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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4-08-08 09:22:44 制度 我要投稿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現如今,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

          一:工區日常作業實行“一單三卡”

          1:班前填寫日作業計劃單,保證其與當日作業項目一致,與日作業計劃一致。

          2:班前工長對照“一單三卡”對參加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3:作業負責人必須按規定攜帶“一單三卡”,并在作業過程中逐項對規。

          4:作業防護:

          (1)日常作業必須設置現場防護和駐站防護員。

          (2)駐站聯絡員必須提前40分鐘進入行車室通報列車運行情況。

          現場防護員未到嚴禁上道作業。

          (3)駐站聯絡員與工地防護員應保持通訊暢通,隨時通報列車運行情況,若聯系中斷,立即停止施工,下道避車。

          (4)通訊條件不暢時應增設中間聯絡員。

          (5)惡劣天氣或作業區段較大可根據需要增設中間聯絡員。

          5:防護員作業紀律:

          a:防護員應精神飽滿,精力集中,不干與防護無關的事。

          b :防護員任何情況下不得離崗。

          c:駐站聯絡員在行車室不得大聲喧嘩。

          d:防護員必須著裝整齊,按規定攜帶防護備品。

          e:防護員必須保持通訊設備暢通,隨時通報列車運行情況,嚴格執行預報和確報制度。

          6:嚴格執行“天窗修”制度。

          二:工區作業人員應著裝上道,按標準化作業,未定職人員不準單獨上到作業。嚴禁違章作業和簡化作業程序。

          1:上道作業避車時,必須按規定提前下道或者進避車臺及避車洞,并將工具、機械撤出限界外。

          2:作業中不允許在鋼軌上,軌枕或車底下坐臥,避雨,乘涼及休息。

          3嚴格執行軌道電路區段的.養護規則,確保信號正確顯示。

          4抓好季節性病害的防治工作。

          5對于重點工作項目和技術性強的工作,工長必須親自組織實施。

          6嚴禁在任何情況下使用單軌車。

          三:現場作業考核標準

          1未設好防護就開始作業,責任人納入“安質效”考核且罰款500元。

          2未插好作業標,責任人納入“安質效”考核或者罰款100元。

          3防護員撤離崗位或者提前下班者,責任人納入“安質效”考核且罰款500元。

          4點名及開會學習,無故缺席或者遲到,責任人納入“安質效”考核或者罰款20-50元。

          5作業負責人未按規定攜帶“一單三卡”,駐站聯絡員未攜帶日作業計劃單,責任人作業負責人納入“安質效”考核或者罰款100元。

          6防護員未按規定攜帶防護備品或者備品不全,責任人納入“安質效”考核且罰款300元。

          7作業現場人員下道不及時,責任人納入“安質效”考核且罰款100元。

          8施工中不按標準化作業,作業負責人納入“安質效”考核且罰款200元。

          9作業人員不聽從施工負責人指揮,工作怠慢的,責任人納入“安質效”考核或者罰款50-100元。

          10未經施工負責人同意私自離崗的,責任人納入“安質效”考核且罰款200元。

          11作業人員未按規定穿戴及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責任人納入“安質效”考核且罰款100元。

          12未完成作業負責人交付任務的,責任人納入“安質效”考核或者罰款50元。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2

          為了保證危險作業場所人員的生命安全,防止危險作業場所人員在工作中失誤而造成人員和財產損失,特制定該制度。

          (一)本單位的危險作業人員為電工、叉車駕駛員、產品的裝卸工,生產車間的生產人員。

          (二)危險場所的作業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崗位電工、叉車駕駛員等崗位員工的文化程度要求高中以上文化和具備一定技術等級。

          (三)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主要負責人應對單位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

          (四)在危險作業場所作業要辦理相關的作業證件。如:壓力容器操作上崗證、電工作業上崗證、臨時用電證等,作業時并有專人負責現場看護。

          (五)危險作業必須有安全操作規程,操作人員應按操作規程操作。

          (六)作業時現場必須設置標有危險等級和注意事項的'標志牌,對于存在的隱患必須采取安全措施予以消除。

          (七)危險作業場所內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檢驗,保持完好的狀態,做好記錄。各種安全設施不能擅自接觸或拆除。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大型起重機械的全面管理,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起重機械”是指使用的吊車、行車吊、高架車、叉車、升降機、卷揚機、機動絞磨、提升裝置、電梯、牽張設備等!按笮推鹬貦C械”指20t及以上吊車、5t及以上行車以及牽張設備等。

          第二章 起重作業安全規定

          第三條 新購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機械必須是具有設計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具有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起重機械的相關資料提交安監部備案。

          新購的大型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根據產品說明書等有關技術資料(外文資料須及時譯成中文)以及國標起重機安全規程等規定,制定針對本起重機的安全操作和保養制度并組織學習貫徹,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條 大型起重機械,按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專業維修的原則,以保證大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條 對起重機械的技術狀況、維修保養、安全操作和執行制度的情況,實行監督管理和考核。各單位的領導和操作人員,要接受檢查,對提出的問題,要在限期內認真解決。

          第六條 使用單位的負責人,對起重機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負全面責任,明確操作、指揮、維修、監護的崗位責任。日常機務管理要設置專職機械員,大型起重機械實行機長負責制,機長負責起重機的全面工作,并組織做好檢查、保養、潤滑、記錄、監測等工作。大型起重機械必須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工作。

          第七條 起重機械要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位制度,起重機械調動時,應執行機調人隨的規定,并且使用、保養、維修等有關資料必須要隨機調動。

          第八條 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經定機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權力。操作人員不僅要熟悉安全操作規程,還必須掌握機械的性能、結構、原理和用途。必須嚴格按《安全技術操作規定》、《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和隨機出廠的有關《安全規定》使用起重機。

          第九條 操作大型起重機械要嚴格遵守下述規定:

          1、必須編制起重吊裝技術方案(作業指導書),經審批后于作業前進行認真的技術交底,強調安全操作技術,全面落實安全措施;

          2、對使用的起重機械、機具、工具、吊具和索具進行檢查,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必要時要經過驗證或試驗后認可;

          3、起重作業人員在操作中要登高作業,必須辦理登高作業安全許可證,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4、兩人以上從事起重作業,必須有一人任起重指揮,現場其他起重作業人員或輔助人員必須聽從起重指揮的統一指揮,但在發生緊急危險情況時,任何人都可以發出符合要求的停止信號和避讓信號;

          5、起重作業時,起重吊具、索具、輔具等一律不準與電氣線路交叉接觸;

          6、運輸吊運大型、重型設備時,事先要測量道路是否安全無阻,對道路上空和兩側的輸電線、架空管道、地下設施、道路兩側的建筑物必須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7、嚴禁將鋼絲繩、纜風繩拴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化工受壓容器、電氣設備、電線桿等物體上;

          8、吊起的重物在空中運行時不準碰撞任何其它設備或物體。禁止物體沖擊式落地。吊物不得長時間在空中停留;

          9、運輸重型物體要在道路中停放時,停放位置不能堵塞交通,夜間要設置紅燈信號,重物要通過鐵道口時,事先要與有關部門和看道人員取得聯系并得到許可后,方可在規定時間內通過;

          10、運輸重物上、下坡時,要有防滑措施;

          11、運輸板材、管材或超長物體時,要有安全標志和防慣性傷害的安全措施;

          12、搬運易碎物品,應使用專用工具,小心輕放。裝運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吸煙和動用明火,不得穿帶有鐵釘的鞋,必須輕裝、輕卸,不得猛烈撞擊,不得亂拋亂扔;

          第十條 堅持做到“十不吊”

          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吊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不吊。

          7、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無安全措施不吊。

          8、帶棱角、刃口物件未墊好(防止鋼絲繩磨斷)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撥不吊。

          10、非起重指揮人員指揮時不吊。

          第十一條 高架型式的起重機必須嚴格執行本機的有關防風措施和規定。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要根據國際起重機安全規程和有關部門頒發的起重機安全監察規定要求,做好起重機的檢查和檢驗工作。

          (一)班前日常檢查:由司機在班前、班后進行,多班作業由交接班司機共同按規定的項目進行檢查。

          (二)經常性檢查:使用單位的機械員同司機共同對起重機的主要部位和潤滑保養情況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組織處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三)定期檢查:使用單位負責人、技術人員、機械員、司機和維修人員共同參加,每年必須對起重機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

          檢查內容:

          1、起重機正常工作的技術性能。

          2、安全保護裝置和儀器的可靠性。

          3、傳動機構、制動系統、液壓系統、電氣線路及電器元件。

          4、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接、鉚接、螺栓的聯接情況。

          5、鋼絲繩的磨損、變形和尾端固定情況。

          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立即組織修復,并將經常性檢查和定期檢查情況向籌建處安監部和監理單位提出處理報告。

          (四)檢驗:除按定期檢查的內容進行外,還要對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安全保護裝置做全面試驗。此項工作由國家能源部認可的檢測部門承擔。

          1、正常工作的起重機,每二年進行一次。

          2、經過大修、新安裝、及改造過的起重機,交付使用前。

          3、閑置時間超過一年的起重機,在重新使用前;

          4、經過暴風、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強度、剛度、構件的穩定性、機構的重要性能受到損害的起重機。

          第十三條 起重機的指揮人員應經過專業知識和起重機常識的培訓,指揮時應帶有明顯標志并保證起重機行走通道沒有障礙物。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要加強對鋼絲繩的管理,經常檢查,按規定選用鋼絲繩,嚴格執行鋼絲繩報廢技術標準。

          第十五條 經常檢查潤滑油,按使用說明書規定要求添加、更換潤滑油、脂。

          第十六條 起重機的超負荷作業要嚴格管理,以確保安全。

          (一)必須超負荷作業時(不得超過額定負荷的10%),由使用單位提供可靠的計算依據,制定合理的作業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現險情時的搶救方案),辦理超負荷工作票,經批準,共同監督實施,各負其責。

          (二)超負荷作業前,使用單位必須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確認起重機機況良好,方可作業,起重機如有故障,不得作業。

          (三)超負荷作業后,使用單位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并將超負荷作業和檢查情況記入本機檔案。

          第十七條 兩機以上聯動作業,由使用單位提出作業方案,經批準方可進行。

          第十八條 新購、大修后或移裝的起重機,在安裝前由安裝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起重機進行技術檢查,對由于運輸不當或保管不善所產生的變形,開焊等缺陷,要認真進行檢修、校正,做好記錄,達到技術要求后方可安裝。

          第十九條 所有電器保護裝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設施,在安裝前均應認真檢查,證明其完整無損并靈敏可靠時,方可安裝。

          第二十條 大型起重機的拆卸和安裝,要制定拆裝工藝規程(包括安全防護措施方案),并經監理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施工單位和籌建處主要負責人審查批準,拆裝單位(必須取得安全認可證的單位)要嚴格遵守拆裝程序,對參加拆裝的人員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裝時要有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第二十一條 大型起重機安裝畢后,要按規定進行調試,對各部位的安全裝置要進行可靠性試驗,對整機進行負荷試驗。安裝、調試、負荷試驗記錄等交機械管理部門歸檔保存。驗收工作由安裝單位組織,監理單位和使用單位參加,驗收合格后安裝單位可向使用單位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起重機的結構、技術參數和電器控制系統不得任意修改,必須改裝時應提出計算資料、施工圖紙和改裝方案。

          第二十三條 起重機械不準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二十四條要認真執行《技術保養規程》,保養作業執行情況報管理部門,要明確規定保養責任制。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現重大機械事故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責任與權限

          (一)安全監察部是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監察部有權對公司范圍內的一切特種作業進行安全監督、檢查與考核。

          (三)安全監察部有權配合政府勞動部門或安全監察部門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認證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

          (四)安全監察部有權取消不合格人員在本公司的特種作業資格。

          (五)各生產單位及特種作業的組織單位是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執行部門,負責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生產單位或特種作業的組織單位應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常規性安全生產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

          (七)生產單位或特種作業的組織單位有權拒絕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要求。根據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的具體情況有權臨時取消其特種作業資格,并可向公司安監部提出相應的考核建議。

          第二十七條 管理內容與要求

          (一)特種作業范圍

          1.特種作業工種范圍: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操作;從事有害氣體作業。

          2.特種作業人員要求

          特種作業人員必備基本條件:年齡滿18周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特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經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培訓考核后,成績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符合相應特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職責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遵守作業操作規程,保證安全作業;

          (二)對作業工具和設備認真進行維護保養;

          (三)工作時,設備發生故障,影響安全作業或發生險情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報有關部門和人員;

          (四)努力學習所從事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技術水平;

          (五)拒絕違章指揮,并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管理

          (一)特種作業人員的一般性專業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由其所在單位組織進行,應達到公司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要求。

          (二)特種作業人員還應定期參加公司安監部組織的、國家政府部門指定的培訓機構(單位)舉辦的.特種作業培訓學習,應滿足與其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要求和實際操作技能要求。

          (三)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認證及培訓、復審及培訓由公司安監部統一進行組織和辦理。

          第三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管理

          (一)安監部應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對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的審批、培訓、發證、復審及考核進行統一的管理。

          (二)新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由生產單位提出申請,經安全監察部批準并對其進行培訓達到上崗資格(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為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三)安監部每年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一次復查,在生產單位的配合下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健康狀況、違章作業情況、安全生產知識和事故案例學習情況、本工種安全知識考試情況進行檢查,結果記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第三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一)安全監察部及各生產單位對特種作業應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嚴禁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

          (二)對無證人員、復審不合格人員或逾期未經復審的人員不得安排從事特種作業。

          (三)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培訓考核,未經確認合格不得上崗作業。

          (四)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特種作業資格。

          1.未按規定接受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2.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以上的;

          3.弄虛作假騙取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4.經確認健康狀況已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的;

          5.涂改、轉借或轉讓《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6.調離本工種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從事本特種作業的。

          第四章 檢查與考核

          第三十二條安全監察部及各生產單位應對特種作業現場進行嚴格的安全檢查,對特種作業中出現的違章現象要進行嚴厲的處罰。

          第三十三條安全監察部沒有按政府部門的規定組織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培訓、認證、復查等,每次考核責任人200元。

          第三十四條對使用不合格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單位領導考核100元/人次,由此造成的嚴重后果還將依據公司的相關規定另行加重處罰。

          第三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沒有建立管理檔案或未進行定期復查,考核責任單位200元/次,考核責任人50元/次。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4

          一、目的:規范公司受限空間作業過程管理,確保公司財產和員工的生命及生產作業環境安全。

          二、職責: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受限空間作業的歸口管理,并指導監督本制度的執行,相關部門配合實施。

          三、工作程序

          1、受限空間作業類別以及分級

          受限空間是指生產單位的各種設備內部(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等)和生廠廠區存留的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污水處理設施等封閉、半封閉的設施及場所(地下隱蔽工程、密閉容器、長期不用的設施或通風不暢的場所等)。通風不良的礦井也應視同受限空間。在受限空間的作業都稱為受限空間作業。

          限空間作業分為一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二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和特級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三類。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緊急情況下為搶險救援人員需要進入受限空間時,可先不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但是必須佩戴隔離式防護器具,事后要按照特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補辦手續。

          A、一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在不涉及有毒、易燃可燃和窒息性氣體介質的受限空間,或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中,對設備進行完全隔離或孤立,經工藝處理后,氧氣、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驗都合格的受限空間。

          B、二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1)停工檢修后將物料全部送出裝置外罐區的工藝裝置,經工藝處理后,氧氣、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驗都合格的受限空間。

          2)運送到安全地點的盛裝過有毒或易燃可燃介質的設備容器,經工藝處理后氧氣、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驗都合格的受限空間。

          C、特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在生產的工藝裝置中,對設備進行完全隔離或孤立,經工藝處理后,氧氣、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驗有任何一項不合格,或者因條件限制無法對設備內物料完全清理干凈的受限空間。

          2、辦理受限空間作業手續的規定

          理受限空間作業手續前,作業單位要編寫受限空間作業施工方案,同時加蓋公章,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審批。

          一)一級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審批順序為作業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核,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人審批。審批完成后,由作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開據《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審批資料(審批表、施工方案、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存根)交由公司安全環保部存檔。

          二)二級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審批順序為作業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核,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人審批,報公司安全總監或分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審批。審批完成后,由作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開據《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審批資料(審批表、施工方案、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存根)交由公司安全環保部存檔。

          三)特級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審批順序為作業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核,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人審批,報公司安全總監或分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審核,最后報總經理審批。審批完成后,由作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開據《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審批資料(審批表、施工方案、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存根)交由公司安全環保部存檔。

          四)《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安全管理部、施工單位、監護作業單位各一份。

          (五)受限空間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h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監測頻率;作業中斷超過30min應重新進行監測分析,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經對現場處理,并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一份《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只限一處作業,不得多處施工!妒芟蘅臻g安全作業證》需在有效期內作業,過期應重新審批。

          3、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

          一)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對受限空間進行危害識別,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制定相應的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明確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并經本作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審核,負責人批準。

          二)作業許可證辦理人應根據生產介質的危害因素安排對受限空間內的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進行分析或檢測,1小時內完成采樣分析工作。

          三)根據分析報告,確定作業許可證級別。結合危害識別評估結果由有關技術人員制定安全措施,施工項目負責人、作業單位部門現場安全負責人和施工作業負責人共同落實安全措施。

          四)作業單位實施受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將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業人員,F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

          五)作業單位實施受限空間作業前,應采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無《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人員和監護人禁止進入作業。當受限空間狀態改變時,為防止人員誤入,在受限空間的入口處設置“危險!嚴禁入內”的警告牌。

          六)受限空間作業應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

          1)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

          2)設備容積較大時要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應保證設備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濃度和氧含量合格(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5%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2%為合格;氧含量19.5%~23.5%為合格)。

          3)有毒有害物質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毒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指標(分析結果報出后,樣品至少保留4小時)。

          4)設備內溫度宜在常溫左右,作業期間應至少每隔4小時取樣復查一次,如有一項不合格,應立即停止作業。

          5)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七)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后存檔。檢測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

          八)受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必須進行工藝處理。

          1)對所進入受限空間要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有毒、可燃、腐蝕性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應按規定的時間進行徹底的蒸汽吹掃、熱水蒸煮、酸堿中和、氮氣置換,使其內部不含有殘渣、余氣。

          2)對盛裝過能產生自聚物的設備,作業前必須按有關規定蒸煮并做聚合物加熱試驗。

          3)打開設備人孔前,其內部溫度、壓力應降到安全條件以下(溫度低于50℃,壓力為常壓),并從上而下依次打開。在打開底部人孔時,應先打開最底部放料排空閥門,待確認內部沒有堵塞或殘存物料時,方可進行。人孔蓋在松動之前,嚴禁把螺絲全部拆開,防止燙傷、中毒。

          4)所有與受限空間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用符合其工藝壓力等級要求的盲板堵上,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加盲板應按停工方案、盲板圖(表)嚴格執行,并做好明顯標志,指定專人統一編號管理,防止漏堵漏抽。

          九)在受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單位應當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受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作業單位必須立即停止受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十)在受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單位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十一)受限空間作業場所的照明燈具電壓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或等于12V;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十二)作業單位應當根據受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進入下列受限空間作業時還應采取如下防護措施:

          1)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要求的,應佩戴隔離式呼吸器,必要時應拴帶救生繩;

          2)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要求的,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及防靜電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防爆工具;

          3)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應穿戴防酸堿防護服、防護鞋、防護手套等防腐蝕護品;

          4)有噪聲產生的受限空間,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5)有粉塵產生的受限空間,應配戴防塵口罩、眼罩等防塵護具。

          6)高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高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通風、隔熱、佩戴通訊設備等防護措施;

          7)低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低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供暖、佩戴通訊設備等措施。

          四、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十原則

          一)方案原則

          凡是涉及到某處受限空間作業的,不論大小均需做出方案,方案做出前必須組織人員對此處的危險因素進行識別,并提出相應的應對措施,方案的簡易程度視具體作業內容而定,且包含作業方案和安全預防及控制方案,方案要發到作業人員和監督人員手中且必須讓其明確。

          二)培訓原則

          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監督監護人員進行日常的或作業前的培訓,培訓的內容必須包括危險源的識別、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及相關的作業原則等。受限空間作業的風險常見有中毒、窒息、著火、爆炸、機械傷害、觸電、砸傷或拆件損傷設備和盲目施救等,所以在對人員的培訓上必須講全講細,且要求人員必須具備相應作業風險的應急處置能力。

          三)應急處置原則

          受限空間作業的有關人員具備了相應的應急處置能力后,還應參加應急處置的模擬演練,以鍛煉他們實際操作和靈活應變的能力。

          四)安全作業證原則

          在方案具備、人員到位、技術交底清楚、所有作業條件均滿足時,由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到現場確認后開具安全作業證,一旦作業,所有相應人員必須在安全作業證上簽字認可。

          五)中止交接原則

          因作業人員交換,或與其它工種操作對象銜接或配合而暫停后作業時,必須進行人員間的技術交底、重新過程檢查、重新監測分析和再次簽訂安全作業證。

          六)監督監護原則

          本原則應貫穿始終,無論是作業時,還是前后檢查處理時,均需要監督檢查,監督監護必須到位且不得離開現場,監督監護時與作業人員保持一定距離,商定好聯絡信號或手勢,并定時聯絡。

          七)標志原則

          在受限空間作業處、與該受限空間相連接的管道控制點、通道處、風道處或交叉作業處等,均應懸掛上明確的警示標志,同時控制閥門。警示標志旁應說明作業地點,尤其是作業點與控制點不在同一處更應特別注意,以免其它人員未見施工而亂動操作,從而引發事故。

          八)防護原則

          作業人員、監護人員必須正確選擇、檢查和佩戴好勞保防護用品或報警儀器,不得錯用和使用失效防護用品,在選擇、檢查和佩戴過程中要相互檢查合格后方可實施作業。

          九)檢查處理原則

          作業前要進行檢查處理:檢查與受限空間作業相連的工藝管道是否處于有效盲斷、隔離和拆除;檢查與受限空間作業的通道是否暢通;檢查警示標志是否正確到位;檢查應急設施、物品是否到位;作業后檢查作業點是否達到作業技術要求;檢查作業現場是否存在遺漏的工具、雜物或拆卸物等。

          十)實時監測分析原則

          對受限空間作業的有毒有害物質及氧含量必須進行實時監測分析。如在作業過程中,受限空間里面條件會隨時發生變化,必須定時監測,終止作業后必須重新監測分析,并將數據結果及時傳達給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根據技術規范,判斷、分析并處理現場有限空間作業程序。

          五、受限空間作業事故現場處置

          1、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人員傷亡情況和現場初步處理措施及時采取相應救援措施,同時發出警報,通知指揮部成員及救援隊伍迅速趕赴事故現場。

          2、救援隊伍到達現場后,會同現場臨時救援小組摸清現場情況,迅速疏散閑雜人員,拉設警戒帶,綜合進行事態分析,最終采取合適的救援行動((1)檢測;(2)強制通風;(3)佩戴防護器具;(4)發生火災的及時撲滅,有觸電危險的要切斷電源)。

          3、果斷決策,快速行動,搶救傷亡人員和控制危險源,防止災情擴大。搶救傷亡人員時,必須堅持“依然活著”的原則,深入現場,采取一切可能的安全方法,在保證避免造成新的人員傷亡的情況下,積極進行救援行動,以最快的速度將中毒和受傷人員撤離現場。

          4、出現其它緊急情況,應按照事故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六、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環保部組織實施并檢查考核。安全環保部人員及各級領導有權隨時對受限空間作業區域進行安全檢查。如發現違反本制度或有危險時有權制止并根據違反制度的情節嚴肅處理。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5

          1.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上海市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的人員,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2.凡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進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得進行焊、割;

          5.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排除危險性之前,不準進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飛濺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7.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9.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作業時,不準焊、割;

          10.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6

          受限空間涂裝作業是一項危險性極大且易發生群死群傷事故的作業項目。為了規范受限空間涂裝作業安全管理,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現根據《浙江省船舶修造企業安全生產基本要求》、《浙江省化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程(試行)》,結合我市船舶修造企業實際,制定此制度。

          一、作業票審批制度。進行受限空間涂裝作業前,必須先向公司提出申請。公司在審批前,必須先派2名以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到現場檢查,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符合安全條件后,檢查人員簽字再送公司主管領導批準。作業班組長在拿到《作業票》后,要向作業人員詳細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并檢查安全措施落實到位,方可按照技術操作規程進行作業!蹲鳂I票》有效期為12小時!蹲鳂I票》要留有存根,作業結束后交回公司保存。

          二、強制通風換氣制度。受限空間涂裝作業過程中,必須有管道式的強制通風換氣措施,即在外部設置氣泵并用管道將新鮮空氣送至受限空間內部形成正壓,將內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氣體排出到外界,保持內部空氣潔凈、安全。在外部設置的氣泵電機要防爆,送氣管道要有防靜電功能。

          三、空氣檢測制度。受限空間涂裝作業場所在開工前30分鐘、作業過程中每隔1小時都要進行氧氣、有毒氣體、易燃易爆氣體濃度檢測,發現氣體濃度超標時,要立即暫停作業并撤出人員,待通風換氣至氣體濃度檢測符合標準后方可繼續作業。涂裝結束后24小時內禁止一切動火作業。

          四、作業防爆制度。受限空間涂裝作業時,在內部一律禁止使用電氣設施設備,原有固定的電氣設施一律采取斷電措施,照明采用手電筒或防爆礦燈;在外部作業周圍6米內嚴禁使用非防爆電氣。

          五、安全警戒制度。受限空間涂裝作業場所周圍要設置警戒線,防火間距應大于12米,要在重要位置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作業過程中必須有專人監護,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警戒線內。作業區域內不得存在明火作業。

          六、勞動保護制度。在受限空間使用高壓噴漆時,作業人員必須穿戴防靜電專用噴漆服、工作鞋,佩戴防毒面具和正壓式送風系統。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定時到外部休息。

          七、限量存放物料制度。受限空間噴涂作業時,高壓氣泵和油漆筒一律設置在外部;手刷、滾筒等手工涂裝作業時,作業場所的涂料貯存不得超過當班用量。稀釋漆料要有專用場所,不得在受限空間內進行。

          八、應急救援制度。受限空間涂裝作業時要制定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配置消防器材、防毒面具、應急藥品,外部設置監護人員,并采取有效的聯絡方法,隨時掌握內部情況。

          九、安全培訓制度。涂裝作業從業人員首次上崗前,必須先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培訓,對涂裝作業基本知識和安全操作規程做到應知應會,并經考試合格;涂裝施工單位要依法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定期開展安全生產再教育再培訓活動,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7

          一、目的

          通過本制度規范作業程序,使開榫工作符合質量要求,避免因不規范操作而造成損失和意外。

          二、適用范圍

          開榫機作業

          三、作業準備

          1、將作業場所清理干凈

          2、檢查電源,試機(機器空轉30秒),檢查機器運轉是否正常。

          3、選用適當的`鋸片、榫形刀進行安裝,并選用相應的靠模進行固定。

          4、準備好木料和輔料(墊板等),準備作業。

          四、作業程序

          1、接通電源,待機器運轉正常后開始作業。

          2、將加工木料放在機器平臺上,按下氣動開關,待夾緊木料后,向前勻速推進,到頂后拉回,松開氣動開關,取出木料。

          3、先加工一排,檢查木料是否符合圖紙加工要求,并進行部件框試組,合格后再批量作業。

          4、在加工過程中要做好自檢工作。

          5、作業結束,切斷電源,清掃現場。

          五、注意事項

          1、作業人員嚴禁穿寬松的衣服,衣袖卷到肘部以上或紐扣扣緊,長發必須盤起,不準戴手套。

          2、作業過程中木料必須擺放整齊,手不要靠近刀具,注意手不要被壓餅壓傷。

          3、操作過程中切不可在壓餅未壓住木料時就向前推送,以防木料被刀具打飛傷人。

          4、換刀具時,應拉閘斷電。

          5、發生突發事故應立即關機檢查。

          6、加工完后,用風槍來清理機器里面的灰塵,絕不允許用手去觸摸,以免傷手。

          7、未經主管同意非此機械操作人員嚴禁操作。

          六、保養規范

          1、所有鈕栓清潔后都要打油。

          2、用風槍將機臺木屑、灰塵全部清理干凈。

          3、檢查時一定要用配套的工具來加固。

          4、保養材料一般為黃油、機油、柴油。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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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罐(溝、坑)內作業必須辦理罐(溝、坑)內作業許可證。

          1)在無著火爆炸危險和無毒無害的.容器(溝、坑)內檢修,由車間負責人辦理下罐作業許可證。夜間由值班主任批準,外來單位施工,由外來單位會同現場負責人辦理。

          2)特殊危險的罐(溝、坑)內作業,必須經安全領導小組審核,報總經理批準。

          3)作業因故中斷一天以上,應重新補辦作業許可證。

          2、檢修作業人員在進入罐(溝、坑)內作業前,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做到清洗置換不合格不進,電源物料未切斷不進,安全設施、工具、行燈、防護用品不全、不合格不進,沒有監護人不進。

          3、罐內動火作業除按動火規定執行外,動焊人停止焊接作業時,嚴禁將焊槍放在罐內。

          4、作業前應切斷電源,切斷與此罐相連通的水、氣、料閥,在電閘和閥門上掛警告牌。

          5、罐(溝、坑)內作業要按設備深度搭設安全梯及臺架。在作業中嚴禁內外投擲材料或工具。

          6、罐(溝、坑)內作業可視具體作業條件,采取通風措施(嚴禁直接接通氧氣)。對通風不良及容積小的設備。作業人員應采取間歇作業,不得強行連續作業。

          7、作業竣工時,檢修人員和監護人員共同檢查罐(溝、坑)內外,在確認無誤、監護人在罐(溝、坑)內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后,檢修人員方可封閉入孔,不得自行封閉。

          人事檔案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員工晉升管理制度 勞動紀律管理制度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9

          一、范圍

          本制度為了預防高處作業出現安全事故、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廠區內所有高處作業。

          二、職責

          1、安全科是本制度的制定單位,負責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其他相關單位是本制度的協助單位,負責本制度的執行。

          三、定義

          1、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2、墜落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基準面。

          3、墜落高度(作業高度):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為墜落高度。

          4、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

          5、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符合GB/T 3608的規定。

          1 、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2 、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3 、作業高度在l5m≤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 、作業高度在h≥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五、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1 、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1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2)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范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3)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4)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5)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票》,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6)《作業票》審批人員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7)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8)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9)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10)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11)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票》,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

          12)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安全帽符合要求。作業前要檢查。

          13)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業票》內。

          14)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15)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

          17)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2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2)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3)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4)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圍內,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6 )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安全用電導則》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的有關要求。

          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票》的補充措施欄內。

          8)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10)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11)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12)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13)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14)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

          15)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3、 高處作業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2)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3)高處作業完工后,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4)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票》上簽字。

          六、《高處作業票》的管理

          1、一級高處作業,由安全部負責審批。

          2、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二級單位安全科審批。

          1)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3)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

          4)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高處作業。

          3 、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分管安全副總審批。

          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 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4 、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作業票》!蹲鳂I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門留存,保存期1年。高處作業完成后3日內上交安全科,不按時上交或丟失一份《作業票》對作業單位罰款50元。

          5、對于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七、考核

          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罰款50-500元。

          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0

          1、進入碼頭區域要求。

          1)非本區工作員工,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車輛進入需安裝阻火器)禁止參觀、拍照。

          2)凡進入碼頭禁止攜帶火種、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穿釘子鞋,必須服從碼頭工作人員的管理。

          3)凡進入碼頭的人員必須帶好安全帽,作業人員必須穿救生衣。

          4)除本公司員工外,其他人員進出碼頭作業區應在門衛登記。

          5)碼頭設施設備、消防器材禁止挪作他用。

          2、靠泊作業

          1)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崗,盡心盡職,不得撤離崗位,不得玩忽職守。

          2)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確保各項制度的落實。

          3)靠泊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穿救生衣及個人防護用品。

          4)禁止在碼頭前沿和危險的地方攀爬,防止發生墜水事故。

          3、裝卸作業

          1)裝卸作業時必須按操作程序操作。

          2)在使用輸油臂時,必須按輸油臂操作程序操作。

          3)作業前準備好消防器材,防止萬一。

          4)遇有雷雨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5)裝卸完畢,清理現場所有的雜物。

          6)在作業過程中嚴禁飲酒。

          4、環境保護

          1)碼頭區域內禁止堆放污油及含油的棉紗和易燃物品。

          2)禁止?颗c裝卸作業無關的船只。

          3)禁止在碼頭水區域內排放油類及各種化學品物料等有毒有害物質。

          4)禁止在碼頭區域內游泳。

          5、碼頭的.消防設備和防污設備的管理

          1)碼頭的消防設備、設施必須定期檢查,試驗,每月不少兩次,確保消防系統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

          2)消防設備在使用中必須嚴格按操作程序進行操作,使用完畢后應立即補充恢復原狀,以備應急時隨時時可用。

          3)防污設備應每季度檢查一次。

          4)消防設備和防污設備未經允許不準隨意使用。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1

          1.總則

          1.1.為加強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防止發生各類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安全。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結合公司生產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2.本規定所稱危險作業項目,是指在安裝、生產、工作中具有較高危險性,可能對作業人員造成人身傷害和各類事故的作業或任務。如檢維修設備設施高處作業,易燃易爆場所動火、高壓帶電作業等。

          1.3.各單位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高度重視危險作業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分級管理,分線負責”的原則,對危險作業項目實施“全員參與,全面受控”的安全管理,創造良好的作業條件,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

          1.4.不得將危險作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企業或個人。

          1.5.危險作業項目,實行“誰組織生產,誰制定安全措施”、“誰批準方案實施,誰負責措施落實”的管理體制,并明確各方責任。

          1.6.重大危險作業項目的安全交底,應履行層層簽字后交底書應存檔備案。

          1.7.危險作業項目未經審批不得施工作業(特殊緊急情況除外)。

          1.8凡屬從事危險作業范圍內工作的單位,必須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一式二份(動火作業按《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規定》執行),由安全部門和相關部門審查和現場檢查符合要求后,主管廠長或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施工。

          1.9特殊情況無法履行審批手續時,現場應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并有具體的安全措施,在情況允許后立即到安全部補辦審批手續。

          1.10安全部及有關部門應及時對危險作業點進行現場全面檢查,作業中應布置安全人員和相關部門人員做重點監督監護。

          2.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1高處作業的定義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蛘唠m然在2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下面、四口、機械振動(轉動)、毒害物質及其他易傷害的物體等,應視為高處作業。

          2.1.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2.1.1.1高處作業高度在2-5米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2.1.1.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2.1.1.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2.1.1.4高處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2.1.2特殊高處作業

          2.1.2.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力風高處作業。

          2.1.2.2在高溫或低溫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2.1.2.3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2.1.2.4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成為雪天高處作業。

          2.1.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2.1.2.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2.1.2.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2.1.2.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2.2高處作業要求

          2.2.1、各單位在安裝、生產、工作中,需登高作業,必須提出《危險作業許可證》申請,經審批并落實相關安全措施后,方可登高作業。

          2.2.2、對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恐高癥、癲癇病、貧血病等禁忌癥人員以及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精力不集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2.2.3、高處作業人員嚴禁酒后作業,嚴禁赤腳及穿硬底鞋、拖鞋等易滑的鞋;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安全帶;按要求正確使用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2.2.4、登高所用的工具、器材及保護用品,必須建立登記,做到專人保管,定期檢查、檢驗、修理、報廢等工作。

          2.2.5、梯子確保牢固,有防滑措施。

          2.2.6、兩梯連接使用時,連接處必須綁扎牢固,嚴禁三梯連接。

          2.2.7、在自然光線不足,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應設置足夠的照明設備。

          2.2.8、高處作業地點應避開各種帶電線路,避開有煙霧、氣體排放處。

          2.2.9、梯子放置斜度,一般與地面成60-70度之間為宜,嚴禁一梯兩人操作。

          2.2.10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主管領導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2.2.11嚴禁上下垂直交叉作業;必要時應采取相應隔離安全措施。

          2.2.12高處作業所用工具材料等不得拋擲,工作完畢做到人走料凈場地清;防止落下傷人。

          2.2.13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米以上;避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低壓線路。

          2.2.14懸空作業一定要按規定選好吊拉繩,保持一定的安全系數;作業人員安全帶要栓掛牢靠;并設有監護人。

          2.2.15冬季及雨雪天氣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2.2.16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2.2.17在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石棉瓦、瓦楞鐵、塑料等危險屋頂工作時,必需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非生產(安裝、施工)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擦玻璃等需要登高的工作,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并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2.3高處作業審批程序

          2.3.1首先承擔作業任務的單位,應根據工作任務、作業現場、作業環境等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安全措施;然后按高處作業等級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審批手續。

          2.3.2遇有緊急情況或特殊情況,必須馬上登高處理時,單位領導親自監護(或指定專人負責);可事后補辦《危險作業許可證》。

          2.3.3作業高度在15米(含)及以下的一、二級高處作業項目,由安全部安全負責人審批。

          2.3.4作業高度在15-30米(含)的三級高處作業項目,由安全部和主管廠長審批。

          2.3.5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的特級高處作業項目,由公司總經理審批。

          2.3.6遇有特殊高處作業環境條件時:各級領導干部,都要親臨作業現場監督檢查,并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在審批手續上簽字。

          3.電氣高壓(1000v)以上帶電危險作業安全消防管理

          3.1嚴格執行國家《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選煤安全規程》及操作規程等相關規定標準執行。

          3.2作業前,制定相應安全措施,并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3.3《危險作業許可證》由設備部、安全部,主管廠長審批。

          3.4必須執行“工作票”制度和“掛牌”規定。

          4.動火(焊接)危險作業安全消防管理

          4.1嚴格執行《選煤安全規程》相關規定和操作規程。

          4.2嚴格執行公司《動火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并履行相關規定手續。

          5.設備檢維修的危險作業安全消防管理

          5.1嚴格執行《設備檢維修安全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并按規定要求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5.2嚴格執行《選煤安全規程》相關規定和操作規程。必須執行“掛牌”規定。

          6.其他

          6.1其他有較大危險可能導致重傷以上事故的危險作業,均按危險作業進行管理。

          6.2對于疑難無法認定作業項目,要及時上報公司安全部予以確定,確保作業安全。

          7.考核

          7.1各單位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罰。

          7.2違反本制度導致事故的單位及責任人,按相關規定從重處罰。

          7.3按《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規定執行。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2

          1.進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帶,并正確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具。

          2.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3.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檢證方可使用。

          4.建筑施工進行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驗收也可分層進行,或分階段進行。

          5.安全防護設施,應由單位工程負責人驗收,并組織有關人員參加。

          6.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具備下列資料:

          1)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關驗算數據;

          2)安全防護設施驗收記錄;

          3)安全防護設施變更記錄及簽證。

          7.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所有臨邊、洞口等各類技術措施的設置狀況;

          2)技術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規格和材質;

          3)技術措施的`節點構造及其與建筑物的固定情況;

          4)扣件和連接件的緊固程序;

          5)安全防護設施的用品及設備的性能與質量是否合格的驗證。

          8.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查驗,并作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定者,必須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驗。施工工期內還應定期進行抽查。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3

          1 每個項目部必須配備足夠的特殊工種人員,禁止非特殊工種人員從事特殊作業。

          2 特殊工種人員如:電工、起重工、架子工、電焊工、機械工及其他按規定須持證上崗的作業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方能持證上崗。

          3 從事特殊作業的人員,必須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對本作業有實踐經驗和具備安全專業技術知識。

          4 從事特殊作業人員要由項目部集中向公司報名,經審查、體檢合格送市培訓班培訓,經實踐考核合格取得有關部門發的`操作證后,方準獨立操作。

          5 取得操作證的特殊作業人員中除機動車駕駛員每年進行年審外,其他特殊作業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進行體檢、復試本工種安全理論和實際操作能力,檢查違章違紀情況。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4

          一、總則

          1.1為規范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二、高處作業的定義與分類

          2.1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2.1.1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為一般高處作業;

          2.1.2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審批

          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高處作業需向生產部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高處作業由生產部審批,特殊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后,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四、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4.1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設備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執行。

          4.2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3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后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4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4.5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

          4.6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4.7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4.8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9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4.10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4.11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4.12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4.13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14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后,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五、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5.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5.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5.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5.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5.5生產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5.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六、附則

          6.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6.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6.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5

          1、生產場地必須有足夠的照明,坑溝、池必須有蓋或圍欄,原材料、器材、廢料應合理分類堆放,不妨礙操作、通行和裝卸;

          2、廢料必須及時清除,人行道必須暢通無阻;

          3、生產設備必須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不準超溫、超壓、超負荷和帶病運行;

          4、生產現場必須保證消防設施的有效性,過期滅火器必須更換;

          5、壓力容器專業人員必須定期檢查,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6、進入生產現場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不準將頭發露出帽外,不準穿裙子、高跟鞋、拖鞋、長大衣等;

          7、新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

          8、從事可能被傳支機械絞、輾傷害的'作業,不準戴手套、長圍由或其他佩物上班,嚴禁用工具或身體接觸機械的運動部位;

          9、進入生產場所,必須戴安全帽,高處作業(2m以上)或下料倉、坑作業必須系安全帶,從事電氣作業應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

          10、在易燃、易爆等物品區域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嚴禁明火作業;

          11、作業現場的電力線路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規范敷設,嚴禁亂接亂拉;

          12、保持作業現場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未經相關人員的允許,不準任意拆除或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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