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氣瓶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1
一、總則:
1、為了加強氣瓶安全管理,保證安全使用,保證人身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定我廠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為1.0~30mpa(表壓)、公稱容積為0.4~1000l,盛裝永遠氣體或液壓氣體的氣瓶。
3、本制度不適用于盛裝溶解氣體,吸附氣體的氣瓶,滅火用的氣瓶,非金屬材料制成的氣瓶,以及運送工具上和機器設備上附屬的瓶式壓力容器。
氣瓶盛裝的氣體,按其臨界溫度分為三類:
(1)、永遠氣體(臨界溫度小于-10℃的):氧氣、氮氣、空氣、氬氣、一氧化碳、煤氣;
(2)、高壓液化氣體(臨界溫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六氟化硫、二氧化碳;
(3)、低壓液化氣體(臨界溫度大于70℃的):二氧化碳、氯氣、氨氣。
4、氣瓶的壓力系列如下表規定。氣瓶的水壓實驗壓力,應為公稱工作壓力的1.5倍。
壓力(mpa)類別高壓低壓
公稱工作壓力30202312.585321.61
水壓實驗壓力453022.518.8127.54.532.41.55、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對于盛裝永遠氣體的氣瓶系指在基準溫度時(普通為20℃),所盛裝氣體的限定充裝壓力,對于盛裝液化氣體的氣瓶,系指溫度為60℃時瓶內氣體的壓力限定值。
盛裝高壓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不小于8mpa。
盛裝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的選用應適當提高。
7、氣瓶外表的色彩、字樣和色環,必需符合國家標準gb7144《氣瓶色彩標記》的規定。
8、氣瓶應專用,不得改裝其他氣體。
9、氣瓶的產權單位供給公司應建立氣瓶檔案,氣瓶檔案包括:合格證、產品證實書、氣瓶裝氣記錄、氣瓶打壓實驗記錄等。氣瓶的檔案應保存到氣瓶報廢為止。
供給公司應向太原市勞動局報告本單位擁有氣瓶種類和數量。
二、氣瓶安全管理職責分工:
1、供給公司負責氧氣瓶的外委技術檢驗和充裝前安全檢查。乙炔氣瓶應符合《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的有關規定。
2、供給公司負責全廠氣瓶管理工作,以及到氣瓶檢驗部門對氣瓶技術檢驗和充裝前安全檢查。
3、使用氣瓶單位負責氣瓶管理工作,建立使用記下臺帳,定期對氣瓶舉行檢查;并保證氣瓶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要求。
4、化學車間、醫院等化驗部門,使用專用氣瓶必需制定氣瓶管理制度。
5、物業公司對家屬區使用煤氣、液化石油氣等氣瓶要制定管理制度。
6、安監部質檢金相組負責,對未到檢驗期氣瓶又發覺鋼瓶外殼有問題,舉行金相探傷檢查鑒定工作。
三、氣瓶充裝和定期檢驗
1、制氧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頒發《氣瓶安全鑒定規程》規定,結合本站狀況要有保證充裝安全的管理體系和各項管理制度。
2、有認識氣瓶充裝安全技術的管理人員和經過專業培訓的操作人員。
3、充裝前應有專人對氣瓶舉行檢查,不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規定的氣瓶不準充裝。
4、屬于下列狀況之一的,應先舉行處理,否則嚴禁充裝:
(1)、鋼印標記、色彩標記不符合規定及無法判定瓶內氣體的;
(2)、改裝不符合規定的或用戶自行改裝的;
(3)、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的;
(4)、瓶內無剩余壓力的;
(5)、超過檢驗期限的;
(6)、經外觀檢查,存在顯然損傷,需進一步舉行檢查的;
(7)、氧化或強氧化性氣體氣瓶粘有油脂的;
(8)、易燃氣體氣瓶的首次充裝,事先未經置換和抽真空的。
5、各種氣瓶必需定期舉行技術檢驗:
(1)、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兩年檢驗一次;
(2)、盛裝普通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3)、液化石油氣瓶,使用未超過二十年的,每五年檢驗一次;超過二十年的,每二年檢驗一次;
(4)、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覺有嚴峻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牢靠性有疑惑時應提前舉行檢驗。
四、運送、儲存和使用:
1、運送、儲存和使用氣瓶的單位應加強對運送、儲存和使用氣瓶的安全管理:
(1)、有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
(2)、按照本制度和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4)、定期對氣瓶的運送(含裝卸及駕駛)、儲存和使用人員舉行安全技術教導。
2、運送和裝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必需配戴好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2)、運送工具上應有顯然的安全標記;
(3)、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鏈繩,應使用吊欄起吊;
(4)、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箱)運送;
(5)、氣瓶裝在車上,應妥當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車廂高度,且不超過五層;立放時,車廂高度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運送應有遮陽設施,避開曝曬;城市的繁華區應避開白天運送;
(7)、嚴禁煙火。運送可燃氣體氣瓶時,運送工具上應具備有滅火器材;
(8)、運送氣瓶的車不得任意停泊,司機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9)、裝有液化石油氣的.氣瓶,不應長途運送。
3、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造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2)、倉庫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它熱源;倉庫應通風、干燥,避開陽光之射;
(3)、盛裝易引起聚合反應和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需規定儲存期限,并應避免發射性射源;
(4)、空瓶與實瓶兩者應分開放置,并有顯然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5)、氣瓶放置整齊,并配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當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宜超過五層。
4、氣瓶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色彩標記;
(2)、氣瓶使用前應舉行安全情況檢查,對盛裝氣體舉行確認;
(3)、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逼近熱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裝易引起聚合反應和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并應避免發射性射源;
(4)、氣瓶立放時應實行防傾倒措施;
(5)、夏季應防止曝曬;
(6)、嚴禁敲擊、碰撞;
(7)、嚴禁在氣瓶上舉行電焊引弧;
(8)、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9)、瓶內氣體不得用完,必需留有剩余壓力,永遠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需配置防止倒流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11)、液化石油氣瓶用戶,不得將氣瓶內液化石油氣向其它氣瓶倒裝;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12)、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氣瓶舉行挖補、焊接維修;
(13)、使用氣瓶的工作人員應認識氣瓶普通安全學問。
五、確保氣瓶安全五條紀律:
1、禁止用氧氣瓶或其它壓縮氣瓶對輪胎充氣,吹掃容器管道系統,缺氧的工作現場通風以及作為各種容器打壓的氣源;
2、長久不用有毒易然液化氣瓶不得任意存放或處理,要交供給公司舉行技術處理;
3、禁止用氧氣瓶充裝氫氣或其它氣體;
4、禁止用扳手及手錘等敲打旋轉瓶閥,防止閥門損壞氣瓶沖出;
5、涉及到易燃易爆場所或有危急作業現場,在操作使用氣瓶時,必需事先完美牢靠的安全措施,經主管領導批準方可舉行。
六、氣瓶管理工作的檢查與考核:
1、本廠氣瓶管理工作的檢查與考核,由供給公司負責;
2、發生下列狀況根據《熱電廠安全生產獎懲規定》舉行考核:
(1)、因為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造成氣瓶爆炸、著火、設備損壞或人身事故;
(2)、因為對氣瓶管理不善,維護不當致使發憤怒瓶爆炸、著火、設備損壞或人身事故;
(3)、發生普通習慣性違章造成嚴峻人身未遂事故或造成嚴峻設備損壞未遂事故;
(4)、外包工程施工單位,在承包設備檢修或更改工程使用氣瓶發生擔心全狀況時,由生技部或承包方在工程費用結算中按有關規定按照安監部罰款通知書舉行扣罰;
3、按照本制度,凡是現場使用乙炔氣瓶時應裝設止回閥,如不使用止回閥每次罰款300元;
本管理制度如有與上級有關規定不符的條款,以上級規定為準。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2
1、目的和范圍
為了確保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管理,保證乙炔氣瓶的安全使用,保護職工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根據《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本辦法適用于溶解乙炔氣瓶儲存、使用和運輸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2、職責
2.1安全環保部負責溶解乙炔氣瓶的安全監督管理。
2.2各單位負責做好溶解乙炔氣瓶的儲存、使用和運輸等日常管理工作。
3、管理程序
3.1一般規定
3.1.1每只乙炔瓶必須設置符合GB8337《氣瓶用易熔合金塞》規定的易熔合金塞。公稱容積大于10L的乙炔瓶應不少于2只,公稱容積小于等于10L的乙炔瓶應不少于1只。
3.1.2乙炔瓶的公稱容積大于等于10L時,應配有固定式瓶帽和兩只防震圈;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應裝配底座。
3.1.3乙炔瓶的鋼印必須準確、清晰和排列整齊。
3.1.4乙炔瓶外表面為白色。并在“制造鋼印標記”一側的瓶體上環向橫寫“乙炔”,軸向豎寫“不可近火”。其瓶色、字色、字樣及排列,應符合GB7144《氣瓶顏色標記》的規定。
3.1.5乙炔瓶出廠時應配齊附件。所配附件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3.2附件管理
3.2.1乙炔瓶附件包包括瓶閥、易熔合金塞、瓶帽、防震圈和檢驗標記環。附件的設計、制造,應符合本規程和相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3.2.2凡與乙炔接觸的附件、嚴禁選用含銅量大于70%的銅合金,以及銀、鋅、鎘及其合金材料。
3.2.3瓶閥與鋼瓶閥座連接的螺紋,必須與鋼瓶閥座內螺紋匹配,并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規定。
3.2.4易熔合金塞應滿足下列要求;
1.易熔合金塞的動作溫度為100℃±5℃。
2.易熔合金塞塞體應采用含銅量不大于70%的銅合金制造。
3.2.5瓶帽應滿足下列要求:
1.應是固定式的,亦即不拆卸瓶帽就能方便地對乙炔瓶進行充裝溶劑、乙炔和使用等操作;
2.有良好的抗沖擊性,能有效地保護瓶閥,且不積存氣液,并容易清除污物;
3.不得采用灰口鑄鐵制造;
4.在明顯處標注出重量值。同一單位制造的、同一規格的瓶帽,重量允差不超過5%。
3.2.6防震圈應能緊密套在瓶體上,不松脫、不滑落。
3.3檢驗要求
3.3.1乙炔瓶的定期檢驗,每三年進行一次。庫存或停用周期超過三年的乙炔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3.3.2乙炔瓶使用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提前進行檢驗:
1.瓶體或附件嚴重腐蝕、損傷或變形;
2.對瓶內填料、溶劑的質量有懷疑;
3.乙炔瓶皮重異常;
4.有回火、燒灼或表面漆色發黑的痕跡;
5.充裝時瓶壁溫度異常;
6.檢驗人員認為有必要提前檢驗的。
3.4儲存、使用和運輸
3.4.1儲存、使用和運輸乙炔瓶的單位必須加強對運輸、儲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安全管理,并做到:
1.有專人負責乙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
2.根據本規程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
3.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應急處置措施;
4.定期對乙炔瓶的運輸(含裝卸、押運、駕駛)、儲存和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和實際操作培訓。
3.4.2儲存、使用乙炔瓶的場所和運輸乙炔瓶的車、船,應符合公安和交通部門的規定。汽車運輸乙炔瓶時,還應遵守《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規定。儲存、使用乙炔瓶的場所還應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要求配備消防器材,但不得配置和使用化學泡沫滅火器。乙炔瓶瓶庫的設計和建造,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乙炔站設計規范》的規定。
3.4.3儲存、使用和運輸乙炔瓶時,應避免烘烤和曝曬,環境溫度一般不超過40℃。不能保證時,應采取遮陽或噴淋措施降溫。
3.4.4運輸和裝卸乙炔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運輸車、船要有明顯示的危險物品運輸標志;嚴禁無關人員搭乘;必須經過市區時,應按照當地公安機關規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
2.運輸車、船嚴禁?吭谌丝诔砻軈^、重要機關和有明火的場所;中途?繒r,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3.不應長途運輸裝有乙炔氣的乙炔瓶;
4.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和倒置;
5.吊裝乙炔瓶應使用專用夾具、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用鏈繩捆扎;
6、應戴好瓶帽。立放時,應妥善固定,且廂體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橫放時,乙炔瓶頭部應方向一致,且堆放高度不得超過廂體高度;
7.裝卸現場嚴禁煙火,必須配備滅火器。
3.4.5儲存乙炔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使用乙炔瓶的現場,乙炔氣的存儲量不得超過30m3(相當5瓶,指公稱容積為40L的乙炔瓶,下同);
2.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30m3時,應用非燃燒體或難燃燒體隔離出單獨的儲存間,其中一面應為固定墻壁;乙炔氣的儲存量超240m3(相當40瓶)時,應建造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儲瓶倉庫,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否則應以防火墻隔開;
3.乙炔瓶的儲存倉庫或儲存間,應避免陽光直射,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距離不得小于15m;
4.乙炔瓶的儲存倉庫儲存間應有良好的通風、降溫等設施、不得有地溝、暗道和底部通風孔,并且嚴禁任何管線穿過;
5.乙炔瓶的儲存倉庫或儲存間應有專人管理,并設置“乙炔危險”“嚴禁煙火”的標志;
6.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整齊放置,并有明顯標志;
7.嚴禁與氧氣瓶、氯氣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儲存;
8.乙炔瓶儲存時,應保持直立位置,且應有防止傾倒的措施;
9.乙炔瓶不得儲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內。
3.4.6使用乙炔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使用前,應對鋼印標記、顏色標記及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凡是不符合規定的乙炔瓶不準使用;
2.乙炔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于10m(高空作業時,此距離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離);
3.乙炔瓶使用時,必須直立,并應采取措施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
4.乙炔瓶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線源的場所使用;
5.乙炔瓶嚴禁敲擊、碰撞,嚴禁在瓶體上引弧,嚴禁將乙炔瓶放置在絕緣體上使用;
6.應采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曬或受烘烤,嚴禁用40℃以上的熱水或其他熱源對乙炔瓶進行加熱;
7.移動作業時,應采用專用小車搬運,如需乙炔瓶和氧氣瓶放在同一小車上搬運,必須用非燃材料隔板隔開;
8.瓶閥出口處必須配置專用的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減壓器指示的放氣壓力不得超過0.15MPa,放氣流量不得超過0.05m3/h·L。如需較大流量時,應采用多只乙炔瓶匯流供氣;
9.乙炔瓶使用過程中,開閉乙炔瓶瓶閥的專用扳手,應始終裝在閥上。暫時中斷使用時,必須關閉焊、割工具的閥門和乙炔瓶瓶閥,嚴禁手持點燃的焊、割工具調節減壓器或開、閉乙炔瓶瓶閥;
10.乙炔瓶使用過程中,發現泄漏要及時處理,嚴禁在泄漏的情況下使用;
11.乙炔瓶內氣體嚴禁用盡,必須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壓力。
3.4.7使用乙炔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對瓶閥、易熔合金塞等附件進行修理或更換,嚴禁對在用乙炔瓶瓶體和底座等進行焊接修理。
3.5監督考核
安全環保部定期組織對溶解乙炔氣瓶開展專項安全檢查及隱患排查,并根據公司《安全生產考核細則》的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及責任人給予考核。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3
一、總則:
1、為了加強氣瓶安全管理,保證安全使用,保證人身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定我廠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為1.0~30mpa(表壓)、公稱容積為0.4~1000l,盛裝永久氣體或液壓氣體的氣瓶。
3、本制度不適用于盛裝溶解氣體,吸附氣體的氣瓶,滅火用的氣瓶,非金屬材料制成的氣瓶,以及運輸工具上和機器設備上附屬的瓶式壓力容器。
氣瓶盛裝的氣體,按其臨界溫度分為三類:
(1)、永久氣體(臨界溫度小于-10℃的):氧氣、氮氣、空氣、氬氣、一氧化碳、煤氣;
(2)、高壓液化氣體(臨界溫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六氟化硫、二氧化碳;
(3)、低壓液化氣體(臨界溫度大于70℃的):二氧化碳、氯氣、氨氣。
4、氣瓶的壓力系列如下表規定。氣瓶的水壓試驗壓力,應為公稱工作壓力的1.5倍。
壓力(mpa)類別高壓低壓
公稱工作壓力30201512.585321.61
水壓試驗壓力453022.518.8127.54.532.41.55、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對于盛裝永久氣體的氣瓶系指在基準溫度時(一般為20℃),所盛裝氣體的限定充裝壓力,對于盛裝液化氣體的氣瓶,系指溫度為60℃時瓶內氣體的壓力限定值。
盛裝高壓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不小于8mpa。
盛裝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的選用應適當提高。
7、氣瓶外表的顏色、字樣和色環,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7144《氣瓶顏色標記》的規定。
8、氣瓶應專用,不得改裝其他氣體。
9、氣瓶的產權單位供應公司應建立氣瓶檔案,氣瓶檔案包括:合格證、產品證明書、氣瓶裝氣記錄、氣瓶打壓試驗記錄等。氣瓶的.檔案應保存到氣瓶報廢為止。
供應公司應向太原市勞動局報告本單位擁有氣瓶種類和數量。
二、氣瓶安全管理職責分工:
1、供應公司負責氧氣瓶的外委技術檢驗和充裝前安全檢查。乙炔氣瓶應符合《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的有關規定。
2、供應公司負責全廠氣瓶管理工作,以及到氣瓶檢驗部門對氣瓶技術檢驗和充裝前安全檢查。
3、使用氣瓶單位負責氣瓶管理工作,建立使用登記臺帳,定期對氣瓶進行檢查;并保證氣瓶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要求。
4、化學車間、醫院等化驗部門,使用專用氣瓶必須制定氣瓶管理制度。
5、物業公司對家屬區使用煤氣、液化石油氣等氣瓶要制定管理制度。
6、安監部質檢金相組負責,對未到檢驗期氣瓶又發現鋼瓶外殼有問題,進行金相探傷檢查鑒定工作。
三、氣瓶充裝和定期檢驗
1、制氧站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頒發《氣瓶安全鑒定規程》規定,結合本站情況要有保證充裝安全的管理體系和各項管理制度。
2、有熟悉氣瓶充裝安全技術的管理人員和經過專業培訓的操作人員。
3、充裝前應有專人對氣瓶進行檢查,不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規定的氣瓶不準充裝。
4、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先進行處理,否則嚴禁充裝:
(1)、鋼印標記、顏色標記不符合規定及無法判定瓶內氣體的;
(2)、改裝不符合規定的或用戶自行改 裝的;
(3)、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的;
(4)、瓶內無剩余壓力的;
(5)、超過檢驗期限的;
(6)、經外觀檢查,存在明顯損傷,需進一步進行檢查的;
(7)、氧化或強氧化性氣體氣瓶粘有油脂的;
(8)、易燃氣體氣瓶的首次充裝,事先未經置換和抽真空的。
5、各種氣瓶必須定期進行技術檢驗:
(1)、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兩年檢驗一次;
(2)、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3)、液化石油氣瓶,使用未超過二十年的,每五年檢驗一次;超過二十年的,每二年檢驗一次;
(4)、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四、運輸、儲存和使用:
1、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的單位應加強對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的安全管理:
(1)、有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
(2)、根據本制度和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4)、定期對氣瓶的運輸(含裝卸及駕駛)、儲存和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2、運輸和裝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必須配戴好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2)、運輸工具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記;
(3)、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鏈繩,應使用吊欄起吊;
(4)、瓶內氣體互相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箱)運輸;
(5)、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車廂高度,且不超過五層;立放時,車廂高度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曬;城市的繁華區應避免白天運輸;
(7)、嚴禁煙火。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運輸工具上應具備有滅火器材;
(8)、運輸氣瓶的車不得隨意?,司機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9)、裝有液化石油氣的氣瓶,不應長途運輸。
3、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2)、倉庫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它熱源;倉庫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之射;
(3)、盛裝易引起聚合反應和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性射源;
(4)、空瓶與實瓶兩者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互相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5)、氣瓶放置整齊,并配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宜超過五層。
4、氣瓶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2)、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
(3)、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裝易引起聚合反應和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并應避開放射性射源;
(4)、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傾倒措施;
(5)、夏季應防止曝曬;
(6)、嚴禁敲擊、碰撞;
(7)、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
(8)、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9)、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小于0.05mpa;液 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倒流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11)、液化石油氣瓶用戶,不得將氣瓶內液化石油氣向其它氣瓶倒裝;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12)、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氣瓶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13)、使用氣瓶的工作人員應熟悉氣瓶一般安全知識。
五、確保氣瓶安全五條紀律:
1、禁止用氧氣瓶或其它壓縮氣瓶對輪胎充氣,吹掃容器管道系統,缺氧的工作現場通風以及作為各種容器打壓的氣源;
2、長期不用有毒易然液化氣瓶不得隨意存放或處理,要交供應公司進行技術處理;
3、禁止用氧氣瓶充裝氫氣或其它氣體;
4、禁止用扳手及手錘等敲打旋轉瓶閥,防止閥門損壞氣瓶沖出;
5、涉及到易燃易爆場所或有危險作業現場,在操作使用氣瓶時,必須事先完善可靠的安全措施,經主管領導批準方可進行。
六、氣瓶管理工作的檢查與考核:
1、本廠氣瓶管理工作的檢查與考核,由供應公司負責;
2、發生下列情況按照《熱電廠安全生產獎懲規定》進行考核:
(1)、由于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造成氣瓶爆炸、著火、設備損壞或人身事故;
(2)、由于對氣瓶管理不善,維護不當致使發生氣瓶爆炸、著火、設備損壞或人身事故;
(3)、發生一般習慣性違章造成嚴重人身未遂事故或造成嚴重設備損壞未遂事故;
(4)、外包工程施工單位,在承包設備檢修或更改工程使用氣瓶發生不安全情況時,由生技部或承包方在工程費用結算中按有關規定根據安監部罰款通知書進行扣罰;
3、根據本制度,凡是現場使用乙炔氣瓶時應裝設止回閥,如不使用止回閥每次罰款300元;
本管理制度如有與上級有關規定不符的條款,以上級規定為準。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4
1、禁止一切問題鋼瓶(氧、氮、氬、二氧化碳等)進入廠內,包括報廢鋼瓶、低壓鋼瓶。
2、國家標準gb13004-1999《鋼質無縫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中規定:對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氣瓶按報廢處理,登記后不予檢驗!镀恳帯返71條規定:不能安全使用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判廢。
3、久源公司嚴禁充裝的氣瓶:(1)原始標記模糊不清,瓶體顏色不符合規定的;(2)瓶內介質不能確定的';(3)超檢驗期限的;(4)外觀存在明顯損傷和缺陷的;(5)氧氣瓶沾有油脂的;(6)自行刷漆并改變原始充裝介質的;(7)自行改變原始標志的;(8)不具有“氣瓶制造許可證”單位生產的氣瓶。
4、運輸氣體、氣瓶知識:(1)瓶內氣體相互接觸可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易化學反應的物品禁止與氣瓶同車(廂)運輸;(2)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曬。
5、儲存氣體、氣瓶知識:(1)儲存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有關規定;(2)嚴禁明火和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3)氣體種類分室存放,逐只戴好防震圈,并規定存放期限。
6、使用氣體、氣瓶知識:(1)采用合格氣體、氣瓶;(2)氧焊、割時,手套、工具禁止沾有油脂作業;(3)氧氣與乙炔氣瓶在使用時的安全距離為>10米;(4)野外作業時,防止氣體氣瓶曝曬;(5)嚴禁敲擊和碰撞;(6)嚴禁在氣瓶瓶體上電焊引弧;(7)嚴禁用溫度>40℃熱源對氣瓶加熱;(8)嚴禁對氣瓶瓶體進行挖補、焊接;(9)氣體、氣瓶使用后,必須留余壓0.05mpa;
(10)請必須持專業操作證方能使用,嚴禁無證上崗操作。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5
一、氣體車間在充裝前必須有專人對氣瓶進行檢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事先進行妥善處理,否則嚴禁充裝氣體:
。薄⑵嵘、字樣和所裝氣體不符合規定,漆色或字樣脫落不易識別氣瓶種類;
。、安全附件不齊、損壞或不符合規定;
。、未判明裝進何種氣體或瓶內沒有余壓;
。、鋼印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
。、超過檢驗期;
6、瓶體外觀檢查有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使用;
。、氧氣瓶或強氧化劑氣瓶的瓶體或瓶嘴沾有油脂。
二、氣瓶在充裝壓縮氣體時,充裝終了時的壓力不得超過氣瓶的設計壓力。
三、氣瓶應盡量專用,若需將氣瓶改裝其他氣體時,必須取得充氣單位的同意。這種氣瓶的設計壓力,不得低于改裝后的'氣體規定使用氣瓶的設計壓力。同時,充氣單位對這種氣瓶在充氣以前,必須進行專門清洗,換裝相應的附件和更改漆色。
四、運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旋緊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或碰擊;
。、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汽車裝運氣瓶一般應橫向放置,頭部朝向一方,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夏季要有遮陽設施,防止曝曬;
4、車上禁止煙火。運輸可燃、有毒氣體氣瓶時,車上應備有滅火器材或防毒用具。在運輸途中,車上不得帶人;
。、易燃品、油脂和帶有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或強氧化劑氣瓶同車運輸;
。、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6
為規范公司氧氣瓶和乙炔氣瓶的安全管理,特作以下規定:
一、氧氣瓶和乙炔氣瓶的放置
氧氣瓶和乙炔瓶應分開放置,盡量避免放在一起;同時使用氧氣瓶和乙炔瓶時與明火距離一般不小于10米,兩瓶間距不得少于10米;貯存時兩瓶間距離不得低于5米;氧氣瓶、乙炔氣瓶不得存放在有電源開關和通電電纜線附近。
二、 氧氣瓶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運輸管理
(1)、氧氣瓶是運送和貯存高壓氧氣的容器,其容積為40l,工作壓力為15mpa。按照規定,氧氣瓶外表漆成天藍色,并用黑漆標明氧氣字樣。
(2)、在運輸前,要檢查瓶嘴氣閥安全膠圈是否齊全,瓶身、瓶嘴是否有油類等。
(3)、裝卸時,瓶嘴閥門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碰撞,損壞和爆炸。
(4)、不準裝運其它可燃氣體。
(5)、在強烈陽光下運輸時,要用帆布遮蓋。
2、氧氣瓶保管與存放
(1)、保管和使用時應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時必須平穩可靠,不應與其他氣瓶混在一起;不許曝曬、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庫房周圍不得放易燃物品。
(2)、庫內溫度不得超過30℃,距離熱源、明火在10米以外。
(3)、氧氣瓶減壓閥、壓力表應定期進行檢定,并有合格標示。
3、氧氣瓶使用規定
(1)、安裝減壓閥前,先將瓶閥微開一二秒鐘,并檢驗氧氣質量,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2)、使用氧氣時,不得將瓶內氧氣全部用完,最少應留0.1mpa。以便在再裝氧氣時吹除灰塵和避免混進其他氣體。
(3)、檢查瓶閥時,只準用肥皂水檢驗。
(4)、氧氣瓶不準改用充裝其它氣體使用。
三、乙炔瓶安全技術操作規定
1、乙炔瓶在使用、運輸、貯存時,環境溫度不得超過40℃。
2、乙炔瓶的漆色必須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3、乙炔瓶在使用時必須裝設專用減壓器;鼗鸱乐蛊,工作前必須檢查是否好用,否則禁止使用,開啟時,操作者應站在閥門的側后方,動作要輕緩。
4、使用壓力不超過0.05mpa輸氣流量不應超過1.5-2.0米3/時瓶。
5、使用時要注意固定,防止傾倒,嚴禁臥入使用,對已臥入的乙炔瓶,不準直接開氣使用,使用前必須先立牢靜止十五分鐘后,再接減壓器使用,否則危險。禁止敲擊,碰撞等粗暴行為。
6、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與明火的距離要大于10米(高空作業時是與垂直地面處的平行距離)。
7、瓶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溫水解凍。
8、工作地點頻繁移動時,應裝在專用小車上,乙炔瓶和氧氣瓶應避免放在一起。
9、嚴禁銅、銀、汞等及其制品與乙炔接觸,與乙炔接觸的銅合金器具含銅量須得高于70%。
10、使用中的乙炔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剩余壓力應符合安全要求:當環境溫度0℃時,壓力應不低于0.05mpa;當環境溫度為25~40℃時,應不低于0.3mpa。
11、在用汽車、手推車運輸乙炔瓶時,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12、裝運時,應妥善固定汽車裝運乙炔瓶放置,頭部應朝向一方,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箱高度,直立排放時,車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一。
13、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嚴禁與氯氣瓶、氧氣瓶及易燃物品同車運輸。
14、裝運乙炔瓶的車輛禁止煙火。
15、乙炔瓶在使用現場或班組小庫內儲量不得超過5瓶,可與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廠房相鄰建造,相鄰的墻應是無門窗洞的防火墻,嚴禁任何管線穿過。
16、乙炔瓶貯存時要保持直立,并有防倒措施,嚴禁與氧氣瓶氯氣瓶及易燃品同向貯存,貯存間與明火和散放火地點距離不得小于10米。
17、乙炔瓶嚴禁放在通風不良及有放射線的場所,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瓶庫或貯存間有專人管理,并設置乙炔危險嚴禁煙火的醒目標志;
18、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整齊放置,并有明顯標志;
三、使用乙炔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使用前,應對鋼印標記、顏色標記及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凡是不符合規定的乙炔瓶不準使用;
2、乙炔瓶的放置地點,重瓶與空瓶應分別存放,不得靠熱源和電器設備,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于10m(高空作業時,此距離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離);
3、乙炔瓶使用時,必須直立,并應采取措施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
4、乙炔瓶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或有放射線源的場所使用;
5、乙炔瓶嚴禁敲擊、碰撞,嚴禁在瓶估上引弧,嚴禁將乙炔瓶放置在電絕緣體上使用;
6、應采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曬或受烘烤,嚴禁用40℃以上的熱火或其他熱源對乙炔瓶進行加熱;
7、移動作業時,應采用專用小車搬運,如需乙炔瓶和氧氣瓶放在同一小車上搬運,必須用非燃材料隔板隔開;
8、瓶閥出口處必須配置專用的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時,減壓器指示的放氣壓力不得超過0.15mpa,放氣流量不得超過0.05m3/h.l。如需較大流量時,應采用多只乙炔瓶匯流供氣;
9、乙炔瓶使用過程中,開閉乙炔瓶瓶閥的專用搬手,應始終裝在閥上。暫時中斷使用時,必須關閉焊、割工具的閥門和乙炔瓶瓶閥,嚴禁手持點燃的焊、割工具調節減壓器或開、閉乙炔瓶瓶閥;
10、乙炔瓶使用過程中,發現泄漏要及時處理,嚴禁在泄漏的情況下使用;
11、乙炔瓶內氣體嚴禁用盡,必須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壓力。
12、使用乙炔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對瓶閥、易熔合金塞等附件進行修理或更換,嚴禁對在用乙炔瓶瓶體和底座等進行焊接修理。
20xx年XX月XX日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燃氣車輛的安全管理,防止車用氣瓶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監總局令第46號)、《車用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9-20xx)、等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蘇州市車用氣瓶及其附屬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以及對車用燃氣充裝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車用氣瓶的安全監管主要包括設計、制造、安裝、登記、充裝、檢驗、使用、報廢等環節。
第四條對車用氣瓶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督、協調有關部門落實車用氣瓶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車用氣瓶的安裝、檢驗、登記、充裝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燃氣營運客車、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行政許可并實施行業監管;
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燃氣汽車加氣站進行備案、核準立項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全市燃氣汽車加氣站實施經營許可,并對車用燃氣的經營、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協調處理車用燃氣方面的事故;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對汽車加氣站進行監督檢查。
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應在車輛檢驗時對車用氣瓶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
第二章安裝
第五條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應當是國家《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批準的機動車制造單位或其授權的具有汽車維修資質的單位。
對非法安裝的車用氣瓶,使用登記機關不得為其辦理使用登記,各燃氣充裝單位不得為其進行氣體充裝,車輛安檢機構不得為其進行車輛檢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車輛營運等相關業務和手續。各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查處非法安裝行為。
第六條安裝單位應當對其氣瓶安裝的安全性能負責。實施安裝所選用的車用氣瓶及其安全附件,必須是取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不得安裝超期未檢或者報廢氣瓶,不得將非車用氣瓶作為車用氣瓶安裝使用。
第七條首次安裝使用的車用氣瓶,如出廠日期超過一個檢驗周期,應定期檢驗合格后安裝。
第八條車用氣瓶更換時,應當確保氣瓶合格。安裝、更換已經使用的車用氣瓶,氣瓶必須重新檢驗合格,其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合格要求與定期檢驗相同。
第九條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氣瓶產生表面損傷,并負責對車用氣瓶抽真空或者進行惰性氣體(如氮氣)置換。安裝過程要認真進行自檢,出具安裝自檢報告和安裝合格證明。
第十條車用氣瓶安裝結束后,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應當向車輛的用戶移交氣瓶出廠的相關資料和文件、安裝自檢報告、安裝合格證明、車用氣瓶安全使用操作說明書等資料。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一條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者))、新購燃氣汽車用戶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攜帶車用氣瓶出廠資料、安裝單位資質證明、安裝自檢報告、安裝合格證明等資料,到使用單位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其授權的車用氣瓶檢驗機構(以下簡稱使用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領取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
《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必須隨車攜帶。嚴禁偽造、涂改、轉借《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
第十二條使用登記機關辦理氣瓶使用登記證前,應對相關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對車用氣瓶、固定氣瓶的支架和螺栓、膠墊、瓶閥第一道接口進行外觀檢查。
第十三條車輛過戶或者更換車用氣瓶后,應當重新辦理車用氣瓶使用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使用單位(者)應當對在用氣瓶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保養,定期自行檢查。應當在定期檢驗有效期滿前1個月向氣瓶定期檢驗機構送檢氣瓶。
第十五條使用單位(者)應當學習了解和氣瓶安全有關的知識,并且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按照車用氣瓶安全使用操作說明書正確使用車用氣瓶;
(二)不得使用已經報廢或者超期未檢等不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車用氣瓶;
(三)不得自行拆卸、更換氣瓶和處理車用氣瓶內的殘氣殘液;
(四)不得對車用氣瓶瓶體進行焊接和更改車用氣瓶的鋼印或者顏色標志;
(五)車輛發生危及氣瓶安全的交通事故后,車用氣瓶必須經過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六)應當在具有合法資質的加氣站充裝車用氣瓶,并自覺配合充裝人員檢查車用氣瓶和相關證件。
使用登記機關應當將上述內容告知車用氣瓶使用單位(者),使用單位(者)在領取使用登記證前,應當進行書面簽字承諾,承諾書一式兩份,分別由使用登記機關和使用單位(者)保存。使用單位(者)應當對違反承諾規定造成的后果負責。
第四章充裝
第十六條車用燃氣充裝單位須經相關部門竣工驗收,并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以及《燃氣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業務。
第十七條充裝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充裝作業,并對車用氣瓶的充裝質量和安全負責。
第十八條車用氣瓶充裝前,充裝人員應對車用氣瓶進行嚴格檢查,杜絕錯裝、超裝,杜絕充裝無證或者超期未檢氣瓶。嚴禁充裝下列氣瓶:
(一)未經使用登記或者與使用登記證不一致的;
(二)超過檢驗期限的;
(三)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
(四)新瓶或者定期檢驗后的氣瓶首次充裝,未經置換或者抽真空處理的;
(五)對氣瓶及其燃氣系統安全性有懷疑的;
(六)使用期限超過設計壽命的;
(七)燃氣汽車司乘人員尚未離開車輛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況的。
第十九條車用燃氣充裝單位應加強對安全管理人員和充裝人員的安全培訓和教育,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第五章檢驗
第二十條使用單位(者)應當在車用氣瓶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內向有資質的車用氣瓶檢驗單位申請定期檢驗,逾期未經定期檢驗或定期檢驗不合格的車用氣瓶不得繼續使用。
出租車、公交車、教練車壓縮天然氣氣瓶的首次檢驗周期為兩年,之后每一年進行一次;其他車輛的首次檢驗周期為三年,之后每兩年進行一次。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每五年檢驗一次,低溫絕熱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第二十一條車用氣瓶的定期檢驗由取得相應核準資質的氣瓶檢驗單位依照相關技術規范進行。檢驗合格的氣瓶由檢驗單位出具車用氣瓶定期檢驗報告,檢驗機構應對其檢驗結果負責。
第二十二條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由氣瓶檢驗單位對車用氣瓶、瓶閥及其附件即時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車用氣瓶附件如需要更換,應到車用氣瓶定檢單位進行更換并做泄露性試驗,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庫存或停用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車用氣瓶,啟用前應進行定期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啟用。
第二十三條車用氣瓶檢驗機構應當將檢驗不合格的報廢氣瓶予以破壞性處理,禁止將未做破壞處理的報廢車用氣瓶交付他人或者再次作為車用氣瓶使用。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按規定對燃氣汽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車輛安檢機構在進行燃氣汽車定期檢驗時,應當查驗《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和《車用氣瓶定期檢驗報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定期檢驗。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車用氣瓶安裝單位、充裝單位、使用單位和檢驗單位應建立信息化系統。對車用氣瓶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密切配合,加強監督檢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對車用氣瓶安全進行動態監管。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由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年月日施行。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8
一、總則:
為了加強氧乙炔氣瓶安全管理,保證安全使用,保證人身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定本部門氧乙炔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二、儲存和使用:
1、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氧乙炔氣瓶倉庫應符合《建造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2)、倉庫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它熱源;倉庫應通風、干燥,避開陽光之射;
(3)、空瓶與實瓶兩者應分開放置,并有顯然標志,氧乙炔氣瓶
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滅火器材;
(4)、氣瓶放置整齊,并配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當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宜超過五層。
2、氣瓶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色彩標記;
(2)、氣瓶使用前應舉行安全情況檢查,對盛裝氣體舉行確認;
(3)、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逼近熱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裝易引起聚合反應和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并應避免發射性射源;
(4)、氣瓶立放時應實行防傾倒措施;
(5)、夏季應防止曝曬;
(6)、嚴禁敲擊、碰撞;
(7)、嚴禁在氣瓶上舉行電焊引弧;
(8)、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9)、瓶內氣體不得用完,必需留有剩余壓力,應小于0.05MPa ;
(10)、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氣瓶舉行挖補、焊接維修;
(11)、使用氣瓶的工作人員應認識氣瓶普通安全學問。
三、確保氣瓶安全五條紀律:
1、禁止用氧氣瓶或其它壓縮氣瓶對輪胎充氣,吹掃容器管道系統,缺氧的工作現場通風以及作為各種容器打壓的氣源;
2、禁止用氧氣瓶充裝氫氣或其它氣體;
3、禁止用扳手及手錘等敲打旋轉瓶閥,防止閥門損壞氣瓶沖出;
4、涉及到易燃易爆場所或有危急作業現場,在操作使用氣瓶時,必需事先完美牢靠的`安全措施,經主管領導批準方可舉行。
四、氣瓶管理工作的檢查與考核:
1、本車間氣瓶管理工作的檢查與考核,由車間負責;
2、發生下列狀況根據《太原第一熱電廠安全生產獎懲規定》舉行考核:
(1)、因為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造成氣瓶爆炸、著火、設備損壞或人身事故;
(2)、因為對氣瓶管理不善,維護不當致使發憤怒瓶爆炸、著火、設備損壞或人身事故;
(3)、發生普通習慣性違章造成嚴峻人身未遂事故或造成嚴峻設備損壞未遂事故;
(4)、外包工程施工單位,在承包設備檢修或更改工程使用氣瓶發生擔心全狀況時,由生技部或承包方在工程費用結算中按有關規定按照安監部罰款通知書舉行扣罰;
3、按照本制度,凡是現場使用乙炔氣瓶時應裝設止回閥,如不使用止回閥每次罰款300元;
本管理制度如有與上級有關規定不符的條款,以上級規定為準。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9
(一)氣體安全管理制度
一、氣瓶儲存規定
1.氣房門口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
2.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擺放,并有明顯標志,相同性質的充氣氣瓶必須按各自氣體類別分隔一定距離擺放。
3.管理人員應經過安全技術培訓,熟悉氣體的性質,了解氣瓶及安全附件的結構與操作要領,并熟悉各種應急處理措施,具備保管各類氣瓶的基本技能和經驗。
二、氣瓶使用規定
1.必須在已領取氣瓶充裝許可證的充裝站或具備經營資格的經銷單位購氣;
2.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不得入庫和使用;要嚴格按照氣瓶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氣瓶;
3.氣瓶在使用中如出現附件故障(如瓶閥、易熔合金塞漏氣、瓶閥開關失靈等),應立即報告銷售單位或充裝單位做進一步處理;
4.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應保證氣瓶瓶體干燥,防止瓶體腐蝕;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應避開放射源;
5.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止傾倒的措施,并嚴禁曝曬、敲擊、碰撞氣瓶或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不得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加熱氣瓶;
6.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或重量,永久氣體氣瓶、溶解乙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小于規定充裝量0.5%~1.0%的`剩余氣體;
7.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8.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9.氣瓶必須專用,只許充裝與鋼印標記一致的介質,不得改裝使用或將報廢氣瓶翻新后使用;
10.嚴禁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二)二氧化碳氣瓶安全管理規定
1.使用前檢查連接部位是否漏氣,可涂上肥皂液進行檢查,調整至確實不漏氣后才進行實驗。
2.防止鋼瓶的使用溫度過高。鋼瓶應存放在陰涼、干燥、遠離熱源,不得超過30℃,以免液體二氧化碳隨溫度的升高,體積膨脹而形成高壓氣體,產生爆炸危險。
3.鋼瓶千萬不能臥放。如果鋼瓶臥放,打開減壓閥時,沖出的二氧化碳液體迅速氣化,容易發生導氣管爆裂及大量泄漏的事故。
4.減壓閥、接頭及壓力調節器裝置正確連接且無泄漏、沒有損壞、狀態良好。
。ㄈ鍤馄堪踩芾硪幎
1.氬氣儲存于陰涼、通風的庫房。遠離火種、熱源。庫溫不宜超過30℃。應與易(可)燃物分開存放,切忌混儲。儲區應備有泄漏應急處理設備。
2.氬氣泄漏應急處理:迅速撤離泄漏污染區人員至上風處,并進行隔離,嚴格限制出入。建議應急處理人員戴自給正壓式呼吸器,穿一般作業工作服,盡可能切斷泄漏源。合理通風,加速擴散。漏氣容器要妥善處理,修復、檢驗后再用。
4.氬氣瓶的滅火方法:本品不燃,切斷氣源、噴水冷卻容器,或者將容器從火場移至空曠處。
特別提醒:氬氣的比重大于空氣,宜沉積管低洼處。因此在坑、洞、容器內、室內或周邊通風不良的情況下,檢修作業前必須檢測氧含量大于18%、小于22%方可作業;氬氣設施、容器、管道等檢修時必須可靠切斷氣源,井插好盲板防止窒息事故發生。
。ㄋ模┑獨馄堪踩芾硪幎
1.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2.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3.控制倉庫內的最高溫度,規定儲存期限;
4.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與有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5.氣瓶放置應整齊,配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朝同一方向;
6.對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盛裝氣體進行確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嚴禁入庫;
7.夏季應防止曝曬;嚴禁敲擊,碰撞;
8.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子電焊引弧;
9.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10.空瓶入庫檢查,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
11.鋼瓶瓶肩上有下次檢測的具體時間,在這個時間以前可以放下使用,到期了就要送到專門的檢測機構檢測才可以充瓶使用。一般是兩年檢測一次。
。ㄎ澹┭鯕馄堪踩褂靡
1. 氧氣瓶禁止臥放使用。
2. 氧氣瓶、乙炔氣瓶應分開和垂直放置并有防倒措施,氧氣瓶和乙炔氣瓶的使用安全距離不得小于10m,防止不正確使用引起爆炸;未使用時距離不得小于5m。
3. 氧氣瓶與其他易燃氣瓶、油脂、易燃易爆分別存放,氧氣瓶庫應與高溫、明火保持10米以上距離;
4. 按規定,氧氣瓶不得將瓶內氣體全部用完,最少應留0.1MPa余壓。
5. 儲存高壓氧氣瓶時應擰緊瓶帽,放置整齊,留有通道,并固定。
6. 氣瓶應設有防震圈和安全帽。搬運和使用時嚴禁撞擊。運輸時應立放并固定。嚴禁用自行車、叉車或起重設備調運高壓氣瓶;
7. 氧氣閥不得粘有油脂、灰土,不得用帶油脂的工具、手套或工作服接觸氧氣瓶;
8. 氣瓶儲存區周圍10m距離內不準堆置可燃物,不準進行焊接等明火作業,不準吸煙。
9. 氣瓶儲存區不允許有取暖設備。
10.氧氣瓶保管和使用時應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時必須平穩可靠,不應與其他氣瓶混在一起;不許曝曬、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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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炔氣瓶在使用、運輸、貯存時,環境溫度不得超過40℃。
2.乙炔氣瓶在使用時必須裝設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須檢查是否好用,否則禁止使用;開啟時,操作者應站在閥門的側后方,動作要輕緩。
3.乙炔氣瓶使用壓力不超過0.05MPa,輸氣流量不應超過1.5-2.0米3/時瓶。
4.乙炔氣瓶使用時要注意固定,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對已臥放的乙炔瓶,不準直接開氣使用,使用前必須先立牢靜止十五分鐘后,再接減壓器使用,否則危險。禁止敲擊,碰撞等粗暴行為。
5.乙炔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與明火的距離要大于10米。
6.嚴禁銅、銀、汞等及其制品與乙炔接觸,與乙炔接觸的銅合金器具含銅量須得高于70%。
7.移動時應裝在專用小車上,乙炔瓶和氧氣瓶應保持安全距離。
8.使用中的乙炔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剩余壓力應符合安全要求:當環境溫度<0℃時,壓力應不低于0.05MPa;當環境溫度為25~40℃時,應不低于0.3MPa。
9.乙炔氣瓶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整齊放置,并有明顯標志。
10.乙炔瓶使用過程中,開閉乙炔瓶瓶閥的專用搬手,應始終裝在閥上。暫時中斷使用時,必須關閉焊、割工具的閥門和乙炔瓶瓶閥,嚴禁手持點燃的焊、割工具調節減壓器或開、閉乙炔瓶瓶閥。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10
一、總則:
為了加強氧乙炔氣瓶安全管理,保證安全使用,保證人身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定本部門氧乙炔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二、儲存和使用:
1、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氧乙炔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2)、倉庫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它熱源;倉庫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之射;
(3)、空瓶與實瓶兩者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氧乙炔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滅火器材;
(4)、氣瓶放置整齊,并配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宜超過五層。
2、氣瓶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2)、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
(3)、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裝易引起聚合反應和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并應避開放射性射源;
(4)、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傾倒措施;
(5)、夏季應防止曝曬;
(6)、嚴禁敲擊、碰撞;
(7)、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8)、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9)、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應小于0.05MPa ;
(10)、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氣瓶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11)、使用氣瓶的工作人員應熟悉氣瓶一般安全知識。
三、確保氣瓶安全五條紀律:
1、禁止用氧氣瓶或其它壓縮氣瓶對輪胎充氣,吹掃容器管道系統,缺氧的工作現場通風以及作為各種容器打壓的氣源;
2、禁止用氧氣瓶充裝氫氣或其它氣體;
3、禁止用扳手及手錘等敲打旋轉瓶閥,防止閥門損壞氣瓶沖出;
4、涉及到易燃易爆場所或有危險作業現場,在操作使用氣瓶時,必須事先完善可靠的安全措施,經主管領導批準方可進行。
四、氣瓶管理工作的檢查與考核:
1、本車間氣瓶管理工作的檢查與考核,由車間負責;
2、發生下列情況按照《太原第一熱電廠安全生產獎懲規定》進行考核:
(1)、由于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造成氣瓶爆炸、著火、設備損壞或人身事故;
(2)、由于對氣瓶管理不善,維護不當致使發生氣瓶爆炸、著火、設備損壞或人身事故;
(3)、發生一般習慣性違章造成嚴重人身未遂事故或造成嚴重設備損壞未遂事故;
(4)、外包工程施工單位,在承包設備檢修或更改工程使用氣瓶發生不安全情況時,由生技部或承包方在工程費用結算中按有關規定根據安監部罰款通知書進行扣罰;
3、根據本制度,凡是現場使用乙炔氣瓶時應裝設止回閥,如不使用止回閥每次罰款300元;
本管理制度如有與上級有關規定不符的條款,以上級規定為準。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11
1使用
1.1使用氣瓶時嚴禁敲擊和碰撞。
1.2瓶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可用溫水解凍。
1.3盛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氣瓶,不許靠近熱源。
1.4盛裝易燃、可燃氣體的氣瓶與明火的距離要大于5米,氧氣瓶或乙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應大于10米。
1.5不準使用電磁起重機械吊運、盛裝易燃、易爆介質的氣瓶。
1.6各種成品氣瓶,嚴禁曝曬。
1.7各種氣瓶的閥門應關嚴,使用終了應留有一定的余壓。
1.8盛裝易發生聚合反應氣體的氣瓶,不得置于有放射線的場所內。
1.9有毒氣瓶,瓶閥必須嚴密,并配帶固定式瓶帽,在使用時管路一定要嚴密,開啟閥門或使用時,應配戴防毒面具。
1.10不準在人口稠密區或馬路附近任意堆放或使用氣瓶。
1.11盛裝二氧化碳、液氨、液氯等液化氣體的氣瓶嚴禁超裝。
2運輸
2.1運輸前進行安全檢查,運輸過程中要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或撞擊。
2.2裝車時要橫放,頭向一個方向,并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嚴禁串動。裝車高度不準超過三層,帶防欄的不準超過五層。
2.3裝運氣瓶的車輛要嚴禁煙火。裝運有毒、易燃、可燃氣體的氣瓶時,必須有防毒面具和相應的滅火器材。
2.4運輸盛裝氧氣或強氧化劑氣瓶時,不準帶有易燃、可燃物質。
2.5運輸氣瓶的車輛嚴禁同時裝運性質相反的物資,各種油桶化學用品不得與氣瓶混裝。
2.6運輸氣瓶的'車輛時速不準超過40公里,禁止急轉彎,禁止超越同種車輛和緊急制動,防止車輛急劇顛波。
2.7運輸氣瓶的車輛,必須選派二年以上或安全行車三萬公里以上駕駛經歷、技術熟練的駕駛員駕駛。
3氣瓶的儲存
3.1倉庫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
3.2入庫的氣瓶、瓶帽、防震圈必須齊全,放置要整齊,留有通道,妥善固定,臥放的氣瓶頭向一個方向,堆放高度不超過五層。
3.3盛裝易起聚合反應的氣體的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
3.4性質相反的氣瓶不準同庫儲存。
3.5入庫前必須將運輸過程中沾有油污或易燃物資的氣瓶清洗干凈。
3.6庫內嚴禁煙火
3.7庫內應保持通風良好,易燃氣瓶的庫內,電氣設備要防爆。
4安全附件
4.1各種氣瓶的安全帽、防震圈必須齊全。
4.2運輸、使用、儲存過程中,丟失或損壞的瓶帽、防震圈由該單位負責配齊。
5組織措施
5.1使用、儲存、運輸氣瓶的單位,必須結合實際對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不懂安全規定的人員,不得從事此項工作。
5.2使用、儲存、運輸氣瓶的單位和安全部門要定期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5.3對違反運輸、使用、儲存安全管理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要根據經濟責任制嚴格進行考核。
5.4對違反本管理制度而導致作傷亡事故的主要責任者要進行嚴肅處理。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12
(1)氣瓶的產權單位應建立氣瓶管理檔案,包括:制造單位、氣瓶編號、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氣瓶改裝記錄、充裝使用記錄、定期檢驗證與記錄、氣瓶判廢通知書及管理責任人等。
(2)氣瓶使用單位必須對氣瓶的入庫與發放實行登記制度,登記內容應包括:氣瓶類別、編號、定檢周期、外觀檢查,入、出庫時間和領用單位,管理責任人等。
(3)必須在檢驗周期內使用。
(4)外觀無缺陷,無機械性損傷和嚴重腐蝕。
(5)表面漆色、字樣和色環標記應符合規定。
(6)瓶帽、瓶閥、易熔合金塞,底腳圈及防振動圈等附件應完好。
(7)氣瓶應儲存于氣瓶專用庫內,庫房應符合有關規定,庫房門口應有醒目的安全標志。
(8)庫房應遠離熱源,嚴禁明火,有防止陽光直射庫內的`措施;庫內應通風良好,保持干燥,不允許有通往室外的溝道等。
(9)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的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10)空、實瓶應分開放置,有明顯的標記并保持間距1.5m以上。且防傾倒措施可靠。
(11)盛裝毒性氣體或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以及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庫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護具或消防器材。
(12)作業現場氣瓶同一地點放置數量不應超過五瓶;若超過五瓶,但不超過20瓶時,應有防火防爆措施;超過20瓶以上時,必須設置二級瓶庫。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13
1)必須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建站;
2)充裝站應經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在現場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氣體充裝工作;
3)充裝站的生產裝置、建筑和安全設施必須符合防火、防爆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4)充裝站必須建立確保充裝質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如安全教育、培訓、防火防爆、貯運及設備檢修等制度,并具有與所充裝氣體、氣瓶相關的標準、規范等技術資料;
5)充裝站應有符合環保、公安、勞動等部門要求的`置換或處理瓶內可燃氣體和有害氣體的設施;
6)充裝站應具有與所充氣體種類、產量相適應的廠房、場地、充裝設備、安全設施以及化驗、檢測儀器和工具;
7)根據氣體特性,按照gbl894的具體規定,應在充裝站室內外醒目處設置安全標志;
8)充裝站應配備工程師技術職稱以上(含工程師)的專職技術負責人;
9)充裝站應配備有高中以上學歷、經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專職安全員;
10)充裝站應配備有初中以上學歷、經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氣體充裝檢查員、產品質量化驗員及氣瓶管理員;
11)充裝站應配備有初中以上學歷、經專業技術培訓和當地勞動部門考核合格的氣體充裝員,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兩名;
12)充裝站的氣瓶裝卸、搬運及收發人員應掌握所充氣體及其氣瓶的有關安全知識、法規和標準。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14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于《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各項有關規定。氣瓶的使用、充裝、運輸和儲存必須符合規定。
二、我公司符合規程所規定壓力范圍的氣瓶有:氧氣瓶、液氨瓶、液氯瓶、氫氣瓶、乙炔氣瓶(應符合《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三、氣瓶按規定定期進行技術檢驗。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盛裝腐蝕性介質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氣瓶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有嚴重損傷等,應提前進行檢驗。
四、使用前,應進行認真檢查:
1、所選用的氣瓶漆色、字樣與所充裝的氣體應符合規定。
2、瓶閥材料必須根據氣瓶所裝氣體的性質選用。
3、氣瓶的安全附件要齊全、完好。瓶閥應有保護裝置如氣瓶配戴瓶帽等。氣瓶上應配戴兩個防震圈。
4、氣瓶的有關技術資料齊全,應符合檢驗期限。
5、瓶體經外觀檢查無缺陷,能夠保證安全使用。
五、使用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1、禁止對氣瓶敲擊、碰撞、火烤。閥門凍結時,不得用火烘烤。
2、開啟氣瓶閥門時應小心緩慢的進行,操作者應在側面以免氣流傷人。
3、氧氣瓶、氯氣及其減壓器等,禁止與油類接觸,操作人員嚴禁穿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
4、瓶內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
5、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可燃性氣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0米。
6、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曬。
7、各類氣瓶的'減壓器不準互相代用,并確保不漏氣。
六、運輸氣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旋緊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或碰擊。
2、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夏季要有遮陽設施,防止爆曬。
3、車上禁止煙火,并應備有滅火器材和防毒用具。
4、易燃品、油脂或帶有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或強氧化劑氣瓶同車運輸。
5、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
七、儲存氣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旋緊瓶帽,放置整齊,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氣瓶臥放應防止滾動,頭部朝向一方。
2、盛裝有毒氣體的氣瓶,或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體,必須分室儲存,并在附近設有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3、生產使用的氣瓶應分別貯放在室外的專用小房內。
八、氣瓶發生爆炸,瓶閥飛出,或因氣瓶事故引起著火、中毒事故時,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
氣瓶安全管理制度15
1、 使用的氣瓶必須是國家定點廠家生產的。氧氣瓶必須是按規定定期檢驗過的,超檢驗期的氣瓶嚴禁充裝。新瓶必須有質量證明書或合格證,有安全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檢驗證書。
2、氣瓶必須定期進行安全檢驗合格,壓力表定期校驗合格。各工區應當建立氣瓶安全技術檔案。
3、項目部、各工區物資設備部門要制定氣瓶采購、運輸、儲存、發放、回收、退返的辦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和管理臺帳。與信譽度高的廠家或供貨方簽訂購銷合同,并明確安全責任。
4、采購氣瓶時必須確認瓶身貼有質監部門的檢驗標識和質量合格標簽,否則不準進貨。同時應查看手輪是否完好、是否漏氣,瓶體外觀有無缺陷,并配有瓶帽和防震膠圈。
5、加強氣瓶裝卸車和運輸的安全管理,杜絕野蠻裝卸:
5.1 運輸時應旋緊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碰擊和滾動,禁止用吊機或起重電磁吸盤直接吊運鋼瓶。
5.2 氧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瓶間應使用木架或橡皮隔離,以防止互相撞擊。汽車裝運氧氣瓶一般應橫向放置,頭部朝向同一方向,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箱高度。
5.3 夏季運輸和露天作業時,氧氣瓶要采取遮陽措施,防止曝曬,避免氣體膨脹造成超壓。
5.4 車上嚴禁煙火,并應配有滅火器材。
5.5 易燃品、油脂和帶有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和強氧化劑氣瓶同車運輸。乙炔氣瓶不得與氧氣瓶同車運輸或同倉儲存。運輸途中乙炔氣瓶必須直立,嚴禁臥放。
5.6 氣瓶卸車時,要配備一定勞力,輕緩卸車,嚴禁拋滑、推倒、順地面滾動,較遠搬運應使用手推車,平穩裝運。分發至各工地的氣瓶,材料管理人員必須建立領用登記冊,由工地負責人簽認,負責妥善保管及回收。
6、 氣瓶的儲存:
儲存氧氣瓶的庫房應為獨立的單層建筑,應符合一、二級耐火等級的要求;氣瓶庫房應設置有足夠泄壓面積的泄壓裝置;門窗應向外開;地面應平坦不滑,砸擊時不產生火花;儲存氣瓶庫房與住宅的距離應不小于50m;與辦公樓等公共建筑物的距離應不小于100m;氧氣瓶不準與乙炔瓶或其他可燃性氣體的氣瓶儲存于同一倉庫;庫房內照明和電器設備必須是防爆型的;倉庫內不準有取暖設備,通風應良好;倉庫周圍10m以內不準堆置可燃物、明火作業和吸煙;氧氣瓶應垂直立放,并應置于架子上。庫房內的氣瓶應將滿瓶、空瓶分開存放,空瓶瓶身應用石筆標記。
7、 氧氣瓶使用時,首先要做外部檢查。檢查重點是瓶閥、接管螺紋、減壓器、壓力表等是否有缺陷。如發現有漏氣、滑扣、表針動作不靈或爬高等,應及時報請維修,切忌隨便處理。禁止帶壓擰緊閥桿,調整墊圈。檢查漏氣,應使用肥皂水,不得使用明火。
8、 遵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8.1 從事氣焊、切割作業的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是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得違章違紀。
8.2 氧氣瓶禁止與油脂接觸。操作者不能穿有油污過多的'工作服,不能用手、油手套和油工具接觸氧氣瓶及其附件。
8.3 使用氣瓶時,應遠離高溫、明火、熔融金屬飛濺物、可燃易爆物質等,其使用時安全距離應在10m以上。氧氣瓶與乙炔瓶使用的安全距離應不少于5米,并不能同室存放。乙炔瓶禁止臥放使用,以防丙酮液體泄漏流出。
8.4 禁止使用無減壓器的氧氣瓶。安裝減壓器前,應先開啟瓶閥吹掉瓶嘴處污物,減壓器與氧氣瓶連接后,在開啟氧氣瓶閥門時,人要站在側后面。開啟瓶閥動作要輕緩,應監視壓力,以免氣體沖破減壓器。嚴防氣瓶閥門泄漏或者開氣速度過高,以防高速氣流與瓶口摩擦產生靜電和火花。減壓器如發生自動燃燒,應迅速把氧氣瓶的閥門關閉。
8.5 冬季使用氣瓶時,瓶閥或減壓器可能出現結霜、凍現象?捎脽崴蛘羝怅,嚴禁用火焰烘烤或用鐵器敲打瓶筒。也不能猛擰減壓器的調節螺絲,以防氣體大量沖出造成事故。
8.6 氧氣瓶內的氧氣不應用盡,氧氣瓶壓力降至0.196mpa時應停止使用,并標寫“空瓶”標志。要求保留0.1mpa以上的余壓以防止其它氣體倒流進入瓶內。
8.7 氧氣瓶和瓶閥不得粘有油脂。不得與礦物油、有機油料、可燃粉塵、有機纖維及易燃易爆氣體接觸或共同存放。焊工不得用粘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去接觸氧氣瓶閥、減壓器、氧氣軟管等。瓶網、減壓器、氧氣軟管沾有油脂,應清擦干凈才能使用。軟管如老化有裂紋時應及時更換。
8.8 氧氣瓶庫房和氧氣使用現場應備有氮氣、二氧化碳、1211和干粉等滅火器材,附近應設置消火栓及干砂。
8.9 嚴禁使用國家已明令淘汰的乙炔發生器。禁止用液化石油氣罐替代乙炔氣瓶。
8.10 嚴禁將氧氣瓶、乙炔氣瓶吊至高處作業并使用,如確實需要使用時,可將膠管加長,或設置作業平臺支放穩固。
8.11 從事氣焊切割作業人員,要加強自身安全與保護,按規定配備并使用勞動保護用品,減少職業危害,確保安全。
9、購買、更換氣瓶時,瓶體外觀有缺陷、無瓶帽和防震膠圈的氣瓶一律不予更換,以確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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