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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證辦理實施辦法
住證證件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近期照片、戶籍地址、居住地址、簽發機關、有效期限。以下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的天津市居住證辦理實施辦法詳細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居住登記
1、境內來津人員擬在津居住7日以上的,應當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到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或居住證申領點申報居住登記。
申報居住登記時,自然人申請人應當提供居民身份證、合法居所證明,無居民身份證人員還應提供常住戶口所在地居民戶口簿和近期證件照片;法人申請人除以上材料外,還需提供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申請人員名冊。申請人員名冊應當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號碼、居住地址等項目,并加蓋單位印章。
合法居所證明包括:
。ㄒ唬┚幼≡谧杂凶》康,提供自有住房或者與配偶、子女共有住房不動產權證書原件或復印件,尚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原件或復印件;
(二)居住在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賃協議原件或復印件及《房屋出租治安責任保證書》原件;
。ㄈ┚幼≡诒臼芯用褡杂凶》康模峁┎粍赢a權證書復印件,尚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復印件,以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的證明;
。ㄋ模┚幼≡趩挝唬▽W校)內部的,提供單位(學校)組織機構證明文件(副本)復印件及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
。ㄎ澹┢渌戏ň铀C明。
受理單位辦理居住登記時,應當錄入申請人基本信息,并打印《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憑證》交由申請人保管。
2、境內來津人員在津申報居住登記免費。
二、證件申領
1、在津辦理居住登記6個月以上且擬繼續居住的境內來津人員,可以申領居住證。
2、居住證首次申領免收工本費;居住證換領、補領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每證收繳10元工本費。受理單位收繳證件工本費后,須開具收費票據。
3、自然人申請人申領居住證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旖蚴凶C件數碼相片檢測中心出具的近期照片認證回執。
。ǘ┚用裆矸葑C等有效身份證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還應提供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和出生醫學證明。
。ㄈ┰诒臼泻戏ň铀淖C明。(同居住登記)
4、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可以由監護人或受托人代為申報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
代為申報居住登記或申領居住證的,除本細則第六、、第十、規定的申請材料外,監護人還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和能夠證明監護人和被監護人關系的居民戶口簿,受托人還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委托書。
5、居民本人和代辦人應當對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6、居住證受理部門受理申領居住證時,應當依據申請材料現場審核申領人的基本信息,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材料,并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
對信息審核無誤的,受理部門應當填寫制證信息,通過照片認證回執讀取申請人照片,留取申請人聯系方式,打印《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表》由申請人簽字確認,同時開具《天津市居住證受理回執》;對登記信息有誤的,應在更改登記信息后受理申領居住證。
三、核實簽發
受理部門應在受理當日將申請人《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表》交申請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區民警進行核查。社區民警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居住情況的核查工作。核查屬實的,在《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表》簽字確認,并在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中審核通過居住證受理信息;核查有誤的,在居住登記表填寫核查意見后簽字,并及時告知申請人不予簽發原因,退回原受理部門。
四、制作發放
1、市公安機關制證部門應當自收到制證信息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制作,并將居住證發至受理部門;受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居住證發至申請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區民警。
對于制證信息有誤,被市公安機關制證部門、區縣公安機關退回受理部門的,申請人應配合受理部門做好信息更正工作。
3、申請人在社區民警核查確認后,可以自收到受理部門開具的《天津市居住證受理回執》之日起20個工作日后,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天津市居住證受理回執》,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區民警領取居住證。
社區民警發放居住證后,應當收回《天津市居住證受理回執》。
五、證件管理
1、居住證簽注分為證件有效期到期簽注和居住信息變更簽注。申請人在簽注前應登錄“天津公安民生服務平臺”填寫《居住證簽注申請表》并提交簽注申請,或前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領取并填寫《居住證簽注申請表》后交社區民警申請簽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區民警應在受理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填寫核查意見,并告知申請人同意(或不予同意)簽注決定。
2、居住證自簽發之日起須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提交簽注申請,經社區民警核查確認后持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居住證及合法居所證明等,到受理部門辦理簽注手續。
3、居住證持有人居住地址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7日內提交簽注申請,經社區民警核查確認后持居住證和變動后的合法居所證明,到受理部門辦理變更簽注手續。
4、居民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戶籍地址發生變化的,以及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的,應當及時到受理部門換領新證。
受理部門辦理換領手續時,應當收回損壞的居住證,對居住證持有人基本信息進行審核,并依照居住證首次申領的工作程序和時限進行辦理,收取換領居住證工本費并開具收費票據。收回的居住證應編制清單,每半年上交1次,由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集中統一銷毀。
5、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實認定后,居住地公安機關應當在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中注銷居住登記信息并注銷、回收居住證:
。ㄒ唬┚幼∽C持有人在申領時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ǘ┚幼∽C持有人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辦理要求的;
(三)居住證持有人已轉為本市的常住戶口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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