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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微生物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微生物管理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管理,維護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管理。
本辦法所稱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是指從自然界分離純化或者經人工選育等現代生物技術手段獲得的,主要用于水、大氣、土壤、固體廢物污染檢測、治理和修復的一種或者多種微生物菌種。
第三條國家對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的環境安全管理,實行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制度。
第四條環保用微生物菌劑進出口經營者,應當是依法成立的從事生產或者使用微生物菌劑的企業事業法人,并具備微生物菌劑安全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應急處置的能力。
進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獲得《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并憑該樣品環境安全證明依法辦理衛生檢疫審批和現場查驗。
第五條環境保護部對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轄區內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管理全國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的衛生檢疫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轄區內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實施衛生檢疫監督管理。
第六條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設立環保用微生物環境安全評價專家委員會,負責對微生物菌劑樣品的環境安全性進行評審。
第二章樣品入境
第七條進口經營者應當向微生物菌劑使用活動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先行申請辦理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手續:
(一)進口經營者與境外經營者簽訂的微生物菌劑進口合同或者合同意向書的復印件;
(二)進口經營者主管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具備的微生物生產、應用和安全操作的專業學歷或者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處理的環境安全控制措施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四)出口國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證明;
(五)微生物菌劑在出口國的生產和應用情況;
(六)擬進口用于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樣品的最低數量和規格;
(七)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性的其他證明資料。
前款所列材料,應當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對照文本,一式三份。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進口樣品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內容屬實的,核發《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
必要時,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合格的,核發《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
《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必須注明進口樣品的數量和規格!董h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一式兩份,一份用于樣品檢疫審批,一份用于樣品環境安全評價數量核銷。
第九條直屬檢驗檢疫局憑《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簽發樣品衛生檢疫審批單。
樣品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憑樣品衛生檢疫審批單,對樣品的數量、規格、外包裝情況進行現場查驗。對樣品查驗合格的,準予入境。
第三章樣品環境安全評價
第十條進口經營者,應當委托微生物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對樣品進行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
接受委托的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是從事微生物研究的合格實驗室(glp),或者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可的國家級專業機構。
第十一條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按照環境保護部制定的《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檢測規程》和《環保用微生物菌劑使用環境安全評價導則》,對進口微生物菌劑進行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出具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并對檢測數據和評價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微生物菌劑的微生物學檢測鑒定;
(二)微生物菌劑的安全性試驗;
(三)微生物菌劑的評價;
(四)微生物菌劑的衛生學安全評價;
(五)微生物菌劑及各類終產物的生態安全評價;
(六)微生物菌劑的生產或者使用環境評價。
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還應當附具下列內容:
(一)微生物菌劑出口國已有的環境安全評價資料;
(二)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及其代理機構資質信息。
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一式三份。
第十二條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結束后,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將微生物菌劑樣品全部安全銷毀,不得保留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三條進口經營者應當將樣品全數交驗。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根據《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核對樣品數量和規格;對數量和規格與《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中不一致的,不得出具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
第四章樣品環境安全證明
第十四條進口經營者,應當向環保用微生物菌劑使用活動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進口經營者提交的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核,簽署審核意見,連同申報材料、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一式三份報環境保護部。
環境保護部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報材料提交環保用微生物環境安全評價專家委員會。
第十六條環保用微生物環境安全評價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提出《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性評審意見》,報環境保護部。
第十七條《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性評審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進口經營者申報的微生物菌劑主要成分與檢測機構的檢測結果是否一致;
(二)微生物菌劑中是否含有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構成危險或者較大風險的微生物菌種(群);
(三)微生物菌劑是否已經在出口國進行安全生產和使用;
(四)項目負責人和工作人員是否具備微生物生產、應用和安全操作專業學歷或者資格;
(五)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處理的環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處置應急預案是否可行。
第十八條環境保護部依據《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性評審意見》,對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合格的微生物菌劑,出具《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
第十九條同一進口經營者的同一商品(項目)名稱微生物菌劑,應當申請一個《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
已獲得《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的同一微生物菌劑,有兩個以上商品(項目)名稱的,應當報環境保護部備案。
第二十條《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有效期為三年。
有效期屆滿后仍然需要進口該微生物菌劑的`,進口經營者需要重新辦理《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偽造、涂改或者變造《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
第五章出入境衛生檢疫審批與報檢查驗
第二十二條進出口經營者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管理規定》的規定,向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衛生檢疫審批申請。進口經營者還應當提供環境保護部出具的《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
直屬檢驗檢疫局對準予進出口的,出具《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
第二十三條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憑《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受理環保用微生物菌劑報檢,實施現場檢疫查驗,并按照有關規定抽樣送專業的環保微生物菌劑符合檢測實驗室進行檢驗,經符合性檢驗及衛生學檢驗合格的,方可放行。
第二十四條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首次送檢的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對首次檢驗已經合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
第六章后續監管
第二十五條進出口經營者應當采取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處理的環境安全控制措施,制定事故處置應急預案。
進出口經營者應當保留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處理記錄。
第二十六條進出口經營者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生產或者使用環境安全管理情況和本年度環保用微生物菌劑進出口計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環保用微生物菌劑在進出口、生產或者使用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或者有新的科學依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構成危害的,環境保護部應當撤銷其《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監督進口單位銷毀該微生物菌劑,并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通報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進出口經營者應當向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生產或者使用活動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變更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生產或者使用活動所在地的,應當分別向變更前和變更后生產或者使用活動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變更。
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結束后,未將微生物菌劑樣品全部安全銷毀的,由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銷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結論的,環境保護部不再受理該評價機構做出的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
第三十條偽造或者涂改檢疫單、證的,檢驗檢疫機構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轉讓、偽造、涂改或者變造《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的,或者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環境保護部撤銷《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直屬檢驗檢疫局吊銷《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處理記錄,或者未執行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處理的環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處置應急預案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有關國際公約、雙邊或者多邊協議、進口國法律的規定以及合同約定,需要對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進行環境安全評價和環境安全證明的,參照本辦法第三、四章執行。
第三十三條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涉及動植物安全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并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特許審批。
第三十四條進口經營者委托代理進口申請的,其代理人除提交第七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供與進口經營者簽訂的協議以及營業執照原件。
第三十五條《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和《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的格式與內容,由環境保護部統一制定。
微生物管理制度 2
一、實驗室管理制度
1.實驗室應制定儀器配備管理、使用制度,藥品管理、使用制度,玻璃器皿管理、使用制度,并根據安全制度和環境條件的要求,本室工作人員應嚴格掌握,認真執行。
2.進入實驗室必須穿工作服,進入無菌室換無菌衣、帽、鞋,戴好口罩,非實驗室人員不得進入實驗室,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實驗室內物品擺放整齊,試劑定期檢查并有明晰標簽,儀器定期檢查、保養、檢修, 嚴禁在冰箱內存放和加工私人食品。
4.各種器材應建立請領消耗記錄,貴重儀器有使用記錄,破損遺失應填寫報告;藥品、器材、菌種不經批準不得擅自外借和轉讓,更不得私自拿出。
5.禁止在實驗室內吸煙、進餐、會客、喧嘩,實驗室內不得帶入私人物品,離開實驗室前認真檢查水電,對于有毒、有害、易燃、污染、腐蝕的物品和廢棄物品應按有關要求執行。
6.負責人嚴格執行本制度,出現問題立即報告,造成病原擴散等責任事故者,應視情節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二、儀器配備、管理使用制度
1.食品微生物實驗室應具備下列儀器:培養箱、高壓鍋、普通冰箱、低溫冰箱、厭氧培養設備、顯微鏡、離心機、超凈臺、振蕩器、普通天平、千分之一天平、烤箱、冷凍干燥設備、勻質器、恒溫水浴箱、菌落計數器、生化培養箱,電位 pH計、高速離心機。
2.實驗室所使用的儀器、容器應符合標準要求,保證準確可靠,凡計量器具須經計量部門檢定合格方能使用。
3.實驗室儀器安放合理,貴重儀器有專人保管,建立儀器檔案,并備有操作方法,保養、維修、說明書及使用登記本,做到經常維護、保養和檢查,精密儀器不得隨意移動,若有損壞需要修理時,不得私自拆動、應寫出報告、通知管理人員,由經理同意填報修理申請、送儀器維修部門。
4.各種儀器(冰箱、溫箱除外),使用完畢后要立即切斷電源,旋鈕復原歸位,待仔細檢查后,方可離去。5.一切儀器設備未經設備管理人員同意,不得外借,使用后按登記本的內容進行登記。
6.儀器設備應保持清潔,一般應有儀器套罩。
7.使用儀器時,應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對違反操作規程的因管理不善致使儀器械損壞,要追究當事者責任。
三、藥品管理、使用制度
1.依據本室檢測任務,制定各種藥品試劑采購計劃,寫清品名、單位、數量、純度、包裝規格,出廠日期等,領回后建立賬目,專人管理,每半年做出消耗表,并清點剩余藥品。
2.藥品試劑陳列整齊,放置有序、避光、防潮、通風干燥,瓶簽完整,劇毒藥品加鎖存放、易燃、揮發、腐蝕品種單獨貯存。
3.領用藥品試劑,需填寫請領單、由使用人和室負責人簽字,任何人無權私自出借或饋送藥品試劑,本單位科、室間或外單位互借時需經科室負責人簽字。
4.稱取藥品試劑應按操作規范進行,用后蓋好,必要時可封口或黑紙包裹,不使用過期或變質藥品。
四、玻璃器皿管理、使用制度
1.根據測試項目的要求,申報玻璃儀器的采購計劃、詳細注明規格、產地、數量、要求,硬質中性玻璃儀器應經計量驗證合格。
2.大型器皿建立賬目,每年清查一次,一般低值易耗器皿損壞后隨時填寫損耗登記清單。
3.玻璃器皿使用前應除去污垢,并用清潔液或2%稀鹽酸溶液浸泡24 h后,用清水沖洗干凈備用。
4.器皿使用后隨時清洗,染菌后應嚴格高壓滅菌,不得亂棄亂扔。
五、安全制度
1.進入實驗室工作衣、帽、鞋必須穿戴整齊。
2.在進行高壓、干燥、消毒等工作時,工作人員不得擅自離現場,認真觀察溫度、時間,蒸餾易揮發、易燃液體時,不準直接加熱,應置水浴鍋上進行,試驗過程中如產生毒氣時應在避毒柜內操作。
3.嚴禁用口直接吸取藥品和菌液,按無菌操作進行,如發生菌液、病原體濺出容器外時,應立即用有效消毒劑進行徹底消毒,安全處理后方可離開現場。
4.工作完畢,兩手用清水肥皂洗凈,必要時可用新潔爾滅、過氧乙酸泡手,然后用水沖洗,工作服應經常清洗,保持整潔,必要時高壓消毒。
5.實驗完畢,即時清理現場和實驗用具,對染菌帶毒物品,進行消毒滅菌處理。6.每日下班,尤其節假日前后認真檢查水、電和正在使用的儀器設備,關好門窗,方可離去。
六、環境條件要求
1.實驗室內要經常保持清潔衛生,每天上下班應進行清掃整理,桌柜等表面應每天用消毒液擦拭,保持無塵,杜絕污染。
2.實驗室應井然有序,不得存放實驗室外及個人物品、儀器等,實驗室用品要擺放合理,并有固定位置。
3.隨時保持實驗室衛生,不得亂扔紙屑等雜物,測試用過的'廢棄物要倒在固定的箱筒內,并及時處理。
4.實驗室應具有優良的采光條件和照明設備。
5.實驗室工作臺面應保持水平和無滲漏,墻壁和地面應當光滑和容易清洗。
6.實驗室布局要合理,一般實驗室應有準備間和無菌室,無菌室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如安裝空調設備及過濾設備,無菌室內空氣測試應基本達到無菌。
7.嚴禁利用實驗室作會議室及其他文娛活動和學習場所。
微生物管理制度 3
一、嚴格遵守“武漢爍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微生物實驗室規章管理制度”
二、每位實驗室成員都應以主人翁精神參與實驗室的建設與管理,積極參加實驗室的各種活動和公益勞動,自覺維護本實驗室的.聲譽。
三、對所有違規人員和行為,本室將進行登記,屢教不改者,從重處理。
四、實驗室內嚴禁吸煙、喝酒。
五、不準在實驗室大聲喧嘩、隨地吐痰、打鬧、講粗口;
六、未經許可,不得隨意帶他人進入本實驗室。
七、愛護儀器設備,節約用水、電及實驗材料等,注意安全。
八、室內設備儀器不得擅自拆卸、挪動,與本人實驗無關的設備不可隨意開啟。
九、實驗儀器的使用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并認真填寫設備使用記錄,設備存放應做到整潔有序,便于檢查使用。
十、必須注意實驗安全,加強安全防范意識。
十一、注意公共衛生,不準隨意丟棄雜物廢紙等,影響實驗室環境衛生。
十二、高溫、高壓等易燃易爆實驗,需要特別注意安全防范。
十三、最后離室者,做好安全檢查,檢查儀器電源、空調、水、氣瓶、門、窗等是否關好,并在最后離室登記簿上簽名。
微生物管理制度 4
一、實驗設備管理
1、實驗設備按指定位置擺放,不得擅自改變儀器設備及其附件的存放位置。確需移動位置時,必須經主任同意,使用后應及時整理復原。
2、精密儀器須專人負責管理,使用者經過培訓合格后方能使用,對于沒有按規定操作導致設備故障者,要追究其責任。
3、嚴格遵守各種儀器的操作規程和登記制度,凡對擬使用的儀器的操作無把握者,務必請教主任。發現儀器故障者,有義務立即向主任報告,以便及時維修。凡屬違反操作規程而損壞儀器者,視其損失輕重給予一定處罰。
4、各通電設備在使用完畢后,應切斷電源,以保證安全。
5、必須嚴格執行儀器設備運行記錄制度,記錄儀器運行狀況、開關機時間。
6、下次使用者,在開機前,首先檢查儀器清潔衛生,儀器是否有損壞,接通電源后,檢查是否運轉正常。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主任,并找上一次使用者問明情況,知情不報者追查當次使用者責任。
7、顯微鏡的目鏡在使用前后必須用浸有乙醇(酒精)的透鏡紙擦凈。
8、微生物實驗后,實驗室須立即收拾整潔、干凈。如有菌液污染須用3%來蘇爾液或5%石碳酸液覆蓋污染區半小時后擦去(含芽孢類菌液污染應延長消毒時間)。帶菌工具(如吸管、玻璃棒等)在洗滌前須用3%來蘇爾液浸泡消毒。
二、玻璃器材的.存放、洗滌
1、使用玻璃器材應輕拿輕放,嚴格按照其使用條件來使用。
2、實驗所用的玻璃儀器應按照標簽存放于指定位置,使用后應及時洗滌干凈并放回原處。
微生物管理制度 5
1、目的
為保證實驗室工作人員對各類檢驗儀器的安全使用,維護檢驗工作的正常運轉,確保檢驗工作的順利進行。
2、范圍
適用于檢驗科內的各種檢驗儀器。
3、職責
本中心檢驗科人員必須以本制度規范自己的工作。
檢驗科負責人負責檢查和監督。
4、制度要求
檢驗科內各種設施要符合相關規定,所使用的所有儀器應經過安全使用認證。檢驗科供電線路中必須安裝斷路器和漏電保護器。
科內大型儀器、設備、精密儀器由專人負責保管、登記、建檔,儀器設備的使用者,需經專業技術培訓.科內儀器設備應在檢定和校準的有效期內使用,并按照檢定周期的要求進行自檢或強檢,對使用頻率高的儀器按規定在檢定周期內進行期間核查。
主要儀器設備應建立使用記錄,有操作規程,注意事項,相關技術參數和維護記錄,并置于顯見易讀的位置。儀器使用者必須認真遵守操作規程,并做好儀器設備使用記錄,定期維護儀器設備。
儀器設備所用的電源,必須滿足儀器設備的供電要求。用電儀器設備必須安全接地。電源插座不得超栽使用。儀器設備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斷路保護時,必須在查明斷電原因后,再接通電源。不準使用有用電安全隱患的'設備(如漏電、電源插座破損、接地不良、絕緣不好等)。
儀器設備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異常,隨時記錄在儀器隨機檔案上,維修必須由專業人員進行,并做維修記錄。
儀器設備使用結束后,必須按日常保養進行檢查清理,保持良好狀態。
所有儀器設備應加貼唯一性標識及準用、限用、禁用標志。
長期用電設備(如冰箱、培養箱)應定期檢查。
因故障或操作失誤可能產生某種危害的儀器設備,必須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
使用直接接觸污染物的儀器設備前,必須確認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能正常啟用。實驗工作完成后,必須對接觸污染物的儀器設備進行相應的清洗、消毒。
科內應指定專人對安全設備和實驗設施/設備維護管理,保證其處于完好工作狀態。儀器設備較長時間不使用時,應定期通電、除濕。有記錄,保持設備清潔干燥。(例如每年應對生物安全柜進行一次常規檢測,須特別關注高效過濾器。定期對離心機的離心桶和轉子進行檢查)。
冰箱應定期化冰、清洗,發現問題及時維修。實驗區冰箱內禁止放個人物品及與實驗無關的的物品。
微生物管理制度 6
1、目的
明確實驗室人員的資格要求,避免不符合要求的人員進出實驗室或承擔相關工作造成生物安全事故。
2、范圍
適用于進入檢驗科實驗室所有工作人員。
3、職責
檢驗科生物安全負責人負責實驗室人員準入工作的監督和實施。
進入檢驗科實驗室所有人員所有必須以本規定規范自己的工作。
4、制度要求
所有實驗室工作人員必須在接受相關生物安全知識、法規制度培訓。
從事實驗室技術人員必須具備相關專業教育經歷,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及工作經驗,熟練掌握自己工作范圍的技術標準、方法和設備技術性能。
從事實驗室技術人員應熟練掌握與崗位工作有關的檢驗方法和標準操作規程,能獨立進行檢驗和結果處理,分析和解決檢驗工作中的一般技術問題,有效保證所承擔環節的工作質量。
從事實驗室技術人員應熟練掌握常規消毒原則和技術,掌握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原則和上報程序。
實驗活動輔助人員;(廢氣物管理人員、洗刷人員等)應掌握責任區內生物安全基本情況,了解所從事工作的`生物安全風險,接受與所承擔職責有關的生物安全知識和技術,個體防護方法等內容的培訓,熟悉崗位所需消毒知識和技術,了解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原則和上報程序。
微生物管理制度 7
第一條設立《微生物實驗室菌種登記表》,其內容包括:菌種編號、菌種名稱、菌種來源、保存日期、數量、保存條件、存放位置、保管人。
第二條嚴格執行登記制度,建立詳細的臺賬和分類。
第三條根據菌種的特性選擇適宜的保存方式,采用雙人管理。
第四條根據菌種情況定期檢測菌種品質,發現菌種變異或退化時及時報告,并查明原因。
第五條菌種的發放需要雙保管人員同時在場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每次使用標準菌株都應做好使用記錄,包括標準品的名稱、編號、使用時間等。
第六條購買的.標準菌株初次復蘇使用時,應批量保存在菌種管,-20度以下保存。
第七條新的標準菌株復蘇后傳代最多不超過三次,如超過三次,將不再作為標準菌株使用。
第八條標準菌株保存管一經解凍使用后不得再次凍存。
第九條菌種必須裝在密封的專用容器內,高壓滅菌銷毀,并做好銷毀記錄。
第十條菌種、毒株失竊時要及時報告,并有相應的應急預案。
微生物管理制度 8
1.目的
規范實驗室的消毒滅菌工作,確保實驗器材和廢棄物品的安全處理,避免實驗室污染物對實驗室工作人員、環境和公眾造成危害。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從事微生物實驗活動的實驗室,實驗器材和廢棄物品處理的控制。
3.消毒程序及方法
3.1室內空氣的消毒
使用潔凈室/陽性菌前后用紫外線燈照射對室內空氣消毒,照射時間≥30鐘,并填寫《潔凈室/陽性菌使用記錄表》。
3.2 表面的.消毒
3.2.1地面消毒
實驗室地面可用0.2%~0.5%的消毒劑噴灑,噴灑消毒劑的用量不得100ml/m2。
3.2.2物體表面消毒
實驗室臺面、桌椅、櫥柜、門把手等物品的表面可用消毒劑噴灑、擦拭,并填寫《潔凈室/陽性菌消毒記錄表》。
3.3 實驗器材的消毒處理
3.3.1檢測人員將檢測過程使用的器材和實驗廢液作好標識,及時處理。
3.3.2實驗器材:使用過的玻璃器皿應立即進行高壓滅菌處理。
3.3.3潔凈室/陽性菌室穿著的被污染衣物檢測人員予以121℃ 30分鐘高溫高壓處理后方可洗滌。
3.4 報廢菌株、超過保管期限的陽性樣品的處理
報廢的菌株由生物安全員采用121℃ 30分鐘高溫高壓處理后,填寫《菌種、毒種(株)陽性標本銷毀記錄表》
3.5 廢棄物滅菌同培養基滅菌所用高壓滅菌器應分開單獨使用,滅完廢棄物后空轉一次方能進行培養基滅菌。
微生物管理制度 9
一、管理制度:包括
1)檢驗人員培訓和考核制度
2)樣品采集、保管、檢驗處理制度
3)計量儀器、設備、器皿使用規程
4)標準試劑配制及管理制度
5)檢測記錄填寫、檢查、保管制度
6)精密儀器使用維護制度
7)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8)劇毒、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
二、微生物室管理
1、實驗室內物品要擺放整齊,試劑要有明晰的標簽。
2、禁止在實驗室內吸煙、飲食和會客。
3、做好檢樣的登記、編號、明確檢驗目的,不符合要求的樣品必要時應重新采樣。
4、無菌室操作前用消毒液擦試,桌面及工作臺面,開紫外燈消毒30~60分鐘,開啟超凈臺紫外線燈。
5、進無菌室操作前洗手。
6、操作過程嚴格執行無菌操作。
7、操作時關紫外線燈,開日光燈p風門及點燃酒精燈或煤氣,并用75%酒精棉球拭手。
8、工作結束,關風門、電源、酒精燈、處理污物、臺面,將超凈臺內物品擺放整齊。
9、定期檢查溫箱、水浴箱、冰箱及低溫冰箱等的性能。
10、各種玻璃容器量杯、燒杯、量筒、刻度吸管等應校正后使用,細菌接種環直徑3~5mm,長6~8cm,接種針6~8cm。
11、試劑的'質控應要求按照實驗要求分別選用(AR)、(GR)等級,所用溶液應用去離子水或蒸餾水。
12、定期對實驗進行徹底的消毒清洗。
三、微生物實驗室衛生與安全管理規定
1、實驗室所有工作場所均需指定專人負責環境的衛生與安全工作。
2、實驗室人員每天工作前后要做好實驗室清潔工作。定期對超凈工作臺和無菌室用適宜的消毒液清洗,以保證其潔凈度符合要求。
3、實驗室人員在日常工作中要維護工作場所環境整潔。測試人員在測試過程中要保持工作場所環境衛生整潔。
4、實驗室人員在每天工作結束后要檢查工作場所的水、電、門、窗的安全情況。
5、實驗室應配備必要的防火用具,如滅火器等。
6、要在實驗室安放廢液、廢棄物的回收裝置,測試人員要把廢液、廢棄物放入回收裝置,污染的廢液和廢棄物,必須經過高壓滅菌后方可處置。按《廢棄物品處理規定》處理廢液和廢棄物。
7、實驗室人員要定期檢查實驗室衛生安全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8、實驗室人員要對環境條件進行定期的監測、控制,并做好記錄。
9、與檢驗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實驗室,因特殊情況需要進入實驗室時,必須穿工作服、帶鞋套,離開時將工作服放在指定的位置,鞋套放在指定的存放容器內。
10、無菌室使用前必須打開紫外燈輻照滅菌30分鐘以上,并且同時打開風機進行吹風。操作完畢,應及時清理無菌室,再用紫外燈輻照滅菌20分鐘。
11、工作人員進入無菌室必須更換工作服、鞋、帽子、口罩。
12、無菌室應備有工作濃度的消毒液,如70%的酒精,0.1%的新潔爾滅,5%的來蘇兒溶液等等。
微生物管理制度 10
一、微生物實驗室主任為該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二、布局分實驗區和非實驗區,二者之間應有效分隔。實驗區的人流、物流應符合從清潔到污染的`要求。
三、保證室內空氣流通,定時進行空氣消毒。保證地面和物體表面的清潔,工作結束后應使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遇污染時及時消毒。
四、在實驗室靠門口處配備洗眼裝置和非觸式水龍頭。備有洗手液,配備快速消毒洗手液。
五、嚴格執行手衛生規范和標準預防的各項防范措施。
六、實驗室空調應定期維護、清洗消毒,并有書面記錄。
七、微生物實驗室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國家標準和實驗室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實驗室主任須指定專人監督檢查實驗室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落實情況。
八、正確處理醫療廢物,對于菌(毒)種、生物樣本、及其感染性材料或污染物等,應選用高壓蒸汽滅菌法處理。
九、微生物實驗室工作人員每年定期接受醫院感染管理培訓和生物安全培訓。工作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
十、院感辦監控人員接到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或實驗室感染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人員對該實驗室生物安全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確認發生實驗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后,于2小時內向市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報告,并同時采取控制措施,對有關人員進行醫學觀察或者隔離治療,封閉實驗室,防止擴散。
十一、醫務人員發現由于實驗室感染而引起的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的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就診的醫院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上級衛生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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