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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學生社團管理辦法

        時間:2024-09-17 18:34:35 制度 我要投稿

        學生社團管理辦法(精選12篇)

          學生社團是校園生活中一道亮麗的風景線,它承載著同學們的興趣與夢想,為大家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和交流平臺。下面小編為你帶來學生社團管理辦法,歡迎大家分享!

        學生社團管理辦法(精選12篇)

          學生社團管理辦法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院學生社團管理機制,促進和保障學生社團積極健康的發展,繁榮校園文化生活,促進高校精神文明建設,培養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和湖北省鄂青聯發[2003]25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社團,是指在校學生基于共同的興趣、愛好而自愿組成,由學院登記注冊,以實現成員的共同志愿為目標,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協會、學會、研究會、聯合會、聯誼會及文學(詩)社等學生組織。

          第三條 學生社團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共青團湖北省委員會、湖北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和校紀校規,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權利。

          第四條 學生社團的基本任務。

          (1)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以豐富校園文化生活,服務大學生成長成才為根本宗旨,創造性地開展理論教育、科技、藝術、文化體育等豐富多彩的活動,促進學生德、智、體、美的全面發展,培養和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

          (2)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要求,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突出思想性、學術性、知識性、趣味性,服務和凝聚同學。

          第五條 學生社團由所在黨委領導負責。團委在黨委授權之下,和學工處一道,負責校內學生社團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六條 學生社團成立,須經團委審查同意,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會員達到并超過200人(含200人)的學生社團須報共青團湖北省委員會和湖北省教育廳備案。

          第七條 學生社團不具有法人資格。學生社團的成員必須是我院全日制在讀的具有正式學籍的研究生、本(專)科生。

          第二章 學生社團的成立

          第八條 成立學生社團,均需按照理論學習、學術科技、文藝藝術、社會科學、志愿服務、體育健身等類別向團委申請登記。一個社團只能申請進行一類登記。

          第九條 成立學生社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章程;

          (2)有不少于5名學生聯合發起,發起人必須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且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

          (3)有完善的組織機構和確定的負責人;

          (4)有規范的社團名稱。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與其性質相符,準確反映其特征;學生社團名稱中應冠有所屬學校的名稱;

          (5)有具體活動項目;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7)具備開展社團活動所需的基本條件;

          (8)有指導教師。

          第十條 申請籌備成立高校學生社團,發起人應當向團委提交下列文件:

          (1)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2)學生社團的章程;

          (3)辦事機構地址或聯絡地址;

          (4)籌備負責人基本情況;

          (5)業務指導教師名單及基本情況;

          (6)業務指導單位的資格審查文件;

          (7)成員范圍及數額;

          (8)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一條 學生社團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名稱、活動場所;

          (2)宗旨、活動范圍和活動方式;

          (3)學生社團類別;

          (4)社團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5)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業程序及權限;

          (6)經費來源、財務管理、經費使用的原則;

          (7)負責人的條件、權限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團終止的程序;

          (10)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團委收到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成立的決定。批準成立的學生社團,應當自批準成立之日起60日內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批準成立的學生社團應盡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傳成立。公布前不得以學生社團的名義收以會費、組織籌備成立以外的活動。

          第十三條 有以下情況不予批準社團成立:

          (1)社團宗旨、活動內容、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

          (2)校內已經有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學生社團,沒有必要成立;

          (3)發起人受過校紀校規處分;

          (4)申請材料中有弄虛作假情況。

          第三章 學生社團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學院團委負責下列監督管理工作:

          (1)負責學生社團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

          (2)對學生社團實施年度檢查;

          (3)對學生社團邀請校外人員來院校進行社會政治和學術文化活動進行審查批準;

          (4)對學生社團違反本辦法的問題進行檢查和處理。

          第十五條 對未經批準擅自成立社團進行活動且不聽勸阻者,團委將協同學工處強行停止其活動,對組織者按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學生社團在換屆或者更換負責人之前,團委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檢查。

          第十七條 學生社團應當定期向學校團委申請注冊,每學期開學兩個星期內持相關資料向院團委申請注冊。學生社團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備藝術圖章和其他標志,但須由團委批準。

          第十八條 學生社團開展活動,必須報團委批準。學生社團跨校進行交流活動,必須經團委批準。

          第十九條 學生社團可以創辦內部刊物,但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其他相關規定。內部刊物的編印和發行必須由團委審查通過。團委有權對違反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社團刊物進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學生社團的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學生社團會員大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是學生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選舉和罷免社團負責人;

          (2)審議批準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3)對社團變更、注銷等事項作出決定;

          (4)修改社團章程;

          (5)監督社團財務活動。

          第二十二條 社團會員大會應當每學期召開一次,并將大會形成的決議報團委批準或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半數以上通過;對社團變更、注銷和修改章程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四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指社團正副會長,學生社團負責人由本社團會員通過首次會員大會選舉通過,經團委審查后產生。學生社團的正、副會長不得兼任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

          (1)在校期間曾經受到校紀校規處分的;

          (2)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或社團被宣布解散,應當承擔責任的社團負責人;

          (3)經補考仍有一門以上主要課程不及格的;

          (4)其他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情況。

          第五章 學生社團經費

          第二十六條 各社團的.活動經費采取學校支持與自籌相結合,以自籌為主的原則。各社團可通過收繳會費、勤工儉學、社會籌資等渠道自籌經費。社團舉辦活動可向團委提出經費申請,并附詳盡預算報告,學生社團要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管理經費。

          第二十七條 各社團可根據自身發展需要收取一定會費,學生社團聯合會可視本校情況制定相應的社團會費標準。經費開支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做到帳目清楚,定期公布,實行民主管理并接受監督。團委將不定期對各社團的會費使用和財產狀況進行檢查,一旦發現問題,將提請有關部門,按學校有關規定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 學生社團的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活動。學生社團接受捐贈、資助,必須向團委報告并向全體社團成員公開。

          第六章 學生社團成員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九條 在校學生有權按照任何一個社團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團。學生所參加的社團數目不受限制,但只能在一個社團擔任主要負責人。社團內部成員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條 社團會員有權了解所在社團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對社團的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

          第三十一條 學生社團主要負責人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校紀校規,損害成員利益的,社團成員有權向團委反映問題和情況。

          第三十二條 學生和社團成員應當接受社團的定期注冊。

          第三十三條 社團會員有按社團章程規定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擔任社團職務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三十四條 社團成員應當積極參加社團的各項活動,促進社團的健康發展。

          第七章 學生社團的變更和注銷

          第三十五條 學生社團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變更的,應當在7日內向登記團委申請變更登記。學生社團修改章程,應當在7日內報團委核準。

          第三十六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當向學校團委申請注銷登記:

          (1)完成學生社團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2)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社團被責令關閉或解散的;

          (5)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三十七條 學生社團在提出注銷申請登記后,團委應當組織對其財務進行清查。清查期間,學生社團不得開展清查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學生社團應當自清查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團委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由社團負責人簽、經會員大會通過的注銷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

          第三十九條 學生社團處置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學院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學生社團的變更和注銷,應當在報批后盡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八章 學生社團的獎懲制度

          第四十一條 院團委每年對各學生社團進行綜合評估,評選一批“優秀社團”及“優秀社團干部”,成績特別突出者,推薦到湖北省參加“湖北省高校標兵社團”和“湖北高校優秀社團干部”的評選。

          第四十二條 凡是在學院注冊的合法社團的干部均有評選資格,優秀社團干部的名額為10名。

          第四十三條 優秀社團干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品學兼優,組織能力強,群眾基礎好;

          (2)社團進步顯著,工作成績突出;

          (3)在其領導下,社團精神面貌好,社團規模不斷擴大;

          (4)與院團委聯系緊密,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及時上交審批。

          第四十四條 團委定期對全校社團進行綜合評估并對社團和負責人給予獎懲。評估細則及標準:

          (1)社團基本建設情況(30分)

          a.社團內部組織機構完善,運用良好;

          b.社團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c.社團負責人品學兼優、工作能力強、群眾基礎好;

          d.社團的注冊登記工作;

          e.社團工作年初有計劃,年末有總結,活動有記錄。

          (2)社團活動情況(50分)

          a.社團內容豐富健康,形式活潑多樣;

          b.活動次數、參加人數、活動規模;

          c.活動在學院中的知名度、影響力及社會反響;

          d.活動是否對學生素質的提高有較大幫助;

          e.活動形式、內容等是否有創新。

          (3)社團獲得的榮譽(10分)

          a .社團獲得的各級榮譽;

          b.社團活動情況在新聞媒體報道的情況。

          (4)社團工作展望(10分)

          對日后社團發展方向、活動計劃等方面內容。

          第四十五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團委有權責令其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責令解散。

          (1)社團活動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2)活動范圍與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不符;

          (3)不遵守本辦法規定和接受各團委的規定和指導;

          (4)財務出現重大差錯和混亂;

          (5)應當進行定期注冊而未按規定定期注冊的;

          (6)社團執行機構有嚴重違紀行為;

          (7)社團成員盜用社團名義進行活動;

          (8)其他應當進行整頓的情形;

          (9)社團成員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的;

          (10)背棄社團宗旨,從事與本社團宗旨、活動范圍不符活動,造成一定影響、情節惡劣的;

          (11)應當進行定期注冊而未注冊,進行整頓后仍未注冊的,注冊的學生社團名單每學期公布一次;

          (12)社團連續兩學期末進行活動的。

          第九章 學生社團交際活動

          第四十六條 社團開展全省范圍的校際活動實行委托制。

          第四十七條 每年由共青團湖北省委員會、湖北省教育廳從命名的“湖北高校標兵社團”中委托部分社團負責組織下一年度全省相關類社團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

          學生社團管理辦法 2

          了進一步推進校園文化,加強中學生社團的規范化和制度化建設,形成社團良性發展的機制,根據相公法規及《團章》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一、總則:

          1、凡學校內由學生發起、組織和參加的各類協會、學會、研究會、聯合會、聯誼會、促進會、社、俱樂部等學生自治組織,均屬于學生社團。

          2、直屬學校學生社團隸屬于校團委(總支)管理。

          3、學生社團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維護國家的統一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權利。

          4、學生社團不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5、倡導直屬學校各學生社團加強校內和校際間的交流與合作。

          6、不組織同鄉會一類的學生社團。

          二、社團申請成立的程序:

          1、成立臨時籌備小組,由社團臨時負責人向本校的學生社團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書面申請材料:

          (1)《寧波市教育局直屬學校學生社團登記申請表》;

          (2)學生社團的章程;

          (3)指導教師名單;

          2、由校社團管理部門對《登記申請表》的內容進行審核,組織可行性論證,并簽署意見。

          三、學生社團的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冠以校名和“學生”字樣的名稱;

          2、宗旨;

          3、經費來源;

          4、負責人產生的程序和領導機構職權范圍;

          5、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6、其他必要的事項。

          四、學生社團的管理:

          1、成立全校性的學生社團,必須經過學校團委(總支)批準,并報市教育局團工委備案。

          2、學生社團聘請本校指導教師至少一名。

          3、學生社團不刻公章。

          4、學生一般最多同時參加兩個社團。

          5、學生社團理事以上干部,由所在學生社團協商推薦,學校團委(總支)組織審核,并由所在學生社團成員會議通過,報學校團委(總支)備案。學生社團理事以上干部每屆任期一年,根據需要可以連任,但最多不得超過兩屆。

          6、受校紀、團紀處分(警告以上)的學生或道德行為失范的'學生不得擔任理事以上的學生社團職務。

          7、學生社團主辦刊物、刊印專集等必須經學校團委(總支)同意并由指導教師擔任終審;刊物、專集一般限于本校內交流,確需參與校際交流的,其范圍由學校團委(總支)核定。

          8、學生社團邀請校外人員來校進行社會政治和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須報學校團委(總支)并經學校主管領導同意。

          9、學生一般不參加社會上的社團,學生社團一般不作為社會社團的分支機構。學生社團的校外聯系工作,一律用學校團委的介紹信。

          10、學生社團應當在每個學期初,根據團委(總支)、學生會工作計劃,結合本社團的特點制訂工作計劃,經本社團理事會議討論通過,并經業務指導教師審閱,報校團委備案后執行。

          11、學生社團活動應不防礙學校、班級的集體活動和正常的教學秩序為原則,特殊情況需占用上述活動時間的,須報學校有關部門同意。學生社團未經批準不參加學校、班級組織的集體活動者,團委或有關部門有權責成其停止參加社團活動。

          五、學生社團的考核與獎懲:

          1、學校學生社團管理部門對學生社團實行年檢制度,學生社團應當于每學年開學后一個月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上一學年的年檢報告和有關材料。

          2、凡年檢合格的社團,可繼續開展活動,年檢不合格的社團,應限期改進,如無明顯改觀,則停止該社團的活動。

          3、校團委(總支)每年應對學生社團進行考核評比,表彰優秀學生社團和社團活動積極分子,并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4、學生社團的主要干部,學校團委(總支)應結合學年工作小結,給予工作鑒定,存入學生個人檔案。

          5、全校性的學生社團的主要負責人,經學校團委(總支)批準,可作為團干部,參加年度“優秀團干部”的評比。

          6、對組織不健全,活動不正常或超越章程范圍的學生社團,校學生社團管理部門有權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責成其整頓、停止活動、撤銷登記的處罰。

          7、對未經批準擅自成立,且不聽勸阻,并在社會上、學校內造成不良影響的學生社團,由校學生社團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社團負責人按有關規定給予校紀處分。

          六、學生社團的經費:

          1、學生社團的活動經費,原則上各社團自理,各社團可以通過繳納會費、勤工儉學等渠道自籌經費。

          2、學生社團要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管理經費,經費開支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做到帳目清楚,定期公布,實行民主管理,收支應分別設立總帳和明細帳,按校財務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其監督、檢查。

          3、校團委(總支)在經費許可的范圍內,以獎勵或經費補助等辦法,給予優秀社團以一定的經費支持。

          七、上述規定,適用于市教育局直屬學校。

          八、各校可按本規定,結合本校的實際制訂實施意見。

          學生社團管理辦法 3

          為加強xx大學學生社團財務管理,深化學生社團財務制度改革,使學生社團財務公開,保護社員權益,逐步完善全校學生社團財務,并使之走上制度化、正規化的軌道,擴大社團聯合會會的監督范圍,提高監督效能,根據《xx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和《xx大學學生社團管理工作條例》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一、經費來源

          一條學生社團活動經費原則上由社團自籌解決。在學生社團聯合會統一組織的招新時收取相應的會費(會費標準由學生社團聯合會統一制定)。

          二條各社團可以接受贊助或贈送等其他方式獲得經費。社團需及時將經費情況上報學生社團聯合會。

          三條社團的日常活動不得向會員(包括自愿繳費者)收取任何形式、任何名義的活動費用(門票、車票費等除外)。

          二、經費管理和使用

          四條各社團社長(主席)不得兼任財務負責人,各社團秘書長管理本社團財務,秘書長如實管理帳目,及時上報財務用度情況。

          五條各社團自成立之日起,即應建立經費收支帳目和社團內部的財務制度,并且做到帳、款分離,專人管理。

          六條各社團秘書長每月月末向本社團內部理事會遞交一份詳細的財務收支表,經理事會審查屬實理事長簽字后,上報學生社團聯合會。

          各社團報帳統一時間、地點。暫定定每月三周周五中午:—:在學生社團聯合會議室。

          七條各社團在舉辦活動前必須進行詳細經費預算,并制定一份書面經費預算,由主席簽字,經社團內理事會同意后方可進行活動。活動結束后活動總結必須附帶詳細清楚地經費使用情況(日期、數額、用途、經手人)且由主席和理事長同簽字。

          八條社團支取(報銷)日常費用或活動開支在xx元以下者,由社團主席簽字秘書長給付,元以下由社團內理事長簽字同意,元以上必須經社團聯合會秘書長、主管常任理事簽字,社團部備案。

          支取(報銷)同時要攜帶相應的`發票,使證明材料齊全,經核實后方可支取(報銷)。

          九條各社團的帳目必須定時、如實向各社團會員公布。并隨時接受會員監督。

          十條各社團每學支取的資金必須小于總會費的xx%。

          三、經費監督

          十一條青團大學委員會授權的學生社團財務監督和管理機構是xx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社團聯合會組織成立社團自律監督小組,對社團財務進行監督。社團自律監督小組設組長一人由社團聯合會秘書長兼任,組員為各社團代表(部長以下社員)擔任。

          社團自律監督小組定期(每四、六、十、十二月)對社團財務進行檢查。

          十二條學生社團聯合會和學生會社團部不定期對社團財務進行抽查,抽取比例xx%(學術、實踐、文娛、愛心……)。

          十三條學生社團聯合會將于每學期末向外公布各社團學期財務狀況。

          四、違規處理

          十四條社團財務狀況納入“十佳學生社團”及“優秀社團負責人”評比標準。對帳目模糊、管理混亂的社團取消其評優資格。

          十五條對嚴重存在財務問題的社團,一經檢舉發現,給予以下處理:

          1、取消該度評優資格;

          2、暫停活動審批,責令限期整頓;

          3、在規定時間內未能完善的,由學生社團聯合會和學生會社團部進行強制清算整頓,發現有重大問題的經學生社團聯合會全體會議通過,上報校團委注銷該社團。

          學生社團管理辦法 4

          一、總則

          為規范學生社團的管理,促進學生社團的健康發展,豐富學生的課余生活,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學生社團,是指由本校學生自愿組成,為實現成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學生組織。

          學生社團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不得從事與社團宗旨不符的活動。

          二、社團成立

          成立學生社團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明確的社團宗旨和活動內容;

          (2)有規范的社團名稱和組織機構;

          (3)有一定數量的成員;

          (4)有固定的活動場所和指導教師。

          成立學生社團的`程序:

          (1)由發起人向學校社團管理部門提交社團成立申請書、社團章程、社團負責人簡歷等材料;

          (2)學校社團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社團予以批準成立;

          (3)社團成立后,應在學校社團管理部門進行登記注冊。

          三、社團組織管理

          學生社團應設立社長、副社長等職務,負責社團的日常管理和活動組織。

          社團成員應遵守社團章程,積極參加社團活動,維護社團的聲譽和利益。

          學生社團應定期召開成員大會,總結社團工作,討論社團發展規劃。

          學生社團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社團經費,定期向成員公布財務收支情況。

          四、社團活動管理

          學生社團應按照社團章程和學校的有關規定開展活動,活動內容應積極健康,符合學生的興趣愛好和成長需求。

          學生社團開展活動應提前向學校社團管理部門提交活動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開展活動。

          學生社團開展活動應注意安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如發生安全事故,應及時向學校有關部門報告。

          學生社團不得擅自與校外組織或個人聯合開展活動,如確需聯合開展活動,應提前向學校社團管理部門報告,經批準后方可開展活動。

          五、社團考核與獎懲

          學校社團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學生社團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社團組織管理、活動開展、成員參與度、社會影響力等方面。

          對考核優秀的學生社團,學校將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學生社團,學校將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將予以注銷。

          學生社團成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行為,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學生社團管理辦法 5

          為了鼓勵社團活動的開展與壯大,規范社團活動。豐富廣大學生學生的課余生活,加大社團活動的的影響范圍與輻射面。讓社團活動由單一化向多元化發展,由一枝獨秀向百花齊放發展,為了順應時代的發展,應對復雜的社團活動管理,使社團活動更加規范有序進行。在學生會原有框架基礎上開設一個新的部門----社團活動管理中心。以規范有序,大膽創新,敢闖敢試的精神為指導,參考《東升學生會干部管理條例》,制定《社團活動管理條例(暫行)》。社團活動管理中心是管理與監督社團的主要部門。職能如下

          社團管理中心保障社團的自主獨立。包括:工作和活動策劃開展的自主獨立。

          招聘社員的自主獨立。換屆選舉的自主獨立。

          一、保障每一位社員的利益。

          二、協調各個社團的活動有序進行。

          三、從大方面管理社團

          四、審核社團的創建。

          五、社團活動管理中心有權強制解散不符合規定的社團。

          六、社團活動管理中心隸屬于團委學生會,學生社團接受社團活動管理中心的管理與監督,但不屬于團委學生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學生社團的創立,促進學生社團的健康發展,規范社團活動。豐富廣大學生學生的課余生活,加大社團活動的的影響范圍與輻射面。讓社團活動由單一化向多元化發展,由一枝獨秀向百花齊放發展。根據國家教育部頒發的《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參考《東升學生會干部管理條例》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生社團是在學校各級黨團組織管理和指導下的群眾性團體。具體的是指我校學生自愿組成、或學校發起,學生自愿參加,為實現成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學生組織。

          第三條. 學生社團活動是校園文化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學生社團應在學校各級黨團組織管理和指導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為前提,積極開展有利于學生成長、成才,有利于校風、學風建設,有利于校園文化健康、繁榮發展的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

          第二章 鼓勵條件

          第四條. 團委旗下注冊社團可以向團委學生會提出協助其開展活動的要求,其中包括聯系場地和必要的人員支持。

          第五條. 團委旗下注冊社團可以向團委學生會提出共享外聯成果的要求。

          第六條. 新成立的注冊社團可以向團委學生會尋求有關如何開展活動的經驗。

          第七條. 在開展社團活動中有杰出表現的干部或個人可以參與團委學生會一年一度的優秀干部評選。

          第八條. 在開展社團活動中有突出表現的社員或干部又符合條件可成為推優入團或入黨的人選。具體條件如下:

          (一) 高中階段沒有不良記錄無記過處分。

          (二) 思想品德良好,學習成績處于深圳平均水平以上。

          (三) 對社團的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個人。

          第三章 學生社團的成立

          第九條:學生社團,各類社團登記成立時,均需按照學生社團的理論學習、學術科技、文藝藝術、社會科學、志愿服務、體育健身等類別進行申請。一個社團只能進行一類申請登記。

          第十條:我校學生社團的社團的管理部門為我校團委,團委授權于學生會社團活動管理中心進行社團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第十一條:成立學生社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5名以上的學生聯合發起,發起人必須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且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

          (二) 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 有相對固定的活動場所;

          (四) 有至少一名社團指導教師;

          (五) 有規范的章程;

          (六) 有自己的特色;

          (七) 發起人或申請人員為東升學校在校學生或老師;

          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學生社團名稱應當與其性質相符,準確反映其特征。

          第十二條:申請籌備成立學生社團,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備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介紹、學生證;

          (四)指導教師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未來的發展計劃書;

          (六)社團創建申請表;

          第十三條:學生社團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 名稱、活動場所;

          (二) 未來發展的目標和計劃。

          (三) 宗旨、活動范圍和活動方式;

          (四) 學生社團類別;

          (五) 社團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六) 組織機構和原則;

          (七) 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及權限;

          (八) 財務管理、經費使用的原則;

          (九) 負責人的條件、權限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十) 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一) 社團終止的程序;

          (十二) 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備的決定。批準籌備成立的學生社團,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籌備之日起60日內召開會員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籌備期間不得以學生社團的名義收取會費、組織籌備以外的活動。

          第十五條:從批準籌備之日起60日內,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成立的決定。期間具體的考察辦法和細則由登記管理機關自行制定。批準成立的學生社團應盡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六條:以下情況不得批準社團成立:

          (一)社團宗旨、活動內容、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

          (二)校內已經有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學生社團,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發起人受過校紀校規處分的;

          (四)在申請籌備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五)批準成立期限屆滿,籌備社團的人數未超過10人的;。

          備注:

          社團人數及規模所設名稱,一至五人可稱為xx小組,五到十五人稱為可xx部,十五人以上可稱為xxx社。二十五人以上可稱為xxx團。以上均可統稱為社團。

          2.社團成員在上課時間有工作需求要離開學校或請假,要提前向社團活動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統一使用團委學生會的請假條外出。

          3.社團的活動經費由社團自主募集,自主尋求贊助商,自主管理。社團活動管理中心只監督資金使用,不參與管理和使用。

          4.活動如需場地可直接向社團活動管理中心提出,中心按實際情況安排場地。

          第四章 學生社團活動管理

          第十七條 各社團經批準成立,有組織開展社團活動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開展學生社團活動必須遵循本條例第三條所規定的原則。

          第十九條 學生社團與校外單位聯合舉辦活動和邀請校外人員來校評價活動,必須提前一周以書面形式呈報主管部門審批。社團管理中心應以書面形式上報學校團委審批,同意后呈校團委備案。

          第二十條 社團活動一般限于課余時間進行。任何社團成員參加社團活動,如與本級、班集體活動有沖突要請假,都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并且統一使用團委學生例假請假條請假。

          第二十一條 各社團開展大型活動前,必須至少提前十天把活動計劃送交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

          第二十二條 各社團開展大型活動后應及時做好總結和寫好相關報道(圖文)并以書面形式送交主管部門備案,作為各項評優的依據。

          第五章 學生社團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下列監督管理工作:

          (一)負責學生社團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和備案;

          (二)對學生社團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學生社團聘請校內外專家擔任顧問的申請進行審查批準;

          (四)對學生社團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

          (五)協調各社團間的活動時間

          第二十四條:學生社團的'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活動,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學生社團的財產,亦不得在社團成員中分配。

          學生社團接受捐贈、資助,必須向登記管理部門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并向全體社團成員公開。

          第二十五條:學生社團必須遵守所在學校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學生社團在換屆或者更換負責人之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檢查。

          第二十六條:學生社團應當定期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冊,具體注冊辦法由各自行制定。學生社團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備藝術圖章和其他標志,但須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第二十七條:各社團開展大型活動前,必須至少提前十天把活動計劃送交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 學生社團以學校名義跨校進行交流活動,必須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第二十八條:學生社團可以創辦內部刊物,但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其他相關規定。內部刊物的編印和發行必須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登記管理機關有權對違反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社團刊物進行整改和停刊。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

          (一)在校期間曾經受到校紀校規處分的;

          (二)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或社團被宣布解散或注銷,應當承擔主要負責的社團負責人;

          (三)其他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有關事項。

          第六章 學生社團經費管理

          第三十條 學生社團活動經費主要來源于學校撥款、會員費、校友捐款、及校外單位贊助等方面。

          第三十一條 學校社團的活動經費,一般由學校團委拔給。承擔全校性大型活動時,可向相關主管部門審計給予適當支持。

          第三十二條 各社團向校團委申請經費,必須在活動前提交詳細活動計劃和經費預算,經校團委同意,方可開展活動并在活動結束后憑正式發票報銷。

          第三十三條 各社團收取會員費,必須將收取標準和總數上報給校團委備案,在使用上必須合理地具有完備的手續。

          第三十四條 學生社團活動費只能用于社團活動方面,不得挪作他用,否則主管部門可視情節對有關人員進行處罰拘罰另外情節嚴重,涉案金額大者,可扭送公安機關。

          第七章 學生社團的組織機構

          第三十五:學生社團會員大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是學生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六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更換社團負責人

          (二)審議批準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三)對社團變更、注銷等事項作出決定

          (四)修改社團章程

          (五)監督社團財務活動

          第三十七條:社團會員大會應當每學期召開一次大會,并將大會形成的決議報登記管理部門批準和備案。

          第三十八條:會員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半數以上通過;對社團變更、注銷和修改章程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十九條:學生社團負責人主要指社團正副會長,學生社團負責人由本社團成員通過首次會員大會選舉通過,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后產生。學生社團的正副會長不得兼任財務負責人。

          第八章 學生社團的獎懲制度

          第四十條 為了鼓勵學生社團朝著積極健康的方向發展,學校對在社團活動中成績顯著的社團和成員給予表彰。

          第四十一條 對社團及成員的表彰形式主要有:口頭表揚、通報表揚、授予榮譽稱號等。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有關條款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以相應處罰。

          第四十三條 對社團的處罰形式主要有:口頭批評、通報批評、停拔活動經費、整頓審查、吊銷許可證、勒令解散等。

          第四十四 對社團成員的處罰形式主要有:口頭批評、通報批評、學校處分等。

          第四十五條 對整頓審查的社團,在規定期限內有顯著進步的,可解除審查;屢教不改者吊銷許可證和勒令解散。

          第四十六條:東升學校團委和東升學校社團活動管理中心每年對各學生社團進行綜合評估,命名一批“明星社團”和“優秀社團”,對社團負責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七條: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中心有權責令其停止活動,進行整頓。

          (一)活動范圍與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條例規定、各登記管理部門的規定和指導;

          (三)財務制度混亂;

          (四)應當進行定期注冊而未注冊的;

          (五)社團執行機構有嚴重違紀行為;

          (六)社團成員盜用社團名義進行活動;

          (七)其他應當進行整頓的情形。

          第四十八條: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團活動管理中心有權將其解散。

          (一)社團活動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二)社團執行機構知道或應當知道有成員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的而未予以制止的。

          (三)背棄社團宗旨,情節惡劣的;

          (四)應當進行定期注冊而未注冊,進行整頓后仍未注冊的;

          (五)社團成員連續兩學期不足30人的(特殊團體經管理中心批準,可以考慮降低人數要求)

          (六)社團整個學期未進行活動的;

          (七)未經審核登記而以社團形式活動者;

          (八)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者。

          第四十九條 社團所受處分將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注冊負責人及主要負責人所在班級并建議作出相應的處罰。

          第五十條 社團成員所受獎罰均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所在年級、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條理由深圳市東升學校團委和深圳市東升學生會秘書處共同制定,報東升學校黨委批準生效。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XX年6月22日起實施。本條例已明確規定的內容,以本條例為準;本辦法沒有明確規定的,由我校學生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制定細則進行規定。

          學生社團管理辦法 6

          無規矩,不成方圓。為規范我學院創業社團會議的召開及活動的開展,調動社團成員參與活動的積極性,建立正常的社團活動秩序,健全社團辦公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使社團會議的召開和活動的開展規范化、制度化,增強社團內部干部的'紀律,使工作有章可循、有規可依,特制定經貿外語學院會計金融系《創業協會社團規章制度》,希望大家務必遵守。

          一、社團成員基本條件和要求

          (一)要自覺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要有健康的思想素質、心理素質和良好的行為規范,無不良嗜好;

          (三)要有團結互助、吃苦耐勞、任勞任怨和無私奉獻的精神。

          二、常規紀律及工作要求

          (一)會議規定:

          (1)召開例會或開展活動時,協會各成員必須按時到場并簽到,不得遲到早退。秘書部制定簽到表,開會或開展活動時提前十分鐘到會場或活動現場簽到,做好考勤記錄;

          (2)在會議和活動期間,與會成員應自覺遵守相關規定,認真

          研究討論處理各項事宜,不得聊天、睡覺;不得擅自離場,手機調到震動或者靜音狀態;不得接打電話或做其他與會議無關的事情;如有特殊情況,請舉手示意。

          (3)活動中必須積極主動,不得推三阻四;

          (4)活動策劃時必須由大家一起完成,提高辦事效率,認真履行自己的義務和職責。

          (5)開會要帶紙筆,做好筆記。積極參與會議討論。

          (6)會后每個部門討論下一步工作應怎樣進行,分幾個步驟,確定由誰負責哪個部分。

          (7)工作安排要落實,必須安排到位,盡可能落實到每個人。

          (8)會后清潔地面、黑板,關好門窗。

          (二)請假制度:

          (1)因故不能到席者,應在事前向部長請假。征得部長同意后方可缺席,相關部長在會議前將請假人員名單及原因交至秘書部;

          (2)若開會或活動時間與協會成員的上課、考試時間沖突,該成員在事先說明,則不予追究;

          (3)如有特殊情況并已向輔導員請假,則需出示請假條以作證明;

          (4)協會成員不得以隱瞞、欺騙等手段請假,如若發現,一經查實,扣分處置。

          (5)協會成員遲到3次以上,請假5次以上,曠會2次以上扣相應分值。

          三、執行與監督:

          (1)每次開會或活動時,秘書部要嚴格按照本制度做好考勤記錄,所有記錄將作為期末的優干評選依據,并存于協會內各成員的檔案中;

          (2)本制度在執行過程中由社團各成員加以監督。四、社員素質

          1、做品得高尚的人,寬以待人,嚴以律己。提高個人品德修養。

          2、盡心盡力,盡職盡責。按時、保質、保量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務,用心去提高工作質量,提出多種解決問題的方法。

          3、服從命令,紀律嚴明,賞罰有度,對社團的凝聚力和戰斗力以及增強使命感多提合理化建議。

          4、拋開功利思想,承擔更多的責任,積極服從本部門的管理。

          5、顧全大局,把社團利益放在第一位,不要為自己所獲得一點眼前利益沾沾自喜。大局觀是衡量一個人是否具有良好工作素養的前提和要求。

          6、正確的工作態度,只要我在做,就全力以赴。

          學生社團管理辦法 7

          第一條、按時進行本社活動,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曠課。若請假可帶請或自己當面請假。

          第二條、社成員應熱愛美術、尊敬師長、團結同學、謙虛好學、積極進取,努力打造一個易于大家興趣培養好發揮的良好環境。

          第三條、社成員應關心社團的成長和發展,自覺維護社團的'榮譽和利益,積極參與社團的工作和活動。(若用好的工作建議、活動改善,及時交流將給予獎勵。)

          第四條、本社團是供社成員增加興趣愛好,互相交流的團體,社團活動時不得大聲喧嘩、聊天、隨意外出走動。

          第五條、本社內的美術作業,統一交由社長、副社長保管。第六條、社成員應自覺愛護本社公物及美術活動用具,如發現有損壞及時上報。

          第七條、美術社里如發現打架斗毆,偷竊等不良行為造成嚴重惡劣影響的,予以開除。

          第八條、社成員退社應書面通知本社團(社長,副社長)。多次不參加本社活動的(至少4次),經提示后仍違規的,視為自動退會,并補交書面通知。

          第九條、社成員按值日表的設置對教室環境進行打掃。第十條、對本社活動表現突出者,學期末將給予獎勵。注:本章程從20XX年9月1日起開始生效。

          學生社團管理辦法 8

          為了保證腰鼓隊各項工作順利進行,形成和諧、有序的團隊氛圍,促使本隊不斷發展,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適用于腰鼓隊,本隊隊員必須遵守腰鼓隊的各項規章制度。本條例具體內容如下:總要求

          1、所有隊員要有主人翁意識,要以腰鼓隊的發展大局為主。

          2、所有隊員要熱愛團隊,積極參加和配合隊內舉行的各項活動。

          3、所有隊員需具有吃苦耐勞、堅持不懈的精神,努力提高自身基本功,增強自身對腰鼓文化藝術的理解。

          4、所有隊員需團結互助、真誠相待,共同營造友愛的團隊氛圍。

          5、所有隊員需愛護本隊財產,自覺對本隊財產進行維修。

          6、所有隊員需努力創新,要敢于提出自己的想法(如動作、場形、建隊思想、工作方式、提高團隊凝聚力的方法)。

          7、各負責人要以身作則,有高度責任感,與隊員同甘共苦,沒有級別之分,熱忱關心和幫助隊員。日常訓練、演出管理細則

          (一)訓練

          1、參加日常訓練的腰鼓隊隊員必須按照本隊時間安排按時進行,不得遲到、早退和曠訓(本隊訓練時間為課余時間)。

          2、訓練過程中要服從隊長,副隊長的安排,不得拿著鼓槌互相追逐打鬧,不得做與訓練無關的`事情。

          3、訓練時,著裝適當,適宜訓練,態度謙和認真,維護鼓隊的形象,同時互相學習交流,勇于創新。

          4、訓練時愛護訓練器材,訓練后將訓練器材歸回原處(訓練器材為鼓槌,小鼓,鈸等)。

          5、主管訓練負責人須掌握訓練進度,及時對訓練情況進行總結,對下階段訓練合理計劃,提高訓練質量。

          (二)演出

          1、腰鼓隊隊員都有參加演出的機會,凡要求演出的隊員不得無故不參加演出活動。

          2、演出前彩排過程必須服從隊長及其他負責人的安排,集中注意力,不得做與彩排演出無關的事情,自覺維護腰鼓隊形象。

          3、演出前,演員與工作人員按時到位、集合,必須服從負責人具體安排。

          4、演出隊員及工作人員必須全身心對待演出,維護腰鼓隊形象。

          5、演出前,必須保證服裝整潔和其它演出物品完好。演出后,演出人員須將演出服裝器材及時歸還。

          6、演出后,各演出人員、工作人員及時匯報演出感受。財產管理細則

          本隊隊員有意將隊內財產損壞或丟失的,按雙倍價格進行賠償,無意或偶然損壞或丟失的視情節按原價賠償或不賠償。隊外人員將財產損壞的,按原價賠償。

          學生社團管理辦法 9

          一、社團組織機構管理

          1、學校鼓勵和提倡學生社團開展有益的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

          2、在新橋中學范圍內組織社團,均應向團委申請登記,經審核批準后,方可進行活動。

          3、申請成立新社團時應提交包括社團章程、活動內容、活動形式和負責人情況、成員資料在內的書面材料,報團委批準。

          4、社團成員人數限定在20至50人范圍內,低于20人的,取消組社資格;高于50人的,作適當限制。

          5、社團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從事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集體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的活動。

          6、社團活動要以保證完成學習任務和不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為前提,以有益于學生健康成長和學校的各項工作為原則。

          7、每個社團需聘請至少一名校內老師做指導。

          8、社團應在團委指導下,結合本社特點,擬定本學期工作計劃,本社團全體成員開會討論通過后,報團委批準后執行。

          9、社團不得從事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性活動。

          10、社團舉辦的各項活動,要有書面的計劃、總結,并報請團委審批,不得擅自行動。

          11、社團在一學期內未舉辦過兩次以上的`大型活動,該社團即被取消資格,自動解散。

          12、學生團體的活動均應在課外活動期間進行,不得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活動(含會議)需提前一周得到團委相關部門的批準。

          13、社團舉辦的各項活動,參加人數未達規定,累計有兩次以上,該社團即告解散。

          二、社團成員管理辦法

          1、學生社團是本校學生自愿組織的,在團委的指導和管理下組

          織開展活動。取得本校學籍的在校學生均可申請加入。

          2、新成員招募:

          (1)招募時間統一定在新學年的第一周、第二周。

          (2)社團面向新生招收成員,老生原則上不在招收范圍之內。

          (3)社團負責人在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上開展招募工作。(4)招募工作結束后,由社團負責人將成員的基本資料上交團委備份。

          3、學生社團負責人原則上由民主選舉產生,特殊情況下由團委臨時指定。

          4、社團要明確規定社員的權利和義務,明確本社團的活動特點和范圍。

          5、每人只能參加一到兩個社團。如在社團中擔任干部的,只能參加一個社團。

          6、社員在參加社團活動時,應隨身攜帶社員證。團委指定人員進行不定期檢查,凡社員被查到未帶社員證參加活動的,累計2次以上,即被取消社員資格,并對社團進行扣分、批評;凡非社團成員被查到參與只能由社團成員才參加的活動的,對該社團及社團負責人進行扣分、批評。

          7、社員累計有3次以上(含3次)不參加社團活動的,即被取消社員資格。

          8、團委每學期結束前,對各社團進行綜合考評。凡考評不合格的社團,取消組社資格。

          學生社團管理辦法 10

          一、總則

          為加強我校學生社團管理,深化學生社團學習與育人功能,促進學生社團的健康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共青團中央、教育部《關于加強和改進大學生社團工作的意見》和山東藝術設計職業學院相關規章制度,參照民政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文件規定,制定本條例。

          學生社團是在共同的興趣、愛好、志向和責任感的基礎上自發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學生組織,按照其章程在學校內部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組織。學校鼓勵和支持社團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的前提下,開展健康、有益的校園活動,豐富校園文化生活,幫助廣大學生擴大知識視野,陶冶情操,培養能力。

          二、社團組織

          (一)各社團必須在學院黨委領導下,在團委具體指導下開展工作。

          (二)社團的名稱,應根據名實相符的原則,由申報者提出,由團委核準確定。

          (三)社團的基本任務是根據廣大同學的興趣愛好開展各類活動,進行全校性的相關知識的宣傳,增加學生的知識,提高自身的素質。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課外學習活動,為廣大同學提供開展活動的場所、時機和各種條件,達到學以致用的目的。

          (四)學生社團的成立,需遵循專業性質相似或相近的原則,并有一位以上校級指導教師。指導教師對社團活動予以指導,并對重要活動予以把關。

          (五)凡在校的學生,不分民族、性別、年齡和宗教信仰均可自由加入某個社團。

          (六)社團成員對本社團工作有討論、建議和批評的權利;有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有遵守社團章程、執行本社團決議的義務和積極參加本社團活動的義務。

          (七)各社團由社團理事會負責管理,社團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會長、副會長、理事均通過公開選拔產生,由校團委負責監督和批復。

          (八)社團理事會成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品行端正;熱心社團工作并具有與社團性質相關的特長和才能;學習成績良好;班主任、家長支持其參與社團活動;在校期間無嚴重違紀行為、末受過任何處分。

          三、社團組織的管理

          (一)社團的管理部門和組織建設

          團委是全校所有社團的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所有社團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學生社團的成立、注冊、更名、注銷、備案;協調、指導社團開展活動;幫助社團解決困難,提供條件并對社團考核評比等。

          2 .每個社團必須安排固定的指導單位和指導教師

          (1)社團指導單位和指導教師應積極參與,切實加強對社團工作和活動的指導。

          (2)指導單位應是學院各處室、教研組、年級組。指導老師熱愛學生工作、有專長和責任心強的`專業教師。

          (3)指導教師統一由團委和指導單位選聘校內專任教師、專業教師或其他對該社團能夠給予指導的人員擔任,采取一年一聘制度,學校對選聘的指導老師計算兼職課時量。

          (4)指導老師因故無法繼續擔任,學校應聘請新的指導老師,并暫停學生社團活動,學生社團因故被注銷,其指導單位和指導教師自動解聘。

          3 .學校為學生社團活動的正常開展提供必要的場所及物資保障。

          學校教職工指導學生社團活動列入教職工年度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考核內容。

          (二)社團的成立

          1 .凡學校在籍、在讀學生,均可發起成立學生社團。

          2 .成立社團應有10名以上學生發起成立,其中主要發起人不少于3人。

          3 .社團成立流程

          (1)發起成立社團的主要負責人向學生處提交基礎材料(基礎材料包括申請報告,社團章程,社團負責人簡歷,指導老師關于推薦成立社團的報告)

          (2)團委對其進行審核考察,審批通過后,通知申請社團主要負責人領取并填寫(山東藝術設計職業學院學生社團登記注冊表)一式兩份,履行正式審批登記手續。

          (3)申請成立的社團應在審批通過后一周內,在指定時間和地點公開招募社團會員。

          (4)申請成立的社團應在審批通過后兩周內,以公開會議形式宣布社團成立,并在會上公開選拔產生社團理事會,由團委負責監督和批復。

          (三)社團換屆

          學生社團每屆理事會原則上任期一年。

          理事會任期屆滿,應在每年6月份左右進行換屆選舉,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學生社團,需經團委同意。

          社團理事會換屆,社團理事會候選人公開選拔由團委負責全程監督,當選的社團理事會成員報團委審批通過后上崗。

          社團理事會候選人產生程序及規定。

          (1)由上一屆理事會成員集體討論,提名。

          (2)由上一屆理事會領取并填寫社團干部候選人提名登記表,填好表后交學生處。

          (3)由團委向被提名人所在年級,班級征求意見。

          (4)由團委將無異議提名候選人交與該社團上一屆理事會主要干部共同確定正式候選人,(社團候選擇人人數應多于理事會干部人數的20%)

          (5)召開社團成員大會,實行差額選舉。

          (6)在團委組織下召開新一屆理事會干部會議。

          (四)社團成員的招募、管理

          各社團每學期公開招募社員一次,招募時間(原則上為開學前三周)地點等由團委確定后通知各社團,各社團需制定詳細招募社員方案,報團委審定后實施。

          各社團需在公開招募社員前一周在指定位置張貼醒目招募廣告,招募廣告需經團委審定通過后方可張貼。

          各社團招募的社員需認真填寫(山東藝術設計職業學院學生社團社員登記注冊表)交團委注冊后,由各社團負責存檔。

          社團理事會需嚴格按照社團章程對該社社員進行管理,社員在活動中出現違反校規校紀行為,除按照該社章程進行處理外,情節嚴重者需移交團委、學生處處理。

          無團委的審定批準,各社團理事會不得以任何形式介紹、帶領社員到校外參加任何性質的活動、學習、比賽等,也不得擅自邀請校外人員到校內參與任何形式的活動,一經發現,由團委解散該社團,并通報全院。

          (五)社團活動管理

          1、各社團活動必須在不影響課堂學習,不違反學校紀律的前提下進行,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

          2、各社團活動開展流程

          (1)各社團在開學后兩周內將該期活動計劃(包括活動構想;活動時間、地點、內容、方式;聘任指導教師等)上報團委。

          (2)團委對所有社團上報活動進行審批并報黨辦備案。

          (3)根據社團活動學期計劃表安排,在活動開展前十天,該社團理事會將活動方案(包括具體計劃、指導老師安排、經費預算等)以書面及電子文檔形式上報。

          (4)團委對活動方案進行審批,安排好指導教師,確定指導教師課時量,社團理事會按照批準后的方案活動,團委將對活動開展情況進行全程監管。

          (5)活動開展結束后,社團應將活動新聞稿、活動照片以及活動總結(包括活動成果、經費使用情況等)以電子文檔形式上報團委。

          3、各社團需在每次活動前一月內推出活動宣傳畫,經團委社聯部審定后張貼在公告欄。各社團如需印刷材料,刊物等,需交團委審定后報黨辦批準后方可印刷。

          (六)社團經費管理

          1、各社團應本著勤儉、節約、少花錢、多辦事、辦好事的原則開展社團活動;

          2、社團經費包括會費、拔款等。

          3、社團的經費一律由社團理事會安排專人負責管理。

          4、社團如確定需要收取會費,必須向團委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批同意方可收取,但每學期只收取一次,會費不得超過30元/人。

          5、舉行大型活動需學校拔款的社團,須提前向團委提交活動方案及經費預算申請報告。

          四、學生社團的獎懲

          (一)定期對全校學生社團進行綜合評估,評選出校級“優秀社團”、“優秀社團活動”、“優秀社團干部”。

          (二)對違反本制度的學生社團、團委將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勒令整改和撤銷等處分,對情節嚴重的將按《山東藝術設計職業學院學生違紀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三)受勒令整改處分學生社團,經考核合格,團委審核通過后,方可重新開展社團活動,若經考核仍不合格,則解散。

          (四)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者,團委有權將其解散。

          實際會員不足10人。

          社團末按照規定進行注冊。

          社團連續3個月沒有組織活動且機構癱瘓、管理混亂。

          不接受指導處室、指導老師和學生處的指導、管理和監督,不及時完成學校交給的任務。

          受到大量的會員或其他人員投訴并查證屬實。

          造成重大責任事故。

          社團成員三分之二以上社員解散。

          五、附則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本章程解釋權歸團委。

          學生社團管理辦法 11

          一、組織管理:

          1、建立德育處、班級、興趣小組三級管理網絡,做到分層落實,德育處具體負責計劃、安排、聯系協調工作,大隊部協同管理,班主任動員協調組織。

          2、聘請校內有特長的教師擔任社團活動組的指導教師。

          二、制度管理:

          1、建立“六定”制度:社團活動定內容、定時間、定地點、定輔導教師、定期檢查、定期匯報,真正做到課內打基礎、課外出人才。

          2、抓好社團工作常規,每個社團學期初訂計劃,活動后,填寫活動記錄,期末有總結,適時進行成果展示。

          三、評估管理:

          1、活動成績的評定,可以采用實踐操作、活動成果展、競賽評比、匯報演出等形式。

          2、對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的指導老師以及參加活動表現優秀、取得成績的學生,給與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3、班主任負責做動員工作,活動到位人數列入班級量化考核。

          四、具體實施:

          1、社團活動以發展個性,鍛煉身體,提高學生的身體素質,使學生能夠熱愛籃球,達到強生健體的效果。

          2、活動內容為籃球練習,活動時間定位每個雙周的星期三舉行。

          3、指導教師要有事業心、責任感,要不斷學習有關理論及常識,提高實際操作能力。

          4、每次活動前,各指導教師須制訂活動內容及操作規程,準備好場所、器具(械),向學生說明活動中的要求、要領。

          5、活動的內容和形式要靈活多樣,要符合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有益于學生的身心健康,使學生通過活動有所收獲。

          6、指導教師須注意學生安全,要有嚴格的紀律,精密的組織,避免造成活動秩序混亂,杜絕不安全事故發生。如有外出活動,需上報德育處。指導老師須與家長溝通,取得家長的支持,形成家校合一的活動模式。

          7、不得向學生家長收取任何輔導費用。

          學生社團管理辦法 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海南師范大學學生社團(以下簡稱“學生社團”)的管理,推動學生社團健康、蓬勃有序的發展,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提升我校學生社團的育人功能,繁榮校園文化,促進校園文明建設,全面貫徹和落實全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精神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見》(中發〔2016〕31號)文件精神,依據學校落實31號文件精神的文件通知和意識形態實施細則,依照《高校共青團改革實施方案》《高等學校社團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生社團”,是由海南師范大學在校學生依據興趣愛好及特長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開展活動的群眾性學生組織。

          第三條我校學生社團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各級教育部門、共青團組織、學聯組織和學校有關規定,積極踐行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四條我校學生社團的基本任務是堅持立德樹人的基本導向,團結和凝聚廣大學生,按照自愿、自主、自發原則,善用網絡技術和新媒體,開展主題鮮明、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線上和線下課外活動,繁榮校園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提升同學綜合素質,促進學生成長成才,培育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和接班人。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所有在海南師范大學正式注冊成立以及申請成立的學生社團。

          第二章管理結構

          第六條校團委在學校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學生工作部的統籌下,履行對我校學生社團的主要指導管理職能,校團委設有社團管理部,切實承擔學生社團的成立、年審、合并、注銷以及組織建設、活動管理、經費管理和工作保障等職責。

          第七條學生社團是高等教育育人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質教育的有效載體,應在全面提高學生素質、活躍校園文化生活以及維護學校穩定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學生社團實行申請成立,學期注冊,學年審核、活動審批的基本管理辦法。

          第八條設立學生社團團工委,負責學生社團團組織建設,加強黨團引領,學生社團團工委書記由校團委指導教師兼任。

          第三章成立、年審和注銷

          第九條我校學生社團分為思想政治類、學術科技類、創新創業類、文藝體育類、志愿公益類及其他。學生群眾性組織須按學生社團登記注冊。申請成立新社團須按照一定類別向校團委遞交成立申請,且需具備以下條件

          由20名及以上的學生聯合發起,發起人須是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未受到過校紀校規處分,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具備的基本素質,思想政治類學生社團發起人必須為中共黨員;

          有規范的社團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違背校園文明風尚,須冠以“海南師范大學”,不得成立與已注冊成立的學生社團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團,不得使用與已注冊成立的學生社團相同或高度相似的名稱,不得使用明顯帶有商業色彩的名稱;

          有至少1個校內業務指導單位和1名社團指導老師負責日常業務指導。其中,業務指導單位須是學校內設機構(如院部、學校職能部門);指導老師須是校內在職在崗教職工,具備較強的思想政治素質、組織管理能力和與社團發展相關的專業知識;

          有規范的社團章程,包括社團名稱、類別、宗旨、活動范圍和方式、負責人資料、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組織管理機構和制度、負責人產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財務制度、社團終止程序級其他應當由章程規定的相關事項。

          5、學生社團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申請籌備成立學生社團,發起人應當向校團委遞交以下材料

          1、完整的社團章程;

          2、《海南師范大學學生社團成立申請表》;

          3、《海南師范大學學生社團指導教師登記表》;

          4、《海南師范大學學生社團發起人基本情況登記表》及學生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

          5、《海南師范大學學生社團發展規劃書》;

          6、社團發起人簡歷;

          在遞交材料后,校團委將在材料審核完畢后擇期舉行新社團成立答辯,通過答辯的社團進入一學期的試運行期,期間將對新社團進行監督及指導,表現優良者將在試運行期后正式注冊成立為學生社團。

          第十一條原則上企業、社會機構不得在學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學生俱樂部、協會等社團。對于與企業、社會機構聯系緊密的創新創業類社團,確需冠名,須經校團委批準。

          第十二條不得成立宗教類、氣功類、僅吸納單一民族學生的、跨地跨校聯合的、校外機構分支機構性質的、代表和表達特定人員群體利益訴求的學生社團。

          第十三條按程序批準籌備成立的學生社團,應在相應工作日內召開社團會員大會,以公告的方式向全校宣布成立。

          第十四條嚴控學生社團數量,原則上學校學生社團數量不得超過在校學生總數的4‰。

          第十五條學生社團的成立由校團委審核備案。凡未經正式注冊或未履行審批手續的社團,屬非法社團,學校將予以取締,由此產生的不良后果由當事人自己負責,思想政治類學生社團指導教師為中共黨員,且經所在黨組織批準。

          第十六條校團委在每學年末對各社團實行年審再注冊制度,每個學生社團應如實填寫年審表并按照清單提供相關的資料及證明,校團委會將對社團章程、學年內所開展的活動及其他相關工作進行審核并公示社團年審情況

          1、年審內容包括履行社團章程、社團會員構成(正式會員20人以上)、社團負責人工作及學習情況、年度活動清單(一學年至少一次面向全校學生的較大型活動,3次及以上社團內部中小型活動)、指導老師履職情況、業務指導單位意見、財務收支狀況(完善的財務報表且無財政問題)以及有無違反社團章程和違紀違規情況等內容;

          2、對年審考核成績突出的學生社團、社團負責人、社團管理干部和社團指導教師,學校將進行表彰獎勵;

          3、年審不合格但未達到注銷標準的,校團委將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時間,學生社團需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期間不得開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動;

          4、年審不合格且達到注銷標準的,社團將不予注冊。

          第十七條學生社團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需向校團委提交變更申請,得到批準后方可變更。

          第十八條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社團會員大會表決同意,可予以合并

          1、社團宗旨、活動與特色高度相似;

          2、社團合并后更利于發揮作用;

          3、社團會員人數不足15人;

          4、學年活動次數少于4次;

          5、其他應予以合并的原因。

          學生社團合并后的社團資產等,應由社團會員大會審議決定其歸屬。

          第十九條經過召開社團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同意解散時,可以自行解散,并報送指導單位、校團委備案。

          第二十條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團委將直接予以注銷

          1、社團開展的活動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憲法、法律、法規,背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反校紀校規;

          2、學生社團自行申請對社團進行解散;

          3、利用社團名義進行純商業活動,背離社團宗旨,影響惡劣;

          4、有嚴重財務問題并造成不良影響;

          5、年審不合格,校團委會通知其停止活動予以整改,但未見好轉;

          6、盜用指導單位或其他組織名義開展活動;

          7、一學年內未開展任何活動;

          8、未召開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人;

          9、宣傳材料未經社聯審批即張貼,造成不良影響。

          10、其他應予以注銷的原因。

          第二十一條學生社團的變更、合并和注銷,校團委應當在報批后的7個工作日內以公告的形式宣布。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條校團委對社團具有監督管理指導職責

          (一)負責學生社團的成立、變更、合并、注銷的審批、登記和備案;

          (二)與掛靠單位共同負責對學生社團的網站、微博、微信等平臺及日常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三)對學生社團遵守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與檢查評估;

          (四)組織學生社團開展年度星級考核評比,評選出“十佳社團”及“優秀學生社團干部”、

          “明星會長”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條學生社團應在新學期開學后兩個星期之內到校團委進行學期注冊,凡逾期不進行注冊的社團,將按本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學生社團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校規校紀和校團委相關規定的前提下,經指導單位同意并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可以創辦內部交流刊物、創建本組織網站(主頁)、微博、微信等宣傳平臺,內部交流刊物的編印和發行必須由指導單位和校團委審查通過,網站、微博、微信等宣傳平臺的申請報告和樣本須報送至指導單位和校團委備案。社團各類媒體發布內容按照“文責自負”原則,由作者承擔責任,指導單位負責審核,校團委給予監督、指導。

          第二十五條學生社團在新學期開學之初和學期末應分別向校團委提交經社團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并報指導(掛靠)單位備案的本學期工作計劃、活動總結及財務收支狀況;期間,各社團開展活動應有書面總結材料及音像資料并交由校團委存檔。以上材料將作為學生社團星級評比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六條學生社團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校團委在向掛靠單位通報情況的同時,經校團委討論通過后,責令其停止活動,進行整頓

          (一)無正式負責人和組織機構;

          (二)活動范圍及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相違背;

          (三)規定時間不到校團委注冊;

          (四)違反學校有關規定或不接受有關單位、指導教師的指導;

          (五)財務出現重大差錯和混亂;

          (六)出現其他應予停止活動、進行整頓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對未經批準擅自成立或被取締后仍以社團名義進行活動且不聽勸阻者,校團委將協同學校有關部門強行停止其活動,并對組織者按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組織建設

          第二十八條學生社團指導教師應指導學生社團發展建設,加強社團會員思想政治教育,規范學生社團日常管理,參加學生社團相關活動,開展學生社團骨干培訓,每名指導教師最多指導1個學生社團。

          第二十九條學生社團的會員必須是具有正式學籍的海南師范大學在校學生。外籍學生加入社團后須到對外合作與交流處備案。

          第三十條社團會員有權了解所在社團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對社團的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有權按照社團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團,應當定期注冊,按章程繳納會費,積極參加社團的各項活動,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一條社團負責人有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和校紀校規,損害會員利益的,社團會員有權向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三十二條社團會員應當接受所屬社團的定期注冊。

          第三十三條學生社團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按照章程擔任社團職務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三十四條社團會員應當積極參加社團各項活動,并有權對社團建設和發展提出建設意義,對社團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批評。

          第三十五條3人以上團員的社團必須成立團支部,團支部書記原則上由社團主要負責人兼任。受校團委領導,按照《團章》有關規定開展支部活動,社團團支委應由支部大會選舉產生,社團中團員應參加所在學院和所在社團團支部的雙重組織生活。

          第三十六條學生社團會員大會是學生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學生社團章程行使職權,選舉和更換社團負責人,聽取并審議負責人的工作報告,討論決定社團重大活動事項,修改社團章程,監督社團財務活動。

          第三十七條學生社團會員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并將大會決議及時報校團委備案。會員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半數以上通過;對社團變更、注銷和修改章程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的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有效的會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占全體會員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十八條社團的內部關系、組織方式和機構設置由各社團自行決定。原則上社團應建立民主決策的理事會制度。社團組成人員情況須報校校團委備案。

          第三十九條學生社團應建立工作檔案,包括社團章程、工作條例、會員登記表、活動策劃、活動圖片及影音資料、活動總結、財務收支明細等,以備核查。

          第四十條社團可聘請若干專家、教師或社會人士,擔任顧問或名譽社長(或名譽會長),但須事先經指導教師、指導單位及校團委的審批同意、定期審核。未經同意,學生社團不得聘請校外人員擔任顧問或名譽社長(或名譽會長)。

          第四十一條學生社團在征得校團委同意后,可自備藝術圖章或其他標志,以便開展工作,不得私刻印章,學生社團的印章應向校團委提交書面申請并獲準后,方可刻制,不得刻制任何圓形辦公圖章。學生社團不得私自與校外任何單位或組織自行簽訂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協議。

          第四十二條學生社團會員證由校團委統一印制,會員證僅作證實會員身份之用,不具

          備其它效力。

          第四十三條社團負責人的產生與變更

          學生社團負責人為社團骨干,須政治立場堅定、學習成績良好。原則上應由二年級以上學生擔任,通過提名推薦、考察公示、公開選舉、審核批準、社團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經過所在學院團委審核,報業務指導單位和校團委批準同意后產生,社團負責人應具備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思想政治類學生社團負責人須為中共黨員;

          學生社團負責人學業成績排名須在前50%以內,且無課業不及格情況。

          各學生社團負責人任期原則上為一年,在任期內如有違反法律法規、校紀校規或嚴重損害社團利益的行為,指導單位或校團委有權在互相通報的同時,校團委批準暫停或免去其職務,并由指導單位或校團委在廣泛征求社團會員意見的基礎上指定臨時負責人;

          更換社團負責人后,報知指導教師的同時,應填寫《海南師范大學學生社團負責人登記表》和《海南師范大學學生社團信息變更表》,并報校團委備案;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生,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

          1、在校期間曾受到校紀校規處分的。

          2、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或社團被宣布解散,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

          3、有兩門以上主要課程不及格的;

          4、已在其他社團擔任負責工作的;

          5、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銷社團職務的;

          6、擔任社團負責人期間不作為,受到半數及以上會員的反對;

          7、因其它原因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

          活動管理

          第四十四條學生社團舉辦活動須遵守學校相關規章制度,并按照相應的審批程序進行,不得在學生中散布違背憲法、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錯誤觀點和言論,不得開展與其宗旨不符的活動,不得開展純商業性活動,不得參與違法違紀活動。

          第四十五條社團活動須經學生社團集體決策、指導教師同意并報業務指導單位批準后方可開展。學生社團會員,未經學生社團集體研究授權,不得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

          第四十六條參與人數較多或在校外舉辦、參加的學生社團活動,要有具體的活動流程方案、經費管理和安全應急預案,確保活動安全、有序地進行,并報校團委審批。進一步加強對來自校外支持學生社團開展調研、交流、訪問、培訓等活動的審核和管理。

          第四十七條學生社團邀請校外人士出席活動,需向社聯會遞交申請及校外人士的相關證明,必要時須報校黨委宣傳部批準;邀請外籍人士參加活動或開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動項目,須經校團委和對外合作與交流處同意,并報學校黨委審批,在校團委的指導下進行。

          第四十八條學生社團以社團名義到校外參加活動時,應提前向社聯會申請,并報告活動相關情況,原則上應由社團指導老師或校團委老師帶隊。

          第四十九條社團與指導單位以外的校內外其他單位進行聯絡或聯合開展活動,須事先上報校團委并征得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五十條兩個以上(含兩個)社團聯合舉辦活動,必須經各自指導教師、指導單位同意,并由主辦活動的社團負責人把聯合活動方案提交校校團委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五十一條校團委將協助學生社團進行網絡化建設管理工作,加強社團運營網站、新媒體平臺、印發刊物進行管理和指導,培養社團會員的網絡文明意識,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向上向善正能量。學生社團負責人要切實擔負起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不得傳播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有關內容。重視網絡新媒體社團的管理和引導。學生社團開展線上線下宣傳、發布活動信息須經指導教師審核同意。

          第五十二條社團出具證明、發布公告、進行宣傳時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做到內容真實可靠并署社團全稱,不得盜用校團委、相關業務部門、社團指導單位或其他組織的名義開展活動。

          第五十三條校團委要對未按規定注冊的、開展非法活動的、校外人員未經學校許可濫用或冒用學校名稱建立學生社團(含其運營的新媒體平臺)在校內外開展活動的學生社團一一清理整頓。聯合學校保衛部門制止未批準成立或已經注銷的學生社團開展活動。

          經費管理

          第五十四條學生社團的活動經費來源為學校撥款、會員繳納的會費、接受的獎勵或贈予、社會贊助等。社團經費必須用于社團集體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十五條學生社團如收取會費,須根據實際情況明確收費標準,經社團內部民主決策,報校團委審核后進行公示,并應寫入社團章程。

          第五十六條學生社團應制定嚴格的經費管理制度,每學期向全體會員公布經費使用情況。校團委負責社團經費來源、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指導工作,加強對學生社團接受校外資金的合法合規性審查和管理。

          第五十七條對社團舉辦的具有較高水平、較大影響的活動,校團委以立項審批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五十八條社團舉辦活動可以尋求校內外單位和個人的經費支持。社團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捐贈資助,須事先征得校團委的同意,并向社團會員公開說明。

          第五十九條對于會費和其他經費的管理,各學生社團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并制定詳細的財務管理制度,每學期支出計劃和總結須經社團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社團整頓期間停止一起費用支出。

          第六十條學生社團原則上不得接受境外資金贊助或支持,從嚴管控參加外國駐華使領館和境外非政府組織的活動。如果確有必要,按照相關制度報上級部門審批。

          第六十一條社團解散時,其財產由校團委結合社團章程進行處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團的財產,亦不得在社團會員中分配。

          工作保障

          第六十二條學校將根據實際情況通過校團委向學生社團工作提供一定的專項經費,支持學生社團網絡化管理和信息化平臺建設,為學生社團提供師資、活動場地、器材、設備等方面的支持,為學生社團對外交流搭建平臺,提升社團活力和工作水平,保證我校學生社團的健康蓬勃發展。

          第六十三條校團委通過工作交流、專門培訓、評比表彰等方式,指導、支持和鼓勵學生社團工作發展。

          第六十四條對學生社團指導教師進行工作量認定或給予適當的工作補貼。

          第六十五條各學院學生參與社團活動、擔任社團負責人、獲得表彰等情況,納入學生第二課堂成績單記錄和學生綜合素質測評,納入學校學生骨干培養體系,使學生社團成為學生成長成才的重要平臺。

          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成立的學生社團,應當在下次年審前按照有關規定修改、完善社團相關制度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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