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姓的來源介紹
中國百家姓無奇不有,都有著悠久的歷史淵源。以下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夫姓的來源介紹,歡迎閱讀本文!
【姓氏簡介】
從夫姓或冠夫姓是指婦女結婚后不用本姓而改用丈夫的姓氏,這氏是夫權婚姻的產物。有只用“夫姓”與“夫姓+本姓”兩種基本形式。在某些族群(如白族)中有入贅男子從妻姓的風俗。
【當代姓氏】
現代國家的法律對于夫妻的姓氏有如下5種情形:
1.堅持妻從夫姓原則:瑞士民法典第160條中規定:“(一)丈夫的姓氏為夫妻共同姓氏。(二)新娘有權當面向公民身份登記官員提出要求,將自己原有的姓氏置于夫姓之前。”
2.實行從一約定,無約定時從夫姓的原則。如《德國民法典》第1355條第2款就作此規定。
3.允許雙方當事人任意約定原則。如原《蘇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8條就作此規定。
4.妻子在姓名前冠以夫姓原則。中華民國1929年民法第1000條就作此規定。
5.保持各自姓氏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0條就作此規定。
很多西方國家一般只用夫姓,如英國前首相撒切爾夫人便以夫姓名世。不少女性主義者反對女性必須在婚后改從夫姓。
臺灣、香港、澳門、海外華人舊時代中不少人則用“夫姓+本姓”作為婦女婚后的姓,如方瑀嫁給連戰以后叫連方瑀,但現在臺灣因民法的修正,已經極少人從夫姓了。香港在正式場合中冠上夫姓的女性多為政府官員或名門望族的女性,例如前布政司司長陳方安生。
【古代姓氏】
中國古代為“夫姓+本姓”的形式,如馬姓女子嫁與王姓男子,女子婚后特別是亡后就只稱“王馬氏”。1929年5月,南京國民政府公布的《民法》第四編第三節第一千條,首次對“夫妻之冠姓”作了法律表述:“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中華人民共和國,1950年的婚姻法第11條規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作出了夫妻在姓名權上完全平等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第一款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現代的中國大陸除了在族譜和墓碑外已經幾乎完全不用這種形式。
【日本姓氏】
日本,1898年頒布的《戶籍法》中規定“每戶都要有固定姓氏,子承父姓,妻從夫姓,分家后仍用原姓,不得任意更改”。二戰后的新《民事法》,雖然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根據婚前所定,或隨夫姓,或隨妻姓,但大多數日本女子婚后仍照日本的習慣隨夫姓。如果女子婚后不改夫姓,會在親子關系、財產繼承等很多方面遇到麻煩。所以今天的日本,仍然很多女性婚后改為夫姓,如何智麗嫁到日本從夫姓改名為小山智麗。不過,有不少人為了各種原因,婚后仍然保留各自原來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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