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鎮村務管理制度
鄉鎮鎮村務管理制度
一、村黨支部委員的工作分工,由黨支部提出方案,報鎮黨委審批。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分工,由村民委員會提出方案,提交村黨支部討論決定。
二、下列事項,由村黨支部具體負責:
(一)制定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具體措施。
(二)制度村黨支部任期目標責任制;審定村民委員會任期目標責任制。
(三)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對要求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四)領導和組織本村村民依法做好選舉工作。
(五)對村務管理人員和其他村級組織負責人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
(六)領導和組織本村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計劃生育工作。
三、下列事項,由村民委員會提出方案,經村黨支部討論通過后,依法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并按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予以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一)制定本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
(二)制定本村的財務收支計劃,扶持、捐贈、優撫、優等和救災救濟等款物的收支、發放,農用物資的分配,集體資產的清理和債權債務的處理。
(三)土地、山林等集體資產以及村集體經濟實體的承包、租賃及其變更,宅基地的規劃和分配,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數量及補償款,工農業建設用地中土地受益及收支事項,集體經濟項目和公共基建項目的'立項、招標、投標、建設進度、驗收結算等。
(四)村務管理人員的職務補貼、提成獎勵標準,年度工作責任目標和執行情況,聘用人員及待遇。
(五)村民負責的款項、物資的數量和使用,稅費改革全撥返的款項及使用。
(六)計劃生育指標的安排,計劃外生育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計劃生育措施的落實情況。
(七)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規章制度;對村民違反制度的處理。
(八)依法應當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四、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印章要嚴格管理,嚴格實行使用審批制度,使用印章要做好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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