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職業病防治法培訓總結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下面小編為大家帶來職業病防治法培訓總結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篇一:職業病防治法培訓總結
一、主要業務工作開展情況
(一)、積極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宣傳貫徹活動
1、《職業病防治法》經常性宣貫活動 年初以來,我們結合職業衛生經常性監督工作,積極向企業負責人宣傳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及企業應當履行的職責,至6月19日止已對46家企業負責人進行了宣傳,共向其發放宣傳手冊180余本。同時積極向生產現場作業工人講解職業病防治知識,宣傳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并現場向工人發放了宣傳資料1千余份,對提高工人職業病防治知識及法律意識起到了較大作用。半年來,我們向100余家企業寄送宣傳監督信息6期共600余份,同時每期監督信息均向勞動、安監、工會、經委、中小企業局等部門發送,以取得有關部門的支持,從反饋的信息看,達到了較好的宣傳效果。
2、積極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 根據《重慶市衛生局關于開展xx年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的通知》(渝衛法監[xx]42號)要求,我區于xx年4月24日至5月1日期間在全區深入開展了《職業病防治法》宣傳活動。4月29日,涪陵區衛生局、區衛生監督所,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聯合開展了以“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權益,構建和諧社會”為主題的宣傳周活動。3家單位在涪陵區體育館設置了街頭宣傳站,布置展臺3個,懸掛宣傳標語4條、職業病防治宣傳掛圖12幅,制作宣傳展板4張,發放宣傳資料12種共7千多份,并設置了職業健康咨詢臺、投訴臺,接受咨詢人數140余人;區衛生局、區衛生監督所,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領導參加了本次宣傳周活動。
在宣傳周期間,重慶市東升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慶煙草工業有限責任公司涪陵卷煙廠、重慶博聯變壓器有限公司、中化涪陵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核工業建峰化工總廠等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在廠內職工中進行了廣泛深入的宣傳。共設置宣傳站7個,掛宣傳橫幅32條,張貼宣傳畫500余幅,展板26張,辦宣傳欄12期,發放宣傳單、手冊1萬5千余份,并組織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對本單位生產場所的職業衛生狀況進行了監督檢查。通過宣傳極大地提高了勞動者的職業衛生知識和法律意識。活動周結束后及時向市衛生監督所上報了書面總結材料。
(二)、職業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1、職業衛生經常性監督工作
今年初我們向各有關用人單位下發了《重慶市涪陵區衛生監督所關于做好xx年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企業進一步加強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治理,嚴格執行職業衛生“三同時”,并應認真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至本年度6月9日止,共對46家企業進行了職業衛生執法監督檢查,并重點檢查了我區7家造船廠,檢查發現企業普遍對職業衛生工作重視不夠,特別我區造船行業,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缺乏,生產環境惡劣,存在著嚴重的職業病危害安全隱患。我區企業普遍對《職業病防治法》貫徹執行較差:所查企業的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皆未實行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批制度,多數企業未對有害作業工人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及未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等。
我們在監督檢查中努力加大執法力度,嚴查企業違法行為,檢查發現共有32家企業存在著違法行為,對其中12家進行了警告并責令其限期改正,對7家進行了罰款處罰,共處罰金19500元,現已全部結案。
2、職業衛生監測工作
本年度的職業衛生監測工作主要是針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企業,選擇部分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具有代表性的作業點進行現場監督檢測。至本年度6月19日止,共對36家企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了監測,監測有害因素種類有:粉塵、噪聲、苯、甲苯、二甲苯、氨、氟化氫、磷化氫、高溫等。共監測有害作業點326個、合格點176個、合格率53.98%。監測后及時向廠方出了監測報告和衛生學評價報告,通過監測發現我區企業職業病危害依然十分嚴重,其職業病危害治理措施急需加強。
(三)、xx年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檢查情況
我們在監督檢查工作中始終把督促企業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健全職業健康檔案當作工作的重點,對不按規定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單位限期整改,愈期不改正者堅決予以行政處罰。至xx年6月19日止,共有28家企業進行了職業健康檢查,檢查人數800余人。
二、 主要經驗和教訓
1、堅持原則,和諧執法 由于《職業病防治法》實施時間較短,法律責任較重,行政處罰起點較高,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又非常普遍,同時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尚未形
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氛圍,其具體實施處罰存在著一定難度。 因此我們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在堅持原則的同時,和諧執法,即充分考慮企業的困難及現狀,酌情處罰,既達到處罰教育的目的,又使工作得以順利開展。
2、堅持“宣傳先行,處罰跟進”兩手抓 今年以來我們進一步改變執法模式,認真貫徹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堅持宣傳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方針,即具體在監督執法工作中堅持“宣傳先行,處罰跟進”兩手抓,事實證明該工作方法是促進職業病防治工作開展的一種有效手段。
3、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尚在起步階段,其執法工作應循序漸進,因此加大對部分影響較大的大中型企業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工作尚待時日,同時不能片面聽取企業為其違法行為尋找托詞所強調的客觀困難,如企業經濟困難、工人流動性大等等,即不能因此而遷就、松懈執法工作。
三、存在的問題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目前我區職業病防治監管力量薄弱,全區從事職業與放射衛生監督工作的僅有3人,而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企業有近400家,事實上每年僅有半年時間從事職業衛生監督工作,使絕大部分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企業不能監管到位,使對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監督率常年處于較低水平,因而未能形成較大的執法聲勢和氛圍,且由于近年來用人單位大量使用臨時工、農民工,而該部分工人流動性較大,給職能部門監管帶來了較大難度,因此,僅靠現有的職業衛生監管力量難以做好該項工作。同時由于我區經濟相對落后,政府對重點企業、外來企業實行保護政策、片面強調維護發展環境,客觀上阻礙了進一步加大職業衛生執法力度。
今后我們仍將繼續加大《職業病防治法》的宣傳力度和執法力度,努力提高對用人單位、特別是煤炭、水泥制造、造船行業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的監督率和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體檢率,力爭使我區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再上一個新臺階。
篇二:職業病防治法培訓總結
一、“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新修訂的職業病定義包含的用人單位更全面,涉及的職業危害因素更廣泛。
二、“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方針的解析包含了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內容更豐富和具體。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也由衛生1個變成了衛生、安監、勞動保障3個部門。
三、“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增加了這一條款更加強調了用人單位的主體法律責任,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工作的落實。
四、“國家鼓勵和支持研制、開發、推廣、應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加強對職業病的機理和發生規律的基礎研究,提高職業病防治科學技術水平;積極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設備、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國家鼓勵和支持職業病醫療康復機構的建設。”
新修訂的第八條,在鼓勵用人單位完善和提高職業病科學防治水平的同時,提出了鼓勵和支持職業病醫療康復機構的建設,有利于職業病患者的醫療和康復。
五、“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的名單。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三)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四)具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
新修訂的這一條款明確了職業病診斷機構建設范圍,更加強調了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的權力(不得拒絕)。
六、“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新修訂的這一條款擴大了勞動者選擇申請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范圍,給勞動者帶來便利。但要避免出現重復診斷問題。
七、“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新修訂的這一條款強調沒有證據否定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更加傾向于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八、“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
“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需要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可以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也可以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十日內組織現場調查。用人單位不得拒絕、阻撓。”
新修訂的這一條款明確了用人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勞動者和有關機構在職業病診斷過程中的義務,特別強調了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現場調查的權力,有利于勞動者的職業病診斷。
九、“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的,診斷、鑒定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并參考勞動者的自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等,作出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
“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在確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接到申請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并在三十日內作出裁決。
“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勞動者的治療費用按照職業病待遇規定的途徑支付。”
新修訂的這三條款解決了長期困擾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的勞動關系即職業史問題,特別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明確有利于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十、“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在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新修訂的這四條款對勞動者被診斷職業病的權益保護更加明確、具體,特別是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由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供醫療和生活救助,更加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和諧社會理念。
【職業病防治法培訓總結】相關文章:
職業病防治法宣傳活動總結04-11
職業病防治法宣傳活動周總結05-28
《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總結12-11
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總結05-27
街道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總結05-29
職業病防治法活動總結(通用15篇)04-29
2017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總結05-29
《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總結12-01
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總結07-08
關于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總結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