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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貧資金項目實行公示公告辦法
扶貧資金項目實行公示、公告,是我省扶貧系統全面貫徹落實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和中央一號文件,進一步強化我省扶貧資金項目的監督管理,確保資金使用、項目安排公正、公平、公開、透明,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重要舉措,也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
按照中央一號文件提出的“所有扶貧資金的使用都要實行公示、公告”的要求和全省農村工作會議精神要求,決定對全省扶貧資金項目實行公示、公告。
一、公示、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示、公告的內容是:用中央財政扶貧資金、省、市、縣各級政府配套的財政扶貧資金安排的扶貧項目。
扶貧資金項目的公示、公告主要包括:項目名稱、投資額度、投資性質、投資用途、實施地點、實施單位、建設內容、實施要求等。
二、實行分級分類公示、公告的形式
以縣為主實行公示、公告。各縣(市、區)根據省、市申報項目指南(通知)擬選定申報當年計劃的項目,在項目建設所在鄉(鎮)、村分別進行公示,廣泛征求意見。經省扶貧辦批準下達的項目計劃,市扶貧辦要及時下達到縣,縣扶貧辦要將批準的項目計劃在原公示地進行公告。
公示、公告的形式應從各地實際出發,可以借助媒體(報刊、廣播、電視)、網站、公開欄(墻)等形式進行公告或公示。
三、公示、公告的時限
各縣(市、區)對確定擬申報的項目和對省、市下達的計劃項目(村級規劃)需要進行分解到戶而編制的實施方案,在鄉(鎮)、村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對批準下達的項目計劃應在收到批文后及時進行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5天。
扶貧項目實施完成并驗收后,對扶貧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也要進行公告。
四、反饋意見和受理
公示、公告反饋意見由各級扶貧辦受理,各級扶貧辦要分別設立舉報監督電話并向社會公布。各縣在進行公示、公告的同時要將省、市(地)、縣舉報、監督電話和通訊地址一并公布。省扶貧辦舉報電話為:0351-3036850,各市也要將舉報電話通知到縣。
公示、公告單位對群眾反映的有關扶貧資金項目的問題,要嚴肅對待,認真調查核實,視情況做出解釋或處理。對群眾反映強烈的,應向群眾公布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對署名的,應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本人或單位。對違規違紀的,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觸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查處,并及時向上級報告。
五、組織和領導
市、縣扶貧部門要將本通知精神及時向同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匯報,在同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工作。
扶貧資金項目的公示、公告由縣級扶貧部門組織,由項目所在鄉、村具體實施。省、市扶貧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檢查。
各地要將公示、公告制的落實情況,納入每年扶貧開發工作檢查考核的內容,并將檢查結果作為下一年度資金分配和項目安排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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