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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司人事制度
一、 總則
1、為強化本公司行政人事管理,科學的配備、統籌人力資源,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受企業聘用的各類勞動者。
二、機構及職責
1、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人事管理職能由***(科室機構名稱)承擔。
2、人事管理機構負責全公司員工的招聘、培訓、考核、調動、辭退等具體工作和相關手續。其他任何單位所作出的決定均不具有法律效力,造成后果的由當事人承擔責任。
三、聘用
1、本公司各部門確實需要招聘職工時,必須由各部門負責人先向***提出書面申請,綜合辦調查落實報請總經理核準后,由***或***授權其他部門辦理招聘事宜。
2、***或經過授權的招工單位所招收的新員工報到時首先必須到***辦理入職手續,由其本人填寫《員工登記表》,交驗身份證、學歷證明、職稱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健康證明等有關證件。
3、新員工應如實填寫自身材料,企業有權向有關部門核實,如一經查實確有故意弄虛作假行為者,立即予以解聘。
4、凡有下列情況者,不得聘用:
4.1 被剝奪公民權尚未恢復,或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4.2 身份不清或受政法機關通緝及其他類似情況。
4.3 患有精神病或傳染性、不可治愈性嚴重疾病,肢體殘缺或器官殘缺以及體檢報告內容中不符合企業要求者。
4.4 品性惡劣,道德不佳者。
4.5 偽造學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和其他入職資格材料者。
4.6 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勞動關系者。
5、新員工入廠后,由***介紹到安全管理部門、保衛部門進行廠級安全教育、廠規廠紀等培訓活動,培訓完畢考試合格后安排到所需部門報到,進行車間和班組級安全教育,業務技能學習和工作試用。
6、試用期間,新員工如有以下行為,可隨時停止試用并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6.1 品行不良、工作成績達不到公司要求者;
6.2 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勞動紀律者;
6.3 非工傷原因不能正常提供勞動義務者;
6.4 拒絕完成領導交辦任務者。
7、試用期間執行試用期工資標準,除享受夜班津貼和國家法律規定相關待遇外,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8、需要雇傭流動性較強的人員完成具體工作任務的部門,鼓勵以對外整體協議承包的方式解決。
9、各部門如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內容的勞務活動時,需暫時(短時)雇傭臨時勞動力,例如裝卸工、雜工等,必須到***領取《臨時勞務審批單》,經主管經理批準后,方可使用此類勞動力,月終匯總后由財務部門開具相應發票,報銷相應費用。
四、轉正
1、新員工試用期限根據所簽訂合同期限長短,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曾從事過相同或類似工作,短期能夠勝任本職工作,達到企業要求者,可由其本人提出申請,由相關部門和***調查核實,報公司經理批準后試用期可酌情縮短。
2、試用期滿前一周內,新員工自我評價能夠勝任本職工作,由所在單位到***領取《員工鑒定申請表》,填寫后交所在部門領導審核。
3、部門領導簽署意見,認為符合工作要求的,由***牽頭,組織生產、技術等有關部門給與業務考核,合格后報公司經理核準。
4、通過鑒定評估的員工享有同崗同酬的待遇,計薪日期從通過評估之日起計。
5、對評估不合格的員工,一律解除勞動關系。
五、考勤
1、公司各部門領導嚴格按日考勤,考勤表由***統一發放。
2、考勤內容包括出勤、缺勤、曠工、病假、事假等內容,日記考勤不得弄虛作假,凡與實際不符一經查實將予該部門主管領導處罰。
3、倒班員工考勤由當班調度負責,月底由各車間報工。
4、月底報工時應背附考勤表,作為發放工資的依據。
六、休假
1、員工正常休假參照國家休假制度并結合本公司實際,按照現行統一假日制度執行。
2、請假分為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和喪假。
3、事假應提前一天填寫請假條,但因突發事件來不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迅速向部門領導報告,并于當日由部門領導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辦理請假手續。
4、請假時由所在部門領導根據本部門工作實際進行審批,特別注明請假詳細時間和截止時間,到期未上班的,按照曠工處理。
5、請事假的一律扣發此期間工資,超過一個月的要由個人承擔此期間的有關社會保險費用。
6、員工請病假必須持公司所在地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和與診斷結果相匹配的醫院正式收費票據、檢測化驗結果方可視為病假。
7、因病休假的員工,醫療期從休假之日起計,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醫療期內每月發放( )病假工資,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工作的,公司將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8、員工在醫療期內患病痊愈后要求復工時,該員工所在單位必須知會***。
9、女員工產假(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為九十天,其中產前十五天,產后七十五天;符合晚育政策的,由計生機關出具證明,增加產假四十五天。
10、產假期間每月發放( )產假工資。
11、職工婚假、喪假為三天,每日發( )工資標準的日平均工資。
七、遷調
1、公司基于工作需要可隨時調動員工的職務或工作崗位,被調員工應予配合服從。如有特殊原因,應以書面形式報告,經核準后方可撤消調動。
2、各部門領導應按員工個性、學識、能力,調配適當工作,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3、員工接調動通知后,按照指定日期辦理工作移交手續,前往新職部門報到。
4、員工到新職部門報到后即日起享有該崗位相應待遇。
5、因個人業務素質不能勝任原崗位工作要求的,如下程序辦理:
5.1 進行崗位調整;
5.2 所安排的崗位本人拒絕到崗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解除勞動關系;
5.3 崗位調動后不能勝任新工作,給予一個月培訓學習期,期間發放當地最低月工資標準的基本工資。學習期滿后仍然不能勝任新崗位工作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解除勞動關系。
八、離職
1、離職分為兩種,第一種:辭退,指企業辭退員工;第二種:辭職,指員工自動辭職離開企業。
2、按照國家勞動法規,符合下列條款,公司有權予以公開書面辭退。
2.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2 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2.3 嚴重失職或,對企業利益造成損失5000(含5000元)元以上者;
2.4 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毆打,危害團隊秩序者;
2.5 偷竊、侵占、無故毀損企業財物經查屬實,性質惡劣或損失數額1000元(含1000元)以上者;
2.6 無故連續曠工三日以上(含三日)者;
2.7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超過規定醫療期而不能從事原工作者。
3、企業辭退員工,應由被辭退者的部門領導填寫《辭退審批單》,經綜合辦核實,報公司經理批準后,發放由勞動部門統一格式的有關文書。
4、員工要求辭職應提前三十天提出,并填寫《辭職申請表》,交部門領導、綜合辦、財務部門、公司經理依次審核批準后可離職,有以下情形的,可暫不辦理離職手續。
4.1 給公司造成損失沒有承擔相應責任的;
4.2 約定的違約金沒有支付的;
4.3 工作沒有妥善交接的;
4.4 掌管的財物沒有交還的;
4.5 負責的業務款項沒有回收的。
5、因擅自離職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將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賠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6、離職者要按預定日期辦理工作和物品交接手續,所在部門領導確認無誤后,知會綜合辦。離職者薪金核算以實際停止在本公司工作日為準。
九、其他
1、本制度解釋權歸***。
2、本制度不詳實之處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參照本企業其他制度、規定執行。
3、本制度自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執行,原試行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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