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增值稅轉型改革對發電企業的影響分析
增值稅轉型是指從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以下是小編搜集整理的一篇關于增值稅轉型改革研究的論文范文,歡迎閱讀查看。
【摘要】 2009年1月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在全國開始實施。新增值稅條例的主要內容是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型改革,并在稅率等方面做了重大調整。本文根據增值稅轉型改革的主要精神,結合火力發電企業的實例,從稅負、會計核算等方面對發電企業的影響進行了簡要分析。
【關鍵詞】 增值稅轉型 發電企業 影響
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施行(國務院令第538號),這是我國增值稅改革中里程碑式的重要一步,不僅對我國宏觀經濟將產生積極作用,而且對發電企業稅負及會計核算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一、增值稅轉型改革的背景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我國一直實行生產型增值稅,至今已15年。但受2008年爆發的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我國宏觀經濟同比開始呈現負增長,其危害快速向實體經濟蔓延。電力工業方面,發電企業因煤炭價格的大幅飆升,利潤被大幅蠶食,五大發電集團利潤同比負增長高達95%以上。據統計,2008年全國燃煤電廠因煤炭價格的大幅飆升,導致虧損700億元,五大發電集團中的華能國際(SH 600011)2008年歸屬于母公司的凈利潤為虧損37億元,同比下降161.72%;華電國際(SH 600027)2008年歸屬于母公司的凈利潤為虧損25.58億元,同比下降287.85%;不少地方發電企業利潤也發生巨額下滑,如粵電力(SZ 000539)2008年歸屬于母公司的凈利潤僅為0.29億元,同比下降95.60%。資產負債率的居高不下,使電力企業購買煤炭的資金匱乏,由于財務狀況不斷惡化,金融機構從自身風險控制角度出發明顯惜貸,這使得電力企業更加陷入資金鏈斷裂的危險局面。在國際金融危機繼續蔓延和深化、國際金融市場仍處于動蕩的背景下,為抵御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產生的不利影響,國務院批準了財政部、國稅總局提交的增值稅轉型方案,適時進行增值稅改革。
二、增值稅轉型改革的主要內容
所謂增值稅轉型,是指從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與原《增值稅暫行條例》比較,從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稅轉型改革有以下幾項主要內容:
1.全國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可
以計算抵扣(購進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除外);
2.礦產品增值稅稅率從13%恢復到17%;
3.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統一降低為3%;
4.取消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
備增值稅退稅政策;
5.適當延長納稅期限。
三、增值稅轉型改革對電力企業成本的影響
(一)降低企業生產成本,減輕電企稅收負擔
增值稅轉型改革后,電力企業可以抵扣購進生產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這對于資金、技術密集型的發電企業來說,無疑是一項重大的減稅政策,構成實實在在的利好。2009年廣東沿海某火力發電廠,擴建二期工程2臺100萬千瓦的超超臨界發電機組,總概算為68.8億元,折算造價為3 440元/千瓦時,其中僅汽機、鍋爐、電機三大主機招標價合計為23.67億元(含稅),根據2009年開始實施的增值稅改革,其購進設備的進項稅額3.439[23.67÷(1+17%)×17%]億元可以抵扣,這樣使得發電企業的折舊費相應降低,從而降低了企業的生產成本。
由此可見,增值稅轉型改革中國家以降低財政收入的方式,向企業直接讓利。而轉型改革消除了原生產型增值稅制存在的重復征稅因素,降低了發電企業設備投資的稅收負擔,提高了企業的盈利水平,有利于鼓勵電力集團公司加大投資規模,對應對煤價大幅上漲的不利影響,提高企業抗風險的能力,從而提升電力行業的競爭力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按照新條例規定,由于火電企業購進的三大主要設備等生產用固定資產所含的增值稅可以抵扣,而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應減少,使企業無論以何種折舊方法計提的折舊費也將減少,從而大幅降低了作為電企主要固定成本之一的折舊,使得發電企業提高了盈利能力,增強了發展后勁。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1.在火電資產中占比較小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雖然在新會計準則下仍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但按照新條例規定不得納入增值稅的抵扣范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2.新條例規定購進的應征消費稅的游艇、小汽車和摩托車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其主要原因是:小汽車、摩托車等主要由企業管理使用,不直接用于生產,實際操作上難以界定其用途哪些屬于生產用,哪些屬于消費用。3.主要用于生產經營的載貨汽車則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因載貨汽車的用途明確,實際操作上較好界定。
(二)減輕了火力發電企業的稅負
轉型改革前,作為非金屬礦產品的煤炭,一直執行13%的增值稅稅率,轉型改革后,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的增值稅稅率從13%恢復到17%,而火力發電廠的生產以煤炭作為主要燃料,進項稅額相比原條例可增加4%的可抵扣金額,從而使火力發電企業的應交增值稅相應減少,并進一步影響了以應交增值稅計繳的兩個附加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的明顯降低。
(三)取消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
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這是避免與增值稅轉型改革在制度上打架的配套政策
轉型改革后,企業購買設備不管是進口的還是國產的,其進項稅額均可以抵扣,對進口設備實施免稅的必要性已不復存在;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是在生產型增值稅和對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的背景下出臺的,轉型改革后,這部分設備一樣能得到抵扣,因此,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政策及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均相應取消,從制度上進行配套改革。由于政策層面的銜接已經考慮了配套,故對發電企業而言,不論是否外商投資,其稅負不會產生變化。
(四)適當延長納稅期限,有利于發電企業節約財務費用
根據新增值稅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一般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期限從10日延長至15日,申報時限的延長不僅方便了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提高了納稅人的申報質量,而且緩解了企業的資金壓力、節省了財務費用。
(五)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也得到降低
原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按工業和商業兩類分別適用6%和4%的征收率。本次改革鑒于現實經濟活動中小規模納稅人普遍混業經營,難以準確區分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轉型改革后,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按工業和商業分別設置兩檔征收率,將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一降至3%。這樣小規模納稅人稅負也得到降低,尤其是原來的工業小規模納稅人稅負大幅降低了50%,得到實實在在的稅收大優惠。
四、增值稅轉型改革對會計核算的影響
(一)購建固定資產時會計核算的變化
1.增值稅轉型前:購建固定資產時的進項稅不允許抵扣,必須計入成本
例1,某火力發電廠為一般納稅人,通過招標程序購入需要安裝的#1發電機,價款為25 000萬元,增值稅款為4 250萬元,已到貨,款項已支付,會計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292 500 000
貸:銀行存款 292 500 000
上述工程已驗收交付使用,竣工報告已編審通過,假設為一次性付款,電廠支付某省火電安裝公司安裝費1 840萬元時,在建工程一并結轉固定資產,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 310 900 000
貸:在建工程 292 500 000
銀行存款 18 400 000
2.增值稅轉型后:購建固定資產時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須單獨計算,承上例,其分錄分別為:
借:在建工程250 0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42 500 000
貸:銀行存款 292 500 000
電廠支付安裝費1840萬元,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時:
借:固定資產 268 400 000
貸:在建工程250 000 000
銀行存款18 400 000
由此可以看出,當實施增值稅轉型后,該電廠形成的固定資產入賬價值要比轉型前少4 250萬元(31 090-26 840),而電廠的累計折舊相應減少、影響利潤總額相應增加4 250萬元。
(二)購入發電用煤時會計核算的變化
1.增值稅轉型前:資源類的金屬礦、非金屬礦產品增值稅稅率為13%。
承上例,該發電廠購入發電用煤一船,為50 000噸,價款3 500萬元,增值稅款為3 500×13%=455萬元,已驗收,貨款已付,會計分錄為:
借:存貨——燃煤 35 0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4 550 000
貸:銀行存款 39 550 000
2.增值稅轉型后:作為發電用的動力煤,其增值稅稅率由13%恢復到17%,承上例,其進項稅額=3 500×17%=595(萬元),會計分錄為:
借:存貨——燃煤35 0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 950 000
貸:銀行存款40 950 000
由此可以看出,該電廠購入煤炭時,應交增值稅轉型后比轉型前,可多出4%的可抵扣進項稅額即140(595-455)萬元,應交增值稅的減少進而影響電廠應交城建稅(稅率7%)及教育費附加(稅率3%)相應減少、利潤總額相應增加14萬元(140×10%)。
仍以上述電廠為例,其投產的五臺共1200MW機組,以2008年實際購煤240 962萬元(含稅)計算,實施增值稅轉型后,為方便比較,假設2009年購煤量維持2008年的水平,則應交增值稅比2008年可減少8 530萬元[240 962/1.13×(13%-17%)],從而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也相應減少了853萬元(8 530×10%)。
(三)建造領用材料時會計核算的變化
例2,某電廠安裝工程到材料倉庫領用一批鋼架,價值40萬元。
1.在增值稅轉型前,其相應的進項稅6.8萬元必須轉出,會計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 468 000
貸:原材料 4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68 000
2.增值稅轉型后,因對購進生產用的固定資產或材料的增值稅均單列,已經在購入時抵扣,沒有計入成本,故領用時也就無需對進項稅額進行轉出進行處理。承例2,會計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 400 000
貸:原材料 400 000
由此不難看出,此種情況下不會對電廠的稅負產生影響。
綜上所述,發電企業在這次增值稅轉型過程中,由于政策的變化,在稅負方面不僅有所降低,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虧損,得到一定的實惠,而且會計核算方法也必須按轉型要求與時俱進地發生相應的變化。但同時也應清醒地認識到,2008年以來發電企業發生的利潤巨幅下滑甚至虧損,這種困境不是依靠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所能擺脫的,因為行業性虧損的根源在于燃料價格——煤價的巨幅飆升所導致,故國家從政策層面合理地理順“市場煤、計劃電”的電價形成機制,才是火電企業扭虧為盈的希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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