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3步完成案件爭議焦點歸納-辯論賽
1、第一步:明確原被告主張
爭點是在充分對抗的訴辯主張中產生的。無爭議不訴訟,但當事人爭議內容并非都是爭點。尤其“中國式辯論”背景下,有時候對抗雙方所講的不是一個事。所以準確厘定爭點,首先要明確原被告各自請求與主張的事實和理由之間有什么邏輯關系。
1。明確原告的主張。就該案例而言,原告的主張基本可以自圓其說,訴訟請求可以從主張的事實和理由中得出。先來分析原告請求權基礎:①要求B還款并支付占用費,主要是基于合同約定;②C、D承擔連帶責任,主要理由是B是實質的一人有限公司與公司人格否定(這里包括了備用主張);③E承擔連帶責任,主要基于共同合同相對方(混同)。邏輯上沒問題,但是否真的成立,要看A的舉證。這個過程就是法官在案件庭審前,要對原告主張進行檢索,查找原告的請求權基礎所對應的要件事實在原告主張的事實和理由中是不是都有體現。比如,合同糾紛中,原告訴請雙向返還,那就應該檢索他主張的事實和理由中是否包含合同無效、解除或撤銷等內容,如有缺失就應該通過釋明讓當事人補正。檢索原告主張的時候,還需要注意請求中包含的備用主張,比如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但又請求合同如有效則要解除;又比如承攬、委托等合同糾紛中主張解除,理由里既有法定解除權又有任意解除權等。按照新訴訟標的理論,原告這樣的主張并非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法官就此預備之訴的主張,也應該要求被告進行答辯。
2。明確被告的主張。被告答辯一般可以分成兩種類型:①權利否定型,即認為原告請求權基礎對應的要件事實不存在;②權利阻礙型,即以其他請求權基礎對抗原告的請求權基礎,如訴訟時效、履行抗辯、抵銷、清償等。對權利阻礙型的答辯,也應檢索答辯請求權基礎對應要件事實在其主張的事實和理由中是否都已有所體現。再舉前述小栗子,B、C、D、E共同答辯:協議簽過,A的1600萬元收到,但已歸還1400萬元,實際還欠A200萬元;A出資有遲延,應承擔違約責任,在B欠款中扣除,不提反訴;B不是一人有限公司,不應連帶;E與本案無關,只是代收款。由此可見,被告答辯主要是權利否定型的,但里面也含一項權利限制,即A違約,違約責任債務抵銷。
明確雙方主張后,對話的平臺才建立起來。所謂爭點就是雙方訴辯主張中的矛盾、差異、不符之處,包括事實、法律和證據等方面。法官應在比對中發現被告否定原告哪些事實主張,或提出哪些新的事實主張。如必要,可再聽取原告的反駁意見。之后即可固定雙方無爭議事實,歸納出爭點。
經明確雙方主張后,我們可以這樣歸納本栗子的爭點:
A是否出資遲延,如有,應負何種違約責任。
B欠付A的投資款及占用費各承擔多少?
B是否構成一人有限公司,受一人有限公司法律規制?
C、D是否利用公司有限責任損害A利益,即可否否人B公司人格?
E是否為B共同的合同相對方?
后續庭審由當事人圍繞爭點舉證。
2、第二步:分階段分層次地推進整理爭點
囿于當事人訴訟能力、知識儲備等因素影響,實務中,訴辯交換后不一定就可以充分發現案件中爭點。有時,訴辯意見交換完歸納的爭點比較概括,這就需要分階段分層次的隨著的庭審的展開而多次歸納爭點。比如合同糾紛中,原告主張繼續履行,如支付價款、交付標的、提供服務等。被告答辯僅是否定雙方合同關系。此時爭點只能是雙方間是否存在合同關系。法官可以就此爭點展開證據交換。在證據交換中進一步歸納雙方關于證據的爭點,發現被告否認合同關系的原因是什么。比如圍繞否認合同關系的原因,可以進一步歸納爭點是印章的'真偽?還是代表人員的代理權限,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等。
再接著前面的栗子,就第1個爭點。隨著證據展開,發現雙方就B還款金額、時間都無爭議,差異在于計算方式。A認為還款先充減資金占用費,B則認為先還出資款。由此可進一步歸納爭點:B還款是先沖本還是先付息。這是法律上爭點,聽取雙方理由后,可逕行裁斷。
3、第三步:法庭辯論前再次總結爭點
我國庭審程序上區分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階段。法庭調查在于事實發現,法庭辯論功能是什么?當事人該怎么發表辯論意見、發表什么辯論意見?在程序法規范中并無指引。實務中,當事人發表的辯論意見常常是重復訴辯稱意見,甚至是舉證、質證意見,使得法庭辯論流于形式。所以新民訴法解釋中允許在當事人同意情況下,合并調查與辯論階段,以提高庭審效率。但因為習慣,多數法官還是會作區分,當事人一般也要求進行辯論。我認為,法庭辯論階段還是有存在的必要,可以進一步系統的聽取雙方意見。為了讓法庭辯論實質化,可以在法庭辯論前再次總結爭點,讓當事人辯論有的放矢。被告答辯否定原告權利主張的,最后總結的爭點應該包括原告是否完成了對要件事實的舉證,尤其是爭議事實的舉證,引導當事人就所發現事實與法律規范要件事實的對應關系發表辯論意見。對于被告權利阻礙型抗辯,最后總結的爭點還應包括,被告是否完成抗辯的請求權基礎對應的要件事實的舉證。
4、結語
爭點歸納是法官庭審控制能力的體現。有效的爭點歸納使得庭審程序流暢、高效,也能引導當事人對案件審理作出積極的預判,便于當事人調解。即便調解不能,適當的爭點歸納后也便于后續的裁判文書制作,法院裁判理由部分就是對爭點的判斷,對爭點逐一分析,給定理由、作出回應后,自然得出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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