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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消防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消防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校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構與群防群治相結合的原則,全面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學校與各有關單位簽訂《消防目標管理責任書》,層層落實責任制,實行消防安全目標化管理,提高全校師生員工的消防意識和防御火災的能力。
第四條 各單位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將消防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做好防火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 保衛處是學校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門,各單位應及時向保衛處提供有關消防安全情況和資料。
第六條 預防和撲救火災,是全校師生員工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和報告火警的義務。
第二章 消防組織
第七條 校長為學校的消防工作責任人,同時委托一名副職分管全校的消防工作;學校成立消防領導小組,對學校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討論,并做出決策。
第八條 各單位的行政一把手為本單位消防工作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規和學校消防制度;
(二)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建立健全本單位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把消防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做到有計劃、有布置、有檢查、有總結、有評比;
(五)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六)設立兼職消防員,明確崗位責任制,經常檢查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七)一旦發生火災,應積極組織撲救,并協助查明原因和責任;
(八)負責做好本單位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養工作。
第九條 依照國家消防法規,學校消防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門實施監督。學校保衛處對校內消防工作實施管理,其職責是:
(一)在學校消防領導小組領導下實施消防管理;
(二)督促各單位建立、健全防火責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三)組織全校消防檢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災隱患,及時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災和爆炸危險的行為;
(四)進行消防宣傳,領導義務消防隊開展活動;
(五)督促、指導各單位的消防工作,負責消防設施的添置、維修和保養工作;
(六)加強與公安消防部門的聯系,協助公安消防部門對火災事故的調查;
(七)獎勵、表彰消防先進單位和個人,處罰違反消防法規的單位和個人;
(八)建立消防工作檔案。
第十條 消防監督部門在組織消防檢查時,有關單位應當派人參加,共同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主動提供情況。監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火險隱患,應及時向被檢查單位或被檢查單位的上級發出《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也可以口頭發出整改通知。被通知單位應當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告知監督職能部門。
第十一條 學校成立以保衛處工作人員為主的義務消防隊。各院系、教務處、后勤服務中心、圖書館、附屬醫院等單位相應成立義務消防隊,業務上接受保衛處的指導。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學校各單位都應根據國家消防法規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各單位對所屬的電工、焊接工、油漆工和從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操作、保管、押運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并制定特殊工種崗位防火責任制。特殊工種人員還須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實行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有關規定,確定校內消防重點部位。凡屬校內消防重點部位的單位,應將本單位的消防制度張貼公布,所屬人員應達到“四懂四會”(懂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本崗位的防火措施、懂滅火方法、懂逃生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會疏散自救)的消防工作要求。學校在消防器材和設備配備上給予重點保證。
第十四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應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有關規定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并在開工前向公安消防部門申報,
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動工;竣工后需經消防監督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因工作、生活需要,新建、搭建各類臨時性用房,需經院后勤處、保衛處同意,學校批準后方可施工。校內禁止建造任何形式的違章建筑。
第十五條 校內道路、走廊、樓梯等安全出入口必須保持暢通,不得堆放任何材料、雜物。
第十六條 校內電器設備和線路的安裝應符合消防規定。各單位對電器設備、線路要經常進行檢查,發現老化、破損、絕緣不良等不安全情況,要及時維修,嚴禁超負荷運行使用。禁止不通過用電管理部門,私自亂拉亂接電線;禁止違章使用電器設備;禁止非電焊工動火作業。因教學、科研等工作需要使用電爐及其他電熱器具,使用單位應落實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安全。
第十七條 各類庫房的電器設備,須符合倉庫防火有關規定,電線要穿阻燃管。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庫房要安裝防爆燈,人離庫房要切斷電源。化學危險品庫房必須有專人負責管理,嚴格領用登記制度,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領用,須經主管領導審批;化學危險品庫房須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并落實防暑降溫措施。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由學校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統一申購,嚴禁各部門或個人擅自購買。
第十八條 校內禁煙區禁止吸煙、使用明火。禁煙區、高層建筑內和具有火災危險性場所確需使用明火,必須事先報保衛處審批,經批準并落實嚴密的防火措施后方可進行。
第十九條 學生公寓內嚴禁使用明火做飯,蠟燭照明;嚴禁私自亂接電線,使用電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
第二十條 在校內焚燒廢物,應在指定地點進行。特殊焚燒和大量焚燒,應事先報保衛處審批。經批準的焚燒,須有專人在現場負責安全,焚燒完畢后澆滅灰燼并倒在安全地點。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校園內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十二條 學校有關部門代表學校將校內房產租賃給單位或個人使用時,在雙方簽訂的租賃協議中應包括消防安全的內容;租賃單位要經常對其消防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建立制度,落實措施,整改隱患。
第二十三條 在校內舉行大型集會和活動,主辦單位應對集會和活動的消防安全負責,在地點選擇、活動人數、臨時電器線路架設、疏散通道等方面,應符合消防規定,保證安全。
第二十四條 在國家法定節日和寒暑假期間,各單位應安排值班人員,要害部位和消防重點部位應加強值班。值班人員應增強責任心,發現問題及時處置并匯報,不得擅離職守。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維護消防器材、設備和設施,不準損壞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設備和設施,不準埋壓和圈占室外消火栓,不準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各單位需添置、更換消防器材,應報告保衛處,由保衛處統一配置、更換或維護。各單位對所屬范圍內(包括樓梯走廊等公共過道)的消防器材、設施應做到經常維護,并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保養。實行企業化管理和自負盈虧的單位所需消防器材、設備由保衛處統一配置,經費由單位自支。
第二十六條 保衛處對全校消防器材、設備和設置,每月檢查一次,及時發現破損、丟失、失效、挪用等問題,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恢復、補充完好,并將基本情況逐一登記、存檔,突出問題會同學校整個安全情況進行全校通報。
第二十七條 外來進修、培訓人員、臨時務工人員也必須遵守學校消防制度,其消防宣傳和教育由學校有關管理、使用單位負責。
第四章 火災撲救
第二十八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有義務迅速報警,講清起火地點、火勢情況。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給報警人員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條 在組織和指揮火災撲救時,火場總指揮員根據需要有權決定下列事項:
(一)使用各種水源和通訊、運輸工具及其它設備;
(二)截斷電力或限制用火用電;
(三)劃定警戒區,實行火情點局部交通管制,命令人員轉移;
(四)為滅火救災采取的其他緊急處置措施。
第三十條 在組織和撲救火災時,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服從和執行火場總指揮的指揮和決定,不得影響和妨礙滅火救災。
第三十一條 火災撲救后,起火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保護現場,接受火災事故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清理、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
第三十二條 對因參加滅火救援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給予醫療、撫恤。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消防安全教育普及,安全措施落實,火險隱患及時消除,消防器材、設備完好,無火災事故,工作成績突出的。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規,制止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事跡突出的。
(三)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隱患,避免火災事故發生,事跡突出的。
(四)積極撲救火災,對搶救師生生命、財產,避免人員傷亡和財產重大損失有顯著貢獻的。
(五)對查明火災原因有突出貢獻的。
(六)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顯著貢獻的。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和火災事故的損失情況,給予警告或罰款處罰,并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和扣發獎金;造成財產損失的,可以責令其賠償,由學校財務部門協助執行罰款處罰和扣發獎金。造成人員傷亡、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學校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單位特點,制定相應的消防工作管理辦法,報保衛處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院保衛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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