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流轉六大基本原則
農村土地流轉六大基本原則。建立農村土地使用權合理流轉機制是一項政策性強、影響面寬的工作,既要積極推動,又要穩妥進行。總的要求是“依法、自愿、有償”。在具體農村土地流轉工作中要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穩定家庭承包經營體制,穩定土地承包關系。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政策,也是農村經濟的一項基本制度,必須堅持長期穩定不變。建立農村土地使用權合理流轉機制的基本前提是堅持土地所有權,穩定土地承包權,在此基礎上充分放活農村土地的使用權,切實維護農民利益。
(二)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各地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辦法和措施引導農村土地流轉。二、三產業發達的'地方、勞動力外出較多的地方、人均耕地較多的地方,可以積極引導流轉。不具備這些條件的,要慎重。對非耕地,要大膽推進,既允許在社區內農戶間流轉,又鼓勵國家、集體單位及各種所有制企業、城鎮個人等到農村通過多種形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經營農村非耕地。對耕地,要穩妥,流轉應當主要在農戶間進行。允許龍頭企業、農產品加工和流通企業、農業科技單位租賃耕地建立種苗繁育、示范推廣基地,發展優、新、特、綠農產品和設施農業。
(三)要堅持自愿互利的原則,充分尊重流轉雙方當事人的意愿,特別要尊重農民的自主權,嚴禁任何形式的強迫命令。農村土地流轉要有利于農村土地資源的充分利用、有利于農村生產力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農民增收。要充分尊重農民意愿,保障農民的利益。土地使用權流轉的轉包、租賃費,應由農戶與受讓方或承租方協商確定,并全部歸具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民所有,鄉(鎮)政府及村、社集體經濟組織和任何個人不得侵占、截留。
(四)要依法、規范進行。農村土地流轉要符合《土地管理法》和農業承包政策的規定,不能“流”而不用,不能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土地流轉時要有規范的合同,明確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各項保障條款,確保流轉雙方的利益不受損害,特別要注意保護農民的利益。
(五)土地流轉要與農業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相結合,盡量符合農業結構調整區域布局的要求。流轉后,不能破壞林草植被和原有農業基礎設施,不能損害生態和生產環境。
(六)土地流轉的期限可長可短,最長不能超過承包期的剩余年限。對土地流轉的經營規模和參與農戶的多少,由業主根據所開發項目的實際情況自定,不能下指標作硬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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