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稅收優惠與吸引外資――發展中國家的經驗和問題
一國對外國投資者在本國的投資可以采取三種征稅原則,即優惠原則(又稱從輕原則)、平等原則和最大負擔原則(又稱從重原則)。一國采取哪種涉外稅收原則,與其吸引外資的政策是分不開的;同時,也會隨本國的狀況而有所改變。,發展家對外商投資多實行平等原則或優惠原則,尤其是從80年代以后,一些過去對外商投資持謹慎或限制態度的發展中國家也逐步改變了立場,平等原則逐漸成為這些國家對外商征稅的指導原則。 發展中國家的稅收優惠措施 發展中國家無論是實行對外稅收優惠原則,還是實行平等原則,一般都在本國的稅收制度中規定有稅收優惠措施,以吸引和鼓勵外國投資者對本國進行投資。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加速折舊 加速折舊是發展中國家對原始投資實施稅收優惠所采取的一種傳統做法,這種做法在發展中國家十分普遍。據一項對32個發展中國家稅收制度的調查,有近一半的國家實行加速折舊。加速折舊的具體做法各國有不同的規定,最通常的做法是允許對符合優惠規定的固定資產在購置或使用的當年提取一筆初次折舊(initial allowance),初次折舊占國家資產原值的比例一般較大,企業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將折舊提完。也有的國家規定,享受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如韓國規定,投資于高項目或廠址設在特定地區的企業可對固定資產提取額外折舊;新加坡規定企業在優先工程項目、技術性勞務和科研開發等領域投入固定資本可一次性提取投資額50%的初次折舊。 2.投資稅收低免 投資稅收抵免是與固定資產投資相關的另一種稅收優惠形式,即企業可以用固定資產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直接沖減當年應納所得稅稅額。投資稅收抵免的比例各國規定不同。有的國家較低,但有的國家規定較高。如馬來西亞規定為25%,墨西哥規定為30%。 3.費用加倍扣除 有的國家為了鼓勵一些特定項目或領域的發展,規定企業在這些項目或領域的費用開支可以按超過實際費用開支的一定比例從稅基中扣除,從而使企業少納一部分所得稅款。如贊比亞規定用于促進出口的費用支出可按150%扣除;新加坡規定企業用于和開發方面的費用支出可按200%扣除;莫桑比克規定用于職工培訓的開支可按300%扣除;等等! 4.再投資退稅 即企業用于再投資部分的稅后利潤已負擔的稅款可按一定比例退還給企業。巴西、哥倫比亞、洪都拉斯、秘魯、烏拉圭、摩洛哥、突尼斯等國都有這一規定。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也有再投資退稅的規定! 5.免稅期規定 免稅期是所得稅優惠措施中最普遍的一種形式,即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的利潤可以不繳納所得稅。在對32個發展中國家的稅制調查中,有32個國家規定有免稅期。在具體實施上,有的國家規定免稅期對各類所得都適用,例如企業的創業期免稅;有的則規定對特定種類的所得實行免稅期,如對出口加工利潤實行免稅期。免稅期的長短受許多因素的,如在馬來西亞,企業的免稅期長短要受投資額、投資地點、雇工人數等因素的影響。免稅期短的2年,長的一般5年~10年。有的甚至規定更長,如象牙海岸規定免稅期可長達25年;突尼斯規定免稅期為20年,以后企業還可以再享受10年的部分免稅。免稅期一般都從企業投入正確生產經營之日算起。另外,一些國家如泰國、韓國等還規定,企業的免稅期過后,還可再享受一定時期的減稅待遇。泰國和韓國規定的減稅比例為50%! 6.特定收入免稅 即規定企業取得的特定項目的所得免稅。80年代,許多發展中國家為了促進出口,規定對境內企業的出口收入免征所得稅! 7.低稅率優惠 即對一些特定部門或地區的企業實行較低的優惠稅率。如越南對在條件和經濟條件較差的地區從事基本建設投資的外資企業實行10%的稅率,對從事重的外資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外資企業的一般稅率為25%)。又如新加坡,過去對一般公司實行30%的公司稅稅率,但對1986年4月以前的出口企業和新興服務業公司等實行10%的優惠稅率。不過,總的來看,實行低稅率優惠的發展中國家目前并不很多! 8.承諾稅收待遇一定時期不變 有的國家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來本國投資,還與外商簽訂一份協議,承諾在一定時期內,保證對外國投資者的稅收待遇穩定不變。穩定期最長可達25年。例如喀麥隆、剛果、加篷、中非共和國等就采取這種做法。 發展中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 發展中國家提供特定稅收優惠,一般都與本國的經濟發展戰略或經濟政策目標聯系起來。稅收優惠的目標一方面是增加本國的投資總量,但更重要的,還是要通過稅收優惠,使外來投資在產業之間、地區之間達到合理的配置。所以,發展中國家對外國投資者提供的稅收優惠一般都帶有一定的前提條件。發展中國家制定的享受稅收優惠條件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的政策來考慮: 1.產業行業政策 許多發展中國家向本國落后和亟待發展的產業、行業提供稅收優惠,以鼓勵外資投向這些產業、行業。例如,巴西政府規定,凡投資于林業、業、漁業的投資者,可享受6%~25%不等的投資稅收抵免;新加坡政府規定,凡投資新加坡《新興工業法》規定的產業部門的企業,可享受5年~10年的免稅期。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也有產業行業政策方面的稅收優惠,即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以后,經稅務部門批準,還可在以后的10年內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另外,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所得稅,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地區政策 家地區政策有兩方面的。一是鼓勵落后地區的開發,促進區域間的協調平衡發展。為此,一些國家規定對在落后地區投資的給予特殊的稅收優惠。例如巴西政府就規定,凡在巴西東北部、北部亞馬遜地區開辦企業,均可享受減免稅優惠。阿根廷、哥倫比亞、墨西哥、土耳其、肯尼亞等國也都有類似的規定! “l展中國家地區政策的另一項內容,是在本國境內設立一些經濟特區、出口加工區或技術開發區等,以適應對外開放政策和大規模吸引外資的需要。為此,一些國家也對這種新興地區規定有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印度對出口加工區的企業免征所得稅;埃及也規定,凡在新社區新建的企業可免稅10年! 3.出口政策 發展中國家為了鼓勵本國產品出口,改善國際收支狀況,許多都規定了對出口企業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如印度對出口加工區的企業以及不在出口加工區但產品100%出口的企業提供所得稅免稅優惠。越南對產品80%以上出口外銷的外商投資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并給予一年免征、一年減征所得稅的優惠! 4.技術政策 為了鼓勵本國企業引進技術,促進外國投資者向本國進行技術轉讓,許多發展中國家在這方面制定了稅收優惠措施。如韓國規定,投資引進國內不易發展的高項目,可享受5年的免稅;對根據政府批準的新技術引進項目所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免征預提稅。新加坡《經濟發展獎勵法》也規定,對從國外引進先進的專有技術而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可免征預提稅! “l展中國家實行稅收優惠應注意的 發展中國家實行稅收優惠,固然有利于吸引外資,但也會犧牲一部分本國的稅收利益,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因此,發展中國家為吸引外交而實行稅收優惠必須慎重,并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稅收優惠的程度要結合本國的國情,應從整體投資環境來考慮稅收優惠的程度! ⊥顿Y環境是指國際資本完成其自身職能的一切外部條件,它包括許多因素,稅收只是其中的一個方面,其他還有資源狀況,勞動力素質、市場機會、政局穩定等因素。外商是否到一國去投資,要看這個國家的整體投資環境,并不會只看稅負是輕是重、稅收優惠是多是少。當然,稅負的輕重確實也是影響外商投資決策的一個重要因素。但如果一國政局穩定,而且自然資源豐富,勞動力成本低、技術水平高、國內市場廣闊,那么,即使該國沒有很多的稅收優惠,只要稅負正常,對外商沒有歧視性,外商仍然會愿意到該國去進行投資。在發展中國家,我國是向外商提供較多稅收優惠的國家之一,但根據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在我國投資的外國公司所作的調查,外國投資者到我國來進行投資,看中的主要不是我國的稅收環境,而是我國安定的環境、低廉的勞動力成本以及巨大的國內市場等其他有利條件。而稅收優惠給我國稅收利益帶來的損失卻相當可觀。據統計,1995年,我國對外商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使稅收少收660億元,占當年GDP的1.2%。所以不少國內外專家主張取消這些稅收優惠。1993年11月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芝加哥大學教授米爾頓。費里德曼在我國訪問時就曾指出:“大多數投資者到中國來投資是為了賺錢,如果他們通過有效率的生產和技術合作贏得利潤自然是好事,可一旦外國投資者在中國的主要財富僅得益于盲目的減免稅和一系列優惠政策,則中國在引進外資的同時也引進了潛在危險,為此付出的代價也許比實際引進的外資大得多。因此中國在引進外資時不應忽略經濟學中的一個原則,即一種雙方都受益的交易才是好的交易!薄 2.發展中國家不應為吸引外資而開展稅收優惠競爭 進入80年代以后,隨著許多發展中國家對外國投資態度的轉變,發展中國家紛紛取消或放松對外國投資的限制,而且許多國家還采取了不少稅收優惠政策。在這一過程中,出現了一種趨勢,即各國競相出臺一些稅收優惠措施,而且相互攀比,不斷加大本國的稅收優惠力度,從而在發展中國家中形成了一種稅收優惠的競爭局面。例如在東南亞國家中,泰國企業所得稅的名義稅率為35%,但由于有大量的稅收優惠,實際稅率只有28.5%;馬來西亞公司稅的名義稅率為32%,但實際稅率只有18.3%。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33%(包括地方附加稅),但實際稅率只有12.9%。這種稅收優惠競爭使一些發展中國家提供的稅收優惠超過了合理的程度,從而給這些國家造成了巨大的財政收入損失。而與此同時,由于一些發展中國家并沒有與發達國家(投資者的居住國)締結稅收協定或協定中沒有稅收饒讓條款,而且這些發達國家又不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投資所得免稅,因此,許多發展中國家提供的稅收優惠并沒有使外國投資者真正受益,只不過是把本國的一部分稅收收入轉讓給了外國投資者的居住國。,印度尼西亞、摩洛哥、拉脫維亞等國已逐步取消了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其他發展中國家能否效仿還有待時間來證明! 3.稅收優惠要注意導向性,并應及時調整優惠對象 一般而言,發展中國家對外國投資者應以特定稅收優惠為主。既然是特定優惠,優惠的政策導向性就必須十分明確。而這種導向性又必須緊扣整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戰略和經濟政策目標,一旦這些情況發生變化,國家所提供的稅收優惠也應相應調整。在這方面,韓國有較好的經驗值得借鑒。早在60年代,韓國為了吸引外商投資,實現“出口主導型經濟開發戰略”,曾先后頒布了一系列吸引外國資本直接投資的法則,并向外國投資者提供以促進出口為導向的系列稅收優惠措施。進入80年代以后,韓國提出了“科技立國”的口號,并制定了政府主導型的科技發展體制。由于這時韓國已實現了出口導向型經濟發展目標,并且已從一個資金短缺的國家轉變成為一個資本充裕的國家,所以,從80年代中期開始,韓國開始調整稅收優惠政策,逐漸取消了與出口政策相關的稅收優惠項目以及對賓館、飯店投資的一般性稅收優惠,將稅收優惠的重點放在鼓勵發展高科技項目方面,從而使稅收優惠與國家的整體發展規劃一致起來。韓國的經驗表明,隨著國家經濟情況的變化,稅收優惠政策也應做相應調整,不能搞原則不明確的、或一成不變的稅收優惠。【稅收優惠與吸引外資――發展中國家的經驗和問題】相關文章:
企業稅收籌劃問題研究03-24
稅收籌劃相關問題探討03-20
期貨公司稅收征管的問題及建議03-12
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探討03-20
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及對策11-15
談我國外資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的完善03-07
試論支持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03-21
基于農業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稅務籌化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