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管理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工傷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工傷管理制度1
1 總則
1.1目的
為實現公司科學化、制度化管理運營,建立規范有序的人員管理機制,本著對員工負責任的原則,對于員工工傷采取積極處理的態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2適用范圍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處理員工工傷(含未參保的員工)所有相關事宜的管理工作,并為相關處理人員提供管理依據。
1.3權責屬性
本制度規定員工工傷實際處理的權責單位為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并有權對本制度進行修訂及監督執行,在執行本制度時各中心部門、廠區應予以積極配合執行。
2 工傷認定原則
1.工傷認定的對象必須是我公司持有本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被錄用的員工,聘用期間使用假身份證受傷和不在合同期內的員工,不在認定范圍內;員工須知中應予以明確;
2.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公司工作場所內,第一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3.員工受上級領導指派或公司派遣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4.公司安保人員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個人原因及非工作職責打架、斗毆等違反治安法規的情形所受到的傷害,不在處理范圍內,但維護公司利益及員工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除外;
5.職業病目錄條款中涵蓋公司經營活動的職業。
6.公司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等交通事故傷害的,員工須有交警部門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鑒定書;
7.其他在工作時間和公司場所內受傷情形,公司本著對員工負責任的態度積極先行處理,如:車輛送至治療、墊付醫藥費等,但是否按工傷情況處理,也需填寫員工工傷報告表上報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審批。
8.員工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飲酒、吸毒、自殺或自殘的情況不在工傷處理范圍內。
3 工傷處理原則
1.公司不對員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做出處理;
2.在處理員工工傷的過程起始至結案,相關的所有醫學治療記錄、資料、照片應由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保管,且不得復印;
3.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鑒定書原件,應在第一時間由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保管;
4.處理員工工傷原則上應遵循“專人始接受,處理至結案”的原則,相關政策、信息等應由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一人傳遞給受傷員工,相關費用的申請、報銷、結案亦由具體處理的負責人專人完成;
5.在處理員工受傷的第一現場時,如發現員工有喝過酒的情況,本著積極
處理、負責任的原則,可先行送醫院治療,具體處理的負責人在治療過程中可與醫院協商給員工做酒精測試,留下相關測試結果;
6.員工本人提出需進行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的,應符合在受傷痊愈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生活自理存在困難的情況,必須上報請示運營中心分管副總或總經理同意,方可執行,原則上公司不主動申請;
7.關于申請殘疾(如:辦理殘疾證)等事宜屬于政府社會管理的范圍,不屬于公司處理的范圍;
8.經審批需要進行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的.員工,必須經治療其病情穩定后,方可進行,原則上以主治醫生的病歷填寫情況為準,不得提前申請鑒定;
9.員工工傷具體處理的負責人必須選擇社保中心定點醫院送至受傷員工治療;
10.員工工傷原則上使用公司車輛,必要時可以求援110或120;
11.員工工傷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不得擅自更改主治治療醫院,情況緊急應由醫院提出(最好有書面證明);
12.陪護人員由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協調指派,直到醫療期或直至恢復期完畢,員工工傷具體處理的負責人應當及時了解相關情況,如當事人傷勢嚴重,應及時向上級匯報。
13.在治療過程中,員工工傷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也不得擅自更改主治治療醫院,如受傷員工提出,需有其簽字確認的書面情況說明,上報請示運營中心分管副總同意后,方可執行,否則所帶來的醫療風險由責任人承擔;
14.任何人員不得在未申請和受傷員工病情不穩定的條件申請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否則所有后果由申請人承擔,公司將予以嚴肅處理;
4 員工工傷調查與申報
4.1 員工工傷調查
1.員工發生意外事故時,當事人應立即向其上級主管報告,當事人不能報
告的,由知情人向當事人上級報告;
2.當事人上級接報告后立即向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報告,情況緊急時可指派
他人及時代為報告,請求支援并同時報告其傷情。
3.當事人傷勢較輕﹙無肢、指、趾及其他部位的嚴重傷害;無骨折、大量出血、昏迷等﹚,可暫不報總經理,確認比較嚴重或無法確認是否嚴重的辦公室應立即向總經理報告,并按總經理指示執行。
4. 受傷員工所在部門的部門經理,有責任在事故發生起12小時內,填寫《員工工傷報告表》,寫明受傷的大致情況,并按相關流程審批,上報至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
5.受傷員工所在部門的部門經理再上報《員工工傷報告表》的同時,應上報具體的工傷事故報告及整改措施(a4紙打印),不得只在表格上粗略闡述;
4.2 員工工傷申報
1.員工工傷具體處理負責人或運營中心指定的經辦人,應在上報得到審批
后,方可申報工傷;
。玻軅麊T工未辦理工傷保險的情況待治療結束之后處理;
3.已辦理工傷保險的員工,無論其是否需要住院,均需要在事發30天內
向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不得超期;
5 費用申請與報銷
5.1 費用申請
1.員工工傷費用的申請,應由工傷具體處理負責人填寫《員工工傷費用申請表》,因緊急情況無法填寫申請表的情況,可以由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代為填單申請,申請金額依照表單規定項填寫預估費用,不得只填寫一個預估總額;
2.員工工傷費用申請應遵循“一人負責”的原則,即:費用的申請人統一為工傷具體處理負責人,不得出現費用的申請人為兩人以上的情況,其他人幫
助申請費用事應填寫“代理人”;
3.員工工傷費用可以多次申請;
4.受傷員工認定為工傷,但未辦理保險的情況,也應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5.2 費用報銷
1.員工工傷治療及恢復期間的費用報銷,相關的交通費、餐費等雜費,必須每月依照流程報銷一次,如有社保中心不予核準的治療費用單據(醫院機打出具的票據)可在結案時一并報銷;
2.費用報銷時,因已填寫工傷費用專用申請表,所以只填寫通用型費用報銷單的報銷部分,不必填寫申請部分;
3.認定工傷員工未辦理保險的情況,在傷治療及恢復期間的費用報銷,相關的餐費、交通費等雜費,依照參保員工的工傷規定處理(每月報銷),治療費用(醫院機打出具的票據)與其他費用一樣也每月報銷一次;
4.員工工傷費用的報銷原則上不得使用“白條”、“無效收據/發票”的情況;
5.員工工傷治療及恢復期間的費用不得虛報、謊報,否則公司將予以嚴肅處理,必要時公司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6 員工工傷期間考勤與工資處理
6.1 考勤處理
1.員工工傷治療及恢復期間,應按照公司相關請假制度執行,依照相關流程審批;
2.員工工傷治療期間,由員工本人或代理人、工傷具體處理負責人填寫請假單,如受傷員工本人不能填寫或簽字,待其傷勢恢復后簽字確認;
3.員工工傷恢復期間,由其治療的主治醫師出具的休假證明單(病假單)或者與主治醫師協商在其病例中予以書面明確,根據上述時間填寫請假單,如受傷員工本人不能填寫或簽字,待其傷勢恢復后簽字確認;
工傷管理制度2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遭受生產、工作事故傷害后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妥善處理善后,并明確事故部門應承擔的責任,預防工傷事故再度發生,促進安全生產。根據杭州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1、公司對職工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車間(部門)領導應立即組織送往醫院救治,并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2、事故部門領導應及時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填寫工傷事故認定表,并將事故調查報告報公司企業管理部。同時幫助工傷者處理醫療事項。
3、公司(企業管理部)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根據工傷認定資料,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和工傷保險待遇申報。
4、工傷職工的治療費用和工傷津貼,由公司先墊付。醫療終結后,由企業向社保機構統一結算。
5、因工傷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內,領取工傷津貼,企業停發工資。
6、工傷造成傷殘或死亡的,其有關待遇依據杭州市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7、公司財務會計部會同企業管理部負責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費)的繳納(認購)工作。負責工傷發生的費用墊付和向社會保險機構統一結算的`工作。
8、對于因主觀原因致使工傷的發生,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賠償后),主要責任部門和領導以及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責任人,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具體規定如下:
、賹σ蜻`章指揮(操作)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與工傷事故負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責任人,承擔直接經濟損失20%。
、趯Πl生工傷財產損失的車間(部門)領導,承擔直接經濟損失5%。
、蹖Πl生工傷財產損失的車間(部門),承擔直接經濟損失10%。
、軐Πl生工傷財產損失的班組,承擔直接經濟損失5%。
、輰Πl生工傷財產損失的作業小組,承擔直接經濟損失10%。
注:不設班組和作業小組的車間(部門)由車間(部門)承擔班組和作業小組的經濟責任。因不可預見的客觀原因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責任由公司承擔。
9、工傷職工無故拒絕治療、檢查、夸大或隱瞞重要情節影響事故調查或勞動鑒定結論的、或多領工傷保險待遇而損害公司利益或信譽的,公司在其工傷治愈后視情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10、本實施辦法中未予明確的,依從杭州市政府的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11、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在公司企業管理部。
工傷管理制度3
1目的與適用范圍
1.1目的
為認真做好我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切實維護廣大員工合法權益,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全公司在職職工。
2.引用文件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五號)
2.2 《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
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4云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云政發〔2022〕255號)
2.5《云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
2.6 《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安監總管四〔2022〕128號
3部門職責
3.1事故當事人或安全員及時按要求報告事故;
3.2生產部負責事故情況的核實工作,并向生產主管安全領導報告事故情況;發生工亡或重大工傷事故應及時向地方安全管理行政部門報告;
3.3綜合辦公室負責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情況
4管理要求
4.1綜合辦公室按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核定的費用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4.2發生工傷事故,事故單位在積極組織搶救的同時,立即向公司安全環保科報告或公司領導報告。生產部負責受傷員工搶救協調工作,同時與當地縣醫院聯系進行救治工作。
4.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據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按照工傷處理:
4.3.1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進行搶救治療,并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等部門驗證確診的;
4.3.2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前往疫區工作而感染該疫病的;
4.3.3在工作時間,參加由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競技和文娛、體育比賽等活動而受到意外傷害的;
4.3.5受用人單位指派在出差期間因基本生活必需受到意外傷害的。醫院需將工傷人員的醫療有關資料報安全部、人力資源部備案。
4.3.6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的認定,應當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或者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出具的有關有效證明資料為依據。
4.4工傷申報及認定
4.4.1發生傷亡事故或職業病傷害后,安全環?埔罁豆kU條例》的規定,對是否屬于工傷進行內部認定,對確定為工傷事故的由勞資科負責組織工傷認定資料的收集和申報。
4.4.2勞資科在工傷發生之日或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按規定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并提交相關材料。
4.5工傷認定
4.5.1人力資源部負責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工傷認定。
4.5.2員工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為職業病的,應當自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由安全部負責準備相關材料,遞交給人力資源部。
4.5.3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準備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受傷員工與本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出院小結》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4)安全環?瞥鼍叩摹堵毠す鹿蕚浒副怼、《職工事故報告單》;
5)事故現場目擊證人書面證詞(二人以上);
6)受傷員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4.6勞動能力鑒定
4.6.1員工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程度鑒定。
4.6.2勞資部負責向勞動能力程度鑒定委員會報送員工有關資料;
4.6.3申請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應當準備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
2)工傷認定決定書;
3)病歷摘要、出院記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等。
申請復查鑒定、再次鑒定的,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應當提交上次鑒定結論。
4.7待遇
受傷員工醫療、康復、護理、傷殘等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云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執行。
5記錄
5.1《云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工傷認定相關表格。
5.2工傷保險繳費憑證
6附則
本制度解釋權屬:xxx公司。
工傷管理制度4
為了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防止和減少生產事故的發生,減少職業危害,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適用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包括臨時工,季節性用工,試用期內員工)。
二、部門職責工傷事故管理辦法
1、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各部門建立健全本部門安全規章制度,督促檢查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3、管理部負責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公司級(即一級)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工傷事故管理辦法
4、各部門負責對員工進行本部門、操作崗位工序的二、三級(二級是指部門培訓,三級是指班組培訓)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5、辦公室負責工傷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傷費用審核工作。
6、辦公室負責檢查和考核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并將安全工作業績納入績效考核內容。
三、工傷事故處理流程
1、事故發生后,受傷者所在班組及目擊者應立即組織搶救受傷者,保護現場并報告給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
2、事故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主管安全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后,進行現場調查,由事故部門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并于48小時內報辦公室。
3、發生事故要按“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責任者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查處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處理。
四、工傷的治療與休假
1、辦公室根據現場調查結果、醫院出具證明,安全事故報告等資料,為員工辦理工傷休假事項。
2、工傷假條由辦公室審查,未經事故部門負責人同意、辦公室審核,員工不享受工傷休假。
3、員工工傷材料由辦公室統一存檔管理。
4、員工工傷痊愈后,必須經過管理部、本部門安全培訓,方可再次上崗。
五、工傷費用報銷
1、員工工作期間發生的工傷事故,在工傷治療的同時也治療非工傷范圍的疾病,并且工傷醫療費用和非工傷醫療費用不易劃分的,其全部醫療費用不予報銷;若只治療工傷疾病的,依員工在事故中所承擔的責任不同,按不同比例報銷。
2、員工工傷事故報銷原則:
。1)由于員工未按操作規程操作等個人原因,引發的工傷事故,企業承擔70%,員工承擔30%的醫療費用。允許員工休工傷假,但工傷假期間不發工資。
。2)由于企業機器設備失靈等原因,引發的工傷事故,企業承擔全部費用,允許員工休工傷假,工傷假期間發放基本工資。但基本工資發放的時間最長為6個月。
。3)員工延期休工傷假的,須提交原醫療機構的醫生診斷證明,并經公司批準而確定,但批準的延期工傷假最長不超過30天。
(4)工傷假時間從員工在醫院的.治療期結束之日開始計算。
3、員工在試用期內(試用期內的員工是指臨時用工,季節工,未簽勞動合同及人事主管部門認定的員工)發生的工傷事故,報銷工傷醫療費用的50%,工傷治愈后,公司視用人部門的意見,并經公司考核后,決定是否錄用。
4、工傷治療費用由員工先行墊付,其工傷治療期間的醫療費,在醫療鑒定痊愈上班后,由部門內勤填報票據,本部門負責人簽字,報辦公室審批,經總經理批準后到財務辦理手續。
5、員工負傷的工傷醫療費用超過萬元的,超過部分員工自負。
六、工傷責任處罰
1、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員工發生的工傷事故負連帶責任。對于本部門的員工在一個工作月內,累計工傷事故達3起(包括3起)以上的,罰部門主要領導200元,有關責任人另行處理。
2、由于管理部未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公司級的安全生產培訓,而造成的員工工傷事故,視情節輕重,對管理部處予50-100元的罰款。
3、由于用人部門未對員工進行本部門、操作崗位工序的二、三級安全生產培訓,而造成的員工工傷事故,視情節輕重,對用人部門處予相應的罰款。
即工傷在費用1000元以下,用人部門罰款100元;費用在1000-5000元,罰款300元;5000-10000元以上者,罰款500元,10000元以上者,罰款1000元,并在公司內通報批評。
七、以上適用于員工負傷的情況,若員工在非工作時間發生的工傷事故或致殘、死亡,則參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辦法》執行。
八、本辦法實施后,如有和以前公司在此方面的規定相抵觸的地方,則以本辦法為主。
九、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工傷管理制度5
為保障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工傷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后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預防工傷事故,促進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關于新職工入職后的各項事宜規定:
1、新職工入職時,上交二代身份證復印件2張(無二代身份證的職工開據戶籍證明)和上交3張彩色一寸照片,上交公司人事行政部。
2、若員工入職后,車間部門主管人員對員工所處崗位的危險所在有及時提醒和說明的義務。
3、公司人事行政部將于每月15號前將上月新增轉正員工的資料整理交至社會保障局參保。
4、新入職人員應在入職時在人事行政部領取并簽訂勞動合同,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統一交至縣人力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勞動合同認證。
五、關于職工離職后有關事宜的規定
1、職工擅自離職后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未按時將離職人員名單上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車間部門相關負責人員應承擔離職人員每人每月繳納保險所損失的費用,并在全公司通報批評。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將不定時的對車間職工人數進行清點,清點過程中,車間部門主管人員弄虛作假、隱私舞弊的,每發現一次將扣除該部門負責人員一定數目的罰款,并全公司通報批評。
4、公司人事行政部部于每月15號前將離職人員的名單上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解除保險。
5、職工合同期限屆滿后離職的,合同解除;合同屆滿后繼續任職的,及時通知其續簽勞動合同。
六、關于職工在工作期間及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任何意外事故的規定
1、職工在工作期間及上下班途中發生任何意外,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應在12小時之內及時上報人事行政部部辦理各項保險事宜。
2、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或受傷員工本人未對工傷進行上報的,因工傷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承擔。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應及時將工傷人員上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七、辦理工傷保險所需提供的材料
1、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2、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3、病例、藥費報銷單、診斷證明
4、單位事故報告
5、車禍需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6、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7、 2個人的證言證詞(敘述當場事故過程)
8、證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工傷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準確地報告、調查和妥善處理員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發生工傷事故報告程序
第三條:凡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人生傷害事故都必須及時向生產品質處報告。發生事故的現場作業人員或最先發現者要立即報告單位領導,單位領導應及時報告生產品質處。發生輕傷事故的報告最遲不得超出過事故發生后4小時,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必須立即報告,不得延誤。
第四條:發生重傷以上事故的單位應主動保護好現場,等待公司事故調查組處理,因搶救傷者確需移動物件時,必須做好標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盡量減少事故損失。
第五條: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生產品質處接報告后要立即報告公管領導和主管領導,由公司主管領導及時報告當地安全主管理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及工會。
第三章工傷事故的調查
第六條:發生事故后,公司分管領導必須立即組織專人進行調查。及時召開事故分析會,找出發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擬定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認真填寫傷亡事登記表和事故報告。
第七條:輕傷事故,由所在分廠、處室負責人組織成立以生產、技術、安全、辦公室等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擬出調查報告,三日內報送生產品質處和分管領導。
第八條:重傷以上事故,由公司主管領導組織生產品質處、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專業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報送上級分管部門。
第九條: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由生產品質處的有關部門協助調查。
第十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事故調查所需的專長;
(二)、與所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ㄒ唬、查清事故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確定事故的責任者;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ㄋ模懗鍪鹿收{查報告。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拒絕。對提供偽證的職員有權提出處罰或追查其責任。
第十三條:調查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公司保密制度,嚴守事故處理過程中的機密。
第四章事故分析原則
第十四條:事故嚴重程度分類(傷害嚴重度)
(一)、輕傷事故:指折算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
(二)、重傷事故:指折算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失能傷害(國標)
重傷A類:傷者經治療后確定為可以恢復原崗位工作。
重傷B類:傷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尚能工作,但需減輕工作量或調換工作崗位。
重傷C類:傷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可以自理。
重傷D類:傷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需人護理。
(三)、在折算工作日不能確定傷害嚴重程度時,應根據醫療鑒定機構鑒定結果確定。
。ㄋ模、死亡事故:指事故中有人死亡的情況
A、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第十五條: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及破壞事故。
。ㄒ唬、責任事故:系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ǘ、非責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領域的技術問題而發生的事故。
。ㄈ、破壞事故:系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條: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及造成事故的原因過程分析確定事故責任人員。
。ㄒ唬⒅苯迂熑握撸簩κ鹿拾l生有直接關系的人員。
。ǘ、領導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領導(管理)責任的人員。
。ㄈ㈤g接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間接關系的責任人員。
第十七條:在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根據責任者在事故發生的過程中起的作用,確定事故責任大小。
。ㄒ唬、完全責任:對事故發生起決定作用的人。(完全由于個人失誤所致)
(二)、主要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三)、次要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次要作用的人。
(四)、一定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一定作用的人。
第五章對事故的處理
第十八條:發生一般輕傷事故,根據情節給予主要責任者扣除當月考核分20-60分的處罰。
第十九條:發生一般重傷事故或2-3人輕傷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或處以當發放生活費的處罰。
第二十條:發生B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第二十一條:發生C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二條:發生D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三條:發生死亡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開除留用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發生各類工傷事故,事故調查組可根據責任者的認識態度,工作表現,報請公司批準酌情減輕或加重一級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發生各類傷害事故的次要責任人和一定責任人員,均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第二十六條:發生重傷以上事故(含重傷)的單位,取消當年各類評比表彰資格,實行安全工作一票否決。
第六章傷者的搶救與治療
第二十七條:發生工傷事故的單位,應以最快的速度搶救傷者并與公司指定的醫院聯系將傷者送往醫院,同時對現場進行保護。
第二十八條:對于危重病人確實需要轉院或請專家會診的,由所在醫院提出,經生產品質處同意后實施。病人住院期間的滋補營養用藥按公司批準的醫療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員工工傷住院,治療休息時間的證明應按公司員工醫療制度嚴格管理,違者應追究其責任,在醫院治療開出的休假證明經辦公室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有效。
第三十條:員工工傷的搶救治療、住院、殘疾鑒定等費用均憑出院發票和上級醫療鑒定機構有效憑證,財務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在保險公司報銷。
第三十一條:以上各種費用均由單位安全員(或勞資員)在工傷者痊愈出院后一個月內核報,逾期不予以補辦。
第七章工傷事故傷亡者的待遇
第三十二條:工傷事故傷亡者的待遇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員工在正常工作狀況下,因隔年度老工傷復發,需治療休息的,經公司指定醫院和生產品質處確認后,治療休息期間工資等待遇比照工傷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不包括對事故責任者進行必要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未按規定及時上報、調查、處理的傷亡事故,不享受本規定待遇。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未涉及到的內容按照集團公司或公司有關規定執行;如有不符合國家法規的條款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適用于桂林海螺公司員工在勞動(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并由生產品質處歸口管理。
工傷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工傷事故申報程序,保障工傷員工切身利益,降低公司的工傷風險,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成員企業、項目部員工。
第三條工傷管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認真執行國家、行業及上級工傷管理規定,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工傷管理職責
第四條各成員企業、項目部必須把工傷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的主要內容,并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一并考核,各成員企業、項目部是安全生產和工傷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各成員企業、項目部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員對工傷管理負具體的責任。
第五條公司安全科是工傷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工傷事故的調查、統計報告和在職員工傷害及檔案的管理。各成員企業、項目部必須有專人負責工傷管理事務。
第六條負責分管工傷管理的人員必須具備工傷管理的專業知識,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工傷管理工作,項目部工傷事故的綜合分析必須按規定及時上報上級領導,并在今后防范工傷事故的具體措施。
第三章工傷范圍
第七條公司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意外受傷;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在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最后工作時因事故受傷;
。ㄈ┰诠ぷ鲿r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
。ㄋ模┞殬I病;
。ㄎ澹┮蚬ね獬銎陂g,因工作受傷或在事故中失蹤;
。┰谏舷掳嗤局,非其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公司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視同工傷:
。ㄒ唬┰诠ぷ鲿r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搶救無效后數小時內死亡;
。ǘ┰趹本仍途葹闹芯S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ㄈ┰谲婈牱,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獲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書,到公司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本條第(三)項情形的,按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津貼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九條公司職工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吸毒者;
(三)自殘或自殺。
第四章工傷報告的處理
第十條成員企業、項目部必須處理工傷事故,并在工傷事故發生后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門報告。在3日內將完整的事故報告及事故分析報公司安全科一份(時間、地點、受傷經過、部位必須寫清楚,否則不予辦理)。特別情況應在10日內完成報告手續。
第十一條需鑒定的工傷問題,成員企業必須填寫申請報告并填寫相關材料,公司安全科審核批準,否則不準上報。
第十二條任何工傷事故在處理工傷事故之前,必須經過公司安全部門的審查。
第五章工傷管理
第十三條員工在作業場所因工負傷,所在成員企業、項目部必須在8小時內到公司安全科登記。超過規定時間,事故成員企業將根據事故的遲報進行處罰、項目經理、安全檢查員各500元。
第十四條發生事故時,要保護好現場,公司安全科及時進行現場勘查,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所有報告調查的事故,無論是否有工傷,都必須于第二天認真進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責任明確。準確記錄有關技術數據。各種登記、報告、分析必須存檔。
第十五條工傷休息三個月以上人員,經鑒定后復工的',評估委員會的申請表應提交公司安全部門備案,如原受傷人員舊病復發,傷者本人可提出恢復工傷申請,經鑒定機構鑒定確診,認定確是因工傷引起的舊病復發,方可辦理工傷待遇。
第十六條公司每半年組織一次工傷鑒定,已確認并休息的員工應接受治療,對不具休息的工傷應及時安排復工。
第十七條工傷后重返工作崗位的員工需要再次住院并轉院治療,必須經鑒定機構鑒定,方可辦工傷相關手續。否則一律不予辦理工傷手續。
第十八條工傷經鑒定復工人員一律回原崗位。因嚴重“三違”在返回工作崗位之前,由安全培訓班對造成的工傷進行崗前培訓,經有關領導評定后復崗。
第十七條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補辦工傷的,必須是6個月以內發生的工傷,超過6個月,一律不予補辦。補辦工傷必須履行調查證等手續,有調度登記、事故追查分析記錄、調查報告、醫院疾病記錄中必須通過科學儀器進行診斷的部分,然后提交安全科,經工會討論同意后方可辦理。
第十八條精神異常者、有腦外傷引起精神障礙者需住院,必須有市級以上的醫院顱腦損傷完整病志復印件、負傷的原始材料、社會調查材料、直系親屬有無精神病史證明材料,需要住院的患者必須持有人力資源部頒發的腦損傷證明,需經公司指定到省級一醫院鑒定后,方可住院治療,鑒定與工傷無關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費用自費。
第六章工傷調查
第二十條發生事故公司安全科、分管安全副經理必須參加事故調查。發生重傷事故時,由公司安全部牽頭,組織生產、技術、設備、工會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發生輕、微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科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組織事故成員企業、項目部的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調查事故必須本著“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查不清不放過,群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防范同類事故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調查工傷事故必須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經濟損失;必須確定事故責任者;必須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事故報告必須真實準確,必須寫明事故經過、原因、教訓、處理意見、今后措施,由安全副經理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作出處理決定,任何成員企業、項目部或個人不得干預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發生工傷事故的成員企業、項目部必須按事故調查組、根據公司安全部門的處理意見,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積極組織處理和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導致事故重復發生的,從重追究成員企業、項目部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三條凡對工傷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指使他人提供假證、拒絕接受調查,拒絕提供相關信息和材料,對有關成員企業負責人、項目部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從重處理。
第二十四條項目部以非正常方式私定工傷,公司概不負責,發生上訪的給予發生事故的部門、項目部負責人給予從重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保護員工免受依法舉報和指控工傷違規行為,并對其舉報和控告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工傷管理制度8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生產、工作事故損害后準時獲得醫療救治,妥當處理善后,并明確事故部門應擔當的責任,預防工傷事故再度發生,促進安全生產。依據杭州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方法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狀況,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法:
1、公司對職工擔當工傷保險責任。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車間(部門)領導應馬上組織送往醫院救治,并準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2、事故部門領導應準時對事故緣由進行調查,填寫工傷事故認定表,并將事故調查報告報公司企業管理部。同時關懷工傷者處理醫療事項。
3、公司(企業管理部)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依據工傷認定資料,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和工傷保險待遇申報。
4、工傷職工的治療費用和工傷津貼,由公司先墊付。醫療終結后,由企業向社保機構統一結算。
5、因工傷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內,領取工傷津貼,企業停發工資。
6、工傷造成傷殘或死亡的,其有關待遇依據杭州市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7、公司財務會計部會同企業管理部負責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費(意外損害保險費)的繳納(認購)工作。負責工傷發生的費用墊付和向社會保險機構統一結算的工作。
8、對于因主觀緣由致使工傷的發生,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賠償后),主要責任部門和領導以及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責任人,要擔當相應的經濟責任,具體規定如下:
、賹σ蜻`章指揮(操作)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與工傷事故負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責任人,擔當直接經濟損失20%。
、趯Πl生工傷財產損失的.車間(部門)領導,擔當直接經濟損失5%。
、蹖Πl生工傷財產損失的車間(部門),擔當直接經濟損失10%。
④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班組,擔當直接經濟損失5%。
、輰Πl生工傷財產損失的作業小組,擔當直接經濟損失10%。
注:不設班組和作業小組的車間(部門)由車間(部門)擔當班組和作業小組的經濟責任。因不行預見的客觀緣由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責任由公司擔當。
9、工傷職工無故拒絕治療、檢查、夸大或隱瞞重要情節影響事故調查或勞動鑒定結論的、或多領工傷保險待遇而損害公司利益或信譽的,公司在其工傷治愈后視情節賜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和經濟懲處。
10、本實施方法中未予明確的,依從杭州市政府的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11、本方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在公司企業管理部。
工傷管理制度9
1、目的:為了加強對工傷的管理,保障職工合法權利。
2、范圍:公司內所有職工。
3、責任者:全公司所有車間和部門。
4、程序
4.1總則
4.1.1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制度。
4.1.2公司所有職工,均有依照本制度的規定享受工傷待遇的權利。
4.1.3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4.1.4公司安全部門負責工傷的審報,行政人事部門負責辦理工傷保險事務。
4.2工傷認定
4.2.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4.2.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4.2.1.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4.2.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2.1.4患職業病的;
4.2.1.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2.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傷害的;
4.2.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4.2.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4.2.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4.2.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4.2.2.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4.2.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4.2.3.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4.2.3.2醉酒導致傷亡的;
4.2.3.3自殘或者自殺的;
4.2.4工傷認定由椒江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
4.2.5工傷責任認定由安環保衛科認定,有如異議由公司安委會鑒定。
4.3工傷待遇
4.3.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4.3.2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
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4.3.3職工治療工傷所需費用要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
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4.3.4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公司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公司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4.3.5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4.3.6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本人責任工傷的原基礎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不享受考核工資(包括延長期),非本人責任工傷的住院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休養期前3個月為定級工資70%,4-6個月65%,7-12個月60%(包括延長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理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4.3.7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4.3.7.1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基礎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不享受考核工資。
4.3.7.2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公司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工傷管理制度10
企業如發生工傷事故,必須立即登記和報告,由負傷人或最先發現人報告企業領導。
1、凡發生工傷事故,必須填定《工人職員傷危事故登記書》以備查證。
2、發生死亡事故時,領導必須立即獎事故概況《包括作傷亡人數、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分析報告企事業主管部門與當地勞動部門逐級轉到上級有關部門。
3、發生重傷事故也應盡快用《工職工傷亡事故登記書》。
4、凡發生多人死亡事故時,必須填寫《因工死亡事故快報》企業領導應用電報、電話或其他快速方法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并逐級轉報到中央勞動人事部門。
5、組織處理善后工作,接報三不過原則對全體員工進行教育。
工傷管理制度11
工業公司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工傷事故的確定、分類、報告、調查及處理。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屬各單位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人身損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
2、引用文件
。91)國務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的規定》
(60)中疼惜久字第56號《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看法》
3、工傷事故的確定
3、1凡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受存在的危急因素影響,突然使人體組織受到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構,以及負傷人員馬上中斷工作的事故。
3、2職工雖然不在生產崗位上,但由于生產區的設備和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職工傷亡。
3、3急性中毒。由于生產過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質在短期內大量進入人體,使職工中斷工作并進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3、4凡職工在參與公司組織的非生產性活動中受傷,只能參照工傷負傷處理,不按工傷統計。
3、5凡不在上述范圍的.,對確定為傷亡又有異議的事故,應把具體狀況上報,經主管部門(院科研生產部)批復或報地方勞動局確定。涉及兩個單位的傷亡事故,由傷亡職工所屬單位上報統計。
4、工傷事故分類
4、1輕傷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力氣輕度或臨時丟失的損害。一般職工受傷后,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但夠不上重傷的。
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輕傷的事故。
4、2重傷及重傷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峻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力氣有重大損失的損害。
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但無死亡的事故。
4、3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員工1~2人的事故。
4、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事故報告
5、1職工發生傷亡事故,負傷人員或者最先發覺事故的人員,應馬上報告事故所在的單位(以下簡稱事故單位)的領導,事故單位領導必需馬上報告總公司主管領導,經營部和工會部門。
5、2主管公司領導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馬上報告六院主管部門和自治區勞動部門。
5、3凡發生重傷、死亡、重大事故時,必需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將事故的概況,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傷者姓名、年齡、工種、損害程度、初步緣由分析、經濟損失等,用快速的方法報院主管部門,同時按(91)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其次章規定報有關部門。
5、4事故現場疼惜與清理
5、4、1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單位應派專人疼惜事故現場,并快速實行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體時,必需做出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照相、錄像、并具體說明。
5、4、2重傷以上事故必需進行現場錄像。輕傷事故要進行現場照相。
5、4、3清理事故現場時,要事先經事故調查組同意。
6、事故調查
6、1發生輕傷事故,由發生輕傷事故單位領導會同安全員調查分析事故緣由,制定改進措施,按規定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見附錄),在24小時內報經營部。
6、2發生重傷事故,由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組織有關部門會同工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6、3發生死亡事故,由院主管部門會同地方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6、4發生重大死亡事故,按(91)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的規定》第三章第十條中有關規定執行。
6、5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6、5、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專長。
6、5、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6、6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6、6、1查明事故發生的緣由,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狀況。
6、6、2確定事故責任。
6、6、3提出事故處理看法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6、6、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6、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狀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6、8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狀況后,假如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看法不能取得全都時,依據(91)國務院第75號令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執行。
6、9調查人員必需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秉公辦事,不得詢私舞弊。
6、10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7、事故處理
7、1發生工傷事故要依據“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緣由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峻處理不放過;寬敞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7、2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需依據各級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
7、3對因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負責任等行為而造成的工傷事故。視狀況追究責任,并依據“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規定賜予經濟懲處、行政處分。情節嚴峻的追究刑事責任。
7、4事故查清后,應準時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看法,填寫“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表”報送有關部門。
7、5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8、事故管理
8、1經營部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鑒定材料、事故教育,改進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8、2、發生傷亡事故不得隱瞞不報或有意拖延報告時間。
8、3由經營部定期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并準時上報有關部門。
附錄:傷亡事故登記表
工傷管理制度12
1目的
建立合法的員工保險體系,并確保公司保險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實施,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全體員工的各類型保險的管理。
3職責
3.1公司綜合辦根據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為公司員工購買各類型保險,對員工保險進行辦理、管理、轉移等提供指導和服務;
3.2公司綜合辦負責公司各類型保險的具體業務操作;
3.3公司財務部負責審核員工保險費用,副董事長負責批準。
4工作內容
4.1社會保險險種分類及購買條件
公司為符合條件的員工購買社會保險:
養老保險:為所有轉正后的員工購買;
醫療保險:為所有轉正后的員工購買;
失業保險:為所有轉正后的員工購買;
工傷保險:為所有轉正后的員工購買;
生育保險:為所有轉正后的員工購買;
意外傷害保險:公司為危險工作崗位的員工,向當地商業保險機構辦理辦理有關意外傷害保險手續,公司自行確定意外傷害保險投保范圍;
其他保險:為公司某些特殊或重要人員購買。
4.2社會保險的辦理和報銷
4.2.1各類員工社會保險由公司綜合辦在確定保險購買對象后統一為員工購買,編制員工購買社會保險一覽表。
4.3養老保險的辦理規定
4.3.1公司所有員工按國家規定,均應辦理強制性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4.3.2實行公司繳費與個人繳費相結合,具體繳費比例由當地政府文件規定。
4.3.3公司新入職員工應在轉正后將養老保險轉移單由原單位轉入公司,并將轉移單分別交至公司綜合辦。公司員工離職時,分別由公司綜合辦辦理養老金轉移手續。
4.3.4公司從員工人事檔案轉入公司指定存檔單位之月起,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的繳納。
4.4醫療保險的辦理規定
4.4.1公司應按規定為全體員工辦理相應的手續,具體繳費比例由當地政府文件規定。
4.4.2公司從員工人事檔案轉入公司指定存檔單位之月起,為員工辦理醫療保險的繳納。
4.4.3員工可按照當地大病統籌的規定,到指定的大病統籌醫院就醫,公司不再報銷醫療費用。
4.5失業保險的辦理規定
4.5.1公司按政府有關規定,為員工辦理失業保險有關手續,具體繳費比例由當地政府文件規定。
4.5.2公司從員工人事檔案轉入公司指定存檔單位之月起,為員工辦理失業保險的繳納。
4.5.3失業保險領取按國家和當地政府的規定執行。
4.6工傷保險的范圍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患職業病的;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非負主要責任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4.7工傷保險待遇
4.7.1工傷保險待遇
4.7.1.1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4.7.1.2員工因工死亡,直系親屬可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4.7.2員工患職業病,凡被確診的,享受國家有關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
4.7.3員工因工傷殘,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的,按傷殘登記發給證書并享受相應待遇。
4.8生育保險待遇
4.8.1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對女員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不安排女員工從事不利于身體健康的工作。
劃定女員工經期、已婚待孕期、懷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并嚴格遵守。
女員工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資,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允許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
女員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增加休假15天,晚育增加休假15天。
4.8.2生育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4.9意外傷害保險的辦理規定
4.9.1公司為危險工作崗位的員工,向當地商業保險機構辦理有關意外傷害保險手續。公司自行確定意外傷害保險投保范圍。
4.9.2隨著社會保險的發展和提供的保險商品越來越多,公司應精心選擇合適的保險機構和保險品種,以求獲得低成本、高效益的保險效果。
4.10公司綜合辦及時辦理與員工新聘用、調崗和辭退相關的保險關系的初建、增減、企業間轉移、撤保、續約等事務。
4.11公司綜合辦應密切關注國家和各地區政府保險法規、政策動態,并及時做出相應調整。
4.12本辦法與當地政策抵觸時,以當地政府規定為準
工傷管理制度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工傷事故申報程序,保障工傷員工切身利益,降低公司的工傷風險,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成員企業、項目部員工。
第三條工傷管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認真執行國家、行業和上級有關工傷管理的規定,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工傷管理職責
第四條各成員企業、項目部必須把工傷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的主要內容,并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一并考核,各成員企業、項目部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同時也是工傷管理的第一責任者,各成員企業、項目部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員對工傷管理負具體的責任。
第五條公司安全科是工傷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工傷事故的調查、統計報告和在職員工工傷及檔案的管理。各成員企業、項目部必須有專人負責工傷管理事務。
第六條負責分管工傷管理的人員必須具備工傷管理的專業知識,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工傷管理工作,必須按規定向上級領導及時匯報本項目部工傷事故的綜合分析情況,并在今后防范工傷事故的具體措施。
第三章工傷范圍
第七條公司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公司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公司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本條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九條公司職工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四章工傷報告處理
第十條成員企業、項目部須辦理工傷者必須在發生工傷事故后立即上報公司安全科。在3日內將完整的事故報告及事故分析報公司安全科一份(時間、地點、受傷經過、部位必須寫清楚,否則不予辦理)。特別情況應在10日內完成報告手續。
第十一條需鑒定的工傷問題,必須由成員企業寫出申請報告及完整的相關材料,公司安全科審核批準,否則不準上報。
第十二條凡發生工傷事故必須由公司安全科審核后方可辦理工傷。
第五章工傷管理
第十三條員工在作業場所因工負傷,所在成員企業、項目部必須在8小時內到公司安全科登記。超過規定時間,按遲報事故處罰事故成員企業、項目經理、安全檢查員各500元。
第十四條發生事故時,要保護好現場,公司安全科及時進行現場勘查,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所有上報調查的事故不論是否有工傷,都必須于第二天認真進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責任明確。準確記錄有關技術數據。各種登記、報告、分析必須存檔。
第十五條工傷休息三個月以上人員,經鑒定后復工的,由鑒定委員會報名單提公司安全科備案,如原受傷人員舊病復發,傷者本人可提出恢復工傷申請,經鑒定機構鑒定確診,認定確是因工傷引起的舊病復發,方可辦理工傷待遇。
第十六條公司每半年組織一次工傷鑒定,對鑒定確診休息的員工應安排治療,對不具休息的工傷應及時安排復工。
第十七條工傷復工員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轉院治療,必須經鑒定機構鑒定,方可辦工傷相關手續。否則一律不予辦理工傷手續。
第十八條工傷經鑒定復工人員一律回原崗位。因嚴重“三違”造成的工傷復工前應經安全培訓班進行崗前培訓后,經有關領導評定后復崗。
第十七條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補辦工傷的,必須是6個月以內發生的工傷,超過6個月,一律不予補辦。補辦工傷必須履行調查證等手續,有調度登記、事故追查分析記錄、調查報告、醫院病志必須經過科學儀器診斷的部位,然后提交安全科,經工會討論同意后方可辦理。
第十八條精神異常者、有腦外傷引起精神障礙者需住院,必須有市級以上的醫院顱腦損傷完整病志復印件、負傷的原始材料、社會調查材料、直系親屬有無精神病史證明材料,需住院治療者必須有人力資源部出據的腦外傷工傷證明,需經公司指定到省級一醫院鑒定后,方可住院治療,鑒定與工傷無關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費用自費。
第六章工傷調查
第二十條發生事故公司安全科、分管安全副經理必須參加事故調查。發生重傷事故由公司公司安全科牽頭,組織生產、技術、設備、工會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發生輕、微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科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組織事故成員企業、項目部的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調查事故必須本著“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查不清不放過,群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防范同類事故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調查工傷事故必須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經濟損失;必須確定事故責任者;必須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事故報告必須真實準確,必須寫明事故經過、原因、教訓、處理意見、今后措施,由安全副經理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作出處理決定,任何成員企業、項目部或個人不得妨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發生工傷事故的成員企業、項目部必須按事故調查組、公司安全科的處理意見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積極組織處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導致事故重復發生的,從重追究成員企業、項目部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三條凡對工傷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指使他人提供假證、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對有關成員企業負責人、項目部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從重處理。
第二十四條對項目部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結工傷的,公司概不負責,發生x的給予發生事故的部門、項目部負責人給予從重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依法保護員工舉報和控告工傷違紀行為,并對其舉報和控告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從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工傷管理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本公司員工的工傷管理有據可依,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按照國家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工傷處理程序
第三條工傷處理程序
(一)若發生工傷事故,應立即報告公司有關領導,并迅速將受傷人員送往醫院急救。
(二)在24小時內由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負責人召集現場目擊者或有關證人調查事故經過,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并做筆錄。
(三)在24小時內向人力資源部報告事故經過,并于3日內向人力資源部部遞交事故書面報告、醫院方面有關醫療報告及材料。
(四)根據事故有關書面記錄,安全生產管理委員召開會議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五)人力資源部匯總所有材料(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醫院出具的病情原始病例或診斷證明、事故調查報告或事故通報、旁證材料、身份證、工卡等),在事故發生后30日內遞交至工傷保險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六)工傷保險部門在正式受理后60日內做出認定結論,開出《深圳市工傷認定書》,并對仍需要繼續治療的工傷職工開出《深圳市工傷員工醫療期告知書》,通知用人單位、員工或其親屬。對認定為工傷并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的.參保職工,工傷保險部門同時開出《深圳市工傷保險醫療費用記帳通知書》和《深圳市工傷保險住院結帳單》,通知工傷約定醫院允許其記帳醫療(門診醫療費先墊付,醫療終結后到工傷保險部門核銷)。
(七)受傷員工應當在醫療終結或傷殘程度(等級)鑒定(或醫院開具死亡證明)后三十日內將有關材料遞交人力資源部,到工傷保險管理機構辦理補償事宜。
(八)對符合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待遇條件的,工傷保險部門根據有關材料,通過電腦系統核算出該員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補償額。并將償付金額轉帳支付給受傷員工。
第三章工傷處理
第四條工傷人員的待遇
(一)公司可根據情況派人在醫院護理受傷人員。
(二)工傷人員在工傷期間的工資規定為: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放工傷津貼,工傷津貼的標準相當于員工本人受傷前1個月的工資,其它薪酬照發。
第五條事故分析
(一)安全生產管理委員對工傷事故起因及潛在原因進行調查分析。
(二)通過上述調查,提出應采取的糾正措施,以免類似的工傷事故重復發生。
工傷管理制度15
一、目的:
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的發生,規范工傷事故處理程序,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現特制定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二、適用對象:
適用于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員工。
三、工傷的認定:
1、工傷的認定: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工作過程中按照正常操作規章發生的意外受傷;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在搶救公司財產和維護公司利益時受傷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事故的申報范圍:
。1)因不服從領導指派安排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2)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3)違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4)從事不利于公司經營發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5)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工傷的種類:按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工傷事故導致的因工負傷可分為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
4、工傷認定負責部門:公司行政管理部按國家有關法律執行,員工如有異議,可向國家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裁決。
四、工傷事故的申報程序:
1、申報責任:
部門主管承擔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的申報責任,因遲報、瞞報所致的事故責任增加部分由部門主管承擔;有總經理特批的,按總經理批示執行。
2、申報范圍:
在本部門所轄范圍內,本部門所管轄的員工發生的一切工傷、安全事故,工傷報案備案時間不超過24小時。
3、申報內容:
按《員工工傷事故備案表》申報。
4、受理部門:
部門主管將《員工工傷事故備案表》如實填寫并報與公司行政管理部備案,并在工傷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部門主管在調查事故詳細經過中,可再次根據事件經過清楚記錄報行政管理部確認是否屬于工傷,行政管理部初審,總經理核準,屬工傷的,按工傷處理。
五、工傷事故上報處理程序:
1、若發生工傷事故,應馬上報告部門主管,部門主管立即通知行政管理部并報告總經理,行政管理部根據傷者情況處理:
。1)輕者,在公司內急救包扎;
(2)重者,迅速安排車輛將傷者送往就近的醫院。
(3)事故發生要及時上報行政管理部,行政管理部及相關應急人員,到現場調查拍照、取證。
2、若發生重大事故的,應保護好事故現場,盡快報告總經理和行政管理部,在24小時內由行政管理部會同部門負責人召集現場目擊者或有關證人調查事故經過,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3、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按安全管理相關制度執行。
六、安全事故的分析:
公司行政管理部根據部門主管提供的安全事故書面報告,填寫安全事故分析報告,填寫《員工工傷報告表》。
七、工傷安全事故的處理:
1、如工傷事故的發生主要由以下個人原因造成的,待工傷員工醫療終結后,公司依據工傷事故對公司的損失程度和影響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罰,處罰包括:行政處分(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記過、辭退、經濟處罰。
。1)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
。2)違反操作規程、流程或作業指導書,造成工傷事故的;
。3)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開動機器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4)不按規定配備、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造成工傷事故的。
2、如工傷事故的發生主要由以下公司原因造成的,根據實際原因追究工傷事故發生部門主管的相應責任,進行相應的處罰,處罰包括:行政處分(口頭警告、書面警告)、績效考核扣分、降職、經濟處罰。
(1)機器設備、安全裝置未按規定檢驗、檢修、超過期限和超負荷帶病運行,設備、設施有缺陷,無安全防護設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2)對危及安全生產的隱患問題,不負責任,玩忽職守,不及時整改,造成工傷事故的;
(3)未按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或違規生產,造成工傷事故的;
。4)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安全、不衛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3、如因個人原因造成工傷、安全事故的,醫療費由其本人承擔;如因公司原因造成工傷、安全事故的,醫療費由公司承擔。
4、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和對公司造成的損失程度,對造成工傷、安全事故的相關人員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事故嚴重程度較小的,對部門主管、主要和次要責任人都進行書面警告,并對部門主管經濟處罰500元,主要責任人經濟處罰300元,次要責任人經濟處罰100元;事故嚴重程度較大的,對部門主管降職,并經濟處罰1000元,對主要責任人實行辭退,并經濟處罰500元,次要責任人實行記過,并經濟處罰200元。
八、本制度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九、附件:
1、《員工工傷事故備案表》;
2、《員工工傷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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