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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個人檔案如何管理
我國古代的檔案,在各個朝代有著不同的稱謂。商代稱為“冊”,周代叫作“中”,秦漢稱作“典籍”,漢魏以后謂之“文書”、“文案”、“案牘”、“案卷”、“簿書”,清代以后多用“檔案”,現統一稱作“檔案”。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務派遣個人檔案如何管理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一、勞務派遣工的檔案統一管理模式:
1、及時為勞務派遣工辦理人事檔案接轉手續;
2、及時為新招聘派遣工辦理招工備案手續
3、受委托辦理外地人派遣員工的各種證件;
4、按規定代辦有關檔案中記載的材料證明手續;
5、派遣協議到期,根據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員工要求,代辦檔案續存或轉移。
二、勞務派遣員工檔案放在哪?
1、檔案托管對象:凡是各類單位勞動人事檔案和個人自留檔案需要存放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均可托管存放,根據勞務派遣工個人自愿,可長期或短期托管,存轉自由。
2、檔案托管地點:需要托管存放的檔案,由個人或單位直接到市就業辦申請辦理。
3、檔案托管內容:個人和單位托管檔案的,可以委托勞務開發中心代交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個人自愿交納的各種保險,符合國家規定的托管人員代辦退休手續,協助辦理檔案工資調整及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的檔案材料,以及按規定向有關單位提供和傳遞的相關檔案材料。
4、新建勞動檔案:勞務開發中心為各類勞務派遣員工、鄉鎮企業職工、個體經營者及大中專畢業生等勞動者個人新建勞動人事檔案,并依此作為辦理調動、退休等手續依據,新建檔案后同時享受上述檔案托管內容同等待遇。
【拓展】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后,由派遣單位與實際用工單位通過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將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用工單位實際使用勞動者,用工單位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管理費、勞動者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等而形成的關系。勞務派遣是典型的“有關系無勞動,有勞動無關系”,即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卻不為勞務派遣單位提供勞動,勞動者為用工單位提供勞動,但卻不簽訂勞動合同,造成了勞動力的雇用和勞動力的使用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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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于作為企業基本用工形式的勞動合同用工而言,勞務派遣用工是一種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
勞務派遣單位是將勞動者派遣到實際用工單位的企業法人。為規范勞務派遣關系,保護被派遣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律為勞務派遣單位設立了一定的“門檻”。首先,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不得少于200萬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等條件。其次,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后才能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勞動合同法明確勞務派遣單位就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遵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與被派遣的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勞動合同應符合如下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保障勞務派遣者的工作權;在勞動合同中除應當載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為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應按月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同時勞務派遣單位有權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可以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應依照勞動合同法承擔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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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協議是勞務派遣單位與實際用工單位就勞務派遣事項簽訂的書面協議。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被派遣勞動者有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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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雖未規定在勞務派遣關系中實際用工單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但從以下幾個方面強化勞務派遣中實際用工單位的義務: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即不得自己出資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部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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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務派遣者如下權利:
賦予被派遣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去權益;賦予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有違法、違約情形時,被派遣勞動者有權與勞務派遣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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