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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鎮辦企業監管制度

        時間:2024-09-03 17:54:37 曉璇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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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鎮辦企業監管制度(精選6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鎮辦企業監管制度(精選6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鎮辦企業監管制度(精選6篇)

          鎮辦企業監管制度 1

          為了加快鎮辦企業發展,鞏固壯大集體經濟,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經研究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經營體制

          1、企業在搞活管嚴的原則下,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有自主經營權、勞動用工管理權、勞動報酬分配權。

          2、企業經報批后可實行“一廠(場)多制”經營方式。

          可以采用“五定一獎賠”(即定產量、定質量、定成本、定工資、定費用、超產獎減產賠),或者承包租賃,或者分片分類包干。

          二、人事管理制度

          1、企業管理人員即:黨政班子成員及會計。

          2、企業管理人員應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堅持原則,辦事公道正派。具有較強的適應市場能力,懂經營善管理,能鞏固和發展集體經濟。

          3、企業管理人員一般應具備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企業班子職數應控制在3-5人(含黨支部成員)。黨支部成員和行政管理人員實行“雙向進入,交叉任職”。

          5、企業管理人員應以中青年為主體,老中青相結合,形成合理的年齡梯次結構,原則上男50周歲、女45周歲以上的一般不宜新進班子,男55周歲、女50周歲不再留任(鎮下派干部、職工除外)。

          6、企業管理人員任職十年以上(含十年)的,可參照有關規定享受社保待遇,其費用由所在企業承擔。

          7、企業單位嚴格控制非生產性第一線后勤人員數量。新進、調整后勤人員須經鎮企業服務中心批準,男55周歲,女50周歲不再留廠(場)工作。

          三、財產管理制度

          1、企業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不得隨意轉借他人和單位,不得隨意處置。

          2、企業內部不管采用何種經營方式,經營前必須請產核資,堅持“死一棵補種一棵,砍一片種一片”的做法,確保株樹不減少。必須保持機器、房產以及生產用具的完整,確保隨時都能正常使用。必須保證企業的山地、田地不被他人侵占或者插花地經營。

          4、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如要改變種植品種時,必須報鎮領導辦公會審批。

          四、財務管理制度

          1、企業內部財務收支應如實入賬,不得坐支現金和設立個人金庫,不得白條抵庫,不許公款私存。

          2、出納帳、保管帳須做到日清月結,做到帳款、帳物相符。

          3、會計要及時、準確記全會計帳,及時上報各種財務報表和財務執行情況,并如實反映企業經營效果。

          4、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添置固定資產和更新技改項目的投資必須報鎮領導辦公室審批后方可列支。

          5、企業要按時、按量繳交利潤和折舊費。

          6、企業不得為任何債務人作經濟擔保。

          五、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1、企業應積極策劃項目,向上爭取專項資金,完成項目建設。

          2、項目資金要設立專戶管理,項目資金的列支應報鎮領導辦公會審批。

          3、爭取項目資金的獎勵辦法以巖溪鎮人民《關于xx鎮招商引資和爭取資金獎勵的暫行規定》為依據執行。

          六、考核制度

          1、企業除了接受職能部門年度審計以為,并實行單位主要領導離任審計制度。

          2、實行利潤、折舊費上繳額基數包干,超獎少賠辦法。超額完成上繳基數時,按超額數的30%獎勵;未能完成上繳基數時,按減少數的30%核減工資額。

          3、涉及林業生產的企業,造林、撫育費按年初的計劃執行,年終由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單位驗收考核,以實績增減數與上繳基數互算。

          4、果業企業生產資料節余部分全額收繳。

          5、企業的各項費用指標一律實行大包干,如突破時,按突破數額抵扣工資。

          6、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果樹、林木的死亡,經營者應賠償損失額的70%,班子成員賠償損失額的30%。

          7、企業要抓好安全生產,一旦出現安全事故,根據事故情況,追究領導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

          8、企業因經營不善,造成經濟效益嚴重滑坡時,鎮政府有權對企業班子進行調整,并追究相關責任。

          七、本管理制度由xx鎮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鎮辦企業監管制度 2

          為進一步加強對巖溪鎮鎮辦企業的管理,提高鎮辦企業的管理水平,增收節支,鞏固壯大集體經濟,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經研究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1.企業管理人員即:鎮辦企業黨政班子成員。

          2.企業管理人員由鎮黨委會研究任免,職數配備應控制在3-5人。黨政班子實行“交叉任職”,書記、場長實行“一肩挑”。

          3.企業管理人員任職條件為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能堅持原則,辦事公道正派;具有較強的適應市場能力,懂經營善管理,能鞏固和發展集體經濟;具有較強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4.企業管理人員男性超過55周歲、女性超過50周歲的原則上不新進班子;除主要負責人外,年齡超過55周歲的應退居二線,特殊情況需留任的經鎮黨委會研究批準后,可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5.非企業管理人員的其他員工(含季節性工人)由各企業黨政班子會研究后聘用。

          二、財產管理制度

          1.企業要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集體資產管理。固定資產的'存量、增減變動情況,應當及時準確登記,并建立健全明細賬,定期盤點,做到賬實相符;要加強資金和物資的管理,賬、款、物應當分別管理,定期盤點核對;企業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不得隨意轉借他人和單位,不得隨意處置;要及時催收、清理各項應收款項,防止集體資產流失。

          2.企業內部不管采用何種經營方式,經營方案必須報鎮領導班子會審批后方可實施。經營前必須清產核資,并登記造冊,經營期滿后應清盤如數交還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如要改變主營業務時,必須報鎮領導班子會研究審批。

          3.企業主要負責人對鎮辦企業集體財產負責任,必須確保集體財產不得流失,必須保持機器、房產以及生產用具的完整,確保隨時都能正常使用;保證企業的山地、田地、溝渠等不被他人侵占或者插花地經營。

          4..企業年終應對照鎮下達的各項經濟指標進行年度清算考核每一年度各企業的經營情況,并實行單位主要領導離任審計制度。

          5.企業不得以集體資產為任何債務人作經濟擔保,對外投資、借款、擔保必須由企業領導集體討論具體方案,以書面形式報鎮領導班子會審批。

          三、財務管理制度

          1.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相關的企業會計制度統一建賬、記賬,嚴格執行國家相關的財務制度和遵守各項財經紀律,充分發揮鎮辦企業會計核算中心的核算和監督職能。

          2.企業年初應制定生產性經營計劃報鎮領導班子會審核通過,超出指標的生產經營性支出1萬元以上必須報分管領導審核。原材料的采購應根據各個企業生產經營需要進行采購,要向合法正規、證件齊全的商家采購,要貨比三家,確保材料的質量,做到質優價廉,供貨及時。一次性采購原材料10萬元以上的需報分管領導審核通過后,采用公開招投標進行采購,嚴禁拆分采購。

          3.企業非生產性支出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等其他非生產性支出需報鎮領導班子會審批方可實施。

          4.要建立、完善存貨的管理制度。做好存貨的日常保管工作,存貨存量、增減變動情況,應當及時準確登記,嚴格進出倉手續,確保賬物、賬實相符。

          5.加強債權債務的管理。對本單位的各項債權,債務要定期進行清理核對,及時催收、清理各項應收款項,按照誰經辦誰收回的原則,對造成損失的或已采取各種必要措施確實無法收回的壞賬損失,由當事人按責任賠償相應損失;健全借款審批制度,職工調離時,財務部門應當與其他部門共同做好各種債權債務的清算工作。

          6.企業報賬員要按時向會計中心報賬,會計中心要及時進行財務核算,加強對企業庫存的現金、財物的監管。

          四、項目資金管理制度

          1.企業應積極策劃項目,向上爭取專項資金,完成項目建設,企業爭取到的項目資金應根據項目性質和項目管理要求進行管理,項目資金的列支應報鎮領導班子會審批。

          2.項目建設要嚴格實行招投標制度,項目工程完工后按照相關的工程完工驗收程序和標準執行。

          五、工作制度

          1.嚴格考勤制度。各企業應制定本單位的員工考勤制度,每天至少安排1名以上副職管理人員帶班。

          2.實行請銷假制度。工作日因事因病請假1天的,企業主要負責人需向鎮分管領導請假,其他副職管理人員必須向企業主要負責人請假;因事因病請假超過1天的或需要跨市外出的,必須向鎮主要領導請假,并辦理書面請假手續。

          3.鎮黨委書記每年聽取企業負責人匯報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情況。

          六、績效考核制度

          1.實績考評制度。實行企業年度績效考核,考評結果作為年終績效工資發放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年度績效考核實行年初定目標任務,年終量化考評的方式,考評內容包括企業產量、產值、利潤、向上爭取資金、發展后勁、安全生產等方面。具體的考評工作由分管領導、鎮辦企業中心制定考評辦法,考評辦法、考評結果由鎮領導班子會議研究同意后實施。

          2.報酬待遇。青年果場、五四農場、透龍林場黨政負責人每人每月3500元,副職(含支委)每人每月3100元;顏府陂、污水廠黨政負責人每人每月3200元,副職(含支委)每人每月2600元;其他非企業管理人員的企業員工工資由所在企業班子會議研究確定。根據實績考評的結果發放績效工資,具體考評辦法另行研究制定。

          七、本管理制度由巖溪鎮黨委、鎮政府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鎮辦企業監管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鎮屬企業管理,增強企業活力和競爭力,促進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省、市、區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蘇州市吳江區桃源鎮人民政府所屬企業。

          第二章企業分類及考核

          第三條按“分類考核、激勵約束”原則,全鎮鎮屬企業根據不同功能定位、發展目標和責任使命,劃分為商業一類、商業二類、公益類三種類型。

          第四條商業一類、商業二類、公益類企業名單由鎮財政和資產管理局報鎮黨委會研究確定。

          第五條對于商業一類、商業二類企業設置經濟指標、任務指標、管理指標三類考核指標進行考核。經濟指標主要考核企業利潤及保值增值等情況;任務指標主要考核資產經營、融資管理、項目投資、重點任務等情況;管理指標主要考核公司管理、資產管理、財務管理、安全生產等情況。

          對于公益類企業,參照機關進行考核。

          第六條商業一類企業,強化經濟效益的考核,引導企業提高市場競爭能力(經濟指標分值占60%、任務指標分值占30%、管理指標分值占10%);商業二類企業,強化重點任務的考核,引導企業服務民生事業、服務重點項目推進等(經濟指標分值占40%、任務指標分值占50%、管理指標分值占10%)。

          第七條鎮財政和資產管理局會同各鎮屬企業制定具體的考核指標細則,并組織考核。

          第三章企業規模和人員管理

          第八條商業一類、商業二類企業,由鎮組織人事和社會保障局根據企業職責合理確定規模,并報鎮黨委會研究決定。

          第九條鎮組織人事和社會保障局負責企業人員招聘的綜合管理、政策指導、審核備案等工作。

          第十條原按機關編外用工管理的在企業的工作人員,或因工作需要從機關編外調入企業的.工作人員,按照新的實施辦法進行管理,原職級和檔次予以保留。

          第十一條企業新招錄人員(含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選人用人標準和崗位所需的專業、技能、資格條件,采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方式擇優聘用。

          第十二條企業根據崗位空缺情況和崗位要求,每年年初提出年度招聘人員的崗位、名額和資格條件,填寫《桃源鎮企業員工招聘計劃申請表》,報鎮組織人事和社會保障局核準。

          第十三條招聘結束后,企業按相關規定辦理試用和聘用手續,并報鎮組織人事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十四條企業按《勞動合同法》與錄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確立勞動關系,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第十五條企業人員(含領導班子)調整的,由鎮黨委會研究決定。

          第十六條公益類企業人員管理參照《桃源鎮編外用工人員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四章企業薪酬管理

          第十八條商業一類、商業二類企業實行工資總額(含社保及公積金繳納基數,下同)管理,鎮財政和資產管理局負責制定《鎮屬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商業一類、商業二類企業工資總額按人員性質分為單列薪酬、常規薪酬兩類:

          單列薪酬為經黨委、政府批準對企業實行市場化選聘、契約化管理的職業經理人發放的市場化薪酬,經黨委、政府批準對企業引進的緊缺人才、高技能人才等按照協議或者有關規定發放的薪酬,以及經黨委、政府認定的其他特殊事項。

          常規薪酬為單列薪酬事項以外的企業工作人員薪酬。

          第二十條商業一類、商業二類企業工資總額按薪酬性質分為基本薪酬、績效薪酬兩類;拘匠瓴桓哂诠べY總額的80%。績效薪酬(基數)不低于工資總額的20%?冃匠曜罱K兌現金額根據當年度考核情況確定,即績效薪酬兌現數=當年績效薪酬基數×當年度本企業考核得分系數(100分系數為1,按實際得分折算系數)。

          第二十一條每年鎮財政和資產管理局將商業一類、商業二類企業工資總額預算方案提交鎮黨委會審議,各企業按審議通過后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執行。

          第二十二條單列薪酬事項需報鎮組織人事和社會保障局備案。常規薪酬由企業按照本制度規定,建立工資總額預算管理制度,在鎮黨委會審議通過的工資總額預算范圍內,根據生產經營特點與績效考核制度、薪酬分配制度,自主決定職工工資總額調控方式、內部收入分配結構和水平。

          第二十三條公益類企業薪酬待遇參照《桃源鎮機關編外工作人員薪酬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由鎮組織人事和社會保障局、鎮財政和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鎮辦企業監管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落實鎮政府及鎮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實施意見》和省、市、區人民政府關于《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鎮行政區域內鎮政府及鎮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適用本制度。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鎮政府及鎮有關部門職責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鎮政府及鎮有關部門是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主體,承擔本鎮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堅持并落實“一崗雙責”。鎮政府及鎮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鎮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二章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六條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鎮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安全生產中長期規劃;

          2、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及措施;

          3、組織、督促、支持鎮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各村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4、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加大鎮政府對公共安全設施、應急救援裝備、事故隱患治理的投入;

          5、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逐步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6、組織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依法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強化對生產、儲存、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俗稱“三合一”)場所的治理;

          7、建立健全區、鎮、村三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體系,建立健全執法體系;

          8、健全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體系,建立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制定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領導和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

          9、負責或授權、委托鎮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對調查報告作出批復,并督促鎮有關部門落實處理意見;

          10、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產意識,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11、法律、法規和上級政府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七條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鎮安委會)在鎮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本鎮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協調監督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督促檢查各村和鎮有關部門、單位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并進行預警通報;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年度考核,向鎮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第三章鎮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鎮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職責劃分:

          1、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鎮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檢查和督促各村及鎮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

          2、鎮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鎮有關部門承擔以下職責: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查處無證無照生產經營行為;對本行業、本領域涉及安全生產的社會中介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3、依法對本行業、本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和重大危險源監管制度,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定期分析本行業、本領域的安全生產形勢,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措施,并定期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送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傷統計等相關信息;

          5、制定和完善本行業、本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預案的演練;

          6、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實事故處理的有關決定;

          7、負責督促職責范圍內項目建設施工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所主辦的群體性活動安全管理工作;

          8、法律、法規規定和鎮政府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鎮安辦職責:

          1、指導、協調和督促鎮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組織安全生產綜合檢查和專項檢查,具體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綜合監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2、負責本鎮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形勢綜合分析和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作,定期通報本鎮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信息;

          3、依法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簡易行政處罰;

          4、經鎮政府授權或委托,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5、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建立本鎮行政區域重大危險源數據庫信息系統,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

          6、指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依法組織、指導并監督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7、承擔鎮安委會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鎮企業站安全生產職責:

          1、負責全鎮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安全生產排查整治工作;

          2、協助配合上級部門督促所轄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抓好特種設備、土制鍋爐、土制壓力容器、土制起重設備整治;

          3、協助配合鎮有關部門、單位做好危險化學品、密集場所消防、有毒有害職業危害等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4、組織協調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物資設備的生產與調運;

          5、協助市、區經貿等有關部門、單位組織行業協會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與咨詢,不斷提高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6、承擔鎮政府及其安委會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二條鎮文化站安全生產職責:

          1、負責組織開展文物保護單位、網吧以及音像市場等單位的安全監督檢查,指導、督促相關單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負責監督檢查文藝演出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2、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文化市場、文化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3、負責公共體育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和做好公共體育場所安全管理;

          4、承擔鎮政府及其安委會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三條鎮宣教辦安全生產職責:

          1、負責教育系統(含民辦學校)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指導鎮教育部門業務指導的各類學校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定和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查處學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職或違法的行為;

          2、將安全教育納入義務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師生員工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知識,提高安全意識和能力;

          3、負責指導鎮教育部門業務指導的各類中小學、幼兒園和教育設施、校舍的安全監督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隱患;

          4、督促指導鎮教育部門業務指導的各類各類中小學、幼兒園加強生物、化學試驗等教學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以任何形式或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其他危險性勞動的行為,組織查處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儲存、經營場所的行為;

          5、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接送學生車輛的監督管理;

          6、負責學校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7、承擔鎮政府及其安委會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四條鎮農技站安全生產職責:

          1、負責農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做好農業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2、負責農藥產品經營標識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3、承擔鎮政府及其安委會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五條鎮林業站安全生產職責:

          1、負責森林防火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制定防范森林火災的措施和對策;

          2、負責森林采伐和林產品加工生產經營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3、承擔鎮政府及其安委會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六條鎮農機站安全生產職責:

          1、負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用航空器、農產品生產初加工機械等農機及道路交通、建筑施工、非煤礦山等行業農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2、負責農機駕駛人員安全教育和考核發證工作;

          3、承擔鎮政府及其安委會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七條鎮水利工作站安全生產職責:

          1、負責水利工程設施、河道及其岸線的安全監督管理,對水庫大壩、河道堤防、水閘、渠道等水利設施進行安全監控,指導、協調有關政府和部門做好堤壩安全監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2、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水利行業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3、負責河道采砂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非法違法采砂行為;

          4、負責易受臺風、風暴潮、洪水等自然災害影響的區域、場所等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水上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

          5、承擔鎮政府及其安委會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八條鎮村建站安全生產職責:

          1、負責建筑工程施工及液化石油氣專項整治工作,并配合有關行業部門做好相關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

          2、負責全鎮建筑施工和建筑場所安全檢查,加強對在建或待建的建筑工程的安全監督和跟蹤管理,嚴格按照合法程序報建施工,落實各項安全施工措施,確保建筑工程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同時負責建筑施工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消防安全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3、依法對施工企業等建設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督促建設單位建立安全管理機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制訂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監督實施,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4、承擔鎮政府及其安委會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九條鎮綜治辦安全生產職責:

          1、負責研究制定、組織實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計劃,指導、督促和協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定期開展轄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貫徹執行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做好維穩工作;

          2、負責承擔由鎮政府牽頭、各相關部門參加的“三合一”場所等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日常綜合協調和業務指導;

          3、承擔鎮政府及其安委會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十條鎮民政辦安全生產職責:

          1、負責打擊違法興建殯葬設施;

          2、負責督促、指導本轄區內福利企業落實安全生產工作;

          3、負責農村救災工作;協助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相關善后工作;

          4、承擔鎮政府及其安委會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十一條鎮公路站安全生產職責:

          1、負責監督管理道路工程的安全生產工作。對道路工程從業單位(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檢驗檢測、安全評價)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2、組織事故多發路段的隱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見,報鎮、區政府并配合開展隱患整治;

          3、按照職責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隱患,配合有關部門查處車輛超載和打擊無牌、無證、報廢車船營運的違法行為;

          4、承擔鎮政府及其安委會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十二條北高派出所安全生產職責:

          1、負責易燃物品及煙花爆竹安全和密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2、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的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相關事項的監督檢查;

          3、承擔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4、審查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5、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負責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舉辦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施安全監督檢查;

          6、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7、負責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擬訂消防安全目標責任制,并提請鎮政府組織實施;參與編制全鎮城市消防規劃;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負責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8、負責對全鎮的飯店、商場、超市、集貿市場、規模以下企業“三合一”、“多合一”場所、沿街店鋪經營與住宿合用場所、公共娛樂場所(網吧、游戲廳)等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整治;

          9、負責全鎮的“三合一”場所排查整治工作日常綜合協調和業務指導;

          10、承擔鎮政府及其安委會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十三條北高邊防派出所安全生產職責:

          1、負責易燃物品及煙花爆竹安全和密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2、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的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相關事項的監督檢查;

          3、承擔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4、審查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5、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負責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舉辦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施安全監督檢查;

          6、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7、負責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擬訂消防安全目標責任制,并提請鎮政府組織實施;參與編制全鎮城市消防規劃;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負責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8、負責對全鎮的飯店、商場、超市、集貿市場、規模以下企業“三合一”、“多合一”場所、沿街店鋪經營與住宿合用場所、公共娛樂場所(網吧、游戲廳)等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整治;

          9、負責全鎮的“三合一”場所排查整治工作日常綜合協調和業務指導;

          10、承擔鎮政府及其安委會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十四條北高國土資源所安全生產職責:

          1、負責非煤礦山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以及地質災害的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2、負責尾礦庫建設用地審批,把尾礦庫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批準文件作為前置條件;依法及時上報上級部門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依法提請政府取締、關閉無證開采、以采代探、越界開采等非法占地建庫、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規范礦山開采秩序;

          3、承擔鎮政府及其安委會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十五條北高牧醫站安全生產職責:

          1、負責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負責獸藥、飼料生產經營使用環節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2、承擔鎮政府及其安委會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十六條北高衛生院安全生產職責:

          1、負責有毒有害作業場所及食品衛生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2、負責職業病的防治工作,依法對產生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查處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3、負責職業病發生情況,特別是職業中毒事故的綜合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提出預防職業中毒事故和職業病發生的措施和對策;

          4、負責衛生系統安全管理工作,指導醫療機構做好醫療廢棄物、放射性物品安全處置管理工作;

          5、負責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醫療衛生救援;

          6、承擔鎮政府及其安委會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十七條北高工商所安全生產職責:

          1、負責對企業登記中涉及安全生產的有關審批前置要件依法進行審查,對未取得相關安全生產許可的,不予登記;

          2、配合鎮有關部門、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有關部門撤銷許可的企業,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經營范圍或注銷登記;

          3、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

          4、協助各村及包村工作隊做好沿街店鋪經營與住宿合用場所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5、承擔鎮政府及其安委會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十八條鎮有關部門因職能調整,按照職責與職能相對應原則,其職責相應調整。

          第四章責任落實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條鎮政府應當向鎮有關部門和各村及生產經營單位下達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并逐級分解,層層落實,建立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標體系,確保實現年度安全生產控制目標。

          第三十條各村和鎮有關部門應當認真貫徹落實鎮政府及其鎮安委會作出的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每季度向鎮政府和鎮安委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主要負責人每年應提交安全生產履職報告。鎮安委會對鎮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各村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履職報告進行點評并通報。

          第三十一條鎮政府及鎮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險源數據庫,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根據重大危險源數據庫信息,定期組織專家對重大危險源的狀況進行綜合分析、評估,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監控措施。

          第三十二條鎮政府及鎮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實施掛牌督辦,鎮有關部門應當下達隱患整改指令,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確責任領導、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負責人、整改期限和應急預案,并由鎮政府在媒體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對拒不執行隱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鎮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查處。

          鎮有關部門應當每季度將本鎮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報送鎮安辦,鎮安辦要報至區政府安辦備案。鎮安辦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綜合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鎮政府應當對每季度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對事故多發、事故死亡人數上升、超過控制目標進度、安全生產工作沒有及時部署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沒有在限期內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沒有依法進行查處、事故責任追究不落實的地區或行業領域,由鎮政府進行預警通報,通報抄送鎮政府及鎮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必要時由鎮政府或委托鎮安辦對鎮有關部門或村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三十四條鎮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受理和查處制度,設立并公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或其他舉報平臺,并對收到的舉報進行登記。對受理的舉報事項,應當組織調查核實,并按規定處理。鎮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者給予獎勵。

          第三十五條鎮政府及鎮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根據事故等級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開展事故救援工作,協調解決事故應急救援、善后處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向上級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第三十六條鎮政府應當完善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的預報預警預防體系,制定和完善自然災害應急預案。鎮有關部門等應當建立災害性天氣、地質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監測和預警預報機制,形成部門聯動、信息共享、政企聯合的災害預防和救助體系,并加強災害性天氣尤其是局部地區、極端氣候及地質災害的監測預報,及時準確發布各類災害預警信息。

          第三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鎮有關部門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應當互相配合。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并形成書面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需要聯合執法的,應當組織聯合執法,鎮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第三十八條鎮政府應當對鎮有關部門和各村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半年跟蹤落實、年終考核,并予以通報。對認真履行職責、工作成績顯著的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九條鎮政府及鎮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情況應當納入鎮領導干部年度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對鎮領導干部、鎮領導班子領導能力的評價依據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標準。沒有完成年度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或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實行安全生產評先評優“一票否決”。

          鎮政府及鎮有關部門未按本制度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造成嚴重后果、影響惡劣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一年內發生1起死亡2人以上(含2人)或2起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事故的,鎮政府及鎮有關部門應于2人以上死亡事故(或第2起1人死亡事故)發生后的30個工作日內向區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報告。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制度所稱主要負責人,系指鎮政府及鎮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職職能的副職負責人。本制度所稱分管負責人,是指根據“一崗雙責”負責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職負責人。

          第四十一條鎮政府及鎮有關部門此前制定的有關文件內容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鎮辦企業監管制度 5

          一、目的

          為加強對鎮辦企業的監管,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鎮辦企業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鎮范圍內所有鎮辦企業,包括國有、集體和私營企業。

          三、監管機構

          1、監管部門:鎮經濟發展辦公室負責對鎮辦企業的日常監管。

          2、職責分工:

          負責企業注冊、變更、注銷等行政審批事項。

          監督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確保其遵守法律法規。

          定期組織對企業的檢查和評估。

          四、企業注冊與備案

          1、注冊要求:

          企業應依法進行注冊,提供真實、準確的注冊資料。

          注冊資料包括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

          2、備案制度:

          企業應在成立后30日內向鎮經濟發展辦公室備案,提交相關經營信息。

          五、日常監管

          1、定期檢查:

          鎮經濟發展辦公室每年至少對轄區內企業進行一次全面檢查,重點關注企業的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和安全生產等方面。

          2、專項檢查:

          根據市場情況和企業經營狀況,適時開展專項檢查,重點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六、信息公開

          1、企業信息公示:

          鎮經濟發展辦公室應定期向社會公開轄區內企業的基本信息,包括注冊情況、經營范圍、信用記錄等。

          2、舉報機制:

          建立企業違法行為舉報機制,鼓勵公眾和員工對違法行為進行舉報,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七、法律責任

          1、違規處理:

          對于違反本制度的企業,鎮經濟發展辦公室有權采取警告、罰款、停業整頓等措施。

          2、追責機制:

          對于監管人員在監管過程中失職、瀆職的行為,依法追究其責任。

          八、附則

          1、制度修訂:

          本制度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法規的變化,定期進行修訂和完善。

          2、實施日期: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通過建立健全鎮辦企業監管制度,旨在加強對企業的管理和服務,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為地方經濟的繁榮做出貢獻。

          鎮辦企業監管制度 6

          一、目的

          規范鎮辦企業的管理與監督,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鎮范圍內的所有鎮辦企業,涵蓋生產、經營、服務等各類企業。

          三、監管機構

          負責部門:鎮政府或經濟發展部門。

          監管小組:成立專門的企業監管小組,負責日常監管、檢查與評估。

          四、主要職責

          1.政策宣傳與培訓:定期向鎮辦企業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組織培訓,提高企業法律意識和管理水平。

          2.備案與審批:

          企業設立時需進行備案,提供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明等材料。

          對新設企業進行審批,確保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3.定期檢查:

          定期對鎮辦企業進行現場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經營資質、環境保護、員工安全等。

          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并建立整改檔案。

          4.信息公開: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向社會公開企業基本信息及違法違規記錄,增強企業的透明度。

          5.投訴處理:建立投訴渠道,及時處理公眾對企業的投訴,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6.績效評估:定期對鎮辦企業進行績效評估,評估內容包括經濟效益、社會責任、環境保護等。

          五、規章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企業應制定并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確保員工安全和生產安全。

          環保制度:企業應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制定環境保護措施,減少對環境的負面影響。

          財務管理制度:企業需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定期向監管部門報送財務報表。

          人事管理制度:企業應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員工權益,促進和諧勞動關系。

          六、獎懲機制

          表彰獎勵:對遵守法律法規、經營良好的企業給予表彰和獎勵。

          懲罰措施:對違反法律法規的企業,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

          七、附則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鎮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訂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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