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村級公章管理制度
為切實提高工作效率,規范加強印章使用和管理,經鎮黨委、政府研究決定,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條 本著村級印章(村黨支部印章、村委會印章和村委財務印章)所有權、使用權不變的`原則,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由村與鎮農經站簽訂“委托代管協議書”,將村級印章委托鎮農經站代管。
第二條 鎮農經站設專門印章管理辦公室,確定專人負責各村印章管理。
第三條 由鎮政府統一到公安部門備案,辦理準刻手續,統一刻制新印章,然后以適當的方式公布新印章啟用和舊印章作廢。
第四條 各村財務人員為印章使用專辦員,負責到鎮農經站辦理日常蓋章手續。
第五條 鎮建立“村級印章使用審批表”。村民委員會一般性公文處理及村民辦理參軍、婚姻狀況證明、外出務工證明等日常事宜需加蓋公章的,由印章使用人填寫《村級印章使用審批單》,并經村黨支部書記、主任簽字批準后,由村級印章使用專辦員帶領印章使用人持審批單到鎮農經站辦理使用印章手續。
第六條 凡涉及貸款、承包、對外簽訂合同、宅基地、集體資產處置、建設用地審批、低保戶報批、貧困戶救助、計劃生育等重要或重大問題需使用印章的,必須按程序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形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經全體與會人員簽名和包村干部、管區書記、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簽字審批后,由村級印章專辦員持會議記錄及印章使用審批單到鎮農經站辦理印章使用手續。
第七條 本著“只管程序、不管內容”的原則,實行嚴格的審批和備案制度。凡未通過村級事務決策程序審批的一律不予用印,符合決策程序的方可用印并嚴格備案。
第八條 印章確需外調使用時,必須按印章審批程序辦理蓋章手續并登記備案后,由鎮農經站派專管人員陪同外調使用。
第九條 鎮農經站設立村印章使用專項登記記錄,逐項登記用印事由、事件、次數、批準人和經辦人等情況,確保印章的規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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