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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法下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納稅籌劃
【摘要】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通過有效的廣告宣傳擴大市場效應成為企業發展的重要手段。但企業有必要對廣告宣傳策劃進行納稅籌劃,以節約稅收成本。【關鍵詞】 納稅籌劃;稅收收益;企業價值
通過有效的廣告宣傳促進產品銷售,鞏固已有的市場,開拓新市場,成為企業發展的重要手段。
納稅籌劃是納稅人為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納稅事項進行設計、運籌,科學地安排經營、投資、理財活動,合理地降低稅負,以獲得最大經濟利益的一系列籌劃活動的總稱。企業在進行廣告宣傳策劃時,應當考慮所采用的宣傳方式,因為不同的廣告形式可能導致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同。因此廣告宣傳策劃有必要進行納稅籌劃,使企業既達到了宣傳產品的效果,又可以節約稅收成本。
《企業所得稅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但納稅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同時符合3個條件:第一,廣告是通過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第二,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的發票;第三,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除了通過媒體發布的廣告外,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不超過營業收入的5‰的,可據實扣除。
案例一:2007年3月,凱悅服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悅公司)為擴大產品宣傳,促進產品銷售進行廣告費和業務招待費的納稅籌劃如下:
方案一是公司自己進行策劃、實施。采取在各個專賣店掛橫幅及高速路口制作廣告牌的方式宣傳新產品,先委托光華公司制作橫幅、廣告牌,然后向工商等部門申報,經審批后懸掛橫幅、安裝廣告牌。這種方案大致需要費用90萬元;方案二是委托S廣告公司進行策劃、設計并通過電視臺播出,需要費用98萬元。如果單純從費用上比較,公司自身操作比廣告公司操作要節約8萬元。但根據稅法規定,企業自身操作只能作為業務宣傳費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扣除比例不超過營業收入的5‰;而通過廣告公司操作則可以作為廣告費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扣除比例為不超過營業收入的2%。兩項費用在稅前的可扣除比例不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比例相對低,納稅申報時容易引起納稅調整。分析如下:
凱悅公司2007年實現銷售收入10 000
萬元,則銷售收入的2%為200萬元;銷售收入的5‰就是50萬元。根據企業所得稅扣除辦法,通過廣告公司操作,花費的廣告費98萬元可以全額扣除,而企業自身操作花費的費用即業務宣傳費90萬元中按規定只能扣除50萬元,還有40萬元不能扣除,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10萬元。
可見,通過廣告公司操作比自身操作要節約所得稅10萬元,為公司增加2萬元利潤,因此,從納稅籌劃的角度看,在同樣的宣傳效果下,廣告公司策劃、設計的方案有利于減輕稅收負擔,從而使公司獲得最大的稅收收益。
納稅籌劃是有時效性的。2008年1月1日我國開始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按照規定,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都可按年銷售收入的15%在稅前扣除,如果仍然按案例一的事項計算,則在企業所得稅前準予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1 500
萬元。廣告公司策劃的廣告費支出98萬元可在稅前全部扣除,作為營業費用可抵稅24.5萬元;而企業自身策劃在同樣的宣傳效果下直接費用支出90萬元也可在稅前全部扣除,比廣告公司策劃節約費用8萬元,可抵稅22.5萬元。
綜上分析,從抵稅效果看,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廣告公司策劃可以減少納稅2萬元,但從現金流出量看,企業自身策劃可以減少現金流出6萬元。 可見,2008年新稅法實施以后,在不影響宣傳效果的前提下,通過自身策劃、設計進行產品宣傳應是凱悅公司的最佳選擇。
案例二:凱悅公司為擴大產品宣傳,向電視臺提供各種款式的服裝,由電視臺主持人著裝以宣傳企業的產品。2007年提供各種款式的女裝1 000套,成本60萬元,公允價值100萬元,公司作為業務宣傳費進行會計處理如下:
借:銷售費用1 17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 0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600 000
貸:庫存商品 600 000
從增值稅角度講,公司此筆業務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70 000元。從所得稅來講,稅法規定,業務宣傳費不超過公司營業收入的5‰的部分,可以在稅前全部扣除。凱悅公司2007年銷售收入10 000萬元,稅前扣除額為50萬元,則減少應納所得稅額16.5萬元。實際上,企業應該將此項業務分別按視同對外銷售和用于業務宣傳兩項業務進行處理。一方面應該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另一方面要按照視同銷售調整增加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按照規定的稅前扣除比例調整業務宣傳費。
因此,凱悅公司在稅務機關認可的情況下,將此筆業務作為業務宣傳費處理與贊助行為相比,可以為公司減少繳納企業所得稅16.5萬元。但是這種行為如何界定,屬于捐贈、贊助還是業務宣傳?是值得注意的一個問題。如果屬于捐贈,從企業所得稅角度講,屬非公益性捐贈,此類捐贈支出不允許扣除;如屬于贊助,也不允許稅前扣除,就不能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當然,這種行為的目的毫無疑問是擴大產品宣傳,提高產品知名度,所以可以界定為業務宣傳費。但是企業對于此類業務的籌劃必須通過稅務機關的認可才可以實施。
按照2008年1月1日實施的新稅法規定,凱悅公司上述業務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為1 500萬元,那么作為業務宣傳費計入銷售費用的117萬元可以全部在稅前扣除,少繳納所得稅29.25萬元。
當然,無論界定為捐贈、贊助還是業務宣傳,都必須按視同銷售行為依法繳納增值稅。另外,此項業務如何進行界定,目前稅法還沒有明確規定,凱悅公司作為業務宣傳費進行處理,獲得了財務收益,但必須獲得稅務機關認可,否則如果被界定為捐贈或贊助,則收不到預期效果,也無法實現納稅籌劃的目標。●
【參考文獻】
[1] 高允斌.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解讀》. 財務與會計,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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