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重新聘用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規范離職人員重新返聘入職管理規定及流程。
第二條 適用范圍:
一、離職員工不是因為被酒店辭退、淘汰的;
二、離職時間在六個月以上的;
三、離職后在外無不良記錄的;
四、在店工作期間表現良好的。
五、經部門申報酒店領導批準的。
六、返店員工向酒店提出申請的。
第二章 權責
第三條 人力資源部負責按招聘制度及流程接待處理離職人員重新回店的錄用。
第四條 離職人員離職前所在部門主管面試評價離職人員二次應聘,并簽示具體意見。
第五條 主管(含主管)以下人員離職重新聘用由人資經理報批總經理。
第六條 副經理及經理級人員離職重新聘用由人力資源部經理報批-總經理/董事長審核-報備集團人力資源部。
第三章 管理內容
第七條 上崗前要進行全面體檢(耒陽市收生防疫站辦理健康證);
第八條 上崗后,如是在原崗位工作,需要一個月試用期;如在新的崗位則需要二個月試用期,試用期結束后,通過考試合格持予以轉正。
第九條 凡離職人員二次入酒店應聘,必須經過審批后按酒店招聘制度及流程聘用,并重新計算工齡。
第十條 返店員工至人力資源部報到。(報到手續按新員工進店程序執行。)
第十一條 返店一次的員工,如再次離店,則不再接受其返店。
第十二條 原則上非正常原因離開公司包括開除、辭退、自動曠工3天解除合同的員工等永不錄用,特殊人才或特殊情況需報總經理批示。
第十三條 對要求重返酒店的.員工,各部門應謹慎對待,了解其當時的離職原因,落實是否按公司制度辦理完畢離職手續,用人部門要以書面文件向酒店提出重新聘用的理由。
第十四條 任何部門不得存在隱瞞、私自聘用的情況,否則一經發現,由用人部門經理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的擬定和修改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報送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酒店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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