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保密制度
律師是指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等法律服務的人員。律師須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并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方可執業。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律師保密制度,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引言
所謂律師的職業秘密,是指律師因其職務活動中所知悉的與其委托人有關且為其委托人不愿透露的事項。
首先,保守職業秘密是律師的重要義務。作為律師這種特殊行業而言,保守職業秘密首先表現為一種義務。即律師在接觸任何案件之后,無論是在案件進行過程中,還是在案件結束之后,都負有不得泄露有關當事人信息的義務,如果律師違背該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其次,保守職業秘密也是律師的基本權利。保守職業秘密不僅是律師的義務,也是律師的基本權利。即律師不僅有權利自行保守在法律服務過程中獲得的當事人信息,而且有權利以保守職業秘密為由對抗第三人以及有關機關獲取該信息的要求。正是保守職業秘密的權利性質使得律師能夠對抗任何其他要求和壓力,實現保守秘密的需要。
再次,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應當為律師保守職業秘密提供基本的保障。保守職業秘密既是律師的義務也是律師的權利。即在有明確立法規定的前提下,有關國家機關比如偵查機關應當尊重律師保守職業秘密的行為,而不能采取強硬措施;同時社會也應當為律師保守職業秘密的行為提供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只有這樣,才能為律師保守職業秘密的實現提供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律師職業秘密的現行規定
我國關于這方面的規定主要集中在《律師法》和《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中,《律師法》第33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當事人的隱私。”全國律師協會2004年3月新頒布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第56條至59條分別規定,律師事務所、律師及其輔助人員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業秘密、隱私,以及通過辦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務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師認為保密可能會導致無法及時阻止發生人身傷亡等嚴重犯罪及可能導致國家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除外。律師可以公開委托人授權同意披露的信息。律師在代理過程中可能無辜地被牽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為時,律師可以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公開委托人的相關信息。律師代理工作結束后,仍有保密義務。除此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30條第一款規定:“代理訴訟的律師,可以依照規定查閱有關材料,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保密!
雖然法律作了規定,但是,在各個階段,律師保密義務還是有很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
第一,從立法的層面上來看,我國雖然對律師的保密規則作了規定,但相對于一些代理論理比較發達的國家來看,我國的立法還是不夠的而且是不全面的。比如美國律師協會頒布的《職業行為示范規范》規定,律師不能泄漏任何與代理當事人有關的信息,此范圍更寬于律師——當事人特權所保護的秘密信息。法國刑法典和有關律師職業的職業規范也規定律師負有保密的義務該項義務甚至用于實際上他人知曉的信息。
第二,法律、法規之間沖突。表現為同一部法律、法規中法條之間的不協調及不同法律中的規定相沖突。如《律師法》第33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而《律師法》第35條卻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隱滿事實”。除此之外,《律師法》第33條與《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1款規定的“每個公民有作證的義務”的規定也是相矛盾的。再如《律師協會規范》第9條規定,“律師必須保守國家機密、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第56條規定,“律師事務所、律師及其輔助人員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業秘密、隱私,以及通過辦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務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边@兩條中的職業秘密的范圍前后不一致。
第三,在實踐中,還有更多與法律相違背的地方,這里僅在理論上討論,在實踐中的問題,只有期待加強我國的律師隊伍的素質教育,同時也加強我國法律的普及。這樣才能減少實踐中的阻力。
三、保密義務
律師的保密義務,是基于人們的隱私權而產生的,隱私權就是指:隱私作為一種基本人格權利,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律師的這種保密義務就體現和維護公民的隱私權。
從法律規定來看,律師的保密義務可以分為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和保守委托人秘密義務兩種情況。
其中,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是屬于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此項在憲法第53條有所規定,而律師作為公民的一類,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是應該的。其次,律師由于職業的特性,相對來說,知曉的國家秘密,比其他一般公民可能要多,所以,法律將它特別規定出來。
第二個保密義務就是保守委托人秘密的義務,這里將詳細論述。首先,保守委托人秘密的義務有一下特點:
(一),保密義務的廣泛性,律師保密義務不僅包括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還包括通過辦理委托人的律師事務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
(二),保密主體的廣泛性。律師事務所,律師及其輔助人員都不得泄漏委托人的秘密信息。
(三)保密時間的后續性。律師代理工作結束后,還有保密義務,這是因為有關事項的秘密性并不因委托代理關系的結束而結束,為了保證委托人能夠坦率、全面地向律師披露案件的有關情況,律師在委托關系結束后也仍然要承擔保密義務。
當然,律師保守委托人秘密的義務也有一些例外:
(一),防止未來侵害的例外。這主要是指,律師以為保密可能導致無法及時阻止發生人身傷亡等嚴重犯罪及可能導致國家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出外。
(二),自我保護的例外。律師在代理過程中可能無辜地被牽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為時,律師可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公開委托人的相關信息。
(三)授權披露的例外,律師可以公開委托人授權同意公開的信息。
四、律師職業秘密的'未來
法律規定的籠統性和法律的難以操作性,使得律師在執業的過程中得有更高的辨別能力,區分那些秘密時可能導致未來侵害的,可能損害自己合法權益的等等。更重要的是明白保密委托人的秘密和導致國家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秘密之間的關系,法律條款的規定本身就有沖突性,泄漏委托人的秘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樣如果不將這些秘密分開出來九可能導致國家利益的損害,一樣也要受到法律制裁。這就使得律師在執業工程中,很難做到兩者的統一。
對于加強律師的保密義務,應該從一下幾個方面入手:首先,加強和完備有關法律的制定,特別是科學的法的制定。不僅要做到有法可依,而且這種法還是必須可以執行的法;其次,司法機關得嚴格執法,對于違反規定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給予應有的法律制裁,做到有法必依;再次,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自己也必須提高自己律師職業道德規范的意識;最后,委托人也必須自己提高警惕,對于與案件無關的個人信息,不要主動提供,對于某系律師的無禮要求得加以拒絕。對于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泄漏自己隱私得行為,應及時請求法律援助,給予他們應有的法律制裁。
【拓展內容】
律師工作管理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部頒規章及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章程第二章之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一章 律師與客戶的關系
第一條 律師根據客戶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服務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報酬。律師從客戶取得任何報酬都必須作為本所的業務收入。客戶可以自行指定律師,(但如被指定律師不熟悉該法律事務,則被指定律師應推薦本所對該業務熟練的律師),律師也可以決定是否接受某一客戶的委托。
第二條 律師不得私自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承辦法律事務。
第三條 律師不能接受或應終止可能導致違法或違反職業道德的委托,也不能接受不能承辦的委托。
第四條 律師不得接受與已代理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案件的當事人的委托。
第五條 律師不得同時為一個案件、一宗生意的雙方提供法律服務。
第六條 律師不得利用委托關系為其個人謀利。
第七條 律師接受客戶委托應通過書面形式,以口頭形式接受委托,事后應書面確認。
第八條 律師在接受客戶委托期間必須熱情勤勉,誠實信用,盡職盡責地為客戶提供法律幫助,努力滿足客戶正當要求,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嚴格依法執行職責。
第九條 律師應為客戶保守秘密。
第十條 律師不得無故終止委托代理關系。律師因故終止代理關系應提前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客戶。
第十一條 律師終止代理關系時,應歸還屬于委托人的一切財產或資料等。
第二章 律師工作規則
第一條 律師接受訴訟案件應遵守如下工作規則:
1、必須在開庭前認真閱卷,作閱卷筆錄,并由客戶簽字認可;
2、與客戶討論開庭方案應作筆錄,并由客戶簽字認可;
3、開庭前應草擬詳細的調查提綱和辯論要點;
4、必須由律師在庭上陳述事實的,應由客戶對擬陳述的事實作書面認可;
5、必要時律師應認真進行外出調查,并作詳細筆錄,但不得采取使用非法手段取證;
6、律師代理客戶進行和解,應事先取得客戶的書面認可;
7、律師代表客戶收、遞法律文件、應及時轉交有關機關及人員;
8、律師代表客戶接收法院判書的,應及時通知客戶并先知其該法律文書生效的日期及其上訴的法定期限;
9、律師應作開 庭筆錄。
第二條 律師接受涉外仲裁案件應遵守如下工作規則:
1、律師代表客戶指定仲裁員應事先取得客戶的特別書面授權;
2、律師代表客戶調解應根據經客戶認可的調解方案進行;
3、必須由律師代表客戶在庭上陳述的事實,應在開庭前由客戶對擬要陳述的事實作出書面認可;
4、律師應作開庭筆錄;
5、勝訴之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如擬繼續委托律師在境外執行仲裁裁決,應另行以書面委托。如須轉委托執行地法院所在國律師,應由中方客戶特別委托。
第三條 律師接受非訴訟業務時,應遵守如下工作規則:
1、律師代表客戶參加談判,應在客戶授權的范圍內進行;
2、律師為客戶起草的合同應注明“草本”;
3、律師應為客戶保守商業秘密。
第四條 本所以向客戶提供全所整體服務為基本準則,客戶的法律服務由熟悉該法律事務的律師主辦,其他律師可協辦。
第五條 本所每兩周召開一次業務會議,對一些重大疑難案件實行集體討論。
第三章 律師收費規則
第一條 本所律師根據本所規定的收費標準與客戶達成書面協議。
第二條 本所律師采用三種收費辦法:
1、以工作時間計算收費(以小時為基本單位);
2、以標的值計算收費;
3、以上述1、2兩種辦法相結合并行收費。
收費標準另行制訂;
第三條 律師向客戶收費應填發帳單,帳單應注明服務事由及服務時間。
第四條 律師為客戶提供服務期間產生和其它有關費用由律師與客戶另行結算。律師憑單據向客戶結算上述費用。
第四章 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規則
第一條 律師接受客戶委托后應開立案卷,登記案號。
第二條 律師在為客戶提供服務期間,對與客戶間的一切業務往來均應作書面記錄,如電話記錄、會議記錄、備忘錄等,這些記錄均應歸檔。
第三條 本所任何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及其他法律文件必須經過辦公室主任審批后打印并登記存檔。
第五章 附則
第一條 客戶投訴本所律師,須向本所合伙人會議或管委會呈交投訴狀,由全體合伙人或管委會討論投訴是否成立及確定處理辦法。
第二條 本制度自本所合伙人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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