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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個人所得稅征納方式的理性思考
一、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征納方式存在的缺陷我國個人所得稅自1980年9月開征至今已有20多個年頭,經過多年來的探索、改革和嘗試,這一稅種的征收管理水平得到了提高,征管力度得到了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為國民的健康和公共事業的快速建設作出了應有的貢獻。但毋庸諱言,從實際實施的情況來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無論是征納模式還是征納均還存在一些缺陷:
1.不利于國民納稅意識的提高。我國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所得應納稅時,不論納稅人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均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由扣繳義務人繳納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以及相應的滯納金或罰款。這個規定有利于通過稅源扣繳個人所得稅,從而從源頭上控制個人所得稅流失。但其負面是將個人所得稅流失責任更多地歸咎為扣繳義務人,導致我國長期以來個人所得稅收入過多地依賴支付單位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工作由支付單位包攬,納稅人無需同稅務部門聯絡、無需辦理納稅申報手續,也拿不到稅票證明,造成納稅人被動納稅,根本不了解稅法和納稅方式,更沒有把納稅作為一種應盡義務,不利于納稅意識的提高。
2.納稅人經濟活動的復雜化造成稅基的復雜化,稅負不公平越來越明顯。
(1)收入單一與收入多元化的稅負不同。通常情況下,收入來源越單一,稅負越重;收入來源越多,偷逃稅也越多。如:月收入均為4 000元的兩個納稅義務人,一人供職于一個單位,每月發放薪水時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4 000-800)×15%-125=355(元)。而另一人則供職于5個單位,每個單位的薪水收入均為800元,每月發放薪水時5個單位由于無法掌握其隱性收入均不代為扣繳,實際稅負為零。
(2)收入時間差異導致稅負不同。對于兩個年收入相同的納稅義務人來說,由于收入實現的時間不同,其稅負也就不同。每月收入均衡者稅負較輕,每月收入不均衡者稅負較重,而且各月收入不均衡程度越大,稅負越重。如:兩個年收入均為60 000元的納稅人,一人每月收入均衡(均為5 000元),則全年應繳個人所得稅:[(5 000-800)×15%-125]×12=6 060(元)。而另一人每月收入不均衡,1 ~ 11月每月收入800元,12月一次性取得工資及獎金51 200元,則全年應繳個人所得稅:(51 200-800)×30%-3 375=11 745(元),兩者相差高達5 685元。
(3)不同性質的收入稅負不同。由于按月和按年納稅的應稅所得采用超額累進稅率,按次納稅的應稅所得采用比例稅率,當應納稅所得額達到一定數額后,采用超額累進稅率的應稅所得其邊際稅率要高于采用比例稅率的應稅所得,導致應納稅所得額越高,采用超額累進稅率的應稅所得其邊際稅率也越高,稅負越重;反之,當應納稅所得額小于一定數額時,采用比例稅率的應稅所得其邊際稅率就高,稅負也重。如:某人一次性取得勞務報酬4萬元,其應納個人所得稅為:40 000×(1-20%)×30%-2 000=7 600(元),而同等數額的當月工薪所得,則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為:(40 000-800)×25%-1 375=8 425(元),盡管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實行了加成征收,但其稅負仍低于工薪所得。
3.對收入監控不力。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粗放型的征收方式,對納稅人基本情況沒有詳細的登記,沒有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對個人納稅的機管理,個人所得稅收入主要來源于易監控和管理的應稅所得項目,對于來源分散、不固定的以及隱蔽性收入,因缺少化的征管手段,受時間和地域的限制而缺乏監控,難以據實征納。
4.納稅過程繁瑣。由于個人所得稅稅率結構復雜、費用扣除實行定額與定率相結合、非專業人士對減免稅項目不能準確把握等原因,納稅人在填寫納稅申報表、計算應納稅額時頗費周折,而且每月或每次取得收入后都要進行納稅申報,加上申報方式單一,大多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去收入來源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整個納稅過程相當繁瑣。據2002年經濟景氣檢測中心會同中央電視臺《中國財經報道》對居民的訪問調查結果顯示,在未按規定交納個人所得稅的受訪居民中,有36.9%的居民抱怨納稅過程繁瑣,沒有時間辦理。
5.權利義務不對稱。我國1993年修改、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對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分別規定了其承擔的納稅義務,但沒有明確其享有的權利,形成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稱,從而對納稅人自覺履行納稅義務產生抑制和扭曲作用,誘發納稅人偷逃稅動機。
二、改革個人所得稅征納方式的對策
1.建立和完善個人收入監控體系,制訂納稅人編碼制度,建立納稅檔案?山梃b西方發達國家的做法,一方面逐步以信用卡和個人支票取代當前的收付現金化,使納稅人的活動都通過銀行進行結算和支付,減少現金流通,將納稅人的所有隱性收入顯性化;另一方面,自納稅人出生起就為其設立終身有效的個人稅務登記號,并據此辦理銀行個人存款賬戶,實行編碼化管理,使其終身的收支和納稅情況都受到稅務機關的電腦系統監督。同時在全國范圍內實行電腦聯網,統一進行監控。再者,對個人納稅記錄建檔備案,作為個人信用的一種證明。此外,實行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加強對個人實物收入的管理。
2.建立誠信機制。通過納稅人編碼化管理,根據納稅檔案設置個人納稅信用等級,建立個人納稅信用監管體系,對納稅記錄不良者,除按稅法規定進行嚴格處罰外,按其情節輕重在享受各種信貸服務、就業、擇業、投資、保障等方面加以一定限制,加大偷逃稅者的成本,讓其飽嘗不依法納稅的惡果。
3.完善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培養良好的納稅意識。在納稅人所在單位扣繳的基礎上,建立個人應稅收入申報制度,使自行申報與原單位扣繳相互彌補。這樣,一方面有利于個人所得稅的有效入庫,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納稅人在申報過程中了解和認識到自己應承擔的義務。為簡化納稅過程,除傳統的申報方式外,可增加電傳申報、電話申報、申報等多種方式,盡可能為納稅人提供便利。
4.征收期改為按月(次)預繳(扣)按年計征,實行對收入分配總量上的調節,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的調節作用。納稅人平時取得應稅所得時,分項由支付單位預扣,或由納稅人預繳,年終綜合全部收入所得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真正實現根據納稅人的收入水平高低征納不同的稅收,體現稅收公平原則。
5.采用混合征收制,適當縮小不同所得之間的差別待遇,體現量能負擔原則,促進公平稅負。對個人所得盡量實行綜合征收制,即對納稅人的所有所得不加區別地一并征稅,是個人所得稅課稅的趨勢。但因經濟水平、社會發展水平不平衡、納稅人的依法納稅意識和稅務機關的征收管理能力等方面因素的制約,以及某些特定需要,我國的分類征收制在今后一段時期內仍將繼續存在。作為過渡形式,最理想的選擇是推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征收制,逐步縮小不同所得的稅負差距。
6.推行稅務代理制度。由于納稅過程比較繁瑣,而納稅義務人的稅法知識普遍較低,以致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履行申報手續和辦理交納稅事宜方面均存在較大的難度,致使征收工作存在一定的風險。推行稅務代理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納稅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消除或降低納稅人的納稅風險;另一方面,它在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架起了橋梁,發揮溝通納稅人與稅務機關聯系的紐帶作用,把稅收政策和稅收常識及時傳遞給納稅人,督促納稅人依法納稅,同時稅務部門也可以通過稅務代理了解個人所得稅征納過程中存在的,不斷改進和完善征管方式。
7.明確納稅人享有的權利。對一個納稅信譽良好的納稅人來說,除有權享有政府提供的各種服務外,政府還應將個人所得稅繳納中的一部分轉化為社會保障費用,劃入個人社保賬戶,使個人所得稅的交納與個人享受社會保障待遇掛鉤,在其喪失勞動就業能力時就能根據其有勞動收入期間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多少享受匹配的社會保障待遇,讓納稅人體會到納稅義務與權利的對稱和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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