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退學管理制度
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1、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學校學習的;
2、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3、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并且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4、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理由的;
二、學生因上述原因退學的,其學費的收取或退還按以下規定辦理:
1、學生入學不滿一個月的,除按有關規定標準扣留該生招生錄取費用外,退還收取的其余學費。
2、學生入學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學期的,收取一學期學費。返還收取的其余學費。
3、學生入學超過一學期不滿一學年的,收取一學年學費,返還收取的其余學費,其他學期或學年間退學的學費收取或返還依此類推。
注:退學學生必須提出書面申請,三日內由系里審批并簽署意見,然后方可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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