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強制休假制度
根據中央、省、勘探局關于機關干部年休假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為落實職工強制休假制度,確保職工正常休假,有利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實現“效能革命”。現就加強落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年休假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按照執行。
根據《通知》要求,各基層及部門應制訂當年工作人員的年休假計劃;實行強制休假及領導干部帶頭休假制度;規范年休假管理,建立年休假登記管理臺賬;實行年休假補貼制度,工作人員在休假期間工資福利等待遇不受影響。明確強制休假和休假補貼制度,并將休假情況與職工年度考核掛鉤。
一、年休假對象
(一)享受年休假的對象為黨政群機關及管理事業單位,參加工作滿一年以上,且已轉正定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下統稱工作人員)。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參照執行。按國家規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單位的人員除外。
二、年休假假期 年休假假期,根據工作人員的工作年限分別確定。
(一)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年休假3天;
(二)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7天;
(三)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
(四)參加工作時間滿15的,每年休假15天;
上述人員在參加工作時間滿規定年限的周年后,從次年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假期。
三、年休假安排
要根據單位的工作任務、人員的崗位性質和個人的基本情況,合理計劃并妥善安排休假,既要保證各項工作的正常有序運轉,又要保證年休假制度的順利實施,切實保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一)制訂本單位當年工作人員的年休假計劃,報人事部門備案。要合理進行崗位與人員的配置,科學安排、認真組織實施年休假,避免出現集中年休假或休假不了。
(二)單位領導干部要帶頭實行年休假,以確保本單位年休假制度的正常實施。
1、領導干部年休假計劃的安排,按干部管理權限報處黨委組織部門備案。
2、各基層主要領導的休假安排,按有關規定執行。
3、部門領導干部和中層干部年休假執行情況實行單位內部公示,接受工作人員監督。
(三)單位要為工作人員休假提供方便。對確因工作關系不能按計劃安排年休的,應當事先經單位領導批準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須當年使用。
(四)個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順延相應的假期期限。
(五)單位要進行年休假登記管理。對年休假要及時掌握動態、提示信息,實施報告和檢查,認真履行年休假手續。
(六)要處理好病事假與年休假的關系。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用,如不抵用的要嚴格按病事假的規定扣減工資福利及獎金待遇。
(七)有下例情況之一的,當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上年度考核不稱職(不合格);
2、當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
3、當年病假累計超過30天;
4、當年病假、事假相加超過40天。
5、如當年享受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過以上2、3、4其中一項規定的,其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年休假待遇
要切實加強年休假的管理,通過必要的行政和經濟措施,以實現年休假的目的。
(一)工作人員在休假期間,工資福利等待遇不受影響。
(二)實行年休假補貼。體現黨的“十六大”關于福利待遇貨幣化的精神 對實行休假的工作人員,給予適當的年休假補貼。
1、對按規定執行年休假假期的工作人員,由單位按規定發給年休假補貼。
2、已參加其它各類療養活動,休養時間長于年休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其規定的年休假假期可給予年休假補貼;短于年休假時間的.,剩余的年休假可以繼續享受。
3、凡病事假合計超過應休年休假假期天數的,不享受年休假補貼。
4、對應休未休的工作人員,原則上不能享受年休假補貼。
(三)年休假的執行情況,作為確定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等次的參考依據之一。
正確實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證單位工作任務順利完成的重要前提,也是保證工作人員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礎。各基層及部門應從實際出發,既要安排好工作,又要落實好年休假。有關部門要督促、檢查各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工作的落實情況,積極探索適應不同單位、不同群體需求的休假方式,健全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制度。
單位對工作人員年休假的執行情況,應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結合起來,作為先進評比的依據。在嚴格工作任務考核的基礎上對主動要求年休假的工作人員要給予表揚,對抱無所謂態度的要給予正確的引導,對不執行年休假的要堅決予以糾正。每年要對年休假的執行情況進行公示,對不實行年休假的,建議年終不予以評選先進,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
二0xx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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