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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辦理指南
企業一般是指以盈利為目的,運用各種生產要素,向市場提供商品或服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深圳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辦理指南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一、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國務院令第156號發布,2005年12月18日國務院令第451號修訂)第十七條。
二、辦理條件
1、企業名稱一般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深圳(市)+字號(商號)+行業(或者行業特點)+組織形式;
2、所用商號不得與其它已核準或注冊的相同行業或無標明行業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商號)相同,但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3、不得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4、不得與已注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5、名稱冠“廣東”的公司,須符合《廣東省企業冠省名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
6、企業名稱冠“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或者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或名稱不含行政區劃的,需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十條的規定;
7、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8、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9、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二個以上的字組成。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10、企業名稱不應當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經營范圍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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