有關條款進行處置。

          第十三條 本規則由中國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負責解釋。

        鍋爐、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6

          1、企業內部的各種型號的熱口鍋爐,蒸汽鍋爐、均按本制度執行。

          2、企業使用的.鍋爐必須進行登記,未經有關部門檢驗的鍋爐,一律不準使用,違者追查領導責任。

          3、企業不準擅自安裝新鍋爐和修爐(鍋爐本體部分)。如果需要安裝新爐,和鍋爐本體,必須具備齊全的技術資料,如鍋爐使用說明書、鍋爐安裝圖紙、質量說明書及新裝和修爐理由書。安全部門報請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安裝和修理。

          4、鍋爐發生事故時必須保護現場,并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5、凡是沒有在有關部門備案的熱水、蒸汽鍋爐,一律不準使用;違者應立即拆除,如不拆除,一切后果由使用單位領導負責。

          6、司爐人員必須經過專門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發司爐操作證方可操作;無證司爐人員,一律不準操作。

          7、建立健全鍋爐使用各項規章制度,各種規章制度都必須張貼上墻。

          8、做好爐外水質處理和爐內加藥水質處理工作。

          9、鍋爐房重地,無關閑雜人員,一律不準進入和逗留。

          10、嚴禁在鍋爐房內喝酒、娛樂、洗晾衣物。

          11、當班司爐人員不得擅自離開鍋爐房。

        鍋爐、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7

          1總則

          1.1目的

          為了加強寧夏寶豐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防止設備和人身事故的發生,確保設備長周期安全運行,保護職工生命和集團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有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管理。

          1.3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范圍和分級及技術檢驗標準,分別按以下規程、條例執行:

          1.3.1《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

          1.3.2《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3.3《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1.3.4《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

          1.3.5《液化氣體鐵路槽車安全管理規定》;

          1.3.6《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

          1.3.7《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問答》;

          1.3.8《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考核規則》;

          1.3.9《壓力容器維護檢修規程》;

          1.3.10《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

          1.3.11《國家和各部委頒發的其他有關規定》。

          1.4職責

          1.4.1化工生產技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化工中心)

          1.4.1.1協調辦理鍋爐、壓力容器使用證;

          1.4.1.2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監督管理,并配備專職技術人員專項管理;

          1.4.1.3審核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度檢查、檢驗、檢修計劃,建立健全鍋爐壓力容器臺帳;

          1.4.1.4參加鍋爐、壓力容器的驗收工作;

          1.4.1.5監督檢查各生產單位對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使用、維護情況;

          1.4.1.6組織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工作,負責對外聯絡;

          1.4.1.7組織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并對事故預防措施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1.4.1.8配合有關部門進行鍋爐、壓力容器操作、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1.4.1.9負責集團公司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檢修、施焊、熱處理及試壓等施工方案及技術方案的審核。

          1.4.2煤炭生產技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煤炭中心)

          1.4.2.1負責所管轄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監督管理。

          1.4.2.2負責所管轄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度檢查、檢驗、檢修計劃的審核。

          1.4.2.3建立健全所管轄單位的鍋爐、壓力容器臺帳;

          1.4.2.4參加鍋爐、壓力容器的驗收工作;

          1.4.2.5監督檢查所管轄單位對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使用、維護情況;

          1.4.2.6組織所管轄單位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并對事故預防措施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1.4.2.7配合有關部門進行鍋爐、壓力容器操作、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1.4.2.8負責所管轄單位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檢修、施焊、熱處理及試壓等施工方案及技術方案的審核。

          1.4.3使用單位

          1.4.3.1負責本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具體管理;

          1.4.3.2組織編制本單位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計劃及年、月度檢修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

          1.4.3.3編制鍋爐、壓力容器維護保養辦法;

          1.4.3.4負責檢修組織實施和質量驗收工作;

          1.4.3.5建立健全鍋爐、壓力容器的臺帳和檔案資料;

          1.4.3.6對鍋爐、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技術學習進行輔導;

          1.4.3.7參加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及預防措施的制訂和貫徹;

          1.4.3.8安全附件的管理、維修、調試、檢驗工作。

          2實施細則

          2.1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嚴格按規定的壓力、溫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操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原設計的工藝條件,嚴禁超溫超壓運行。

          2.2調撥的'鍋爐、壓力容器,調出單位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經化工中心審核方可調撥。

          2.3鍋爐、壓力容器在安裝前由基建實業部/園區外各煤礦負責督促安裝單位到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安裝前的告知及安裝監督檢驗工作,在安裝結束投入使用前向煤炭/化工中心提交以下資料 (合同約定的交鑰匙工程由安裝單位或設備供貨單位辦理使用登記)。

          2.3.1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制造、安裝過程監督檢驗證明;

          2.3.2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2.3.3鍋爐、壓力容器安裝質量證明書;

          2.3.4鍋爐水處理方法及水質指標;

          2.3.5移動式壓力容器車輛走行部分和承壓附件的質量證明書或者產品質量合格證以及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2.4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F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2.4.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規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4.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

          2.4.3安全附件失效;

          2.4.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2.4.5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2.4.6過量充裝;

          2.4.7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4.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2.4.9其他異常情況。

          2.5鍋爐、壓力容器所配備的安全裝置,如安全閥、防爆板等,應定期檢查、校對,嚴格遵守安全閥和防爆板管理規定。

          2.6鍋爐、壓力容器筒體的檢修,包括補焊、挖孔、開孔由使用單位提出檢修方案,報煤炭/化工中心審核,經集團公司化工板塊總工程師批準,必要時要報請當地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2.7采用焊接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修理或改造時,一般應采用挖補或更換,不應采用貼補或補焊方法,焊接工藝應經焊接技術負責人批準。

          2.8鍋爐、壓力容器大檢修后,煤炭/化工中心組織內部驗收,驗收合格后報技術監督局。

          2.9鍋爐、壓力容器的施工、安裝、檢修記錄、施工方案、檢驗報告等資料,要及時認真整理入檔,妥善保存。

          2.10鍋爐、壓力容器的檢修必須制定計劃,并報各級備案,年終總結計劃執行情況。

          3附則

          3.1本制度由化工中心負責解釋。

          3.2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鍋爐、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及檢驗工作的需要,統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鋼印標記和加強鋼印的使用管理,特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下列情況:

          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及其安全附件產品的監督檢驗。

          鋼材制造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用鋼產品認證。

          鍋爐壓力容器修理單位的資格認可。

          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的監督檢驗。

          在用氣瓶的檢驗鋼印管理按《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及《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使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鋼印(以下簡稱鋼印)的單位都有必須遵守本規則。

          第二章 鋼印的種類和式樣

          第四條 鋼印的種類及式樣如下:

          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監督檢驗鋼印為: 該鋼印授予以下單位:

          (1)進行鍋爐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的單位。

          (2)進行壓力容器(不含氣瓶)產品(含現場組裝)安全性能監督檢驗的單位。

          (3)進行氣瓶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的'單位。

          (4)進行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安全附件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的單位。

          (5)進行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及其安全附件安全性能監督檢驗的單位。

          2.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訂可鋼印為: 和

          該鋼印授予以下幾類業經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單位:

          (1)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用鋼制造單位,使用 鋼印。

          (2)鍋爐、壓力容器(不含氣瓶)修理單位,使用 鋼印。

          第五條 同一類鋼印直徑為 5mm、10mm、20mm三種,持印單位可根據部件和產品大小選擇使用。

          第三章 鋼印的審批和發放

          第六條 欲取得 鋼印或 鋼印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分別經省級或省級以上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批授權或認可。

          欲取得 鋼印單位,必須先取得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對其生產產品安全性能合格的認可,并持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頒發的《產品安全性能合格認可證書》。

          第七條 監督檢驗鋼印或認可鋼印由資格認可審批機構發放。

          第四章 鋼印與其它標志的用法

          第八條 鋼印及標志包括:監督檢驗鋼印、認可鋼印、檢驗員標志及認可編號等。

          監督檢驗鋼印及標志:

          監督檢驗鋼印

          檢驗員標志(有水壓試驗項目時)

          認可鋼印及標志:

          (1)產品安全質量認可鋼印及標志:

          認可鋼印

          認可編號

          (2)修理認可鋼印及標志:

          認可鋼印

          第九條 持鋼印者必須在部件或產品的檢驗工作完成且合格后打鋼印及標志。

          第十條 鋼印及標志的位置見附件。若按規定的位置打印確有困難,可以更改打印位置,但必須保證鋼印及標志易于觀看且不易被磨損和腐蝕。鋼印的刻印應不影響部件的強度。

          第五章 鋼印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使用鋼印單位必須接受鋼印發放機構和單位所在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

          第十二條 使用鋼印單位不得將所持鋼印轉借他人或擴大使用范圍。

          第十三條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有權對違反本規則的使用鋼印單位提出批評、警告直至提請鋼印發放機構暫;蚪K止其鋼印使用權。

          第十四條 使用鋼印單位的資格被監察機構撤消或自行取消時,應將所持鋼印交還原鋼印發放機構。

          第十五條 鋼印使用權有效期應與相應資格認可有效期等同。超過有效期,且無特殊原因的,鋼印使用權自行失效。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鋼印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安排制作,交由各級資格認可機構分別管理。

          第十七條 使用鋼印單位在被授予鋼印使用權后,應向鋼印發放機構繳納工本費。

          第十八條 本管理規則的解釋權屬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

          第十九條 本規則自一九九o年七月一日正式生效。

        鍋爐、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壓力管道登記管理規則》、《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為了加強我公司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氣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公司經營安全及員工生命安全,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適用范圍是指各種類型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等。

          第三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的購買、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監督檢查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公司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工作由安全技術部負責。

          第二章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安全技術部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管理人員職責

          1、認真執行國家有關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管理政策、法規、標準、條例,制定公司內部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對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修理、改造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配合省、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開展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培訓工作。

          4、負責配合省、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機構對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檢驗的組織、實施、陪檢、監護工作。

          5、負責有關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事故的上報并參與調查處理工作。

          6、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的工作情況和統計報表的總結上報。

          第六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的職責

          1、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必須建立健全設備安全技術檔案、臺帳、各類操作人員檔案,各項管理制度及操作人員崗位責任制。

         。1)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規章制度應包括

          a、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b、設備安全檢驗檢查制度;

          c、設備適用法律、法規和標準;

         。2)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應包括:

          a、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b、設備的定期檢驗和監督檢驗的'記錄;

          c、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態記錄;

          d、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及有關附屬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e、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七條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使用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要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作業中要嚴格執行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章制度,并做好使用、運行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第八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使用時應對在用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及附屬儀表進行定期檢修、定期檢驗。新注冊的設備檢驗周期為3—6年,安全附件及安全閥一年一次整定,壓力表半年一次校驗,液位計、溫度計、自動聯鎖裝置、遠程變送器等要每天進行現場檢查并做好記錄,不定期的進行校驗、校對,確保安全使用。

          第九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使用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必須接受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定期檢驗和監督,檢驗合格后方可生產、運行。

          第三章安裝、維修、改造

          第十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購買上述設備須向安全技術部早報備案,經公司領導批準方可招標購買。

          第十一條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大修前,要報安全技術部批準并報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后方可進行大修。

          第十二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的調出、調入、報停、報廢必須向公司安全技術部提交報告,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嚴格執行質量技術監督局規定的報批手續。

          第十三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具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有資質和許可的單位,并經安全技術部審查合格的單位才能進行工作。

          安裝、維修、改造單位應遵守以下規定:

          a、不得超出許可范圍安裝、維修、改造;

          b、必須是經出廠檢驗合格、出廠資料齊全或使用中經定期檢驗合格的,方可安裝或移裝;

          c、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許可證或將承接的項目轉包給無相應資質的單位。

          第十四條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安裝、改造、維修設備情況書面報告安全技術部,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報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復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條安裝、改造、維修結束后,由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技術規范、規程進行檢驗驗收合格后方可生產和運行。

          第十六條安裝、維修、改造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驗收合格后,負責該項施工的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技術資料、文件等移交安全技術部存檔。

          第四章檢驗

          第十七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的監測、檢驗必須由省、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來實施。

          第十八條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提出檢驗申請并進行檢驗。

          第十九條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到規定年限,檢驗合格并經監督檢驗部門同意后方可延長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報廢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監督檢查,責任與事故處理

          第二十二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第二十三條安全技術部定期或不定期的組織對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指出存在的問題,要求相關部門進行整改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四條對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違章行為或安全事故隱患,應當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糾正和整改,同時向公司領導報告。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使用部門、鋁廠、電廠、車間和個人,安全技術部將視情況給予員工100—500元罰款、干部降薪10%等處罰,并將處罰結果報公司領導和省、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必須成立事故緊急救援小組,必要時可按公司重大事故應急預案進行應急處置。

          第二十七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一旦發生安全事故,事故發生設備所屬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必須采取關、停等緊急措施進行處置,防止事故擴大,并緊急疏散人員、積極搶救傷員和上報安全技術部。安全技術部再上報縣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并組織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保護事故現場,妥善保存現場相關物件及重要痕跡等各種物證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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