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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醫療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經辦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的財務行為,維護職工利益,根據國務院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經辦的職工醫療保險基金。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是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收繳的,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形成的用于保障職工基本醫療的專項基金。
第四條、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應納入預算管理,?顚S茫坏脭D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其他財政收支預算。
第五條、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要認真地貫徹和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建立并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做好職工醫療保險基金預算、決算、核算、分析與考核等項工作,如實反映職工醫療保險基金財務狀況;做好控制、監督、檢查工作;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確保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條、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有權根據工作需要,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在職職工人數、職工工資總額、離退休人數、醫療費用等原始數據,以保證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的及時、足額收繳。
第二章基金預算
第七條、職工醫療保險基金預算是指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根據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的、經法定程序審批的年度職工醫療保險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第八條、預算的編制、審批和執行。(一)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于年度終了后,根據上一年度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收支預測,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職工醫療保險基金預算草案。(二)編制年度預算草案要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報表格式、時間及編制要求進行。(三)職工醫療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編制完成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四)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按照批準的預算,籌集和使用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在執行過程中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應由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由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執行,但調整后的預算仍應保持收支平衡。(五)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按期向主管部門并通過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職工醫療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財政部門應逐級上報預算執行情況。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九條、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
第十條、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收入由用人單位繳納醫療保險費收入(包括用預算安排的公費醫療經費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下同)、職工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轉移收入、財政補貼和其他收入組成。
用人單位繳納醫療保險費收入是指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向用人單位收繳的職工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的醫療保險費按照本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和規定的繳費率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職工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收入是指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向職工個人收繳的職工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醫療保險費按照本人工資和規定的繳費率由用人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按月代為扣繳。利息收入是指財政部門將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存入財政“醫療保險基金”專戶和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戶,“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戶以及購買國家債券等取得的利息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是指上級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撥入的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收入。下級上繳收入是指下級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上繳的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收入。轉移收入是指職工調入本地區,其個人帳戶醫療基金隨同轉入等收入。財政補貼是指同級財政部門給予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的補貼。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滯納金是指因用人單位拖欠繳納醫療保險費而按規定收取的費用。
第十一條、第十條所列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收入項目按規定分別形成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收入和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收入。
離休人員和老紅軍納入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范圍的,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收入項目應按規定分別形成離休人員和老紅軍醫療保險基金收入、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收入和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收入。(一)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收入是指按規定計入社會統籌的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繳納的部分醫療保險費、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社會統籌醫療基金利息收入、財政補貼、其他收入。(二)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收入是指按規定計入個人帳戶的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包括用人單位按規定為職工繳納的一部分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個人帳戶醫療基金的利息收入及轉移收入等。(三)離休人員和老紅軍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是指按離休人員和老紅軍前年平均實際支出醫療費用從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劃出,實行單獨管理,專項用于離休人員和老紅軍的醫療費支出的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收入。
第十二條、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收繳,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繳庫憑證。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根據核定的繳款數額,填寫繳庫憑證從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按月繳至國庫內“醫療保險基金”專戶;所繳零星或小額款項可先繳至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戶,然后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再按月匯總繳至國庫內“醫療保險基金”專戶。小額款項的具體標準由地方財政部門規定。繳入國庫的醫療保險基金,應按規定轉入財政部門在指定銀行開設的“醫療保險基金專戶”。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的“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戶除繳付國庫內“醫療保險基金”專戶外,原則上只收不支。
第十四條、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應按照政府核定的繳費率及時、足額收繳,不得擅自減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五條、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管理的原則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
第十六條、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應執行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增加開支項目和提高標準。
第十七條、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支出項目包括社會統籌醫療費支出、個人帳戶醫療費支出、離休人員和老紅軍醫療費支出、利息支出、上繳上級支出、補助下級支出、轉移支出等。
社會統籌醫療費支出是指自付醫療費比例超過規定限額的職工個人,退休人員,按照規定報銷比例應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報銷的醫療費以及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患有國家認定特殊病種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及其后遺癥應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報銷的醫療費支出。
個人帳戶醫療費支出是指按規定應由個人帳戶支付的職工個人醫療費支出。離休人員和老紅軍醫療費支出是指離休人員和老紅軍按規定報銷的醫療費支出。利息支出是指發生臨時借款時的利息支出。上繳上級支出是指上繳上級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的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支出。補助下級支出是指撥付給下級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的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支出。轉移支出是指職工調離本地區,個人帳戶醫療基金隨同轉出等支出。
第十八條、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按規定劃分為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出和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支出。離休人員和老紅軍納入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范圍的,還包括離休人員和老紅軍醫療保險基金支出。(一)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出是指應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開支的醫療費支出。包括社會統籌醫療費支出、利息支出、上繳上級支出、補助下級支出等。(二)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支出是指應由個人帳戶開支的醫療費支出。包括個人帳戶醫療費支出、轉移支出等。(三)離休人員和老紅軍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是指應由離休人員醫療保險基金報銷的離休人員和老紅軍醫療費支出。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根據職工醫療保險基金預算和收支進度及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的撥款申請,按月從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醫療保險基金”專戶中撥付到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戶,再由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根據職工醫療保險合同將所需款項撥至醫療機構等。
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的“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戶除接受財政“醫療保險基金”專戶轉入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外,原則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條、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予以解決:(一)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的存款。(二)存款不足彌補時,已建立職工醫療保險基金風險調劑金的地區由上級部門負責調劑解決;調劑后仍不足以解決或者沒有建立風險調劑金的地區,可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轉讓或提前變現以職工醫療保險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提前變現國家債券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三)轉讓或兌付國家債券仍不能解決時,可經同級財政審核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準后調整繳費率,調整后的繳費率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應報財政部審批。(四)采取上述措施仍無法解決的,同級財政可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一條、離休人員和老紅軍醫療保險基金超支時,由原資金渠道解決,即:行政機關,金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差額預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醫院,由各單位預算內資金開支;差額預算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及自收自支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由單位提取的醫療基金中開支;企業在勞動保險費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要積極試行對醫療機構按平均費用定額結算等付費制度,與定點醫療機構、銷售藥品的單位簽定有關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范圍、項目、費用定額等內容的合同,明確責任、權利和義務。付費結算期原則上為個月。
第五章基金結余
第二十三條、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結余是指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額。包括社會統籌醫療基金結余、個人帳戶醫療基金結余。離休人員和老紅軍納入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范圍的,還包括離休人員和老紅軍醫療保險基金結余。
第二十四條、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結余除留足一定的支付費用外全部用于購買國家債券。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結余在境內外進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六章資產負債
第二十五條、資產是指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在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籌集、使用過程中形成的現金、國庫內存款、銀行存款、國家債券、暫付款等。
第二十六條、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應認真做好現金的保管、押運和管理工作,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現金和銀行存款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現金的收付和管理,要嚴格遵守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中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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