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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指南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以下小編為大家整理了蘇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指南的詳細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領取標準:
1、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根據失業人員失業保險繳費年限長短,按照其本人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確定,繳費不滿10年的,按40%;繳費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45%;繳費20年以上的,按50%。失業保險金最高、最低標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公布,2020標準分別為最高2020元、1568元。
2、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醫療保險,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在職待遇;應當繳納的職工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費。
3、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當本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漲幅連續三個月達到或超過3%的,按規定享受臨時物價補貼。
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可參照在職職工標準,對其家屬一次性發放喪葬費和直系親屬撫恤費,在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死亡時按靈活就業人員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按養老保險規定發放喪葬費和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由養老保險基金列支。
領取期限:
1、凡符合上述條件的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繳費每滿1年享受2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最長領取期限不超過24個月。
2、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與前次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3、繳費不滿1年的,不能核定新的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但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以繼續領取。
領取條件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且有求職要求。
注: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領取材料
1、本人身份證及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張;
3、已辦理失業登記的《失業證》;
4、原工作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或勞動爭議裁決的證明材料;
5、本人銀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復印件)。
領取流程
1、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面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等資料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管理其失業保險的經辦機構備案。
2、失業人員自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送達之日起60日內,到經辦機構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
3、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7日內,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并從確認后的次月起發放失業保險金,同時提供其他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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