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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固定資產稅務籌劃初探
固定資產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處于重要地位,具有價值大、耗資多、使用年限長、投資風險大等特點。加強固定資產納稅籌劃是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強化企業財務風險防范,優化資產盈利結構,實現企業效益最大化等,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一、固定資產取得的納稅籌劃
1.外購固定資產時間及產地的選擇
企業在外購固定資產時,應充分利用固定資產投資抵免稅收優惠政策。根據稅法購買規定的國產設備,其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抵免應稅所得額。但抵免的應稅所得額只能是設備購置當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如果企業當年新增額不足抵免,還可在以后年度新增企業所得稅中抵免,但最長不能超過5年。為此,在沒有明顯質量和價格差異情況下,企業應盡量選擇購買國產設備,從而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其次,由于資金具有時間價值,應盡早抵扣投資抵免額,加快資金的循環周轉。因此,企業就應恰當地選擇購買年份和數量。當新增應納稅所得額相對較大時,可以考慮多購買設備;當新增應納稅所得額相對較少時,則應少購買設備。另外,企業購置固定資產應盡量選擇在自身的稅收優惠期外購置,在正常的稅率下多抵減應稅所得額,從而降低企業自身的納稅成本。
2.自建固定資產籌資方式的選擇
企業在自行建造固定資產時,往往由于自有資金不足而需要向外部籌資。外部籌資一般有兩種方式,即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負債籌資是指以借款而支付利息的方式籌集資金;權益籌資是指以發行股票支付股息的方式籌集資金。根據稅法規定,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在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情況下,應計入固定資產原始賬面價值,其作部分均作期間費用,年末計繳所得稅時準予扣除。由此可見,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支出無論是資本化還是費用化,最終均可在應稅所得額中扣除,從而減輕企業稅負。權益籌資方式則無此優勢,稅法規定,企業支付的股息、紅利均不能計入成本,只能在企業稅后利潤中列支。
另外,企業還應了解稅法對部分行業企業自建自用設備的特殊規定。如稅法規定建筑施工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企業建筑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但對其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企業建筑工程的,征收營業稅,不征增值稅。這也為企業提供了納稅籌劃空間。
3.租入固定資產租賃方式的選擇
企業在租賃固定資產時,涉及到對租賃方式的選擇。由于兩種租賃方式在稅收處理上不盡相同,選擇不同的方式租入設備,就會為企業帶來不同的稅負。若雙方是非關聯企業,應以融資租賃的方式租入固定資產。通過融資租賃,可以迅速獲得所需資產,重要的是企業支付的手續費以及安裝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均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雖融資租賃發生的租賃費不得直接扣除,但租入固定資產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并在稅前扣除,這就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企業所得稅。
若雙方是關聯企業,則應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設備。根據《企業所得稅扣除辦法》規定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符合獨立納稅交易原則的租金可根據受益時間均勻扣除。此辦法雖對關聯方交易作了公允交易價格的規定,但企業集團仍有很大的節稅空間。在同一利益集團內部不同納稅主體之間開展經營租賃,使利潤從盈利方轉入虧損方,從而節約整個企業集團的納稅支出。尤其是在關聯雙方適用稅率有明顯差別的情況下,展開經營租賃,使利潤從稅率相對較高一方轉入稅率相對較低的一方,集團整體節稅效果更佳。例如:甲乙兩企業是同屬一個集團的關聯企業,甲乙兩企業的所得稅率分別為33%和15%,甲企業每年盈利30萬元,乙企業每年虧損10萬元。乙企業現將一生產設備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借給甲企業使用,每年收取15萬元租金。若甲乙兩企業簽訂的合同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則此15萬元租金可以從甲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甲企業每年應交所得稅為(30-15)×33%=4.95萬元,乙企業每年應交所得稅為(-10 15)×15%=0.75萬元。然而,相對整個集團而言,共計節約稅款為30×33%-(4.95 0.75)=4.2萬元。
二、固定資產使用的納稅籌劃
在應稅所得額時,折舊費是一項重要的可扣除費用。因此,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應作為企業理財的一個要點。在其他條件相對不變的情況下,企業對固定資產的納稅籌劃主要涉及對折舊的選擇。直線折舊法和加速折舊法是企業最常用的折舊方法,雖然采用任一方法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在整個年限內計提的折舊總額相等,但每年計提的折舊額卻不盡相同,進而使得每年應納稅所得可扣除額存在差異。從遞延納稅方面來看,企業應選擇加速折舊法,同時還可以降低設備投資風險,加速企業資金循回再利用,實現資金的時間價值。當然,加速折舊法只能在符合國家規定范圍內選擇,否則在計算應稅所得時應進行納稅調整,不會達到節稅的效果。
加速折舊法是假設其他因素不變情況下的節稅手段。然而,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還應允分考慮自身特點及未來稅率和物價走趨等因素的。例如,企業處于稅收優惠期或預測未來稅率可能上升時,企業就應權衡延期納稅與稅收負擔的增長幅度為企業帶來預期收益的大小,從而選擇最優的折舊方法,以達到最佳節稅效果。
三、固定資產處置的納稅籌劃
1.出售舊固定資產價位的選擇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部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規定,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小規模納稅人或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若售價超過原值,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由此可見,受稅收因素的影響,采用高價出售舊固定資產并不一定能使企業利潤最大化。當出售價格高于原值時,則應根據增值率與平衡點的大小關系,比較高、低售價為企業帶來的利潤大小。
假設舊固定資產原值為M,已計提折舊為N,清理費用為Q,售價為P。增值稅適用征收率為4%。增值率為A=(P-M)÷M×100%,平衡點為B。則當M-(M-N Q)=P-P÷(1 4%)×4%×50%-(M-N Q)時,得平衡點B=(P-M)÷M=2%。當舊貨增值率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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