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臺工作會議規章制度
為切實加強臺領導班子的民主集中制建設,發揮集體智慧,進行科學決策,特制訂本議事規則。
一、應提交臺務會討論決定的主要事項:
1、貫徹黨的新聞宣傳方針政策的重要事項,執行市委、市政府、市委宣傳部和省、市黨政主管部門重要決議、決定;
2、本臺事業發展的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3、本臺人、財、物管理方面重要管理規定、辦法的制訂與修改;
4、本臺各業務部室的.設置和調整,中層干部的推薦和任免;員工的招聘及特殊人才的引進等事項;
5、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6、重大改革方案的出臺;
7、涉及本臺干部職工利益的大事;
8、上級領導機關規定應由臺務會討論決定的問題。
二、臺務會必須每月召開一次,遇到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召開會議的時間、議題,一般應提前一天通知各成員。
三、臺務會必須有五分之三以上成員到會方能舉行。討論問題時應發揚民主,每個成員都要發表意見。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達不成一致意見時,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少數服從多數執行外,一般應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會議再討論。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領導機關報告,請示決定。
四、臺務會對重大問題的決定,要充分醞釀、協商和討論,必須實行民主的科學的決策,對事業發展的長遠規劃和重大宣傳活動的安排,必須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反復比較論證,必要時應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分析論證,作出評估。
五、臺務會討論決定的事項,各成員必須堅決執行,任何個人無權改變集體的決議、決定,更不允許公開散布與集體決議、決定相違背的意見,決不允許以任何借口,各行其是,另搞一套。臺務會研究的事項,全體成員應注意保密,不得超越保密期限和范圍擅自泄漏外傳,每個成員都要切實維護領導班子的團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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