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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現代服務業重大項目招商引資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現代服務業發展,促進招商引資,擴大對外開放,規范扶持政策,創造良好寬松的投資環境,鼓勵投資者到我市投資興業,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衡陽市所轄雁峰、石鼓、珠暉、蒸湘及南岳五個城區,含市高新技術開發區、松木經開區和白沙洲工業園區。
第三條 本辦法重點扶持現代物流、商貿商務、金融、信息服務、科技服務、文化服務及產業、旅游服務及產業、節能環保服務等現代服務業項目(不含房地產部分),并在衡工商注冊。
第四條 本辦法中現代物流是指以信息化為紐帶,集運輸、倉儲、裝卸搬運以及包裝等物流活動為一體的物流項目;
本辦法中文化業細分為文化服務和文化產業,其中文化產業僅指文化服務所需器材、設備和產品的開發、生產和銷售;
本辦法中旅游業細分為:景區開發、酒店(五星級)、旅游服務和旅游產業四大塊,其中旅游產業僅指旅游產品的開發、生產和銷售;
本辦法中信息服務涵蓋信息傳輸服務、IT服務及信息資源產業;
本辦法中科技服務涵蓋科技信息、科技貿易、科技金融、科技設施和企業孵化器。
第五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項目投資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現代物流:投資額2億元及以上、投資強度100萬元/畝及以上。
(二)商貿商務:
1.購物中心:營業面積5萬m2及以上、總投資額2億元及以上、投資強度在300萬元/畝及以上。
2.專業批發市場:營業面積10萬m2及以上、總投資額2億元及以上、投資強度在200萬元/畝及以上。
(三)信息服務、科技服務、文化服務、旅游服務、節能環保服務項目:總投資額3000萬元及以上、年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
(四)金融項目:總投資額5000萬元及以上,年貸款利息或傭金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
(五)文化產業:總投資額1億元及以上、投資強度在150萬元/畝及以上。
(六)景區開發:總投資額1億及以上,年門票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
(七)旅游產業:總投資額1億元及以上,投資強度150萬元/畝及以上。
(八)酒店:按國家五星級酒店標準規劃、設計和建設總投資額5億元及以上、投資強度200萬元/畝及以上。
第六條 項目水電氣價格享受與非普工業同等價格。
第七條 市政府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項目用地。
第八條 項目用地依法按招拍掛、收支兩條線操作,F代物流、文化產業、旅游產業、信息服務、科技服務及節能環保服務項目用地比照工業用地價格實行掛牌出讓;商貿商務、景區開發及酒店項目用地,超出拍賣底價部分,市政府安排60%獎勵給投資主體單位,作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入;文化服務、旅游服務、金融項目用地超出成本價部分,市政府安排80%獎勵給投資主體單位,作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入。
第九條 工程報建規費中:水土保持補償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基金等3項按100%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白蟻防治費、避雷設施檢測費、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確認費、文物考古勘察費、建設余土調劑處置費等7項按50%減免。
第十條 對現代物流、商貿商務投資5億元以上,投資強度200萬元/畝及以上;金融投資1億元及以上,年貸款利息或傭金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信息服務、科技服務、文化服務、旅游服務、節能環保服務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年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文化產業、旅游產業投資3億元以上,投資強度200萬元/ 畝及以上的項目,其用地實行“一事一議”。工程報建規費中: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水土保持補償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基金、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確認費、文物考古勘察費、建設余土調劑處置費等8項按100%減免,白蟻防治費、避雷設施檢測費、工程建設城市污染費等3項按 50%減免。
第十一條 為鼓勵服務業項目做大做強,促進可持續經營,項目(國有或國有控股、房地產除外)建成營運后實行財政獎勵:
(一)現代物流、商貿商務、酒店、景區開發、文化產業、旅游產業項目:
納稅總額在2000萬元-5000萬元(含2000萬元),且與上年同期相比增長5%的,按納稅總額的3%進行獎勵。
納稅總額在5000萬元-1億元(含5000萬元),且與上年同期相比增長8%以上的,按納稅總額的5%進行獎勵。
納稅總額在1億元(含1億元)以上,且與上年同期相比增長10%以上的,按納稅總額的8%進行獎勵,最高獎勵2000萬元。
(二)信息服務、科技服務、節能環保服務、文化服務、旅游服務項目:
年銷售收入在500萬-2000萬元(含500萬元)的企業,按年銷售收入的1%予以獎勵;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的企業,按年銷售收入的1.5%予以獎勵,最高獎勵100萬元。
(三)金融服務項目:
納稅總額在500萬元-1000萬元(含1000萬元),且與上年同期相比增長5%的,按納稅總額的3%進行獎勵。
納稅總額在1000萬元-2000萬元(含2000萬元),且與上年同期相比增長8%以上的,按納稅總額的5%進行獎勵。
納稅總額在2000萬元以上,且與上年同期相比增長10%以上的,按納稅總額的8%進行獎勵,最高獎勵200萬元。
第十二條 獎勵兌付程序:開工前,項目單位先向市政府提出優惠申請,并將項目建設方案報市服務業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然后,雙方簽訂相關優惠合同。項目竣工后,由市政府組織市財政、發改、審計、國土、商務、旅游、稅務、住建等相關部門對照項目建設方案核定項目總投資、投資強度等本辦法規定的前置條件,提出兌付意見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三條 獎勵兌付方式:按本辦法享受的優惠均實行收支兩條線操作,即項目單位先按未優惠的政策交足土地價款、報建規費等,待項目竣工,經市財政局提出兌付辦法報市政府審定后,由市財政一并兌付返回。
第十四條 同一項目或企業符合多項優惠政策時,按照從優不重復原則,只享受最優惠的一項。
第十五條 為客商投資提供優質服務,項目審批市政府服務中心實行“一站式審批,一條龍服務”;項目建設實行“四個一”服務,即“一個項目,一名領導,一套班子,一包到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相符的按本規定執行。執行期間如國家、省出臺新的政策,按新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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