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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放行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物品放行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物品放行管理制度1
一、客戶類(含客戶單位員工和與客戶有業務來往的訪客):
1、在大廈內辦公客戶單位的任何人員(含訪客),攜帶便攜物品(單手可拿走或可雙手分開拿的物品,包括手提袋、夾包、提包、滑輪皮箱等)外出時,一般無須放行條;但若發現任何可疑情況,值班員必須要求其出示放行條(憑其自己單位蓋章并簽名的放行條即可)并核對無誤后方可放行。
2、在大廈內辦公客戶單位的人員,攜帶“非便攜”物品(單手攜帶困難或無法單手攜帶的物品,包括裝載物品大紙箱、電腦、主機、其它大件電器、家私和大宗貨物等)必須要求其出示放行條(憑其自己單位蓋章并簽名的放行條即可)并核對無誤后方可放行。
3、客戶公司老板、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攜帶任何物品外出(除搬遷外),無須放行條(其公司最高領導特別交代的除外)。
4、客戶單位任何人員(含其公司老板)任何時候搬遷(遷出),必須憑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方可放行(僅憑其自己單位開具的放行條無效)。
5、對于客戶單位已經離職員工,如其單位特別交代的則按其單位的要求執行;如無特別交代的按一般物品放行程序進行。
二、裝修、施工人員類:
1、裝修、施工人員退場或搬出物品時(含紙皮、裝修建筑材料等),必須憑業戶或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放行。
2、裝修、施工人員搬運垃圾、余泥外出時,無須放行條;但內部不得夾帶其他有價值的'物品,否則不予放行;除生活和辦公垃圾外,其它任何垃圾(如裝修垃圾或建筑垃圾等)不得丟入本大廈垃圾車內,不得堆放在大廈范圍內任何地方(應自行負責清走),經管理處批準的臨時地點堆放余泥時不得過夜,當晚必須由其單位負責清走。
三、送貨、搬運人員類:
1、送貨、搬運人員在送貨進入大廈后,如因退貨又重新搬出時,須聯系其接貨單位負責人進行證實(可通知領班進行),退貨中不得夾帶其他物品,否則不予放行。
2、此類人員從大廈內搬物品外出時,須憑業戶開出的放行條放行。
3、幫業戶搬遷(搬出)時,必須憑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方可放行。
四、清潔人員類:
1、本公司的清潔人員拿物品外出,須憑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放行(垃圾除外)。
2、其他業戶雇傭的清潔人員拿物品外出,須憑業戶開出的放行條放行(垃圾除外)。
五、司機、車主類:
1、在本大廈內上班的司機或車主裝載物品外出須憑業戶開出的放行條放行(遷出須憑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方有效)。
2、外來司機或車主裝載物品外出時,須憑業戶或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放行。
六、本公司人員類:
1、董事長、各股東、法人代表、物業管理公司及房地產開發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任何時候攜帶任何物品外出均無須放行條(懂事會發出決議指令的除外)。
2、本物業管理公司或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員工攜帶貴重物品(如電腦、復印機等)外出時,須持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或征得所在公司主要負責人的同意即可放行(可通過聯系進行證實)。
3、本物業管理公司或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員工攜帶日常物品或一般物品外出時,無須放行條。
4、已離職的本司員工攜帶任何物品外出必須嚴格檢查,確認無異常情況后方可放行。
七、綜合:
1、值班員檢查物品時,應先通過觀察和詢問以證實物品攜帶人的身份后,再進行上述操作。如無法證實其身份則按一般程序進行:凡屬該開放行條的均應開放行條。
2、如因非正常辦公時間內或其它原因未能及時開具放行條的,值班員必須與業戶單位的日常負責人取得聯系(值班員可通知領班進行),證實無誤后方可放行(須登記)。
3、除遷出外,其他任何物品由其單位自己開具放行條(須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即可放行。
4、除本房地產公司和本物業管理公司外,其它任何單位任何時候遷出時必須憑大廈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方可有效。
5、值班員檢查物品放行條或出閘紙時應注意:
。1)實物的性質、種類等必須和放行條上所列一致;
(2)實物的數量不得超過放行條上所列的數量;
(3)不得夾帶;
。4)放行條上簽名或蓋章須和客戶提供的簽名樣板一致,經檢查無誤后值班員將放行條收回并簽名,交管理處存檔。
物品放行管理制度2
1、目的
為保證公司產品、貨物和財產安全,規范公司物品出門放行管理流程,特制定本規定。
2、范圍與定義
適用于公司各部門所有物品的出門管理,具體分為如下7類情況:
2.1設備、物料外發加工園區:將產品生產過程中的個別工序委托給其他公司(外協)代為加工。
2.2物料退貨:外購貨物或設備因各種原因退回給供應商或者外協加工廠家的產。
2.3機器設備、工具及固定資產維修:所有已處置的大小型設備、模具、工具的出園區。
2.4研發、采購樣品:因銷售或購料過程中需要攜帶的樣品及其他貨物。
2.5廢品處置:公司各種廢舊物品外賣。
2.6個人物品:員工因請假、辭職、自離、郵寄等原因,需要帶私人物品出園區。
2.7供應商自帶貨物:供應商自帶貨物進入公司園區后,需要再次出。
3、職責與權限
3.1物品需出園區時,由申請者填寫《物品放行單》。
3.2各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本部門經辦的公司物品放行的。
3.3行政人事部負責人:員工私人物品/公司辦公設備等出園區核準權。
3.4分管領導/執行總經理:公司成品出貨/半成品發外加工/原材料及采購物資的退貨/設備等物品出園區的批準。
3.5保安:放行條的核對與放行。
4、物品出園區放行工作流程指引:
4.1成品出園區:需憑有效《出庫單》及《物品放行條》經部門負責人或分管領導批準后生效,并注明及去往地點。
物品出入庫管理制度
4.2外協加工:申請部門填寫《物品放行條》,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分管領導審批,須注明放行物及數量及去往地點。
4.3產品退貨:申請部門填寫《物品放行條》,采購負責人簽字,分管領導審批,并附經驗收部門確認的《物料驗收單》。
4.4設備、模具、工具、固定資產委外修理出園區:部門經辦人填寫《物品放行條》附《固定資產維修》,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分管領導審批,須注明放行物品的名稱及數量。
4.5樣品及其他:申請部門填寫《物品放行條》,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分管領導審批,需注明放行物品的名稱、數置及去往地點。
4.6廢品處置:由廢品所屬部門填寫《物品放行條》,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分管領導審批,所有廢品出園區放行條均需要行政人事部審核批準后,保安方可放行。行政人事部對所有出園區廢品實施全權監控。
4.7員工個人物品出園區:員工因請假、辭職、自離、郵寄等原因,需要帶私人物品出園區時員工個人填寫《物品放行條》部門負責人簽字,分管領導審批,行政人事部審批,須注明放行物品的名稱及數量。
4.8客戶或供應商自帶物品進公司,接待部門人員有義務告知客人自覺到大門保安室登記:保安亦需對來訪客人詢問是否有自帶物品,并請其自覺填寫《訪客單》,注明所帶物名稱及數量,保安予以確認,以便出入放行,出門時應有接待者簽名,保安才予以放行,若出現客戶未登記且帶有應開具放行條的物品,則由接待部門當事人/部門負責人簽名,方可準予放行。
4.9保安首先檢查《物品放行條》填寫是否規范,審批簽字是否齊全,再依照單據上的物品名稱規格、數量和件數進行核對,核對攜物人(單位)身份,對其中任何一項不符合要求的拒絕放行,退回攜物人重新辦理出門手續。
4.10對于符合要求,物品與單據數量一致的,保安員予以放行,在放行單上寫上具體出門時間。
4.11保安應將《物品放行條》整理保存,次日交行政人事部歸檔保存備查。
5、其它事項
物品出入庫管理制度
5.2保安必須確認放行條和所附清單的審批流程,是否符合文件規定的職責和權限要求,不符合的拒絕放行。
5.3符合5.2規定后,再核對放行條和所附清單兩者所寫的貨物名稱和數量的一致性,符合才予以放行,不一致不能放行。
5.4所有的物品出園區手續必須在正常8小吋工作時間段內完成,當天批準的.各種出園區單據必須在當日內完成出園區手續,否則逾期無效;放行單據如有涂改者,視為無效。
5.5第二天早上9點前,保安將前一天的放行條交給行政人事部核對并存檔。
6、違規處理
6.1對于《物品放行條》填寫不規范、不完整在審批時及時發現的,由部門主管對其績效考核進行扣分處理。
6.2物品放行時保安發現攜物人(單位)身份不符、物品與放行單不符、件數不符的,由行政人事部部對責任人(單位)按照公司《獎懲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6.3對保安員無放行單或放行單審批不全而予以放行的,由行政人事部對保安員按照公司《獎懲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6.4對于填寫放行單改意弄虛作假或無放行單而將物品帶出門的,由行政人事部調查后嚴肅處理,情況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6.5對因審核人未嚴格仔細審核,造成損失的,由行政人事部調查后根據情況對審核人和申請人進行處理。
6.6租客、來訪人員及施工人員進入大樓攜帶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時,當值班保安應禮貌拒絕物主將此類物品帶入大樓內。
7、本規定最終解釋權歸行政人事部。本規定自文件發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執行。
附表格《物品放行條》《來訪登記表》。發送:公司各部門
抄送:
物品出入庫管理制度
擬稿:復核:批準:共印1份
物品放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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