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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生活補貼標準
補貼是一種政府行為:此處的政府行為是廣義概念,不僅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補貼行為,而且還包括政府干預的私人機構的補貼行為。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整理出駐外生活補貼標準,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駐外生活補貼標準
1、目前我國法律法規中并沒有對“駐外補助”做明確規定,現階段只能依靠于勞動者是否與用人單位明確約定過“駐外補助”等相關待遇如何享受的書面協議,其中應載明具體的金額,發放方式以及支付方式及時間,且應約定在勞動合同中,或者作為其附件的形式,并經由雙方親自蓋章認可。
2、如您所在的單位同崗位人員有這項“駐外補助”,建議您可以參考同工同酬,可能比較牽強,而且標準無法界定。
拓展:
一、我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由家庭月人均收入170元調整為190元,因調整標準增加的經費,由原經費渠道解決。
二、優撫對象
各類優撫對象的定期撫恤、補助標準在原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負擔60%,區縣財政負擔40%。
三、社會救濟對象
1、由民政部門管理、享受政府發放定期定量生活困難補助、非城鎮戶口的社會救濟對象(即六十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原國民黨起義投誠、寬赦及刑滿釋放轉業安置人員等)的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統一調至每人每月120元,所需經費由市、區縣財政各負擔50%。
2、因公致殘返城知青的護理費由每人每月40元調整到每人每月100元,所需經費由市、區縣財政各負擔50%。
四、征地超轉人員
征地超轉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城近郊區調整至每人每月190元;遠郊區縣調整至每人每月170元,經費由原渠道解決。
五、其他問題
1、為保持社會穩定,將具有城鎮戶口、出獄后無經濟來源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刑滿釋放人員,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2、家庭男女雙方中一方為本市城鎮居民戶口,而其配偶及子女為農村戶口,長期在城市定居、家庭中無在職人員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納入民政保障范圍;有在職人員的,屬單位保障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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