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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遼寧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時間:2020-11-15 10:43:30 制度 我要投稿

        遼寧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保障地下管線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管線,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交通信號等管線(含附屬設施),地下管線綜合管廊及其相關的地下空間設施,但不包括軍事專用地下管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及其檔案信息管理活動。

          第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地下管線開發和利用的指導工作。

          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城鄉建設或者政府確定的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協調部門(以下統稱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協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協調和監督工作。

          城市政府規劃、建設、市政公用部門以及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水利、公安、人防、通信、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相關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規劃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報同級政府批準實施。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由政府投資建設的管線管理使用單位(以下統稱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本行業發展規劃,編制城市地下管線專業規劃。

          第六條 各類地下管線的走向、位置、深度應當符合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的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則實施:

          (一)地下管線的走向應當平行于規劃道路中心線,并與地下隱蔽性工程相協調,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擾;

          (二)同類管線應當合并建設;

          (三)擬建管線避讓已建成管線,臨時性管線避讓正式性管線,分支管線避讓主干管線,小管徑管線避讓大管徑管線,壓力管線避讓重力流管線,可彎曲管線避讓不宜彎曲管線,技術要求低的管線避讓技術要求高的管線,柔性結構管線避讓剛性結構管線;

          (四)地下管線埋設的深度和各類管線的水平間距、垂直間距以及與建筑物、構筑物、樹木等的間距,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執行。

          第七條 地下管線綜合協調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地下管線專業規劃,編制城市地下管線建設計劃,并與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相協調。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地下管線建設計劃進行建設。

          城市道路范圍外的地下管線應當分別納入相關項目建設計劃,配套建設。

          第八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許可手續;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工程一并辦理。

          辦理地下管線工程許可手續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檔案內容和要求告知建設單位。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開挖敷設城市地下管線。因搶險等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按規定報市、縣政府批準。

          超出前款規定期限,需要挖掘道路敷設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道路挖掘計劃,報所在地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協調部門,經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協調部門統籌協調后,納入城市地下管線建設計劃,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道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為地下管線預埋橫穿道路的管道。

          各類地下管線應當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預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預留至城市道路規劃紅線1米范圍以外。

          第十一條 城市新區和各類園區地下管網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主干道路時,符合技術安全標準和相關條件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采用地下管線綜合管廊技術;無法采用的,應當為地下管線綜合管廊預留規劃通道。

          第十二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核實建設單位提供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在原有管線或者設施埋設的位置不明時,應當進行探測,掌握實際情況后方可施工。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地下管線隱蔽工程進行監理,并做好管位的監理記錄。

          第十三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文件和管線工程測量圖?⒐y量所需費用納入管線工程造價。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勘察、測繪、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情況報告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協調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不得擅自遷移、變更城市地下管線,確需遷移、改建城市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協商后提出實施方案,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廢棄城市地下管線的,應當向城市規劃、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對于廢棄的城市地下管線,存在危險性確需拆除的,由產權、管理單位予以拆除;對產權單位不明的廢棄城市地下管線,由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協調部門組織拆除。

          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線,應當將管道及其檢查井封填。

          第十六條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對其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負責,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二)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定期進行運行狀態評估;

          (三)建立日常巡護和維護制度,地下管線破損、缺失、老化的,應當及時修復、更新;

          (四)對輸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以及可能產生其他危險情形的地下管線所涉及區段和場所,進行重點監測;

          (五)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六)發生地下管線事故后,迅速組織搶修,并依法向有關部門報告;

          (七)建立地下管線信息檔案制度;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含竣工測量成果),并移交測量數據的電子檔案。

          第十八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做好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接受、整理、鑒定、統計、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為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提供服務。

          城市政府應當建立城市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維護、更新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信息標準和要求,建立和維護各自的`子信息系統,并納入城市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系統。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地下管線信息數據的交互格式、標準及信息共享目錄清單。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城市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查閱、利用綜合信息管理系統中非本專業管線信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為查詢、利用地下管線信息資料提供便利,并不得收取查詢費用。

          第二十條 市、縣政府應當定期開展城市地下管線專項普查。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協調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地下管線普查實施方案,并組織開展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工作。

          第二十一條 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協調部門應當制定城市地下管線安全應急綜合預案。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城市地下管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并報所在地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協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建設單位在城市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未按規定進行竣工測量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1%以上5%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二)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擅自遷移、變更城市地下管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按照城市地下管線建設計劃進行建設的;

          (二)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未按照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規定的時間、有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地下管線工程施工的;

          (三)監理單位未對地下管線隱蔽工程進行監理并做好管位監理記錄的;

          (四)地下管線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的;

          (五)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未按規定拆除廢棄管線的。

          第二十四條 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協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編制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專業規劃或者建設計劃的;

          (二)未定期組織開展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工作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管理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有其他濫權、玩忽職守、徇私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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