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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藥店管理制度

        時間:2024-11-16 12:13:14 制度 我要投稿

        (精)藥店管理制度15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藥店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藥店管理制度15篇

        藥店管理制度1

          一、工作開展情況

          一是異地就醫直接聯網結算定點醫藥機構不斷增加。目前,本區15家基本醫保定點醫院全部納入了異地住院費聯網結算,2家區級醫院納入了跨市州門診特殊疾病聯網結算,15家醫院和86家藥店納入了職工醫保個人賬戶跨市州聯網結算,區人民醫院納入了職工醫保普通門診費跨省聯網結算。目前尚未開通跨省門診特殊疾病聯網結算。

          二是加強異地就醫政策宣傳。落實省醫保局關于做好異地就醫工作要求,連年開展異地就醫政策集中宣傳到車站、到醫院、到農村、到社區、到用人單位“五進”活動,加強醫保電子憑證的申領激活,提高了參保人員政策知曉度。

          三是異地就醫經辦管理逐步規范化。20xx年機構改革完成后,我局完善了《內部業務操作規范》,明確了異地就醫結算政策依據、所需資料、審核流程和具體時限要求,做到了異地就醫費用按時足額支付。規范了業務管理,便民的同時提高了經辦效率。

          20xx年成功實現住院費異地直接結算1009人次,基金支付978.73萬元;職工醫保普通門診費跨市州聯網結算2.7萬人次,支付費用257萬余元。暫無門診特殊疾病跨市州聯網結算和普通門診費跨省聯網結算數據。

          二、門診費跨省異地就醫存在的問題

          一是待遇政策差異大。目前基本醫保實行市級統籌,省與省之間,市州之間待遇政策差異大,給聯網結算造成了障礙。例如南京市參保人員醫保個人賬戶資金累計結余金額超過3000元的部分,可用于支付本人健身費用,年度使用限額為20xx元。而我市無限額規定。

          二是經辦管理不一致。經辦管理上各地規定不一樣,譬如關于門診費異地就醫是否備案不一致,長期異地居住人員的職工醫保門診賬戶金額有銀行直發的,有計入醫保電子憑證的。

          三是基金監管難。參保地經辦機構限于人員緊張、路途遠、取證難等原因,無法保證基金支付的合規性,存在經辦風險。

          四是聯網結算率不高。聯網結算的醫藥機構少,覆蓋人群有限;跨省聯網直接結算依托第三方平臺進行數據交換,易出現掉數據、數據滯后、數據報錯等問題;本區為勞務輸出地,居住的.外省基本醫保參保人員少,城鎮職工基本醫保參保人員更少,加之門診費用跨省聯網結算工作才開始,因此目前暫無相關結算數據。

          三、工作建議

          一是提高基本醫保統籌層次;踞t保實現省級統籌,并逐步實現國家統籌。

          二是完善異地就醫經辦管理制度。建立參保地、就異地的經辦機構協作機制,明確異地就醫的經辦管理職責,特別是就異地監管職責,盡量避免出現監管漏洞和監管真空。

        藥店管理制度2

          1、門診西藥房負責門診處方調配發藥,為醫護和病人帶給藥物咨詢服務,檢查并協助門診科室做好搶救藥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

          2、收方后應對處方資料,包括病員姓名、年齡、住址、藥品名稱、劑量、劑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詳加審查后方能調配。遇有缺藥、藥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配伍禁忌等問題時,應與開方醫師聯系更正。

          3、配方時,應細心、迅速、準確、遵守調配技術常規和藥劑科規定的操作規程,不得估計取藥,禁止用手直接接觸藥品。

          4、嚴格遵守核對制度。調劑室有二人以上工作時,處方配好后應經另一人核對發出,處方調配人及核對人均須在處方上簽名;若只有一人配方應自行核對,交班時由他人對處方復審后補簽名。

          5、發藥時應將藥袋上的資料填寫清楚,發出整瓶、整盒的'藥品要貼上用法標簽,并向病人交待用法和注意事項。急診處方隨到隨配。

          6、門診西藥房負責人定期組織檢查藥品質量,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防止發出過期、失效、霉變藥品。凡是有效期在一年以內的藥品要在警示牌上登記。

          7、往儲藥瓶補充藥品時,務必細心核對,不一樣片型、顏色不可混放,藥瓶儲藥不得超過九成滿。

          8、內含麻醉、醫療用毒性藥品、貴重藥品的處方調配,按相應管理辦法執行。

          9、調劑室的衡器、量具要按照計量規定,定期檢查,做好記錄。

          10、定期檢查門診科室儲備藥品的質量、使用和管理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11、工作人員要衣帽整齊、佩戴胸卡,持續室內衛生,物品擺放有序,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

          12、其他人員非公事不得進入藥房。

        藥店管理制度3

          為了準確調配處方,保證患者用藥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1、藥房調配處方人員應是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2、調配處方時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柜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3、本院藥房只調配本院具有處方資格的醫師開具的處方,不得調配院外處方和沒有處方資格人員開具的處方。

          4、調配和審核處方人員必須在處方上簽字。

          5、處方保存一年備查,應建立檔案,按月裝訂,妥善保存。

          6、對拆零藥品應集中存放于拆零專柜中,如用裝置瓶裝的拆零藥品,應保存原藥品的包裝、說明書和標簽,并在瓶上注明藥品的品名、規格和有效期等內容。

          7、對拆零藥品應建立記錄,經常檢查其外觀質量,發現有變色粘連、過期等情況,應立即撤柜按不合格藥品進行處理。

          8、拆零和處方調配所用工具、包裝袋應清潔、衛生,藥袋上應寫明用法、用量、醫療機構名稱等內容。

        藥店管理制度4

          連鎖藥店衛生和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一、門店店堂前的招牌應完好、整潔。店堂內地面、墻壁、頂棚無積塵,無污染物,無蜘蛛網,無碎屑剝落。店堂內的清潔應按時打掃,并隨時保持貨柜、貨架、各類商品和各種用具的清潔和衛生。

          二、藥品貨柜上安裝的.柜門應完好,取用商品后應及時關好,以防止異物、灰塵、老鼠或其它動物進入造成藥品和其它商品污染。

          三、門店所有人員要注意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注意個人衛生,做到勤洗澡、勤理發、勤修指甲、勤洗手,工作服應勤洗勤換,保持整潔。

          四、門店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健康檢查資料要保管兩年以上,留存備查。

          五、凡發現員工患有傳染病、皮膚病、精神病以及其它可能污染藥品的疾病,應及時調離接觸藥品的崗位。

        藥店管理制度5

          為了嚴密監控藥品不良反應,為藥品質量的改進提高信息,防止不良反應的再次發生,制定本制度。

          1、藥品不良反應是指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或意外的有害反應;

          2、對嚴重或罕見的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要隨時報告市藥監局(62590107)或衛生間(62525310)。必要時,可直接上報浙江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0571-87214223)

          3、上市五年以來的藥品,報告該藥品引起的所有可疑的不良反應。

          4、上市五年以上的藥品,主要報告該藥品引起的嚴重、罕見或新的不良反應。

          5、衛生院醫師、藥師應當密切注視藥品的不良反應報導以及本院病人的不良反應動向,并收集整理相關資料,按季上報藥監局、衛生局。

          6、對所有病人發生的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應當詳細記錄,并予以分析。

          7、本制度由醫師、藥師負責執行。

        藥店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療保障精細化管理,發揮零售藥店市場活力,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藥品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零售藥店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零售藥店,并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

          第二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療保障基金收支、參保人員用藥需求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零售藥店均可申請醫療保障定點:

          (一)在注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ǘ┲辽儆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ㄈ┲辽儆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ㄋ模┌此幤方洜I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并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ㄎ澹┚哂蟹厢t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邆浞厢t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ㄆ撸┓戏煞ㄒ幒褪〖壖耙陨厢t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零售藥店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療保障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c零售藥店申請表;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復印件;

         。ㄈ﹫虡I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相關證書及其勞動合同復印件;

         。ㄋ模┽t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ㄎ澹┡c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c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七)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ò耍┦〖夅t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零售藥店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零售藥店補充。

          第八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零售藥店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ㄒ唬┖瞬樗幤方洜I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

         。ǘ┖瞬閳虡I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勞動合同;

         。ㄈ┖瞬獒t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

          (四)核查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五)核查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瞬獒t保藥品標識。

          評估結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于評估合格的,納入擬簽訂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向社會公示。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零售藥店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簽訂醫保協議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約定。醫保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向社會公布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十一條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ㄒ唬┪匆婪男行姓幜P責任的;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ㄈ┮蜻`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四)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ㄎ澹┓ǘù砣、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ǘù砣、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ㄆ撸┓煞ㄒ幰幎ǖ钠渌挥枋芾淼'情形。

          第三章定點零售藥店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具有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后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療保障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咨詢、用藥安全、醫保藥品銷售、醫保費用結算等服務。符合規定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可以申請納入門診慢性病、特殊病購藥定點機構,相關規定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零售藥店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質量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零售藥店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嚴格執行醫保支付政策。鼓勵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采購藥品,并真實記錄“進、銷、存”情況。

          第十五條定點零售藥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遵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十六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憑處方銷售醫保目錄內處方藥,藥師應當對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調劑配發藥品。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章。定點零售藥店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電子外配處方銷售藥品。

          第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醫保管理人員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宣傳和培訓。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第十八條定點零售藥店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格式的定點零售藥店標識。

          第十九條定點零售藥店應按要求及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上傳參保人員購買藥品的品種、規格、價格及費用信息,定期向經辦機構上報醫保目錄內藥品的“進、銷、存”數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藥品服務時應核對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做到人證相符。特殊情況下為他人代購藥品的應出示本人和被代購人身份證。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藥品費用直接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參保人員或購藥人應在購藥清單上簽字確認。憑外配處方購藥的,應核驗處方使用人與參保人員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將參保人員醫保目錄內藥品外配處方、購藥清單等保存2年,以備醫療保障部門核查。

          第二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做好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零售藥店重新安裝信息系統時,應當保持信息系統技術接口標準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并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審核所需的有關數據。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四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零售藥店的運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零售藥店獲得醫保費用稽查審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信息數據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零售藥店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費用的審核、結算、撥付、稽核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藥品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能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審核醫保藥品費用。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審核,按醫保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零售藥店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零售藥店申報后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條定點零售藥店經審查核實的違規醫保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

          參保人員應憑本人參保有效身份憑證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憑證給他人,不得套取醫療保障基金。在非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信息系統數據集和接口標準。定點零售藥店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零售藥店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己私Y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醫保協議續簽等掛鉤?冃Э己宿k法由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醫保協議約定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約談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ǘ⿻和=Y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ㄈ┮蠖c零售藥店按照醫保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四)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的,可視情節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零售藥店的動態管理

          第三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注冊地址和藥品經營范圍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信息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三十八條續簽應由定點零售藥店于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解除。

          第三十九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零售藥店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零售藥店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ㄒ唬└鶕粘z查和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ǘ┪窗匆幎ㄏ蜥t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ㄋ模┓煞ㄒ幒鸵幷乱幎ǖ膽斨兄沟钠渌樾。

          第四十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系不再存續,醫保協議解除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

          (一)醫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ǘ┌l生重大藥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ㄈ┮耘撟骷俚炔徽斒侄紊暾埲〉枚c的;

         。ㄋ模┮詡卧、變造醫保藥品“進、銷、存”票據和賬目、偽造處方或參保人員費用清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ㄎ澹⿲⒎轻t保藥品或其他商品串換成醫保藥品,倒賣醫保藥品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榉嵌c零售藥店、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定點零售藥店或其他機構進行醫保費用結算的;

         。ㄆ撸⿲⑨t保結算設備轉借或贈與他人,改變使用場地的;

          (八)拒絕、阻撓或不配合經辦機構開展智能審核、績效考核等,情節惡劣的;

         。ň牛┍话l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的;

         。ㄊ┽t療保障行政部門或有關執法機構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ㄊ唬┍坏蹁N、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

         。ㄊ┪匆婪男嗅t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ㄊ┓ǘù砣、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ㄊ模┮蚨c零售藥店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導致連鎖零售藥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藥店同時解除醫保協議;

         。ㄊ澹┒c零售藥店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經辦機構同意的;

         。ㄊ└鶕t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協議的;

         。ㄊ撸┓煞ㄒ幒鸵幷乱幎ǖ钠渌麘斀獬那樾。

          第四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中止醫保協議、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零售藥店在其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審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的醫保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藥品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定點零售藥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零售藥店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自愿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的實體零售藥店。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于規范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作并定期修訂醫保協議范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制定經辦規程并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協議管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協議范本及經辦規程。協議內容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征求相關定點零售藥店意見。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藥店管理制度7

          藥店管理制度是規范藥店日常運營、保障藥品安全有效的重要文件,它涵蓋了藥品采購、儲存、銷售、人員管理等多個方面,旨在確保藥店的合規經營和服務質量。

          內容概述:

          1.藥品質量管理:包括藥品的驗收、存儲、養護、出庫等環節,確保藥品的.質量符合國家規定。

          2.銷售服務管理:規定藥品的銷售流程,包括顧客咨詢、處方審核、藥品推薦等,確保合法、專業的服務。

          3.庫存管理:制定合理的庫存控制策略,防止藥品過期或短缺。

          4.人員培訓與管理:定期進行專業培訓,提升員工的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

          5.客戶投訴與售后服務:建立有效的投訴處理機制,及時解決客戶問題,維護藥店信譽。

          6.法規遵守:確保藥店遵守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

        藥店管理制度8

          為了加強本藥店的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辦法。

          一、消防安全責任

          法人職責:

          (一)企業法人是本公司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藥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ǘ┴瀼貓绦邢婪ㄒ,保障本藥店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藥店的消防安全情況;

         。ㄈ楸舅幍甑南腊踩峁┍匾慕涃M和組織保障;

         。ㄋ模┐_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ㄎ澹┙M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藥店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企業負責人職責:

          (一)制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督促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ǘ┲朴喯腊踩贫群捅U舷腊踩牟僮饕幊滩z查督促其落實;

         。ㄈ⿺M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ㄎ澹┰趩T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腊踩熑稳宋械钠渌腊踩芾砉ぷ鳌

          二、消防安全管理

          (一)藥店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

         。ǘ⿷敱U鲜枭⑼ǖ馈踩隹跁惩,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及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ㄈ⿷斪袷貒矣嘘P規定及上級公司關于易燃易爆和危險品的搬運和儲存辦法,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使用、儲存、運輸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ㄋ模┌l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

         。ㄎ澹┍Wo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三、防火檢查和隱患的整改

         。ㄒ唬┲蛋嗳藛T應當每日對用電、用水、安全出口等有否違章,是否暢通,是否完好進行檢查,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二)對檢查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三)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存檔備查。

          四、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ㄒ唬⿷斖ㄟ^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的消防安全培訓,提高全員的消防意識。

          (二)積極參加國家的消防日活動,配合當地消防部門做好消防知識宣傳、教育圖片的張貼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五、獎懲

          1、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藥店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的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處罰金額從100—300元不等。

          1、藥房和庫房內嚴禁吸煙,嚴禁帶火種,房外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

          2、藥房的通道和出入口不準堵塞,要保持通暢。

          3、藥房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學物品,貴重物品要與一般物品分開存儲,墻距、燈距、頂距、柱距必須符合防火規范。

          4、未經許可,無關人員禁止進藥房,如工作需要,要經藥房人員許可并帶領。

          5、藥房內嚴禁使用電熱器具,禁止亂拉臨時電源和照明線。

          6、藥房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7、藥房內嚴禁一切明火,如需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并經批準方可動火,有專人看守。

          8、藥房人員每天下班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切斷電源并應熟悉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

          9、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維護保養消防器材。

        藥店管理制度9

          為了把好藥品和醫療器械產品的驗收關,杜絕不合格藥品和醫療器械進入衛生院,特制定本制度。

          1、購進藥品和醫療器械產品必須對供貨企業的合法性及銷售人員資格進行審查,收集供貨

          企業的《藥品經營(生產)許可證》和工商執照復印件或《醫療器械經營(生產)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和工商執照復印件,復印件須蓋供貨企業紅印章。

          2、購進藥品和醫療器械產品要簽訂合同或質量保證協議,注明質量要求,規定供貨企業的義務:

          ①必須開具合法票據;②藥品醫療器械必須符合法定質量標準;③包裝標簽要符合有關規定;④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3、購進藥品和醫療器械產品應建立購進記錄,使用舊臺賬登記的,根據實際購進情況,記錄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數量、價格、購貨日期等內容;記錄醫療器械產品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產品數量、生產批號、滅菌批號、產品有效期、供貨企業、生產企業等內容。按照購進記錄,能追查到每批藥品和醫療器械的進貨來源。

          4、使用新臺賬登記的,應該記錄購進日期、通用名、生產批號、生產企業、清單發票歸檔號等內容;記錄醫療器械產品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產品數量、生產批號、滅菌批號、產品有效期、供貨企業、生產企業、等內容。按照購進驗收,做好清單發票的簽字工作,并及時對清單發票按照購進驗收記錄的順序每月裝訂成冊。

          5、藥品和醫療器械到貨后應及時進行驗收,驗明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證件復印件要加蓋供貨單位紅印章;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入庫和使用。主要有以下情況: ①從非法渠道供應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產品;

         、趯儆凇端幤饭芾矸ā返谒氖、四十九條規定情形的'藥品;

         、郯b、說明書、標簽不符合《藥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藥品;

          ④沒有提供《進口藥品注冊證》或《醫藥產品注冊證》、《進口藥品批件》、《進口藥材批件》及《進口藥品通關單》或進口藥品口岸檢驗報告單的進口藥品;

          ⑤沒有冷藏措施運輸到貨需在0-10℃保存的生物制品。

         、尬唇涀、無合格證明、過期、失效或者淘汰的醫療器械產品。

         、邿o《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無醫療器械產品合格證的醫療器械。

          ⑧小包裝已破損或標識不清的醫療器械。

          6、藥品和醫療器械驗收后,應做好驗收記錄,驗收記錄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至少三年備查。

          7、要建立供貨企業檔案和進口藥品檔案,收集合法證明文件妥善保存備查。

          8、對購進藥品和醫療器械產品的合法票據,應整理裝訂成冊,以防丟失,便于查找。

          9、本制度由藥品和醫療器械的采購人員和驗收人員負責執行。

        藥店管理制度10

          一、營業員日常行為規范:

          1、上班時間必須穿工作服,著裝整潔,干凈。不按要求著裝者每次罰款5元。

          2、上班時間不遲到不早退,違者罰款2元,遲到或早退時間超過10分鐘者罰款10元。

          3、注重藥房的對外形象,提倡文明用語服務。顧客進入店里必須立刻主動迎接。服務態度熱情,不得以任何理由與顧客發生爭吵。違反者根據情節罰款10—50元。

          4、在店里不得玩游戲機,看工作無關的書籍,不得長時間玩手機。嚴重者罰款5—10元。上班時間不得長時間接私人電話,如果在接待顧客的時候不能接電話,違者罰款5元。

          5、營業員,收銀員對營業款應實事求是,如有弄虛作假,按該金額的10倍罰款。

          6、接待顧客積極,主動,熱情,面帶微笑,并用“您好,請問,請稍等,請慢走”等禮貌用語。

          7、營業員對每次店里推出的活動都應了解,熟悉和掌握,并且積極主動告知顧客。

          8、代金劵及贈品必須按要求按規定正常發放。

          9、沒有庫存的藥品在銷售時應做好登記并且及時上報處理。

          二、環境衛生與藥品陳列:

          1、個人分擔區域衛生不合格,柜臺,貨架收銀臺上亂堆亂放,清潔衛生不徹底如果不及時處理每檢查一次將扣該營業員10元。

          2、藥品擺放應陳列有序,分類明確,藥品與藥品之間不能留有空格。發現一空格將扣該區域負責人按一空0、5元給予處罰,以此類推!

          3、藥品陳列與價格標簽必須保持一致,做到一貨一簽。如有不符的將進行每個品種0、5元的處罰。

          4、中藥區,熬藥機,門店門口及廁所衛生實行輪班制度。收銀臺衛生由該天當班組負責。5門店當天垃圾必須當天晚上處理干凈不得留至第二天。如有發現將扣當班當組5元。

          三、銷售制度:

          1、不得擅自抬高C類品種價格,必須嚴格按照定價銷售。如有違反者罰款5元。

          2、營業員發錯藥,賣錯價,損壞藥品者必須按照進貨價格進行賠償,如有隱瞞不報者應按賣價進行賠償。

          3、營業員要做到見票發貨,對票發貨,避免發錯貨。

          4、不服從門店店長安排,不按門店管理要求進行價格調查或進行虛假價格調查的,每次罰款5元,

          5、營業員之間不認真交接,工作配合不暢,造成工作失誤的`按情節嚴重給予處理。

          6、門店來貨清點時經手人必須簽上自己名字。少貨,多貨等來貨錯誤問題必須立即與相關人員聯系,并且做好登記。

          7、營業員按照先后順序,輪流依次接待顧客,不得插隊與其他營業員發生爭搶顧客。如果當次接待顧客營業員不在藥房,按照順序替補接待。

          8、如果顧客在進藥店時指定某人接待,該營業員應該接待此顧客不受次序限制。

          9、必須對附近藥房的價格進行及時調查,對其信息反饋給管理人員。不得虛報,謊報。

          10、對來店顧客積極辦理會員卡,進行詳細講解會員優勢,并贈送代金劵(代金劵上必須寫上發放日期及有效日期簽上自己名字)。對已辦理的顧客進行實事求是的積分以及打折,兌換代金劵等活動。

        藥店管理制度11

          化學藥品通常都具有易燃性,易爆性和腐蝕性。為管好實驗室化學藥品,預防化學藥品有可能帶來的.安全事故發生,我校特制定化學藥品管理制度如下:

          一、化學藥品統一放入實驗室內,根據其特長分類存放。

          二、化學藥品由實驗室管理員專人負責管理,其他教師如有需要,可由實驗室管理員專人發放并教會其注意事項,作好登記。

          三、實驗室內嚴禁煙火,要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

          四、定期對危險化學藥品的包裝、標簽、狀態進行認真檢查。

          五、使用危險化學藥品進行實驗前,必須向學生提出遵守安全操作的要求。實驗中和實驗后危險化學藥品的廢液、廢渣要及時收集,妥善處理。

        藥店管理制度12

          崗位職責

          目錄

          1、企業負責人職責

          2、質量負責人崗位職責

          3、采購員崗位職責

          4、收貨員崗位職責

          5、驗收員崗位職責

          6、營業員崗位職責

          7、處方審核人員崗位職責

          8、處方調配人員崗位職責

          9、養護員崗位職責

          制度1:

          企業負責人職責

          1、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有關法律、法規,確保企業依法經營,保證消費者用藥的安全、有效、及時、方便。

          2、堅持“質量第一”的觀念,組織本企業員工學習法律法規,執行藥店的質量管理制度,加強質量管理工作,對藥店的質量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

          3、組織、監促相關人員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并負責簽發質量管理制度。

          4、督促質量管理工作的落實,保證質量管理人員有效行使職權。

          5、主持質量管理制度的檢查與考核工作,督促、檢查各崗位履行質量職責,監督質量管理制度的落實、執行。

          6、對藥店的藥品質量全面負責,嚴格把好藥品質量關,保證藥店銷售質量合格的藥品,絕不銷售假冒偽劣藥品及質量不合格藥品,有效行使質量否決權。

          7、執行藥店規范化管理,抓好藥店的服務質量管理,負責處理顧客的服務投訴。

          8、負責藥店的環境衛生管理,為顧客提供優美舒適、清潔衛生的購物環境。

          9、對藥店經營管理工作負責,對因人為引起藥品質量損失按藥店有關規定處理。

          制度2:

          質量負責人崗位職責

          1、組織本單位所有員工認真學習和執行有關《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和《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在“質量第一”的思想指導下,進行經營管理;

          2、組織有關崗位人員建立規章制度和完善質量體系,定期召開質量管理工作會議,研究、解決質量工作方面的問題;

          3、負責對供貨單位和購貨單位的合法性、購進藥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貨單位銷售人員、購貨單位采購人員的合法資格進行審核,并根據審核內容的變化進行動態管理;

          4、負責藥品質量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員工嚴格按gsp 來規范藥品經營行為;

          5、負責質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建立藥品質量檔案;

          6、定期和不定期進行藥品質量檢查,做到經營藥品帳物相符,嚴禁霉變、過期失效等不合格藥品出售的現象發生,及時發現并制止質量管理方面的違規行為;

          7、負責不合格藥品的確認,對不合格藥品的處理過程實施監督;

          8、負責藥品質量投訴和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及報告;

          9、負責假劣藥品的報告;

          10、負責藥品質量查詢;

          11、負責指導設定計算機系統質量控制功能;

          12、負責計算機系統操作權限的審核和質量管理基礎數據的建立及更新;

          13、組織驗證、校準相關設施設備;

          14、負責藥品召回的管理;

          15、負責藥品不良反應的報告;

          16、組織質量管理體系的內審和風險評估;

          17、組織對藥品供貨單位及購貨單位質量管理體系和服務質量的考察和評價;

          18、組織對被委托運輸的承運方運輸條件和質量保障能力的審查;

          19、開展質量管理教育和培訓。

          制度3:

          采購員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和執行《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和《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藥品采購行為;

          2、認真審查供貨單位的合法性,索取供貨單位的證照等;

          3、了解供貨單位質量保證能力,必要時與質量管理管理人員一同到供貨單位實地考察其質量保證能力;

          4、所采購藥品必須合法,索取藥品的生產批文、藥品質量標準、說明書、藥品檢驗報告書、包裝樣品等;

          5、簽訂購貨合同,除有關經濟指標外,還應該增加質量條款;

          6、不斷收集同類產品的質量情況,執行“按需進貨,擇優選購”;

          7、協助質量管理管理人員處理不合格藥品和質量有疑問的'藥品;

          8、建立供貨單位檔案。

          制度4:

          收貨員崗位職責

          1、嚴格執行藥品收貨管理制度及收貨程序,負責藥品的收貨工作。

          2、收貨員根據供貨單位的隨貨同行單(票)和公司采購記錄逐批核對藥品,做到票、帳、貨相符。

          3、負責核實藥品運輸工具、在途時限、運輸方式、運輸溫度。

          4、負責檢查藥品實物與隨貨同行單是否相符。

          5、負責把藥品按品種特性要求放于相應待驗區域。

          6、負責與驗收員辦理交接手續。

          7、負責銷后退回藥品的收貨工作。

          8、負責所有收貨原始單據的簽收、傳遞,做好收貨記錄。

          制度5:

          驗收員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和執行《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和《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2、嚴格按照藥品質量驗收制度開展工作,審查書面憑證,如合同、訂單、發票、產品合格證等,進行外觀目檢,如品名、批號、生產廠家、批準文號、商標、包裝、破損、污染等情況,有些產品要借助儀器設備進行,如大輸液、小水針產品的可見異物必須在可見異物檢測儀下進行觀察;

          3、要按照有關規定填寫驗收記錄,把驗收情況如實記錄下來,并填寫驗收后的結論;

          4、對驗收中發現的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及時報告質量管理人員,經質量管理人員復驗后憑復驗結果確定是否合格。

          制度6:

          營業員崗位職責

          1、認真執行《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的規定,按藥品性能或劑型分類陳列,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分開,內服藥與外用藥分開,一般藥品與特殊藥品分開;

          2、正確介紹藥品的性能、用途、用法、劑量、禁忌和注意事項,不得夸大宣傳,嚴禁經銷偽劣藥品,積極推銷質量合格的近期產品和陳列較長的產品,確保售出藥品的質量;

          3、問病售藥,防止事故發生,處方藥必須憑處方銷售;

          4、對特殊管理藥品必須按規定的要求銷售;

          5、陳列藥品的存放,按藥品的性能注意避光、防潮,發現有質量問題和用戶有反映的藥品要停止銷售,并立即報告質量管理人員復驗;

          6、拆零銷售藥品,出售時必須使用藥匙將其裝入衛生藥袋,并寫明品名、規格、用法、用量等內容;

          7、對陳列藥品進行養護檢查,并做好養護記錄;

          8、定期或不定期咨詢客戶對藥品質量及服務工作質量的意見,以改進自己的工作,確保藥品的質量和提高服務工作質量,如發現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

          制度7:

          處方審核人員崗位職責

          1、處方審核員指執業藥師或具有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

          2、對藥品銷售的正確、合理、安全、有效承擔主責任。

          3、負責處方內容的審查及所調配藥品的審核并簽字。

          4、負責執行藥品分類管理制度,嚴格憑處方銷售處方藥。

          5、對有配無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

          6、指導營業員正確、合理擺放及陳列藥品,防止出現錯藥、混藥及其他問題。

          7、負責中藥飲片的裝斗復核工作,并做好記錄。

          8、指導、監督營業員做好藥品拆零銷售的工作。

          9、營業時間必須在崗,并佩戴標明姓名、執業藥師或其他技術職稱等內容的胸卡,不得擅離職守。

          10、為顧客提供用藥咨詢服務,指導用藥安全。

          11、對銷售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應及時上報質量管理部。

          12、對顧客反映的藥品質量問題,應認真對待、詳細記錄、及時處理。

          制度8:

          處方調配人員崗位職責

          1、負責處方審核、配方、核對、發藥以及用藥指導等調配工作;

          2、按藥品性能或劑型分類陳列,做到藥品與醫療器械分開,內服藥與外用藥分開,一般藥品與特殊藥品分開;陳列藥品的存放,按藥品的性能注意避光、防潮,發現有質量問題和用戶有反映的藥品要停止向患者提供,并立即報藥劑科主任復驗;

          3、負責憑醫師處方調配藥品,無醫師處方不得調配藥品;

          4、審核處方,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簽,注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包裝;向患者發藥時,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5、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1)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2)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3)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4)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6)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妊娠禁忌、用藥禁忌;

         。7)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6、調配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7、對特殊管理藥品必須按規定的要求向患者提供;

          8、對調配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應及時上報藥劑科主任處理。

          9、完成處方調配后,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10、對陳列藥品進行養護檢查,并做好養護記錄;

          11、對患者反映的藥品質量問題,應認真對待,詳細記錄,及時報藥劑科主任處理。

          12、定期或不定期咨詢患者對藥品質量及服務質量的意見,以改進自己的工作,確保藥品的質量和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如發現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

          制度9:

          養護員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和執行《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和《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2、認真執行藥品養護制度,對陳列藥品的養護工作負具體責任;

          3、做好店堂溫濕度記錄,保證店堂的溫濕度達到藥品陳列的要求;

          4、對陳列藥品的質量進行循環檢查,對物理外觀有變化及陳列已久的品種應抽樣送藥檢部門檢測,并做好藥品養護記錄;

          5、負責各種養護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

          6、負責建立藥品養護檔案,內容包括:養護記錄臺帳、檢驗報告書、查詢函件、質量報表等資料,資料歸檔保存,統一管理。

        藥店管理制度13

          一、要按醫療保險管理規定按時,準確錄入并傳輸數據,保證數據的準確與完整,確保參保人員持醫療保險卡(ic卡)進行購藥及結算匠準確性:每天及時上傳下載數據,重點是每年初必須先下載全部數據后才能開始刷卡;

          二、使用醫保計算機系統,為參保人員提供規范收據和購藥明細,并保存兩年以上,嚴禁在聯網接入設備安裝與醫咻結算無關的軟件,嚴禁聯網設備與國際互聯網聯通,嚴禁在聯網篡改結算數據及ip地址等參數,嚴禁通過專網對信息及網絡系統進行攻擊和破壞。

          三、應在藥店顯要位置懸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進政部門統一制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方便患者辯認購藥,不得拒絕參保不修改密碼,不得代替參保人員輸入密碼,同時對基本醫療保險藥品作明顯標識及明碼標價,區分甲、乙類藥品,營業員要佩帶服務標志,文明用語,為患者提供優質服務,并設參保人員意見投訴箱。

          四、必須配備專(兼)職醫療保險管理人員和系統管理人員,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處方調配等崗位的.工作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符合州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并持證上崗;營業員須對醫保政策,對所經銷的藥品的用途、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項熟悉并正確宣傳醫保政策,幫助參保人員解決購藥困難。

          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處方外配服務,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藥師在崗,無償提供政策咨詢、圈存、修改密碼、醫?ㄓ囝~查詢等服務。

          六、要保證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藥品的供應,經營品種不少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的80%,并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備藥清單,包括藥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劑型等詳細資料向藥店備案,藥品合格率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得發生假藥案件。

          七、從符合規定的渠道采購藥品,保證體系,嚴格藥品驗收,儲存、零售管理,確保藥品安全有效。

          八、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藥品政策,實行明確標價,接受人辦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醫保經辦機構,藥品監督部門、物價部門、衛生部門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及參保保員的監督。

          九、參保人、證(居民身份證)卡(醫保ic卡,不同)相符,發現就診者與所持卡,證不符時,應拒絕配藥,因病情原因醫保人員本人不能親自前來開藥的,其委托人須持委托書,方能按規定開藥,經查驗證有關項目所持處方相符無誤后調劑的處方必須由藥師審核簽字以備核查。

          十、醫保人員到藥店購藥時,應認真按照以下原則給藥,急性病限3天量,慢性病限7天藥量,相同治療效果的藥品

          原則上不能超過2種,輔助的藥不能超過2種。

          十一、必須每天將售出藥品有關醫保數據上傳,并保證上傳數據真實、準確、完整(上傳內應包括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卡id卡)號,藥品通用名,規格、劑型、價格、數量、金額、購藥、時間必須在每月的最后一天的24小時之前上傳完當月數據,次月2號前(遇節假日順延)。

        藥店管理制度14

          一、加快推進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責任單位: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市民政局、市中醫管理局、市人口和計生委、市教育局、市國資委)

          (一)總體要求。

          建立和完善以基本醫療保障為主體的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其他多種形式的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健康保險為補充,覆蓋城鄉居民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ǘ┕ぷ髂繕。

          1.擴大基本醫療保障覆蓋面。到20xx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覆蓋城鄉全體居民,參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牽頭單位: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

          20xx年工作目標:一是城鎮職工醫保和城鎮居民醫保參保人數達到應參保人數的90%以上,并做好城鎮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大學生、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民工參保工作;二是穩妥推進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的參保工作;三是新農合參保率穩定在90%以上;四是靈活就業人員自愿選擇參加城鎮職工醫保或城鎮居民醫保,參加城鎮職工醫保有困難的農民工可自愿選擇參加城鎮居民醫保或戶籍所在地的新農合。

          2.提高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到20xx年,各級財提高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的補助標準,城鎮居民醫保財政補助達到120元/人/年,新農合財政補助達到110元/人/年;逐步擴大和提高門診報銷范圍和比例;逐步提高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的最高支付限額;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藥品種和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納入報銷范圍(牽頭單位: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市財政局)。

          20xx年工作目標:一是全面落實政府對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醫保規定的補助政策;二是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的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分別提高到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農民人均純收入的6倍左右;三是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報銷比例比20xx年提高5%,新農合住院實際報銷比例達到45%;四是所有縣區開展城鎮居民醫保門診統籌試點,所有縣區新農合實行門診統籌。

          3.規范基本醫療保障基金管理。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到20xx年,城鎮職工醫保和城鎮居民醫;緦崿F市級統籌(牽頭單位: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市財政局)。

          20xx年工作目標:一是合理控制城鎮職工醫保統籌基金、城鎮居民醫;鸬哪甓冉Y余和累計結余;二是統籌地區城鎮職工醫保統籌基金除一次性預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外,累計結余原則上應控制在6-9個月平均支付水平;三是新農合統籌基金當年結余原則上控制在當年統籌基金收入的15%以內,累計結余不超過當年統籌基金的25%;四是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風險調劑金制度,完善基金監督管理和內控制度,提高基金使用透明度。

          4.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到20xx年,基本建立資金來源穩定,管理運行規范,救助效果明顯,為困難群眾能夠提供方便、快捷服務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城鄉醫療救助水平進一步提高。(牽頭單位:市民政局、市財政局)

          20xx年工作目標:一是全面落實城鄉低保對象、五保戶、重度一、二級傷殘人員、60歲低收入老人的資助參合或幫助參保工作,使其享受國家基本醫療保障待遇;二是改革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申請和支付方式,全面建立農村醫療救助與新農合補償“一站式服務”機制,實現農村醫療救助與新農合補償同步結算;三是探索建立城市醫療救助一站式服務機制,實現城鄉協調發展,達到便民、利民、惠民;四是鼓勵工會等社會團體開展多種形式的醫療救助和幫扶救助活動,發展社會慈善醫療救助;五是加大救助力度,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救助資金使用效率,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當年結余控制在15%以內。

          5.提高基本醫療保障管理服務水平。到20xx年,做好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和城鄉醫療救助之間的銜接;探索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基本醫療保障管理制度,整合基本醫療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初步建立統一的醫療保險信息標準和數據交換平臺;各縣區基本實現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實行復合型付費方式和基本醫療保障購買醫療服務的談判機制;在確;鸢踩陀行ПO管的前提下,積極提倡以政府購買醫療保障服務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經辦各類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牽頭單位: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

          20xx年工作目標:一是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逐步整合基本醫療保障經辦管理資源,加大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一管理軟件的推廣使用,探索委托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經辦各類醫療保障管理服務,推動商業健康保險“醫保通”系統建設和發展;二是探索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管理服務辦法,參加新農合的農民在統籌區域內自主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簡化到縣域外就醫的轉診手續。

          二、認真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完善建立相關配套辦法和措施(責任單位:市衛生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中醫管理局、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國資委、市經委、市物價局)。

          (一)總體要求。

          建立比較完整的基本藥物遴選、生產供應、使用醫療險報銷的體系,保障基本藥物的可及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工作目標。

          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到20xx年,保障群眾基本用藥的可及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減輕群眾基本用藥費用負擔。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由省政府指定機構公開招標采購,并由招標選擇的配送企業統一配送;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購進價格實行零差率銷售;所有零售藥店和醫療機構均配備和銷售基本藥物;基本藥物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推動藥品生產流通企業兼并重組,鼓勵零售藥店發展連鎖經營;制定不同層次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使用率;完善基本藥物的儲備制度(牽頭單位: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衛生局、市經委)。

          20xx年工作目標:一是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xx版)和國家公布的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二是20xx年12月底前在劍閣縣和利州區的8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開展基本藥物制度試點,并執行省上集中網上公開招標采購、統一配送,全部配備使用基本藥物并實行零差率銷售,執行基本藥物招標采購價格,基本藥物采購和配送政策;三是基本藥物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鼓勵中醫藥服務的提供和使用,基本藥物報銷比例明顯高于非基本藥物;四是執行國家出臺的臨床基本藥物應用指南和基本藥物處方集,定期抽檢藥品質量并向社會公布;五是完善執業藥師制度。

          三、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市人事局、市編辦、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教育局)

          (一)總體要求。

          加快農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絡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發揮縣級醫院的龍頭作用,建成比較完善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ǘ┕ぷ髂繕。

          1.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到20xx年,完成7個以上縣級醫院(含中醫院)建設,使每個縣至少有1所縣級醫院基本達到標準化水平;完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設標準,在全面完成規劃的鄉鎮衛生院建設基礎上,每個縣再完成1-3個鄉鎮衛生院改擴建;實現全市每個行政村都有村衛生室;新建、改造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25個,使每個街道辦事處均有1個基本達到標準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設社區衛生服務站24個;對社會力量舉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的公共衛生服務采取政府購買等方式給予補償,對其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通過簽訂醫療保險定點合同等方式由基本醫療保障基金等渠道補償;大力加強綜合醫院、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中醫科室建設,積極推進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提供中醫藥服務;鼓勵有資質人員開辦診所或個體行醫(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衛生局)。

          20xx年工作目標:一是全面完成303個災后重建項目和411個村衛生室、37個拉動內需項目建設;二是執行國家基本醫療衛生機構建設標準,做好農村衛生服務體系二期建設相關工作;三是通過積極爭取國家、省支持,各級政府配套以及社會捐贈等方式多渠道籌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資金。

          2.加強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建設。到20xx年,全市分別培訓一定數量的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村衛生室醫療衛生人員(牽頭單位:市衛生局)。

          20xx年工作目標:一是執行以全科醫生為重點的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建設規劃;二是完成鄉鎮衛生院招聘執業醫師任務,做好在崗培訓鄉鎮衛生人員、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人員工作;三是全市實現三級醫院與縣級醫院,市、縣二級醫院與3所以上的鄉鎮衛生院建立長期對口協作關系;四是啟動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試點工作,采取到城市大醫院進修、參加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等方式,提高縣級醫院醫生水平;五是實施西部衛生人才培養、“萬名醫師支援農村衛生工程”;六是落實好城市醫院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生晉升中高級職稱前到農村服務1年以上的政策,對志愿去鄉鎮衛生院工作3年以上的高校畢業生,由政府按其所交學費給予獎勵和代償助學貸款。

          3.改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成本通過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補償,到20xx年,逐步建立基本完善的全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成本補償機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價格按扣除政府補助后的成本制定;實行藥品零差率銷售后,藥品收入不再作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費的補償渠道;醫務人員工資水平與當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工資水平相銜接(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市衛生局)。

          20xx年工作目標:一是全面落實政府辦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補償機制,落實財政補助政策,并與藥品零差率銷售政策銜接一致,在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同步實施),探索實行政府購買服務等補助方式;二是按國家、省部署,落實對鄉村醫生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等任務的`補助政策。

          4.轉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機制。到20xx年,通過轉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機制和服務模式,提高服務能力,為群眾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牽頭單位:市衛生局)。

          20xx年工作目標:一是積極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崗位設置、全員聘用、收入分配、績效考核、分級診療、雙向轉診和鄉村巡回醫療等運行機制改革,加強村醫巡回醫療,開展社區首診試點,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機制;二是使用適宜技術、適宜設備和基本藥物,大力推廣中醫藥(包括民族醫藥)。

          四、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責任單位: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人口計生委、市中醫管理局)

         。ㄒ唬┛傮w要求。

          按照國家和省的要求,向城鄉居民統一提供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推廣和應用中醫藥預防保健方法和技術,促進基本公共服務逐步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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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城鄉居民。到20xx年,落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公平地為城鄉居民免費提供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建立統一的居民健康檔案并規范管理(牽頭單位:市衛生局)。

          20xx年工作目標:一是啟動建立居民健康檔案、健康教育、免疫規劃、傳染病防治、兒童保健、孕產婦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9類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城市居民健康檔案規范化建檔率達到30%左右,農村居民試點建檔率達到5%;二是定期開展為65歲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檢查,為3歲以下嬰幼兒做生長發育檢查,為孕產婦做產前檢查和產訪視工作,為高血壓、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結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導服務;三是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免費開展9類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

          2.實施國家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繼續實施結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國家免疫規劃、農村婦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衛生項目。到20xx年,為15歲以下人群補種乙肝疫苗;全面消除燃煤型氟中毒危害;為全市農村婦女孕前和孕早期免費補服葉酸,實施出生缺陷干預工程;開展好貧困白內障患者復明手術工作;農村衛生廁所普及率達到53.4%(牽頭單位:市衛生局)。

          20xx年工作目標:一是對15歲以下的人群補種乙肝疫苗,接種28.1萬人,占應接種人群的98%;二是啟動35-59歲農村婦女常見病檢查項目,完成省上下達的宮頸癌檢查任務,為全市農村生育婦女免費補服葉酸,對全市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給予補助;三是為貧困白內障患者開展復明手術;四是完成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病區改爐改灶任務;五是建設農村無害化衛生廁所(以上五項任務按國家計劃下達規定時間執行);六是為適齡兒童提供卡介苗等11種疫苗接種,對重點人群進行應急接種;七是開展對貧困人群癲癇、重型精神病免費治療項目試點。

          3.加強公共衛生服務能力建設。到20xx年,健全城鄉公共衛生服務體系,進一步增強重大疾病防治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測預警和處置能力(牽頭單位:市發改委)。

          20xx年工作目標:一是改善全市精神衛生、計劃生育等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的實施條件;二是落實傳染病醫院、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從事高風險崗位工作人員的待遇政策。4.保障公共衛生服務所需經費。到20xx年,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標準不低于20元;政府預算全額安排專業公共衛生機構人員經費、發展建設經費、公用經費和業務經費,按照規定取得的服務性收入上繳財政專戶或納入預算管理(牽頭單位:市財政局)。

          20xx年工作目標: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不低于15元,為城鄉居民免費提供9類公共衛生服務工作。

          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試點(責任單位: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人事局、市編辦、市國資委、*食品藥品監管局、市教育局、市地稅局、市中醫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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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改革管理機制、補償機制、運行和監管機制,規范醫療服務行為,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提高醫療服務效率和質量,使公立醫院切實履行醫療衛生服務職能,提升其社會效益。公立醫院改革按照先行試點、逐步推開的原則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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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改革公立醫院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監管機制。探索界定公立醫院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責權;強化醫療服務質量管理,初步建立公立醫院質量監管和評價制度;探索注冊醫師多點執業的方法和形式;堅持政事分開、管辦分開、醫藥分開、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分開,公立醫院改革20xx年開始試點,20xx年逐步推開(牽頭單位:市衛生局)。

          20xx年工作目標:一是探索政事分開、管辦分開的有效形式,完善醫院法人治理結構,推進人事制度改革;二是加強公立醫院運行管理,建立以公益性為核心的公立醫院監管制度,嚴格醫院預算和收支管理,加強成本核算與控制,規范公立醫院臨床檢查、診斷、治療、使用藥物和植(介)入類醫療器械行為,優先使用基本藥物和適宜技術,推行同級醫療機構檢查結果互認;三是在三級醫院推行電子病歷和100種常見疾病臨床路徑;四是全面推行醫院信息公開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2.推進公立醫院補償機制改革。對中醫院、傳染病醫院、精神病醫院、婦幼保健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傾斜,鼓勵探索建立醫療服務定價由利益相關方參與協商的機制,到20xx年,逐步將公立醫院補償由服務收費、藥品加成收入和財政補助三個渠道轉變為服務收費和財政補助兩個渠道,公立醫院提供特需服務的比例不超過全部醫療服務的10%,公立醫院補償機制基本完善(牽頭單位:市財政局)。

          20xx年工作目標:一是研究擬定推進醫藥分開、逐步取消藥品加成、增設藥事服務費、調整醫療服務價格的政策,使試點公立醫院逐步實現由服務收費和財政補助進行補償;二是嚴格執行國家公立醫院建設標準,控制醫院貸款行為;三是定期開展醫療服務成本測算,科學考評醫療服務效率。

        藥店管理制度15

          目的:為規范藥品養護環節的管理,保證陳列儲存藥品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范圍:適用于本企業陳列儲存藥品的.質量管理。

          職責人:藥品養護人員

          內容:

          堅持預防為主消除隱患的原則,開展藥品養護工作,防止藥品變質失效,確保陳列藥品的安全有效。

          質量負責人負責對養護工作的技術指導和監督,處理藥品養護工作中的質量問題。

          養護人員每日上下午定時各一次對溫濕度進行記錄。

          作好藥品效期管理工作,三月內近效期藥品按月填寫效期催報表。

          對不合格藥品進行有效控制,不合格藥品必須存入不合格藥品專區,作出明顯標志。

          負責對保管養護儀器設備的管理維護工作,建立儀器設備管理檔案,確保正常運行使用。

          養護檢查中發現質量有問題的藥品,應及時向質量負責人報告。

          及時分析養護信息,并上報質量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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