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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員工離職制度

        時間:2024-04-08 08:31:25 制度 我要投稿

        員工離職制度范本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員工離職制度范本,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員工離職制度范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規范員工離職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相關定義

          公司是指公司總部及各級分支機構。

          人事管理部門是指履行離職管理職責的總公司人事行政管理部和分公司綜合管理部。

          離職是指公司和員工結束雙方之間勞動關系的行為,包括協商解除、員工辭職(公司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訂的,視為員工辭職)及被動解除、公司辭退、經濟性裁員及勞動合同終止等情形。

          公司辭退是指公司單方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行為。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

          第二章離職管理部門

          第四條總公司人事行政管理部負責公司總部、分公司班子、外派財務負責人及中心(含電銷中心、財務機構管理中心及客服呼叫中心)員工的離職管理工作;分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前述人員以外分公司所轄員工的離職管理工作。

          第五條總公司各部門及其管理者均無解除或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的權利,只有提請人事行政管理部解除或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的建議權;分公司及所轄機構的各層級管理者均無解除或終止所轄員工勞動合同的權利,只有提請分公司綜合管理部解除或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的建議權。

          第六條管理人員因違反法律、法規及本制度的相關規定,違法解除或終止員工的勞動合同造成不利后果的,公司將視情節輕重給與不同程度的獎懲,直至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章離職流程

          第一節協商解除

          第七條若公司動議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人事管理部門應征得員工同意,并就薪資結算、工作交接等事宜達成一致后,訂立《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第八條若員工動議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應征得人事管理部門同意,并就薪資結算、工作交接等事宜達成一致后,訂立《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第九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約定的日期和方式解除。

          第二節員工辭職

          第十條員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員工辭職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員工辭職應填寫公司人事管理部門制作的《離職申請單》,按照公司規定填寫辭職原因為“合同未到期,個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未按本制度規定填寫離職單或填寫不規范的,不視為正式的和有法律效力的書面通知行為;

          2、員工應通過公司0A系統提交離職申請,并將《離職申請單》交予公司人事管理部門。人事管理部門收到員工《離職申請單》后,確認離職理由、是否簽有服務期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或相關約定;人事管理部門經確認員工離職符合本制度、服務期協議等相關規定的,提交離職流程并關閉該員工的0A系統;

          3、員工辭職經本部門(含分支機構)領導、人事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同意后,由人事管理部門通知辭職員工的交接事宜以及離開公司的確切日期;

          4、在確認交接事宜完畢后,人事管理部門開具《勞動合同解除、終止證明單》,并送達辭職員工;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的書面通知投郵時生效,通過其它方式的書面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無需對方簽字認可;

          5、《勞動合同解除、終止證明單》采取直接送達的,自送達之日起雙方的勞動關系正式解除;以郵寄方式送達的,自投郵之日起雙方的勞動關系正式解除。

          第十二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公司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公司的欺詐行為導致員工違背真實意思表示入職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因公司過錯致使員工被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員工向人事管理部門遞交由本人簽名的《離職申請單》,填寫離職原因為“因公司過錯導致員工被動離職”,并附上相關說明;

          2、人事管理部門在調查核實后將相關情況通報公司工會,并通過適當途徑進行調解;

          3、若員工反映事實確鑿并經調解無效后,由人事管理部門按第十一條規定的流程辦理交接和離職手續。

          第三節公司辭退

          第十四條員工在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

          (1)涉嫌違反治安處罰法及構成犯罪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盜竊同事、公司財物(包括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對同事施以暴力、敲詐勒索或有重大侮辱威脅行為;聚眾鬧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在公司內聚眾賭博的;

          (2)月度內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月度內累計曠工5個工作日,或年度累計曠工10個工作日的;

          (3)故意毀壞公司財物,直接經濟損失達人民幣【】元及以上;

          (4)利用職權受賄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達人民幣【】元及以上;

          (5)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設備事故;

          (6)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名譽或經濟損失達人民幣【】元及以上;

          (7)偽造公司公文或者公章;

          (8)無正當理由,對季度、年中/年終考核結果未在規定期限內簽字認可的;

          (9)其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導致公司遭受人民幣【】元及以上的重大損失的;

          4、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由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提供虛假信息或實施其它欺詐行為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員工被證明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本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員工在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員工經考核為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在下一個考核周期仍考核為不勝任工作的,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技術序列人員在一個考核年度內連續四次考核結果(含季度、年中及年終考核)為不勝任或兩個考核年度內累計六次考核結果為不勝任(含季度、年中及年終考核);

          (2)銷售序列人員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季度考核結果不合格,經培訓或轉崗后下一季度考核仍為不合格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十六條公司以非過錯性辭退或過錯解除而辭退員工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由人事管理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情況說明》,同時附上相關材料;

          2、將解除理由通報公司工會;

          3、按公司規定,呈報公司領導批準;

          4、由人事管理部門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至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的書面通知自送達員工時生效,通過其它方式的書面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無需對方簽字認可;

          5、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按照交接清單所列項目逐項辦理交接及離職手續。

          第四節經濟性裁員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裁減不足二十人但超過公司全轄員工總數10%以上的,公司提前30日向工會說明情況,聽取公司工會意見后,裁減人員的方案向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優先留用以下人員:

          1、與本公司訂立較長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扶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人員。

          第十八條經濟性裁員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人事管理部門梳理裁減人員方案,核實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及在程序執行和經濟補償方面是否有遺漏,核實裁減人員中是否有不得解除或終止的情形;

          2、提前30日將裁員方案(草稿)通知工會,并同時提交所在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在提前通知期屆滿前根據工會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意見進行完善,在30日的提前通知期屆滿后實施裁員,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五節勞動合同終止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待遇的;

          3、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公司提前解散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公司應在合同終止前十五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除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蹤的情形外);

          2、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的書面通知自送達該員工時生效,通過其它方式的書面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無需對方簽字認可;

          3、由人事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節不得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實施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或經濟裁員: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公司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期滿,有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涉及工傷員工的,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離職交接手續管理

          第一節工作交接

          第二十三條員工應在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確定的離職日的當日前往所屬部門、人事行政管理部(分公司綜合管理部)、計劃財務部及信息技術部等部門,將其工作職責、所經管的財物及事務、未辦及未了事項、保管的文件等,進行工作交接。該工作交接無誤,才可以視為其已經辦結工作交接。

          第二十四條重要崗位人員離職,公司可安排離職審計,經審計無誤,并且其依第二十三條完成工作交接的,才可以認為其已辦結工作交接。

          第二節債務清算

          第二十五條離職人員辦理工作交接后憑《離職交接表》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到人事管理部門領取《離職薪資結算表》,并據此發放工資。

          離職人員薪酬結算截止日為員工離職流程審批完結之日,薪酬支付、福利發放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制度》執行。

          第二十六條公司可在培訓服務期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或條款中約定,員工違反協議約定應支付違約金:

          1、公司與員工訂立有培訓服務期協議或條款的,員工辭職或公司因員工過錯辭退員工的,應依據協議的相關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2、公司與員工訂立有競業限制協議或條款的,在公司依約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下,應依據協議的相關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七條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需要依據法律法規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員工辦結工作交接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員工在試用期提前3日或正式合同期間提前30日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公司辭退的;

          3、合同到期,公司在不降低現有勞動待遇的前提下征求繼簽意愿時員工表示不續簽的;

          4、員工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

          5、若員工動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按員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員工月工資高于公司(分公司)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按該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向其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二十八條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對員工或公司造成損失的,均應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規定或約定支付賠償金。

          1、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經公司核實確認解除理由不充分的,公司應當繼續履行;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的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支付賠償金。

          2、員工違反法律法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公司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員工拒不履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公司有權要求員工基于實際損害原則或者勞動合同或專項協議的約定支付賠償金。若勞動合同或專項協議載有違約金條款的,員工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后,違約金不足以抵充實際和預期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其支付賠償金。

          第三節離職證明、檔案及社保辦理

          第二十九條離職人員按照本制度規定辦結工作交接后的3日內,公司向其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

          第三十條公司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15日內,為離職人員辦理檔案及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第四節離職面談

          第三十一條員工因辭職而離職的,所在部門負責人或機構負責人應進行離職面談,了解離職原因、聽取員工意見,并做好記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由總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于頒行之日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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