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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用火管理制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動火用火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動火用火管理制度1
各部門應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擅自動用明火。
1、嚴禁任何人在飯店范圍內擅自焚燒廢物、樹葉、垃圾等物品。
2、施工工程中確需動用明火時,必須到保安部辦理動用明火申請審批手續,并遵守以下要求方可動火施工。
1、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
2、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
3、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4、動火施工人員應當持有操作證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5、對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3、廚房、餐廳、鍋爐等生產用火,必須專人值班,做好防火監護工作,按安全操作規程正確操作。
4、公共娛樂場所嚴禁在營業時間動火施工。
5、員工嚴禁在飯店內吸煙。
6、漠視動火規定,擅自動用明火者,以嚴重違反店規,破壞飯店安全,給予除名處理。
7、如因違反規定釀成火災事故者,將給予賠償經濟損失、罰款及行政處罰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動火用火管理制度2
1、單位經營儲存區域內動用明火實行報批制度,動火一次報批一次。
2、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場所周圍嚴禁動用明火。
3、動用明火時,各工作人員必須向安全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單位總經理獲分管經理審批,經批準后方可動火,動火作業全過程必須嚴格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動用明火申請表》詳盡見附表
4、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經營、維修等工作的需要,單位內設立固定動火區,除動火區外一律為禁火區。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如下:
1)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2)室內動火區應以防火墻與其他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3)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或其他雜物,并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4)單位內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油品泄漏揮發與空氣形成的可燃混合氣體)不會擴散到該區;
5)動火區應設立明顯標志,由專人負責管理。
5、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
6、動火前,由安全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審批手續后,劃定動火區域(包括臨時性動火),明確動火地點、時間、范圍、動火方案、安全措施、現場監護人員等。動火手續不齊者不準動火,動火申請表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未落實之前不得動火。
7、動火作業前,應和責任部門聯系,明確動火的具體位置,由該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動火設備的置換、掃線、清洗工作,并做好書面記錄。
8、凡能遷移到固定動火區域或其他安全地方進行動火的作業,不應在禁火區進行,盡量減少禁火區內的動火工作量。
9、動火設備應與其他設備可靠隔離,以防止設備管道內的物料泄漏到動火設備中。對動火地區應采取與其他區域用臨時隔離墻隔開等措施加以隔離,以防止火星飛濺引起事故。
10、動火現場應準備好使用的.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作業現場需有人監護;在危險性大的重要地段動火時,消防車和消防人員應到現場,做好充分準備。
11、動火必須有經驗豐富的人員擔任,動火時應注意火星落入危險區域。
12、動火結束后應立即清理現場,熄滅余火,切斷動火作業所用的電源。動火、用火作業相關記錄由安全管理部門保存歸檔。
動火用火管理制度3
1、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防火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2、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1)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2)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3)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4)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5)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3、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均須辦“用火證”,用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許超過一年。
4、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
5、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生產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6、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1)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4)凡全廠、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5)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6)各類動火作業區域應由各廠明文規定,并在廠區平面圖上標明。
7、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六天(144小時)。
8、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9、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化工班組長呈驗動火證。
(3)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
。4)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5)班、組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6)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認可。
。7)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10、動火分級終審權規定如下:
一級動火,是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任復查后,報廠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
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主管主任終審批準。
特殊動火由廠安全(防火)部門復查后,報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11、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2)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3)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樣標定合格。
12、動火分析應執行以下標準:
(1)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體積比。以下同)。
。2)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10%時,其濃度應小于1%;當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當爆炸下限濃度小于4%,其濃度應小于0.2%。
13、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3)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4)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5)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動火用火管理制度4
一、對商場內部和商場外部(屋頂、距商場地面二米以上的高空、距商場外墻一米以內的區域)的一切動火、用火作業的審批要謹慎并從嚴控制。
二、特殊情況必須在上述范圍內進行動火、用火作業的,動火、用火作業的單位或個人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申請的主要內容有:動火、用火的時間,具體地點(范圍)、目的、燃燒成份,并提供作業人員的有效特殊工種操作證及復印件。
三、有效特殊工種操作證及復印件申請必須經商場總經理簽字批準,并做好申請、審核及審批手續(含有效特殊工種操作證復印件)備案工作。
四、進場施工前須對動火、用火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動火前須清除作業現場(動火、用火部位周圍三米以內區域)的一切可燃、易燃物品;并制定書面防范措施,須在現場配備足量的.水和滅火器材。
五、動火、用火中,須定人定點監護到位(監護人在作業點周圍三到五米范圍內不間斷看護),做好明火隔離及防焊渣濺落的防護,及時糾正并制止違章作業(現場監護人員有絕對權利勒令停工)。
六、動火、用火結束,及時清除現場一切用與動火、用火作業的設備和物資。
七、動火、用火結束后,定點監護人員必須認真進行不少于一個小時的清查、檢查,并作出監護及清查檢查書面記錄存檔備查:檢查作業現場周圍十米以內的區域和動火現場所在樓層的上一層及所有下一層的相對應部位(區域),特別注意有水、電、暖、風及其它管線穿越水平或豎直的墻而存在的孔洞周圍的區域,確認有無隱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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