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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利潤分配管理制度

        時間:2025-01-07 16:45:02 藹媚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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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利潤分配管理制度(通用6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利潤分配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司利潤分配管理制度(通用6篇)

          公司利潤分配管理制度 1

          第一章利潤分配政策

          第一條公司利潤分配應當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回報,并兼顧公司的可持續發展,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第二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東大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分配利潤的范圍。

          存在股東違規占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應獲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占用的資金。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參與分配利潤。

          第三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將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四條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第五條公司實行連續、穩定的利潤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并兼顧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具體的利潤分配政策為:

          1、公司采取現金、股票或者現金與股票相結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根據公司實際盈利情況和資金需求狀況進行中期分紅。

          2、在公司實現盈利,且現金流滿足持續經營和長遠發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該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

          3、公司可以根據年度的盈利情況和現金流情況,在保證公司股本規模和股權結構合理的前提下,進行股票股利分紅。

          第六條公司擬實施現金分紅時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審計機構對公司的該年度財務報告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2、公司無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等事項發生(募集資金項目除外)。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是指: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者購買設備的累計支出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20%,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公司以每10股表述分紅派息、轉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數應當以方案實施前的實際股本為準。

          第八條公司分紅如扣稅的,應說明扣稅后每10股實際分紅派息的金額、數量。

          第二章股東回報規劃

          第九條公司應綜合考慮盈利能力、經營業績、現金流量、財務狀況、發展規劃、資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資環境等因素制定持續、穩定的股東回報規劃,回報規劃需充分聽取獨立董事及中小股東的意見,依據公司章程決策程序,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第十條股東回報規劃方案需保持持續、穩定的利潤分配政策,充分聽取獨立董事及中小股東的意見,依據公司章程決策程序,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第三章利潤分配決策

          第十一條公司董事會應結合公司盈利情況、資金需求和股東回報規劃提出合理的分紅建議和預案,并由董事會制訂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中期利潤分配方案。公司董事會在利潤分配預案論證過程中,需與獨立董事、監事充分討論,并通過多種渠道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在考慮對全體股東持續、穩定、科學的回報原則下形成利潤分配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董事會在決策形成分紅預案時,要詳細記錄管理層建議、參會董事的發言要點、獨立董事意見、董事會投票表決情況等內容,并形成書面記錄作為公司檔案妥善保存。

          第十二條股東大會應依法對董事會提出的利潤分配方案進行表決。公司應切實保障社會公眾股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權利。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向上市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但不得采取有償或變相有償方式進行征集。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三條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屬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重要決策事項,不得隨意調整。因國家法律法規和證券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利潤分配政策頒布新的規定以及因公司外部經營環境或自身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確實需要調整的,公司應本著維護廣大股東利益的原則,經過詳細論證后由董事會做出決議,然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公司審議調整或者變更利潤分配政策,股東大會應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獨立董事應當就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發表獨立意見。

          第四章利潤分配監督約束

          第十四條獨立董事應對利潤分配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第十五條監事會應對董事會和管理層執行公司分紅政策的情況及決策程序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公司應在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中披露利潤分配預案和現金利潤分配政策執行情況。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公司應在年度報告中詳細說明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現金利潤分配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計劃,公司在召開股東大會時除現場會議外,應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獨立董事應對此發表獨立意見并公開披露。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修改本制度,并報股東大會批準。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公司利潤分配管理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公司的利潤分配管理工作,規范公司的利潤分配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結合集團公司財務決算工作要求,制定具體利潤分配辦法。

          第二章利潤構成

          第三條公司利潤總額包括營業利潤、投資凈收益和營業外凈收益。

          第四條營業利潤是主營業務利潤(主營業務收入扣除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后的差額)加其他業務利潤、投資收益,減去管理費用、營業費用及財務費用的差額。

          第五條投資凈收益是指投資收益扣除投資損失后的差額。

          第六條營業外凈收益是指營業外收入扣除營業外支出后的差額。利潤分配

          第七條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應由股東會審議批準。公司股東會應在每年年底結賬后,根據當年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提出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第八條公司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分配:

          ㈠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㈡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按照稅后利潤扣除前項后的10%提取,盈余公積達到注冊資金50%時可不再提取。

          ㈢提取法定公益金。公益金應按照稅后利潤扣除前兩項后的5%至10%提取。

          ㈣提取盈余公積。盈余公積按照稅后利潤扣除前三項后的70%提取。

          ㈤應付利潤。按照利潤分配方案分配給股東利潤。

          第九條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經分配后為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未分配利潤可待留以后年度進行分配,企業如發生虧損,可按規定由以后年度利潤進行彌補。

          第十條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積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積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十一條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可用于彌補虧損、轉增資本,但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益金只能用于集體福利設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解釋,自經理辦公會議審定通過后施行。

          公司利潤分配管理制度 3

          第一條

          本辦法制定利潤中心有關的基本精神、組織原則、管理方式、次產劃分及酬金分配等基本事項。

          第二條

          本公司推行利潤中心制度,旨在激勵員工發揮自動自發精神,工作更加勤奮,俾使全體股東獲得更多的投資報酬,出力員工獲得合理的酬金,借以提高敬業的精神,從而加速公司的成長與發展。

          第三條

          利潤中心制度的推行,各部(中心)均須制定必須達成的年度盈利目標,施以分層負責,從而最大限度地發揮各級人員個人的潛力,以收個別經營之效,更須注重整體管理,這樣就能發揮以公司為主體的團隊精神。

          第四條

          凡本公司所屬單位人員,均依本準則制定的各項業務執行標準。

          □組織原則

          第五條

          本公司所屬單位依營業(或產品)類別分成若干部,以部為單獨盈利的利潤中心,依據董事會的決策,總經理的指示及董事會分配的盈利目標,經營該中心所屬資材,執行營利活動。

          第六條

          各部設經理負責該部投資的經營及業務的經營。

          第七條

          部以下視業務需要設科,各設科長,承經理之命,執行各項業務活動。

          第八條

          總公司設秘書室、稽核室、人事室、電腦室、總務部、會計部、財務部、支援各利潤中心的經營。

          (一)秘書室統籌管理全公司文書收發及資料管理。

          (二)稽核室專司分析各部的經營管理狀況,研究更新的經營管理方式,協助各部提高其生產力,并協助推行年度經營計劃,公司章則制度,各部室辦事細則,及新產品開發投資計劃的審核。

          (三)人事室統一掌管全公司有關人事資料、考勤、招聘并支援協助各部的人力。

          (四)電腦室掌理統計分析各部有關的經營統計資料。

          (五)總務部統籌管理與規劃全公司共通性的庶務工作。

          (六)會計部除統籌掌管與記載全公司的各類賬務外,并按月分別提供各中心的資產負債及盈余損益等經營分析所必需的各項資料。

          (七)財務部除掌管公司金錢、證券等統收統支外,并協助各部的財務調度。

          第九條

          本公司設下列各利潤中心:

          (一)超級市場部利潤中心:負責各連銷超級市場及連銷商店貨品的批發業務。

          (二)服飾沙龍利潤中心:負責國際服飾沙龍國內外各式男女服飾銷售管理業務

          (三)西點面包利潤中心:負責各式西點、中點面包的加工及銷售業務。

          (四)貿易利潤中心:負責本公司或代理他公司進出口業務。

          (五)業務利潤中心:負責本公司各種加工制品的銷售、促銷及機動販賣。

          (六)奶品利潤中心:負責奶品類食品的生產。

          (七)調味食品利潤中心:負責加工調制各類肉類加工品速凍食品生產。

          (八)罐頭食品利潤中心:負責各類食品罐頭生產。

          第十條

          總經理秉承董事長之命,執行董事會決議的公司年度投資報酬率目標。

          第十一條

          各部(中心)經理秉承總經理之命,指揮各該利潤中心,負責執行各該部的年度盈利目標,并負責該部財務的經營。如不能達到所訂盈利目標,應自請讓賢或另調他職。

          第十二條

          以部(中心)為盈利單位,以其資產負債計算其損益。

          第十三條

          利潤中心相互間物質的收交、人力的支援,均視為內部交易,以內部往來憑證行之。甲中心的索價高于外購價格時,乙中心得請求甲中心以外購價格讓渡或外購之。

          第十四條

          各部(中心)為經營所需資金,可經總經理的批準后,向財務部貸款,利息計算如下:

          (一)各部當月利息,以上月份流動資金賬面余額的1%計算。(照銀行利息變動)。

          (二)各部當年度累積盈余及累積虧損,亦并入流動資金計息。

          (三)配合各部內營業計劃實施,向貸款(限進口機器及外銷貸款),依原貸款利息撥該中心使用。

          第十五條

          各部(中心)的現金票據、存款、有價證券等均由財務部保管,內部交易以“內部往來”憑證行之。

          第十六條

          會計部每月15日前列報各部(中心)前月的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供各部(中心)經理及總(副)經理經營之需。同時需列報各部的成本費用分析,供各部經理作管理措施的參考。

          第十七條

          秘書室、稽核室、人事室、電腦室、總務部、會計部、財務部的費用預算分由各部(中心)依投資額(或服務)多寡的比例,按月定額分攤之。

          第十八條

          各部除營業活動外,一切對外的承諾,簽約、及財務的借貸,均由總公司代表統籌辦理。

          第十九條

          各部(中心)成立之初,各部均依下列方式分配資產與負債。

          (一)總公司的現金由各中心申請貸為周轉金,賬面劃撥后,現金由財務部統一保管。

          (二)設備依各部(中心)實際所需,劃分于各部。

          (三)材料、半成品、成品依實存量撥歸各部(中心)。

          (四)土地除各部占用及必需的空地處,劃歸財務部。嗣后各部使用時,計收租金或重行劃歸該部。

          (五)公司現有的負債,依資產與負債比例分配于各部(中心)。

          (六)各部不需要的資產(設備)統歸總務部處理,除成品外,非經總經理批準,不得自行變賣。

          第二十條

          各部為爭取更多利潤而必需新添設備時,可擬具計劃經總經理批準后,向財務部貸款,利息按第十四條第一款計算。

          第二十一條

          利潤中心制度實施前,員工薪資應作合理的調整。嗣后,除依物價指數的變動定期調整,及職務變動按職務等級調整外,采用定期性加薪原則。

          第二十二條

          每三個月定期檢查各部(中心)業績(不含對外投資、出售資產、證券、利息等收益),依下列計算加發業績獎金:

          (1)全公司總盈余達成率

          (2)各中心盈余達成率

          100%(含)以上

          80%~99%

          60%~79%

          30%~59%

          100%(含)以上

          加發薪資總額20%

          加發薪資總額10%

          加發薪資總額8%

          加發薪資總額6%

          80%~99%

          加發薪資總額10%

          加發薪資總額8%

          加發薪資總額6%

          加發薪資總額4%

          70%~79%

          加發薪資總額8%

          加發薪資總額6%

          加發薪資總額4%

          不加發

          60%~69%

          加發薪資總額6%

          加發薪資總額4%

          不加發

          不加發

          (1)使用本表時,先核對全公司總盈余的達成率,再核對各中心的盈余達成率。

          (2)廠務部、工務部、及質量管理部,以奶品、調味食品及罐頭三中心的平均達成率計算。

          (3)秘書室、稽核室、人事室、電腦室、總務部、會計部、財務部等部門,以全公司各中心的'平均達成率計算。

          第二十三條

          前條所訂業績獎金由會計部、稽核室核算,呈總經理核準后,由各部經理全權決定部內人員的分配,送會計部按人次在月薪資內發放。

          第二十四條

          年度終了結算,預計可分配盈余中,超出股息8~12%的盈余(各部預計收入盈余),以股東與員工分享為原則。將半數撥為員工經營獎金,按各部的盈虧及各單位的工作績效分配之。以不超過100與65的比為原則(有特別功績和無一點成績者例外)。

          第二十五條

          各部實得的經營獎金額,由各中心經理分配后,呈總經理核定后發給之。

          第二十六條

          公司對各中心(投資最少利、益最多者)及各單位平時較出力的人員(有發明及創造者,有改善成效者,有建議成績者),可發給特別獎金。

          第二十七條

          各中心及各單位當年度結算的獎金,均應于次年春節前或平均加于月薪發放為原則。會計部應依法辦理扣繳,并視同薪資依發放月份的費用入賬。

          第二十八條

          各中心經營財物的缺短或呆賬,均應自該中心的盈余中扣除。

          第二十九條

          各中心當月的資料,限于次月3日前送達會計部,會計部應于次月15日前算妥各中心的盈虧,每季并應結算總盈虧及獎金總額,呈總經理核定后,分送各中心分配,各中心分配名單應于月底前送交會計部,以便并薪于5日發放。

          第三十條

          各中心當月資料如逾期送達會計部,其收入部分當月不予認定。但可轉列次月收入計算,其支出部分(包括費用、人工、原料及成本)亦同,但應自當期應得獎金中扣除此項金額,以為罰則。

          第三十一條

          前項逾期送達的單據,會計部應予退件,如有不可抗力特殊因素,各中心應呈總經理特準。經呈準后,列入當期損益中不扣除獎金,否則一律依前項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內部調撥單據(包括成品入庫單及商品調撥單),如未按時送達,除撥出單位的收入不予計算外(次月亦不予計算),撥入單位的支出部分,比照第三十條支出部分處理,由延誤單位負責。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批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公司利潤分配管理制度 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宜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利潤分配行為,建立科學、持續、穩定的分配機制,增強利潤分配的透明度,保證公司長遠可持續發展,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及《宜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將應當不斷強化回報股東的意識,嚴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自主決策公司利潤分配事項,制定明確的回報規劃,充分維護公司股東依法享有的資產收益等權利,不斷完善董事會、股東大會對公司利潤分配事項的決策程序和機制。

          第二章 利潤分配順序

          第三條 公司應當重視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制定持續、穩定的利潤分配政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公司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二)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三)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東大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參與分配利潤。

          第四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將不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將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條 利潤分配應以每10股表述分紅派息、轉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數應當以方案實施前的實際股本為準。

          第六條 利潤分配如涉及扣稅的,應在每 10 股實際分派的金額、數量后注明是否含稅。

          第三章 利潤分配政策

          第七條 公司應當實行持續、穩定的利潤分配政策,并可以對現金分紅的具體條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潤的使用原則等作出具體規定,保障股東的分紅權。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兼顧公司的可持續發展,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公司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分配利潤的范圍,不得損害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公司利潤分配的基本原則:

          (一)公司充分考慮對投資者的回報,每年按當年實現的公司可供分配利潤規定比例向股東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同時兼顧公司的'長遠利益、全體股東的整體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三)公司可以采取現金、股票或現金與股票相結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或者采取其它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進行利潤分配 ;優先采用現金分紅的利潤分配方式。

          第八條 公司當年實現的凈利潤,在足額預留法定公積金、盈余公積金以后, 公司的利潤分配形式、條件及比例為:

          (一)利潤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現金、股票、現金與股票相結合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潤。公司進行利潤分配時,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潤分配方案。當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潤可留待以后年度進行分配。

          (二)公司實施現金分紅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和比例:公司現金分紅的條件和比例:公司在當年盈利、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且不存在影響利潤分配的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事項的情況下,可以采取現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進行現金方式分配利潤以及每次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占母公司經審計財務報表可供分配利潤的比例須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三)公司發放股票股利的條件:在保證公司股本規模和股權結構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報投資者和分享企業價值考慮,當公司股票估值處于合理范圍內, 公司可以發放股票股利,具體方案需經公司董事會審議后提交公司股東大會批準。

          第九條 利潤分配決策機制和程序:

          董事會審議利潤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進行利潤分配時,公司董事會應當先制定分配預案并進行審議。董事會審議現金分紅具體方案時,應當認真研究和論證公司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股東大會審議利潤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公司利潤分配方案,應當提交公司股東大會進行審議。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十條 公司董事會在決策和形成利潤分配預案時,董事會應當認真研究和論證,與監事充分討論,并通過多種渠道充分聽取中小股東意見,在考慮對全體股東持續、穩定、科學的回報基礎上形成利潤分配預案。

          第十一條 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時,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邀請中小股東參會等), 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并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第十二條 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機制: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投資規劃和長期發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經營環境發生變化,確需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后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違反中國證監會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有關規定。

          有關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議案由董事會制定,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批準,董事會提出的利潤分配政策需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股東大會審議以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四章 利潤分配監督約束機制

          第十三條 董事會和管理層執行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情況及決策程序接受監事會的監督。

          第十四條 董事會在決策和形成利潤分配預案時,應詳細記錄管理層建議、參會董事的發言要點、董事會投票表決情況等內容,并形成書面記錄作為公司檔案妥善保存。

          第十五條 公司如因外部經營環境或自身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而需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應以股東權益保護為出發點,詳細論證和說明原因后,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并由董事會提交議案通過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第五章 利潤分配的執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利潤分配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方案后,及時披露方案具體內容,并于實施方案的股權登記日前披露方案實施公告。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二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公司章程確定的現金分紅政策以及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現金分紅具體方案。確有必要對公司章程確定的現金分紅政策進行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滿足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經過詳細論證后,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公司股東超過200人后制定、修改利潤分配政策,或者進行利潤分配,應當提供網絡投票方式,對中小股東的表決情況應當單獨計票并披露。

          第十八條 公司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在年度報告或半年度報告中詳細披露利潤分配方案和現金分紅政策執行情況。

          第十九條 存在股東違規占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有權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占用的資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數。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制定,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公司利潤分配管理制度 5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利潤分配順序的規范,提高管理效率,實現對企業業務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利潤分配制度適用于規范企業的利潤分配順序和分配內容,促進企業管理效率的提高,實現企業利潤分配的制度化。

          第3條 企業按照《企業法》及財務、會計等相關規定以及企業章程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潤構成

          第4條 企業利潤總額包括營業利潤、投資凈收益和營業外凈收益。

          第5條 營業利潤是主營業務利潤(主營業務收入扣除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后的差額)加其他業務利潤,減去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及財務費用的差額。

          第6條 投資凈收益是指投資收益扣除投資損失后的差額。

          第7條 營業外凈收益是指營業外收入扣除營業外支出后的差額。

          第三章 利潤分配實施

          第8條 企業應遵循國家稅法的規定,正確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并按期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9條 企業在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下列順序進行分配。

          1、彌補沒收的財物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

          2、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即彌補超過用所得稅的利潤抵補期限,按規定用稅后利潤彌補的'虧損。

          3、計提法定盈余公積金,在其累計提取額未達到注冊資金的50%前,均按照稅后利潤扣除前兩項后的10%提取。

          4、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按照企業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提取和使用。

          5、向股東(投資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潤)。

          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資者分配。

          第10條 企業使用公積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積金)必須符合規定用途并經過董事會批準。

          1、法定盈余公積金和任意盈余公積金可用于彌補虧損、轉增資本金,但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

          2、企業用公積金轉增資本金必須經股東會批準,并依法辦理增資手續,取得合法的增資文件。

          3、企業用法定盈余公積金和任意盈余公積金彌補虧損必須按董事會批準的數額轉賬。

          4、公益金只能用于集體福利設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11條 財務部根據當年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提出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提請企業董事會審議批準。

          第12條 企業股東大會擁有企業稅后利潤分配的最終決定權。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前,應將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列入報告年度的利潤分配表。股東大會批準的利潤分配方案與董事會提請批準的報告年度利潤分配方案不一致時,其差額應當調整報告年度會計報表有關項目的年初數。

          第13條 企業根據宏觀經濟形勢、企業發展規劃和近幾年的盈利狀況制定適當的股利政策,根據股利政策進行利潤分配。

          第14條 股利政策由董事會制定,報股東會審議通過。

          第15條 利潤分配注意事項。

          1、企業以前年度虧損未彌補完之前,不得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2、法定盈余公積金轉增資本金時,轉增后留存企業的法定盈余公積金應不少于企業注冊資金的25%。

          3、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之前,不得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4、企業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第四章 附則

          第16條 本制度由企業財務部擬定,報企業董事會批準后執行,其解釋權、修改權歸企業董事會。

          第17條 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公司利潤分配管理制度 6

          第一條

          組織制度

          1.本公司業務及管理的需要,分成管理、經銷、直銷等三個事業部,各事業部設經理一人,全權負責各該部的經營。

          2.直銷(門市)事業部之下,以獨立工作若干利潤中心,依其所定的方針及分配的盈利目標,經營該中心所屬資源,執行盈利。

          3.管理(事業)部支援各事業部的經營,其下設:

          (1)總務:分別支援各部的庶務、人事工作。

          (2)會計:為各部提供管理所需情報,并協助辦理有關賬務及財務調度與收支。

          (3)資材:提供商品、零件品、包裝材料等的采購與倉儲服務。

          (4)修護:加強售后服務并為各部修護故障品。

          (5)企劃:開發新產品,分析各部的經營管理狀況,研究有效的經營管理方式,協助各部提高其經營效能。

          第二條

          利潤中心組織系統。

          第三條

          管理方式

          1.總裁為本公司最高執行主管,執行達成公司年度投資報酬率目標的全盤經營工作。

          2.各事業部負責人(經理)秉承總裁的指示,指揮所屬利潤中心,負責執行各該部的年度盈利目標,如不能達到盈利目標,應有自請讓賢另調他職的風度與決心。

          3.管理(事業)部的費用,須予計入商品成本內,并加上合理的利潤,作內部計價轉撥于經銷、直銷事業部。

          4.各事業部為經營之所需,可經總裁的批準后,向管理(事業)部貸款,計息方式如下:

          (1)各事業部所需周轉金,利息以月息xx%計算。

          (2)各事業部為增添生產器具而貸款,以月息xx%計收利息。

          5.管理(事業)部每月10日以前列報各事業部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供各該事業部負責人及總裁決策之需,同時列報各所屬中心的成本費用,供作事業部負責人管理的依據。

          6.各事業部除營業活動外,一切對外的承諾、簽約等事項,均由管理部代表統籌辦理。

          7.人事任免、調動、核薪及有關從業人員福利等事項,各事業部負責人均有參與決定之權,惟須依公司的規定,由管理部統籌辦理并發布之。

          8.商品有關手續:

          (1)訂貨:

          訂貨人(店長或經銷商負責人)開立訂貨單→事業部主管核準→總裁核備→管理部備貨

          (2)送貨流程(管理部主動配銷的'流程亦同):

          管理部(物料)開立送貨單→管理部主管核準→送貨單連同商品點發→事業部點收→送貨單簽回→管理部

          (3)退貨流程:

          退貨單位開立退貨單→退貨單位主管核準→退貨單連同故障品運回管理部點收→退貨單簽回→事業部

          (4)上列的訂貨單、送貨單、退貨單均須順日期、順編號,當日送出,不得積壓。

          (5)事業部商品銷貨或退回,須按統一發票辦法及營業稅法的規定辦理。

          9.財務會計事務辦理規定:

          (1)各事業部有關現金與票據的收付,原則上均集中于管理部財務單位辦理,但零星的開支,各事業部得設定額周轉金,憑單據先予支付,每周列清單報銷一次。各中心的周轉金額視業務需要另訂之。

          (2)管理部財務單位每日應就已執行的收支傳票按事業部所屬各中心別,分編庫存現金日報表。

          (3)支出原始憑證,均須由事業部經手人簽章及其主管的核章,始可支付,其權限在3000元以上者均須由事業部負責人核定。

          (4)各事業部財務不獨立,但歷月及會計年度終了,均須分別計算盈虧。

          (5)事業部相互間商品的調撥,由撥出部門開立“事業部物品調撥單”,該單一式三聯,撥入、出部門各存一聯,另一聯送財務會計,入賬的金額,仍按成本計算,不計算“內部利益”。

          第四條

          資產劃分

          1.事業部于成立之初,均須建立資產負債。

          (1)公司的現金由各中心申請貸款為周轉金,以轉款方式撥入各事業部的內部賬戶,現金保管于管理部財務會計單位。

          (2)設備按各部實際需要,劃分于各事業部。

          (3)零件品、成品依實存量撥歸各事業部。

          (4)公司現有負債,依資產與負債的比例分配于各事業部。

          2.各部為爭取更多利潤而必需新添生產器具、設備時,如周轉金不足,可擬具,經總裁批準后向管理部貸款,但需照上列規定計息。

          3.利潤中心實施之日,由管理部一次點交的設備,視為事業部的資本,一次點交的零件品、成品,視為事業部的周轉金。點交的數目應按事業部所屬中心分別列冊,并由各中心切實保管與運用。

          4.各事業部對于原有的生產器具、設備等無法使用須予丟棄或出售者,應敘明詳情呈總裁核準后,始可處理。

          第五條

          獎勵分配

          1.每年度終了,結算有盈余時,應按盈余先減除所得稅,稅后剩余額優先彌補上年度虧損,再提公積金以及發放股息、從業人員獎勵金。

          2.各事業部應得的從業人員獎勵金額,由各事業部經理全權分配所屬人員。

          3.各事業部當年度結算的獎勵金,原則上均應于次年二月底前發放。

          4.年度進行中,任何事業部門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以預支或暫支名義發放獎金。

          5.各事業部經管財物,于年終盤點時,如發現有短少,須于發放獎金時扣回。

          6.有關事業部目標編定以及績效評估另依有關規定辦理。

          7.本制度呈總裁核準后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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