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銷社機關車輛管理制度
為加強單位車輛的管理,本著“方便管理、節約開支、提高效率、優質服務”的原則,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車輛管理
第1條 車輛有關證照和有關手續,由司機妥善保管。
第2條 下班后車輛停放在指定停車點,因事不能停入指定地方的車輛應存放在相應有關規定的停放處。如:出差在外的車輛,要將車輛停放在安全場所,并鎖好方向盤和門窗,搞好安全防范。否則產生不良后果由駕駛員負責。
第3條 車輛原則上實行專車專人駕駛,嚴禁司機將車輛私自交他人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任何人不得利用單位車輛練習駕車;外單位向我單位借車的,須經領導批準;
第4條 車輛進行加油需憑加油卡加油,如遇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加油卡,而又確需加油的事前要向辦公室報告。
第二章、車輛調度和使用
第5條 車輛調度實行先領導后一般、先急后緩、先遠后近的原則。
第6條 實行派車制度。由用車人向辦公室申請,辦公室統一安排、調度。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出車,否則,按私自用車論處。
第7條 用車實行出車登記制。下鄉、出差憑派車單,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領派車單的,下鄉或出差回來要及時補辦,司機每月的出差或下鄉補助,憑當月派車單,作為報銷旅差補助等費用的依據。
第8條 各科室如需用車的,須提前一天向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同意后,方可用車。
第9條 車輛出車返回后,司機要及時向辦公室報告,以便于車輛調度。
第10條 單位領導和工作人員,都要自覺按制度辦事,尊重司機的勞動。用車人員和司機要主動配合,搞好工作銜接。
第11條 司機要嚴格遵守上下班制度,隨時待命,聽從本單位統一安排。
第12條 司機未出車時,應嚴格按照作息時間在辦公室待命,不得隨意串崗、外出。
第四章 車輛維修、養護與行車安全
第13條 為確保行車安全,司機必須認真鉆研業務,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服從交警指揮,嚴禁酒后開車,不準超速行駛。
第14條 司機對車輛要勤檢查,勤保養,勤擦洗,使車輛始終保持最佳運行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防事故發生。原則上安排下午下班前一小時內洗車,無特殊情況不得提前洗車,以免影響正常用車。
第15條 要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發現問題,反應敏捷,處理及時。
第16條 辦公室要加強對車輛的管理,督促司機按時進行年度審驗,及時辦理保險等有關手續,定期進行保養檢查、油料使用情況檢查。
第17條 定點維修。車輛需維修時,司機要事先辦理車輛維修報批手續,手續完備后,方可到定點廠家維修,并將更換的零件和維修費用票據帶回,辦公室及時核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修車、購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廠家修車,其費用不得報銷。
第18條 定點洗車、美容。由辦公室確定1-2個服務質量好、價格合理的洗車美容店,統一購買洗車卡,對市社的公務用車進行定點洗車美容。無特殊情況(如出差在外)在非定點店洗車、美容的,一律不予報銷。
第19條 定點辦理保險。市社根據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選定一個保險公司作為定點保險單位。辦理車輛保險時,由司機填寫公務用車保險申請表報告辦公室,辦公室領導要親自與保險公司洽談,在政府采購的優惠費率基礎上,初步確定險種和價格。報領導審批后方可辦理保險手續。
第20條 建立車輛維修、養護檔案。每輛公務用車要分別建立一個維修臺帳,由辦公室保管,以便監督、檢查、核實。
第五章 費用開支審批與報銷
第21條 實行嚴格的.費用開支審批制度。市社所有的辦公用品和公務用品原則上由辦公室統一組織采購。公務用車需購買或更換有關用品的,必須辦理審批手續。一次性購買價值200元以下的,辦公室可以委托司機辦理;一次性購買價值200元(含200元)以上的,辦公室要認真做好市場調查,向領導提供參考價格,經審批后由辦公室負責采購。無特殊原因,凡是不經審批,先斬后奏的費用開支,一律不予報銷。
第22條 車輛的保險費、養路費、油費、路橋費、泊車費等費用,有關票據與車牌號、出差時間、地點要相符,統一由辦公室人員審核、領導簽字后方可報銷。司機當月的費用需當月報銷(特殊情況除外)。
第23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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