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局行政執法持證上崗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檔案行政執法監督,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檔案管理條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檔案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主動出示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以表明合法身份。
第三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轉借、偽造、涂改和非法印制《行政執法證》。
第四條 檔案行政執法人員的單位、職務、執法類型、執法類別、工作區域發生變化或者執法證件損毀的,應重新申領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條 新上崗的行政執法人員,應按有關規定申領《行政執法證》。
第六條 行政執法證件遺失的,持證人必須及時向局機關報告,以聲明作廢,局機關按有關規定重新申領《行政執法證》。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繳持證人《行政執法證》:
1.退休、辭職、調離的;
2.辭退、開除的;
3.因病、殘不能正常執行公務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查證屬實,對持證人予以通報批評:
1.執行公務時未出示《行政執法證》;
2.遺失《行政執法證》未及時報告、聲明作廢造成不良后果的;
3.使用過期、作廢的《行政執法證》。
第九條 執行公務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索看持證人的《行政執法證》。
第十條 《行政執法證》所載執法單位、執法類型、執法類別、工作區域有與執法公務不相符的,行政執法行為無效,行為相對人有權拒絕或終止其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對持證人或相關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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