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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東莞市公積金提取辦法有變化取消了享受社會最低生活保障提取和職工本人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提取,下面是小編分享的東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租住本市自住住房提取增加兩種方式
在保留按比例和限額提取的同時,增加低繳存額全額提取和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按實際租金據實申請兩種方式。
二、取消享受社會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提取辦法》實施前已建檔的仍可按《東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東公積金委﹝2015﹞1號)政策申請提取。
三、取消職工本人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提取
《提取辦法》實施前已建檔的仍可按《東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東公積金委﹝2015﹞1號)政策申請提取。
四、取消離職提取
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應辦理賬戶封存手續,符合條件的可辦理轉移手續,不可再按《東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東公積金委﹝2015﹞1號)政策申請提取。港澳臺同胞及外籍人士離職且賬戶封存后仍可按出境定居申請提取。
五、取消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額度限制
取消“單價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積不超144平方米預(決)算金額”的限制,由申請人據實申報。
六、調整租房和物業管理費提取的時效
可申請提取申請之日前12個月規定標準的住房公積金,申請當月不予計算。
七、《提取辦法》相關條款指標內容
第九條第(一)(二)款規定標準指350元、規定比例指70%、額度上限指1800元。
第十條規定標準指月繳存額的30%且不超過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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