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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籌劃意義與問題研究
摘要:隨著我國個人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以及個人收入來源渠道的多元化,個人涉稅事項逐漸增多,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如何對居民個人所得稅進行稅收籌劃越來越得到廣泛的重視,但是在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針對這些問題展開探討,以個人所得稅的相關理論知識為基礎,圍繞納稅籌劃的基本原理,尤其是近年來有關個人所得稅改革方面的問題,提出符合現實情況的納稅籌劃方法,以此加深人們對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認識,更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給個人、社會乃至國家所帶來的積極作用。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籌劃 稅收政策
一、我國居民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意義
(1)有利于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
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一方面,為了少繳稅款或緩繳稅款,納稅人在采取各種合法手段進行個人所得稅稅收規劃的同時,不僅合理利用了國家財政稅收的相關法律法規,而且必然會學到各種財政稅收的知識。另一方面,想要進一步提高納稅籌劃的效果,納稅人避免不了要學習鉆研各種財稅政策、法規,可以進一步激勵納稅人提高財稅政策學習水平、增強納稅意識、自覺抑制偷、逃稅等違法行為。
(2)有利于降低納稅人的稅收征收額度
納稅籌劃的原理是通過幾種稅收方案的比較,選擇納稅最少的方案。通過減少納稅人的現金流出或是減少其當期現金的流出(即延長納稅時間),增加當期可支配的資金,達到納稅人資金使用的效果,同時可以避免納稅人因沒有合理對稅收進行籌劃而多繳納當期稅款,而增加當期資金使用的壓力。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也是稅法體系不斷完善的過程,稅法的健全伴隨著其相關實務處理的日益復雜,如果對稅法研究得不夠透徹,不僅有可能因偷稅、漏稅而面臨法律制裁,也有可能因多繳稅影響納稅人的生活質量。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基本思路
(1)充分利用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各國為了實現稅收的調節功能,在設計稅種時,一般都會設有各種稅收優惠條款,具體包括減稅、免稅、設定納稅起征點、稅率差異和特殊規定等。所以,納稅人可以利用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條款,合理安排自己的經濟活動,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條款中明確規定:企業按照國家的統一規定而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福利費、救濟金、安家費等免征個人所得稅。因此,企業可以通過轉移或變相福利結合等多種方法給予職工各種補貼,這樣可降低員工基本工資,減小計稅基數,減少職工的應納稅額,從而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例如:稅法規定,勞務報酬所得按次計算應納稅額,對于同一項目取得連續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可定額扣減800元費用。因此,應盡可能將勞務報酬分解為若干次,從而降低應納稅額。同時,根據規定,如果個人兼有不同的勞務報酬所得,應當分別按不同的項目所得定額或定率扣除費用,因此納稅人在申報納稅時應避免將不同的項目合并計算。
(2)注重轉換納稅人身份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居民納稅人負無限納稅義務,而非居民納稅人負有限納稅義務。納稅人身份界定的差異為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納稅人可以根據稅法對不同身份納稅個體征稅規定的不同,有意識地轉換納稅人身份,使在收入一定的情況下納稅最少。
(3)合理利用納稅延期
我國個人所得稅規定個人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再付稿酬,均應合并稿酬所得按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對納稅籌劃理解存在偏差和僥幸心理
我國理論界長期以來對納稅籌劃問題重視不夠,在相當一部分人的觀念中,納稅籌劃就是偷稅、避稅。并且的確存在一些企業為減輕稅負采取了違法手段進行“籌劃”的現象,由于這些“籌劃”不是真正意義的納稅籌劃,結果不僅節稅不成,而且使自身陷入偷逃稅款的泥潭,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
(2)納稅籌劃自身存在一定風險
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籌劃的過程中,甚至包括稅務代理服務機構為納稅人提供納稅籌劃服務時,都會過分看重節稅的效果而忽略稅收籌劃本身存在的風險,也就會出現這樣的誤解:只要進行納稅籌劃就可以減輕納稅負擔,增加自身收益。從納稅籌劃的實際情況看,納稅籌劃結果只能是作為一種對個人稅收計劃和決策的方法,并不是實際執行的合理合法結果,所以納稅籌劃本身是具有風險的。
四、提升我國個人所得稅籌劃水平的對策建議
(1)正確理解納稅籌劃的含義
正確理解納稅籌劃的含義,使納稅籌劃與稅收政策導向相一致。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前提下自行或通過稅務專家的幫助,為了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而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投資、理財等經濟業務的涉稅事項進行設計和運籌的過程,即納稅籌劃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的經濟行為。
(2)應合理規避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中存在的風險
1、從納稅籌劃的方法來進行合理規避。首先,將居民個人收入均勻發放以降低適用稅率。這種方式是針對每月工資薪酬收入不均衡的納稅人進行的納稅籌劃,其目的是將個人收入均勻發放,就可以使用低稅率納稅,從而減少個人所得稅納稅總數。其次,將個人應獲得的收益轉化為對企業的再投資。國家為了鼓勵企業和個人進行投資和再投資,規定對企業的留存未分配收益不再課征所得稅,所以居民個人可以通過購買企業股票、債券等方式向企業進行投資,所獲得的利息、股息和分紅等收益再按規定交納個人所得稅。居民個人如果想使自己的投資所得不被征稅,可以把自己的投資所得留存到企業賬上,作為對企業的再投資,而企業則可以把這筆投資以債券或配股的形式記入個人的名下,這樣,既避免了被課征個人所得稅,又保障了個人收入及財產的完整與保值增值。但是,這種做法必須以居民個人對企業的發展前景比較樂觀為前提,同時對企業制度也有比較高的要求。第三,轉換居民個人收入方式。增加職工的工資薪酬可以增加個人的收入,滿足其消費的需求,但是個人所得稅的超額累進稅率規定,當個人的工資薪酬累進到一定程度,新增的薪酬會使個人的可支配現金逐步減少。這時可以選擇以轉換個人收入的方式,同樣滿足居民消費的需求,卻可以減少繳納個人所得稅。比如:企業可以為其員工提供住宿條件、提供差旅津貼、提供必須的工作條件等,這樣企業承擔的成本總額不變,而職工的純收入也沒有下降。
2、從納稅籌劃的時間范圍界定來進行合理規避。這種方法主要適合于居民個人的年終獎的納稅籌劃。年終獎幾乎成為每個企業激勵職工的最主要手段,個人對這部分收入的納稅籌劃也越來越重視。想要合理分配獎金數額,就要選擇最佳時間范圍界定,將全年一次性獎金與普通獎金的數額,通過全年12個月的時間分攤,能夠有效降低個人所得稅繳納金額。在不考慮工資收入的情況下,具體方法:預測出職工個人全年獎金總額;在獎金總額中先確定年終一次性獎金額;在獎金總額中扣除年終一次性獎后的余額,在12個月平均后作為職工月度獎,則職工獎金納稅最少。
(3)大力培養高素質的納稅籌劃管理人才
納稅籌劃的合理合法性對人員的素質要求較高,稅種的多樣性、企業的差別性和要求的特殊性、客觀環境的動態性和外部條件的制約性,也要求納稅籌劃人員具備精湛的專業技能和靈活的應變能力。因此,我國應加大這方面的投入,一方面。在高校開設納稅籌劃相關專業,盡快滿足高層次納稅籌劃活動的要求;另一方面,對在職的會計人員、籌劃人員進行培訓,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同時,組織國內的權威籌劃專家編寫一套國家級籌劃教材,為近幾年的理論探討作出科學和系統總結,也為納稅籌劃人才的培養提供重要的理論依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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