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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員工管理制度

        時間:2020-11-04 10:13:13 制度 我要投稿

        公司員工管理制度

          一個公司如果要使管公司整體營運正常,得有一套完善的員工管理制度,下面是一則管理制度,僅供參考。

        公司員工管理制度

          一、臨時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

          為使臨時人員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員申請

          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期間在三個月以內),須雇用臨時人員從事時,應填具“人員增補申請書”注明工作內容、期間等呈經理核準外,送人事部門憑以招雇。

          第三條 雇用限制

          (一)年未滿16歲者不得雇用。

          (二)經管財物、有價證券、倉儲、銷售及會計(除物品搬運、整理及報表抄寫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三)雇用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條 雇用

          (一)人事部門招雇臨時人員,應填“臨時人員雇用核定表”呈經理核準后雇用。

          (二)臨時人員到工時,人事部門應填“雇用資料表”一份留存備用。

          第五條 投保

          在廠區工作的臨時人員應由人事部門辦理勞保投保后,始得入廠工作。

          第六條 管理

          (一)臨時人員于工作期間可請公傷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喪假,其請假期間除公傷假外均不發給工資。

          (二)臨時人員的考勤、出差比照編制內助理員辦理。

          二、員工繳存印鑒卡規定

          (一)凡本公司員工已于到職時應繳存印鑒卡三份經呈核后分存總務科、會計科及各該單位主管保管。

          (二)員工于處理公務或支領款項時,均應使用與已繳存印鑒卡上的同一印章,不得使用其他印章。

          (三)會計科及各該單位主管,應負責核對各員工所使用印章是否相符。

          (四)員工因印鑒遺失或其他原因申請更換時,均應另填蓋新印鑒卡三份,經呈核后連同原印鑒卡分存總務科、會計科及各該單位主管保管。

          (五)員工于調職時原單位主管應將該員印鑒卡移交新單位主管保管。

          (六)員工于離職生效日期起,即為印鑒停止使用日期。

          (七)員工的印鑒得登記兩顆,限正楷正方形及扁形各一顆。正方形的大小規格為一平方厘米,扁形直0.4厘米,橫一厘米,姓名橫列。

          (八)本規則經呈奉總經理核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三、員工守則(A)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準時上下班,對所擔負的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二)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秘密。

          (四)愛護本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六)保持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行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商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九)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十)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行號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因過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 本公司工作時間,每周為42小時,星期天及紀念日均休假。業務部門如因采用輪班制,無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給予一天的休息,視為例假。

          第四條 管理部門的每日上、下班時間,可依季節的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實行。業務部門每日工作時間,應視業務需要,制定為一班制,或多班輪值制。如采用晝夜輪班制,所有班次,必須一星期調整一次。

          第五條 上、下班應親自簽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簽或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第六條 員工應嚴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條 本公司每日工作時間訂為7小時,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至10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

          除前項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關系,依照政策有關規定,仍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其延長之總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其加班費依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員工應服從安排值日值宿。

          第九條 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可以未請事假及特別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數,即予停薪留職,但以一年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14天,可以特別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八天。

          (四)喪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喪亡者,可請喪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的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喪亡者,可請喪假6天。

          (五)產假——女性從事人員分娩,可請產假八星期(假期中的星期例假均并入計算)。懷孕三個月至七個月而流產者,給假四星期,七個月以上流產者,給假六星期,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假一星期。

          (六)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的資格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征兵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七)公傷假——因公受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十條 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余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愈,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病假,最多三個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件者,可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請假期內的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事假者,其請假期間內薪水照發。

          (二)請公假者薪水照發。

          (三)公傷假工資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由保險機關支付,并由公司補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額。

          四、員工守則(B)

          第一條 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通告及公告。

          第二條 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盡忠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責的行為。

          (二)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業務,或兼任其他廠商的職務。

          (三)全體員工必須時常鍛煉自己的工作技能,以達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

          (四)不得泄漏業務或職務上機密,或假借職權,貪x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五)員工于工作時間內,未經核準不得接見親友或與來賓參觀者談話,如確因重要事故必須會客時,應經主管人員核準在指定地點,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

          (六)不得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或與生產無關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七)不得私自攜帶公物(包括生產資料及復印件)出廠。

          (八)未經主管或部門負責人的允許,嚴禁進入變電室、質量管理室、倉庫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時間中不準任意離開崗位,如須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后始得離開。

          (九)員工每日應注意保持作業地點及更衣室 、宿舍環境清潔。

          (十)員工在作業開始時間不得怠慢拖延,作業時間中應全神貫注,嚴禁看雜志、電視、報紙以及抽煙,以便增進工作效率并防危險。

          (十一)應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吵鬧、斗毆、搭訕攀談或互為聊天閑談,或搬弄是非,擾亂秩序。

          (十二)全體員工必須了解,惟有努力生產,提高質量,才能獲得改善及增進福利,以達到互助合作,勞資兩利的目的。

          (十三)各級主管單位負責人必須注意本身涵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者情緒,使部屬精神愉快,在職業上有安全感。

          (十四)在工作時間中,除主管及事務人員外,員工不得打接電話,如確為重要事項時,應經主管核準后方得使用。

          (十五)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第三條 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生產單位或業務單位每日作息另行公布實施,但因特殊情況或工作未完成者應自動延長工作時間,惟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以不超過四小時;每月延長總時間不超過46小時。

          第四條 經理級(含)以下員工上、下班均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則以雙方曠工一日論處。

          第五條 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事情,依下列規定處分

          (一)遲到、早退

          1.員工均須按時間上、下班,工作時間開始后3分鐘至15分鐘以內到班者為遲到。

          2.遲到每次扣100元,撥入福利金。

          3.工作時間終了前15分鐘內下班者為早退。

          4.超過15分鐘后,始打卡到工者應辦理請假手續,但因公外出或請假皆須報備并經主管證明者除外。

          5.無故提前十五分鐘以上下班者以曠工半日論,但因公外出或請假經主管證明者除外。

          6.有下班而忘記打卡者,應于次日經單位主管證明才視為不早退。

          (二)曠工

          1.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職以曠工論。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一經查明屬實,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3.員工曠工,不發薪資及津貼。

          4.無故連續曠工3日或全月累計無故曠工6日或一年曠工達12日者,應予解雇,不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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